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目录前言 (2)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2)2.法律的渊源 (2)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2)2.2.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 (2)3.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3.1.判例的效力 (3)3.2判例的发布 (3)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3)3.4判例的运用 (3)3.5判例的清理的废止 (4)4.总结 (4)5.参考文献 (5)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摘要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
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
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
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
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
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
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
古代司法特征范文

古代司法特征范文首先,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
古代社会的统治者往往是一个君主或皇帝,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
司法制度是由君主或皇帝设立和管理的,司法官员是由统治者任命的,司法裁决受到统治者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这种权力集中的特点导致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威严和严密性。
其次,古代司法特征中的一项重要特点是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制度。
在古代社会,复仇是一种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正当行为。
当一个人受到冒犯或伤害时,他有权利以同样的方式回击。
因此,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惩罚和复仇,而不是修复和改造。
这导致了在古代社会中的血腥和残酷的刑罚,如肢解、斩首和鞭打等。
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第三个特征是缺乏正式的法律体系。
尽管古代社会中存在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典,如《汉律》和《唐六典》,但这些法律大多是由统治者制定,而不是由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制定。
古代社会的法律也缺乏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司法官员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个人喜好来裁决案件。
因此,司法裁决往往缺乏一致性和公正性。
古代司法特征中的第四个特点是法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古代社会中,法官是一种由统治者任命的特权阶层,他们拥有巨大的权力和特权。
法官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和判决,而且往往没有上诉和监督程序。
然而,法官也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因为他们的裁决直接关系到统治者的权威和统治的稳定。
因此,法官必须在裁决中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政策。
总之,古代司法特征是古代社会司法制度中体现的一些独特的特点和特征。
这些特点包括权力集中、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制度、缺乏正式的法律体系、法官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利用审判来展示统治者权力和威严等。
这些特征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
"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
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
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
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
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精品文档,知识共享!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
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精品文档,知识共享!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人治型文化,在人治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类法治文化——它不是法治的,但却与法治存在类似之处,这就是法制型文化。
中国古代法制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相伴的,是一个完善更新有所损益的过程,并且很好地体现了这一过程中不断进益的新的人类文明特征,由于中国古代类法制文化存在根本缺陷及其他社会原因。
尽管如此,但它的人道主义精神涵括民商内容的立法,以及行政司法领域的特性,都对当今工具理性泛滥的西方、特别是对推进法治建设的中国,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礼法结合,一准乎礼与西方古代法律同宗教相生相伴不同,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
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法律“一准乎礼”。
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
西汉初,引礼入律已开其端。
叔孙通制定朝仪制度,就吸收了周礼的朝觐之礼等礼制。
两汉时期,通过经义折狱、以经释律和引礼为法,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皇亲贵戚和大臣犯罪奏请皇帝裁夺的“上请”制度、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被广泛运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沿着礼法结合的道路不断完善的重要发展时期。
