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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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样本数15页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侯礼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侯礼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礼法结合,一准乎礼。

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

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

以民为本,抑强扶弱。

与世界上延续时间较长的其他法系相比,中华古代法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法律视为人为的规范体系,奉行民本主义,而不像其他法系那样把法律视为神的直接或间接旨意。

家族主义,家国一体。

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细胞,天下一家、家国一体的观念代代相传,根深蒂固。

天下本位,义务互负。

人们通常认为“义务本位”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一大特征,中国传统法律只规定义务,不书权利,具有浓厚的“义务本位”的色彩。

追求和谐,注重调解。

中国古代和谐观念十分突出,主张法须与天道相和谐,与社会相和谐。

和谐从法律形式开始:经过习惯法时代,早期成文法,律典,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令典,式,司法惯例等,构成了多样的法律形式;和谐从法制指导思想对人们进行灌输: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五行家的指导思想,到秦法制、汉初黄老法制,再到正统儒家思想的确立;和谐是用森严的身份制度加以维护的,从社会登记制度,到婚姻制度,再到亲属法律制度、继承制度,无不透露出家族在中国社会的的核心地位;和谐有刑法制度的维护,和谐还有财产制度、司法制度相伴……。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人治型文化,在人治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类法治文化——它不是法治的,但却与法治存在类似之处,这就是法制型文化。

中国古代法制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相伴的,是一个完善更新有所损益的过程,并且很好地体现了这一过程中不断进益的新的人类文明特征,由于中国古代类法制文化存在根本缺陷及其他社会原因。

尽管如此,但它的人道主义精神涵括民商内容的立法,以及行政司法领域的特性,都对当今工具理性泛滥的西方、特别是对推进法治建设的中国,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礼法结合,一准乎礼与西方古代法律同宗教相生相伴不同,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

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法律“一准乎礼”。

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

西汉初,引礼入律已开其端。

叔孙通制定朝仪制度,就吸收了周礼的朝觐之礼等礼制。

两汉时期,通过经义折狱、以经释律和引礼为法,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皇亲贵戚和大臣犯罪奏请皇帝裁夺的“上请”制度、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被广泛运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沿着礼法结合的道路不断完善的重要发展时期。

曹魏依照“尊尊、贵贵、亲亲”原则,首创“八议”入律。

西晋贯彻“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原则,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

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条目。

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原则,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唐律疏议》“一准乎礼”,成为封建律典的楷模。

宋代以后,各朝效法唐制,立法和司法都贯彻了“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精神。

儒家礼教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

礼教纲常被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法制的基本原则。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王田田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

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

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

“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

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和价值不仅体现了中华文明的独特性,也对当今社会的法律建设和文化传承产生了重大的启示和影响。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一、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大特点是传统文化与法律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始终被视为道德和文化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存在。

这种融合表明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古代的社会基调和文化精神。

汉代的律法,以德行为核心,注重通过教化改善治理。

唐宋以后,依靠开罪河济般转轮船舶的夏口、大行、石首、荆湖四个以上港口,由夏口负责直达海口的海外交通游戏方式的改变、中外商品的交换及商业活动的增强促进了经济的振兴,也对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民行、监押等概念和实践的重视,也有助于法律的发展和融入社会,进而反过来影响和塑造了中国的文化。

二、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另一重要特点是“以德治国”与“法制治国”的平衡。

中国历史上,从传统社会到现代国家,经历了许多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治理方式。

尽管与法制治国相比,以德治国在实践中更具有灵活性和优越性,但对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监督政治权力等重要问题,法制化的治理方式则显然更加有效。

儒家思想强调的“以德治国”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以《尚书》《礼记》等古代文献为代表的中华经典著作中,较多地落实了“律己、然后徐,徐,然后广”“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提出了儒家格物致知、诚实守信、忠君爱民、关心人民生活、社会公正和法治等,为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而在清代的吏治改革中,法制化的治理模式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广和完善。

康熙年间,道光年间的“洋務運動”,更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推进和推广带来了新的动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独特的特点,深受中国古代哲学、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从发展历程、法律思想、价值观念和传承延续等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周朝时期。

周朝以礼制为核心,注重规范人与人、人与政府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演进,秦、汉、唐、宋等朝代陆续出现了各类法律制度和法典。

其中,唐代的《开元律》、宋代的《大宋会典》等法律著作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

二、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特点之一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儒家学说倡导仁爱、忠恕、孝道等道德伦理观念,这对于塑造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仁者爱人,爱人者爱物”,以人文关怀为核心,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融合了道家的思想。

道家强调天人合一、自然法则,主张“无为而治”,具有较高的普适性,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价值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稳定、和谐、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观念。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与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相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加注重社会集体利益的保障。

公正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正的原则,主张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平的裁决。

在古代中国,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提出了“断不但断不辩”的观点,主张法官应当根据正义和道德规范来行使裁判权。

四、传承延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受到西方法律的影响而发展起来,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依然存在。

