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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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1. 引言1.1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重要地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自古以来,儒家思想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秩序。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五伦,倡导孝道、尊师、尚贤等传统美德,提倡治国安民的理念,弘扬对人与社会的关系,并融入了中国传统礼仪、道德规范和政治理念之中。

在古代,儒家思想被奉为正统,被用来规范社会秩序,塑造人们的道德品行,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

儒家思想所弘扬的仁爱之道,使得人们始终注重亲情、友情、师生情、君臣情等人际关系,培养了中国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尊重的传统美德。

儒家思想也注重教育培养,推崇孝道、尊师重道,倡导士大夫应该以身作则,以德服人,为民众树立榜样,提高政治道德水平。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担负着传统文化传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责任,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2 古代法律对社会规范的作用古代法律在中国古代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上。

古代法律通过规定各种法规和制度,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它不仅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还保障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古代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使得社会秩序更加有序,人们的生活更加安定。

古代法律还承担着维护公平正义、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弱势群体等重要责任,起到了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古代法律的制定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对法律的影响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儒家主张仁爱和善的道德规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并提倡礼义道德的观念。

这些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代中国,法律是由君王和官员制定并执行的。

儒家思想对统治者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儒家学说主张以仁爱为本,尊重礼义,注重教化民众,承认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思想为古代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精神支撑。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道德,主张以德治国。

在制定法律时,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群体
间的和谐相处,这与法律的本质一致。

儒家思想从“仁者爱人”的角度出发,主张法律要
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权益,尊重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以促进社会稳定和个体幸福。

在古代法律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目的、内容、执行方式等方面起到
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还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和司法实践中。

儒家思想注重道
德教化和人伦关系的培养,通过教化和人伦的规范来实现社会秩序和和谐。

这与法律的执
行过程相契合,法律的执行不仅仅是简单的强制和惩罚,更要注重人的道德修养和教化,
以达到社会秩序的恢复和个体的改造。

在古代中国,官员们通常都受过儒家教育,他们在
执行法律时常常以明德、法信为准则,注重尊重个体的尊严和权益,考虑社会效果和个体
境遇,并以此来决定对案件的判决与处理。

这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于法律执行和司法实践的
指导和影响。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还表现在法律的修订和发展中。

儒家思想强调人伦的
修养,主张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这与法律的目标和发展方向相契合,法律的修订和
发展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在古代中国,儒家学派的学者通常被邀请参与政
府的法律修订和制定工作,并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实际操作支持。

这使得法律的
修订和发展更加符合社会需要和道德规范,更好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个体发展。

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在世界法制文明发展史上,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以富有浓厚的儒家伦理色彩而独树一帜。

在促成这一特色形成的诸多社会、经济、思想因素中,儒家的伦理学说特别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国古代存在着各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法律的内容甚为广泛,除刑事法律外,还有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诸方面的法律规范。

儒家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的影响,渗透到各种形式的法律之中,对以律典为代表的刑事法律的影响尤深。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律与道德二者既同是社会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法律是靠强制力推行的,道德则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

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把封建伦理纲常确立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二是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通过皇帝的敕、令和朝廷颁行的各种法律特别是礼仪类立法从法律上固定下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

同时依照“失礼则入刑”的制律原则,把违犯道德规范的行为列为刑罚惩处的对象,在律典及其他刑事法律中固定下来,并把儒家的伦理原则贯彻于司法实践,进而有力地推动了封建道德教化。

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仅就儒家的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理论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作些探讨。

一、儒家关于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理论(一)儒家伦理学说的形成及基本内容中国儒家伦理学说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

先秦是儒家伦理思想的形成时期,孔子的伦理学说的提出,是儒家伦理思想体系初步建立的标志。

孔子伦理学说的内容极其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以“仁”为基本范畴的伦理思想体系,二是以“孝”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

孔子对“仁”的本质含义解释是“爱人”[①],并把“仁”与“孝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认为“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②]“爱人”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原始社会氏族血亲之爱自然感情的遗留,孔子把血亲之爱延伸到一切社会群体,认为“四海之内,皆兄弟也”,[③]把“爱人”扩大为社会人际关系遵行的普遍原则。

春秋中的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

春秋中的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

春秋中的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在中国古代历史中,春秋时期是一个充满变革的时代,也是中国儒家思想的发展起点。

儒家的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在春秋时期得到了深入的探索和实践,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探讨春秋中的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并从不同的角度论述它们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一、儒家道德准则的核心儒家道德准则的核心在于“仁”,它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道德境界。