曹魏依照“尊尊、贵贵、亲亲”原则,首创“八议”入律。
西晋贯彻“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原则,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
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条目。
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原则,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唐律疏议》“一准乎礼”,成为封建律典的楷模。
宋代以后,各朝效法唐制,立法和司法都贯彻了“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精神。
儒家礼教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
礼教纲常被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法制的基本原则。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在法律体系及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值得今天借鉴的经验教训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在法律体系及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值得今天借鉴的经验教训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了解其内容,理解其实质,进行比较借鉴,正是为了继承中华法系成文法传统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元素,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字:古代法制现代法律法律体系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借鉴正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也离不开借鉴我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要充分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这不仅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已内化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传统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们汲取的法治资源,需要我们认真地挖掘、辨析和总结。
一、法律体系方面对现代法律的参考价值法顺人心,法随时变,是法律发展的一种规律。
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和完善也没有止境。
古今中外的法制史告诉我们,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一般不太长,有可量化的年头,而法律体系完善的时间往往很长。
以我国的明朝为例,明太祖于洪武四年(1371年)修成《大明集礼》,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大明律》,同时颁布的还有《大诰》三编。
之后又陆续颁发并修订各类《集要》、《录》、《律》、《诰》等法律文书典律,且定下“祖制”:“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故明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只能在律诰之外寻求其他形式,这就是不断地修例。
后明朝各代不断完善修改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以例辅律、律例并行”的法律体系。
可见,明代法律体系在洪武三十年基本形成,耗时不过三十年,然而完善的过程却历时近两百年,贯穿明朝全过程。
①完善法律体系的时期是攻坚克难型立法时期;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与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相一致、相始终的;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是一个不断修改现行法律的过程。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摘要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关键词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刑律法律一、 1.简介古代汉语中的“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
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
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2.形式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
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
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3.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
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
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4.法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5.令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
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6.典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7.式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
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8.格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
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
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9.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