例如,中国的法律注重公正、稳定和社会和谐,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相吻合。

此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经典著作如《礼记》、《大学》等仍然在法学教育中被广泛研究和引用。

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通过文化遗产保护等措施,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延续。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1.五德十二时辰的法律态度:在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中,有一种以天文地理为基础的宇宙观念,即五德十二时辰的观念。

五德指的是五行,即金、木、水、火、土;十二时辰是指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

按照这种观念,中国古代人们认为人类活动和社会秩序受到五德十二时辰的影响。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出现了按照五德十二时辰来制定法律的思想和实践,例如明代的《六替永时则》就是按照五德十二时辰来制定的法律。

2.仁义的法律精神: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强调仁义的法律精神。

仁义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也被看作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法律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种法律精神体现在古代法律制度中的各个方面,如明代的《大明律》中就有许多条文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3.儒家思想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道德责任的履行和个人的道德修养,这种思想渗透到了古代法律文化中。

根据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不仅仅关注实际成效,更注重道德的引导和教育意义。

例如,古代的诸子百家中,儒家学派的《礼记》和《仪礼》都有详细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义务。

4.教化的法律观念: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存在着一种教化的法律观念。

古代统治者相信通过法律可以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起到教化的作用。

因此,在古代法律制度中,有很多法律法规对于道德教化和身份修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明代的《大明律》规定了严格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这种法律观念使得法律变得更加具有社会教化和价值观导向的作用。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五德十二时辰的法律态度、仁义的法律精神、儒家思想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教化的法律观念等特征。

这些特征不仅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核心,也对中国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

"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

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

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

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

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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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2008-09-08 20:18:47)标签:文化1 引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代步入阶级社会以后,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以往的氏族、部落的原始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开始生长发育。

经历夏、商而至西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点初步奠定。

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中国的文化思想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至两汉时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唐律疏议》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古代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在世界法律文化之林中独树一帜。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中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整体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奋进,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发展提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这将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揭示其特征,使我们更明了地知晓其内容,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显现的端倪,研究和探析我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出贡献。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界定,在外部形式、价值取向和发展过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2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形式特征2.1 法自君出“法自君出”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

法律只是一种治国工具,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集权专制世代相传,皇帝是国家的代称,封建皇帝始终是最权威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

皇帝的话是“金科玉律”,其言出法立。

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狱由君断”,皇帝握有最高的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皆需皇帝裁决、批准。

封建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以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如创建专制集权皇帝的秦始皇,其命令就有专门的称谓,命曰“制”,令曰“诏”,拥有最高立法权。

同时,“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

”[1]又如宋朝,崇宁五年,宋徽宗明令宣布:“出令制法,重轻予夺在上”。

不执行皇帝的御笔手诏,就是犯了欺君大罪,将受到严厉制裁。

在中国古代,权力是大于法律的,主张权力是法律产生的依据和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受权力的支配和制约,是实现君主个人专制的工具。

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皇帝处于政治结构的金字塔顶峰,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在法律与皇权之间,法律成为皇权的附庸而丧失独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

究其原因,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形态,财产交换与经济交往被限制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农耕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把社会个体固着于土地之上。

这样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并没有日益松动解体,相反这种关系反而越来越牢固,以致形成了发达的宗法制和家国一体的格局。

[2]在思想意识上,人们基于对自然力的畏惧和对先辈长者的尊崇,一方面由于人们的这种心理,另一方面由于特别人具有特别的威望,这些个别人在国家法律制定、实施时享有绝对的权力,以致“一言而为万世法”。

发展到封建社会,君主更在政治、经济上大权独揽。

我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宗法家族和君主专制社会,这种传统社会不断发展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法律自我发展的张力匮乏,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

从秦始皇建立君主绝对权威起两千多年里,依君主意志立法,极度膨胀,成为古代立法体制的主流。

《尚书·盘庚》说:“听余一人之作猷”“唯余一人之有佚罚”。

[3]2.2 司法行政合一从司法的运行上说,中国古代法律是司法行政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在秦代,《汉书·刑法志》称秦始皇“昼断狱,夜理书”,说明皇帝建立司法的封建司法体制在秦代就已确立。

在地方上,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或县长兼理。

郡的专职司法官叫“决曹掾”,但司法审判的最终决定权是在郡守那里。

在唐代,中央设有大理寺、刑部、御使台三个主要的司法机关,但最高决定权还是掌握在皇帝手里,在地方,司法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分为州、县两级,司法事务的管理仍沿袭旧制,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州有刺史,县有县令,京都长安设置京兆府,分别负责审理本辖区的刑民案件。

宋、元、明、清在地方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机构,但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控制之下。