根据儒家思想家孔子的观点,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怀、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情感。

在春秋时期,儒家学派通过强调仁的重要性,倡导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以仁为准则,追求道德的完善。

儒家道德准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礼”,它强调了在个人与社会关系中的应对方式和规范。

孔子提倡人们遵循适当的礼节和规范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这种注重礼仪的思想在春秋时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践,对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春秋时期的法治观念除了儒家道德准则,春秋时期也是中国法治观念逐渐形成的时期。

当时的君主与贵族们逐渐意识到,仅仅靠人性的道德准则来维持社会秩序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套明确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私人领地的形成,个人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也带来了财产争夺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春秋时期的君主开始借鉴诸侯之间的约定和盟约来制定法律,并逐渐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的关系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在春秋时期是相辅相成的。

儒家思想家们相信,道德是人们内心自觉遵循的准则,而法律则是外界加诸于人们的规范。

合理的法律制度可以强制人们遵守规则,而道德准则则是对人们内心的教育和引导。

儒家强调个人的修养和道德修养,通过教育来培养人们的道德意识和自律能力。

这种教育观念也渗透到了法治观念的制定过程中。

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君主们也考虑到了人们的道德需求,尽量避免过于苛刻和不公正的条款,以及限制人们的自由。

四、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的影响春秋中的儒家道德准则与法治观念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与道德伦理有着密切的关联。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强调德治与礼制,并融入佛教和道家的部分观念。

本文将以儒家思想和礼制为主线,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和对当今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与法律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思想之一,对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伦理,将人的行为规范置于社会秩序的核心位置。

《论语》中的孔子曾说:“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强调君子应该坦诚宽容,而小人则常常受到痛苦的折磨。

这一思想也被运用到法律领域,即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道德,也成为中国法律的重要参考。

仁者爱人,是儒家思想中的核心理念之一。

传统法律思想也强调对他人的尊重和关爱,将仁义道德作为法律的基石。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与对仁义的坚守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礼制与法律礼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涵盖了方方面面的社交礼仪和行为准则。

礼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传承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方式。

传统中国法律思想中的礼制与儒家思想紧密结合,共同构建了中国独特的法律制度。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定和执行中,礼制往往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方式。

礼制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使行为的标准和界限更加明确,便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三、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在于强调德治、注重道德教化和倡导法律与伦理的统一。

与西方法律思想强调权力和制度的约束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更加注重道德的教化和个人的修养。

另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具有较高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在古代中国,法律并不追求绝对的条文精确,而更注重公平和公正。

法律的执行常常注重具体情况和特定的人际关系,灵活处理纠纷和矛盾,以维护社会和谐。

四、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今法律体系的影响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已经有了漫长的历史,但某些观念和原则仍然对当今中国法律体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曾长期被视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并成为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因此,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制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相互关系。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强调“仁”、“礼”和“义”等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成为中国法律和制度的重要理念基础。

儒家追求的“仁爱”精神强调人们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这在中国法制中体现为儒家伦理的核心原则。

中国历代的法律制度都以“仁义”为出发点,强调人伦之道,对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

其次,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主张的“仁者爱人”的道德准则被广泛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儒家法律思想认为,法律要以人情、道德和公正为基础,强调法律要适应自然与人情之道。

儒家的“礼”则关注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对中国法律中的道德准则、礼节和规范起到了塑造和规制的作用。

此外,儒家道德观念中的“义”也被广泛体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主张讲究公平、正义和道义的原则。

儒家思想还对中国法律的实践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儒家倡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强调个人修养的重要性,要求官员以身作则,以道德行为来确保社会和谐和法制的执行。

这一思想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官、政府官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其在法律运作中能够更加公正、诚实、忠诚和有责任感。

此外,儒家思想也对中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影响。

儒家强调知识和教育的重要性,提倡思辨和推理的能力。

这一思想对中国古代的法学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古代的法学家也常常运用儒家思想来解释法律的原理和意义,使法律能够更好地与社会中的道德和价值观相结合。

然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儒家强调的个人责任和道德自律在现实社会中面临挑战,特别是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诱惑下,法律的约束和惩罚是必要的补充和保障。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

浅谈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摘要】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密不可分,相互影响,共同构建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礼制,这对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仁爱与法治的关系促进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礼制与法律的衔接使法律更具社会规范性和文化内涵。

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深远。

法律也对儒家思想进行了规范和引导,保障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互动关系依然持续,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仍在不断延续。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与法律共同构成了一种复杂而统一的法治体系,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关键词:儒家思想,古代法律,仁爱,法治,礼制,法律体系,互动关系,持续影响。