试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 法 学研 究
试论 中国古代 法律思想 的基本特征
李文兰
摘 要 中国古代 法律 思想是 具有 中 国特 色的传 统 法律 文化 。研 究古代 法律 思想 ,我 们可 以发现 中国古代 法律思 想独具
特 色, 首先礼法融合, 法律思想儒 家化 明显; 其次, 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 最后, 对 于等级特权 的维护更是达到一定的程度。 研究古代法律思想的特点, 对我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人 民可 以避 免犯罪 , 但 没有羞 耻心 ; 用 礼与道 德去感化 人 民, 人 民 常之 象 , 如灾 害 , 皇帝 应反 省 自己的言行 是否 有违 天意之 处 。其 才会有 羞 耻之心而 不 去犯 罪。 就 治 国方 法而 言 , 孑 L 子认 为德礼 之 次要 “ 则 时” 。 当春夏 阳和之 际 , 要 秉承天 意 , 善待人 犯 , 以体现仁 教优 于政 刑之 治。孔子认 为 先教后 刑 , 是 强调道 德感化 的作 用 。 孔子 曾经说过 : “ 礼乐 不兴 , 则 刑罚不 中 ; 刑 罚不中 , 则 民无所措 手 足” 。总起 来是 说“ 先礼 乐后刑 罚” 。孟子 言 : “ 以力假 人者 霸 , 霸
律 的影 响尤其深 刻 。即所 谓的 “ 法律 思想 的儒家化 ” 。法 律 的儒 保护 官僚 的特权 , 承认 同罪 不 同罚的合 理等 。 家化 实 际上是儒 家思 想 的法 律化 。 首 先表现 为在制 定法 律时 , 以 “ 礼” 作 为立法 根据和 指导思想 : 以“ 礼” 的基本 原则作 为定罪量 刑 的基 本标 准 : 并 且 以“ 礼” 来注 释法 律 。
” 确 立 了“ 德 礼为政 教之 本 , 刑 罚为 政教之 用” 的原则 。 唐太 宗李世 恶而合 于法 者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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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内容提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道德法律一体化以德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中古代道德化的法律是中国古代伦理社会存在的一定反映,其主流的法律核心内容——伦理道德,是由中国长期形成的特有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其特定的社会成因,特有的文化氛围背景,更有自己典型的特征、独特的内容及特殊的社会作用机制。
其不仅在过去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经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其仍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并为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德一体化法律控制型道德一个没有民法、经济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的民族却能够持续几千年,这样独特的法律文化不得不让世人惊诧!法律文化就是这样,既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又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信史。
而中国古代特有的伦理道德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传统习俗,它的古老、凝重,它所具有的高于个体生命的力量,常常使人产生敬畏、令世界法律人所瞩目……作为人类法律文化三种类型之一的古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华夏法律文化亦即伦理道德型的法律文化,其典型的特征是:道德伦理教条等同于国家法律,家族首长代行部分国家司法职能,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带有家族的温情色彩,法律充满了伦理身份上的不平等精神。
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其实质应可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
法要服务于德,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
可见,用法可以,但不能动摇或危及封建社会的亲情等级、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传统的“德治”是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专制统治,将“礼”的等级差别规范转化为伦理纲常,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三纲无常”便是典范。
法律并以此对臣民进行教化统治,使人心悦诚服的接受“礼”的统治。
由此,道德生活则是人性的最高体现,而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家庭则是道德生活的主要场所,家庭是“仁心”、“仁性”的发端处,人们近而可以在社会中进行道德实践,因为社会道德与家庭道德则是完全相贯通的。
中国封建法律实施的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就是执行森严有序的社会身份制度。
身份就是“名份”,是人的社会地位的规定,或指人的社会家族地位、身份地位在古代中国这种身份关系社会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所谓的“礼制”。
先秦时期法的内容及作用几乎都是用来规定道德礼仪的,或者说“礼”就是当时的“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
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
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
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
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
道德和法律如此密切相结合相互渗透,以致于形成道德——法律一体化。
把道德教化作为治国平天下的根本,这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为古今圣贤所称赞。
当然也有负面作用,并通过各种形式顽强表现出来:一是道德泛化。
即道德在发挥社会功能时,超出自己的功能界限侵入法律进而在诸多领域取代法律,颇有道德万能之意味。
这样又导致另一恶果,道德无形中被取消。
因为如上所述道德的领域既然是无限的,但其功能则是极其有限。
一旦使之越出其功能界限,用其解决社会的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乃至经济、科学、文化、军事、教育、外交等领域的问题,就必然无能为力,因而最终导致道德被取消。