之所以会如此,有客观和主观上的原因:一方面,中国古代法律民刑不分,各级关署政务清闲,事理简单,司法机关不具备从政府或行政部门中分离出来并独立的条件。

[4]另一方面,在我国古代,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

史书记载,魏明帝,北魏孝文帝,南宋武帝等都是亲自断大狱,录囚徒,折疑狱,北魏武帝听讼从早到晚,不知疲惫。

不仅皇帝,甚至左右的辅佐大臣,也有权过问司法,而司法长官一般无权过问行政,地方长官监理司法审判。

因而,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产生出司法体系来,形成自己独立的系统,而只能从属行政。

2.3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在结构形式上,中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

《说文解字》说:“法,刑也”。

从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到集我国古代立法之大成的《唐律疏议》再到封建社会末期的《大明律》、《大清律例》无一不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关于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与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规定合在一起,并且是刑法化的。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有了民事活动方面的法律规定,当时的契约主要是借贷和买卖。

违反契约规定,不按时交付利息者,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此外,因买卖或租赁而发生的契约纠纷,最终也是以刑罚手段来处理。

这种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自西周而成为一种传统,一直到清末仍未有根本的变化。

中国传统法律刑事性关键的社会原因应是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和观念的发达。

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早在青铜时代这种情况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加增大,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

这种社会情形势必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也必然造成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散,一直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的一切领域。

这样一来,私人事务与社会秩序和国家的政治控制联在了一起,以维护最高价值为目的的国法也只能是废私的公法。

另外,古代中国自然经济相对比较简单,它可以让人们相安无事,不会产生复杂的经济纠纷,一般人亦以“对簿公堂”为耻辱。

并且古代中国是一个宗法伦理制很浓的国家,民事、婚姻、家庭关系大多可依礼解决。

因此必然导致刑法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

古代中国和古希腊、古罗马在社会经济上截然不同。

古希腊、古罗马商品经济很发达,在古罗马时期还出现了专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典,对近现代世界各国民法的制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而古代中国一直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品经济不发达,几千年来都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

为什么古代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商品经济不发达以至没有形成以民事为主的法律体系?究其原因主要有:其一,中华民族生活的广大区域是一个比较封闭的环境,北方是广漠的草原和荒漠,西方是荒漠和高原,东方和南方是大海。

不像欧洲有许多的半岛和岛屿,这会产生三个后果:一是交通不便,很难开展海上贸易。

二是由于区域广大,物产也就丰富,容易自给自足,贸易所带来的好处是互通有无,失去这一效益贸易就很难展开。

三是这使得中华民族的足迹很难越过这一区域,而外部文明也很难对中华文明形成强烈的影响。

这样中华民族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自己的个性,中国古代社会是经济上自给自足,思想上以自我为中心,视周围地区为不开化地区。

中国自诩为“天朝大国”无须同外国互通有无,在当时也确实是,由于交通不便,国内商品经济不发达,很难同外国开展大规模的商品贸易,商品经济所带来的效益也就很难被统治者所发现。

其二,笔者认为中国在几千年来的历史进程中大部分时间是统一的,不像欧洲分裂为许多的小国,统治者发现找不到可以进行贸易的对象,这大大减弱了贸易所带来的效益,欧洲近代各国普遍实行的“重商政策”说明了这一点,各国鼓励对外贸易以充实财力、富国强兵和以备不时之需,而在中国找不到这样可以通过贸易就达到充实财力、富国强兵的国家。

(在这里不是说中国古代应该分裂的好,而是阐述这样一个原因。

)相反,商人“囤积居奇”、“无商不奸”、招兵买马、“滋扰一方”,其害处超过了带来的效益,使重农抑商政策成为必然。

这又大大限制了商业的发展。

而贸易不能大规模开展,商品经济则不能获得充分发展,以民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就不能出现。

其三,对王朝的统治者来说,民间财富是个不利的因素,富足足以行诸侯之贿,还会助长地方割据势力,引起土地的集中导致流民和社会动乱。

[5]3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具有的内涵特征古代中国法律文化形式意义上的基本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性,但更能表明其在世界法苑中独树一帜地位的,乃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和实体价值取向。

从实体价值上说,两千年来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

以孔孟之学为渊源的儒家学派,至汉武帝时期,由于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而跃居社会的统治地位,儒学成了二千年来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儒家思想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于: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要求建立以伦理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维护传统的家族主义。

立法上有民本主义的价值导向,与此相联系,在价值理想上追求秩序和谐和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6]3.1 维护礼治在统治集团的支持下,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攒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八议入律、服制定罪,以及南北朝时期官当、存养、十恶入律,至唐“一准乎礼”而告完成。

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在近代以前没有发生全局性的重大变化。

我国古代社会为什么维护礼治,“礼”在社会生活中充当的是什么角色呢?一,祭祀、丧葬等的礼仪。

二,人们的道德准则,尊礼而行就是道德,违礼行为就是不道德。

三,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从这种意义上说,礼具有法的性质。

西周时周公制礼,把夏商以来的传统礼仪习俗进行整理、修订、补充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从而扩展了礼的作用,加入了国家强制力,有了法的性质,以后历代都具有这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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