尤其必须指出,这又常常导致用政治法律手段来解决道德问题。
当然,中国传统的道德法律文化也无力满足于当代社会和当代人的需要,因为中国法律历来缺乏欧洲古老而发达的自然法精神,缺乏契约精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是和法制现代化相冲突的,甚至在某些领域阻碍着法制现代化建设诸方面的总体平衡。
这种冲突又具体表现在: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不利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商品经济机制的形成;家族主义精神唯上从众的习俗性道德行为方式与建设现代化民族政治相悖;重道德目标轻客观真实的思维定式和现代科学精神难以契合,其思维领域漠视甚至排挤科学技术,造成科学精神、探索、怀疑意识的空白;重协调轻进取的人格理想,平实而严苛的道德理想主义同人的解放相对立,因为法律控制型的道德规范脱离实际,要求过高、过严,而且把道德发展成与人的本性、人的欲望、人的需要针锋相对的地步,如封建的“三从四德”。
这样一来,不可避免的出现道德异化,道德的本质发生蜕变,道德的纯洁和高尚在封建专制之法的压抑下也无从谈起。
再有,用道德手段来处置犯罪行为,使得一些人尤其是政府官员在“检查深刻”、“态度较好”等幌子下,逃脱了本应受到的制裁,而法律的尊严就在这富有道德意味的气氛中受到亵渎。
古代道德法律的调整内容主要又是身份制之下的亲情关系与现代平等互利的契约关系背道而弛。
在此之下,传统法律中的伦理道德模式是“上下有等,尊卑有序”。
“尊”的一方享有特权,“卑”的一方受尽屈辱,如“大不敬”、“不敬”、“不孝”的重罪规定。
古代法律中推崇亲情关系,把人情味视为人际关系和法律中最有价值的东西。
不可否认,亲情关系有比契约关系更迷人之处。
然而,传统的亲情关系局限在狭小的圈子里,对圈子内人的感情与圈子外人的感情相映成趣,如“亲亲相隐”、“子为父复仇”、“八议”等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亲情关系带来的另一弊端:蔑视社会正义,无视法律尊严。
它使机会不平等,使正义得不到伸张,使庸者占据高位。
并且还加剧了为历代执政者头痛的社会病——人情大于法。
对于亲情关系的过分倚重,对明确规定权利义务的漠视,使得一些人因义务的模糊而非常方便的贪奸取巧。
另一类人,则因权利的模糊而在他人的侵权面前有口难辩。
群众因此矛盾丛生,合作变的非常困难。
更严重的是伦理道德法律构筑下的亲情关系把人际关系的重担全压在“亲情”之上,及易导致情感的功利化,反而使纯洁的友情、爱情、人情变的稀缺匮乏。
法律规定下的身份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不可能是互利的,而只能是对权利义务的片面规定。
一方面在身份制下,人不得视为一个人,而始终是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
因而一般人对他身处其中的团体只能具有功能意义,只能无条件的尽义务,谈不上独立的价值和权利。
“为家族尽孝”,一些西方学者惊讶,中国人对家族义务之重,达到了没有个人利益可言的地步,以至于出现“杀子孙”的合法化的现象。
至于个人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利则根本谈不上,惟有“尽忠”,“君让臣死臣不敢不死,君让臣三更死臣不敢五更亡”。
另一方面法律中的身份制度对人的社会地位规定是“上下有等,贵贱有别”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取决了人们在家族等特定团体中具有的身份,在社会等级结构中占据的地位,在庙堂之上者享有的种种特权,在下者背负无尽的义务。
如“准五服以制罪”、“上请”、“官当”、“缘坐”、“株连”等法律制度的规定。
所谓人际关系的和谐,不过是上下有等、贵贱有别的同义语,美德往往沦为对高贵者的卑微服从。
可见在这种法律制度下无论是个人与家族、国家还是人与人之间很难谈上互利,往往只是付出与索取的分离。
对待传统不仅要承认,同时还须尊重,激烈地反对传统并不是对待传统的建设性态度,恰恰是传统的巨大阴影。
因为传统这个大包袱中不乏珍贵的遗产。
中国道德法律一体化的文化不仅过去参与哺育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和曾雄跨世界的华夏文明,即使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其仍然具有宝贵的精神资源。
中国古代的道德化的法律文化为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二者相结合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借鉴古代法律中的道德内容对建设我们今天的和谐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和谐在儒家看来是一种至上的理念,而“礼法”则提供了实现这一和谐的途径。
“礼之用和为贵”,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学的特质之一,如中国封建刑律“十恶”重罪之一便是“不睦”,同时,为了使刑法适用更趋于和谐又有“恤刑”等制度,这是因为,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人们有必要和亲属、邻里保持稳定的融洽关系,同时也是统治者进行稳固统治的需要。
中国历来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推崇中国的传统法律道德文化是我们新时期法律人的任务之一,也是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中国的传统法律吸收及有机的改造也是我们健全法制并走向法治的需要;也是是使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利不容侵犯等观念化为公民道德信条的需要。
背离好的传统习俗意味着背离人类的智慧,意味着蔑视人类优秀道德成果的一种非道德主义态度。
而我们的教训是,在激烈的社会变革冲突之下,在实践中没有十分注意对传统的道德性法律作认真的科学区分及有意识的扬弃,反而几度片面地作了过多的批判甚至横扫一切封建法律制度,多次的文化运动搅乱了一切优秀的法律传统。
至今在某些法律生活中仍令人时时感到文革破坏性的余烈。
近年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混乱、必要联系趋于瓦解、基本道德面临被摧毁的危险以及腐败在滋生蔓延等这些都是我们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过程中而面临的严峻问题。
我们尽管把自由、互利、民主、平等、和谐、正义等民主政治内容作为构建法制文化的目标,然而,民主政治同样有赖于对传统伦理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历史证明,无论哪个国家在走向现代法制文明的过程中,法律文化的世俗化都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个中道德将变得更加贴近人性,千百年来古律中沉积下来的密集道德禁忌被不断扬弃,道德严格主义成为历史陈迹,与这一过程同步的是,道德设计上的最低限度规范成为现代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当然也应符合这一趋势。
[1]郭伟成.中华法系精神[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3]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