1. 引言1.1 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关系儒家思想与法律的关系一直是中国古代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古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制和道德规范,这些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并不是独立于儒家思想之外的存在,而是与之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

儒家思想倡导的仁爱和礼制被纳入法律之中,从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和风貌。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对儒家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其在社会中发挥更为深远的作用。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构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依然存在,并且仍在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仁义,提倡人们要以仁爱之心待人,这也影响到了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在古代中国,法律往往是基于仁爱和公平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执行也注重对被告人的尊重和人道主义的处理。

儒家思想强调礼制和秩序,这也对古代法律产生了一定影响。

礼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和维护。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之一,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对礼法观念的塑造、儒家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等方面进行浅谈。

首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礼法观念的塑造上。

儒家主张以礼治国,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

儒家尊重权威和等级秩序,提倡上下有序、尊卑有度,追求以仁爱为核心的人际关系。

这种观念在法制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礼法观念的塑造使得中国法律注重规范人们的行为,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儒家思想使中国法律精神深植于社会道德之中,而非只是一纸法律文件,从而使法制更能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服务。

其次,儒家思想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儒家强调君主的德行与仁德的培养,提出了“仁政”理念。

仁政的核心在于让君主用仁爱之心来治理国家,关注民生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这种思想为中国法制的发展提供了指导,要求权力只能在道德的约束下行使,追求公正、公平的执法原则,避免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儒家思想使得法律在政治权力面前能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使法制能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还有助于传承其法律精神。

儒家强调道德修养、个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注重个人的自律和社会的公德。

这种精神在法制建设中得到了传承,使法律成为社会公德的外在表现,法治成为人们道德自觉行动的重要方式。

儒家强调的以礼治国的观念也促进了法制在中国的发展,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人们行为的准则。

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使中国社会的法治观念更深入人心,并且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总之,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儒家对礼法观念的塑造使法律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规范人们的行为;儒家思想对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使得法制能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儒家思想对法律精神的传承使法律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表现,以及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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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恕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摘要:儒家恕道与中国占代法律文化传统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表现出鲜明独特的公法化的个性特征。

本文从恕道的渊源、内涵及法文化品性入手,阐述了其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并剖析了恕道、法律文化传统与现实的关系。

关键词:儒家;恕道: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儒”原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以“相礼”为业,其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儒家伦理学的核心是“仁”。

按照孔子及后世儒家对“仁”的解释,我们可以概括为两条基本原理,即“仁者爱人”和“夫子之道,忠恕而已”。

儒家所谓的“夫子之道”,即“人道”,或“忠恕之道”,就是本文所指的恕道。

恕道对于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和中国社会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中国古代的法制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恕道的涵义许慎《说文解字》:“恕,仁也,从心。

”恕就是仁,就是“如心”,就是使“己心如人心”或“人心如己心”,就是以己之心,度人之心,以心睽心,以己量人,考中度衷,设身处地。

所谓“道”,就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

道所涵盖的内容极其广泛,主要包括诚、善、仁、义、智、勇、孝、梯、忠、信、恭、敬、恕、惠、达人、无怨、克己复礼等。

当然,儒家所言的道,并非孤立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重叠,相互涵盖的。

孔子的忠恕之道,彰显出儒家教化型、示范型伦理学的典范。

儒家的恕道,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勿施恶于人。

《论语》:“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

”《大学》:“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下,毋以事上。

”孔子在《论语》中两处讲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是在回答仲弓问仁时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论语·颜渊)))二是在回答子贡问“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者乎”时说:“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沦语·卫灵公》)突出了孔子对这种行为的褒彰。

恕道要求人们本着真诚、宽恕的原则。

具体地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当自己要对他人做什么事时,先想想自己是否愿意遇到这事,如果自己不愿意,就不能对他人做这件事。

忠恕之道也就是眼里有他人,心里也要为别人着想。

1993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世界宗教大会发表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就将儒家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作是可以规范全球伦理秩序的伦理金律。

第二层含义:以仁待人。

儒家的核心思想为“仁”。

首先,仁是人性的基本核心,人生价值的根源,所谓“仁者人也”:再者,仁代表德性最完美的境界,“仁者不忧”,因此,“仁”是一种完美的生活理想。

“躬自厚而薄责于人。

”(((论语·卫灵公)))“所求乎子以事父,所求乎臣以事君,以求乎弟以事兄,所求乎朋友先施之。

”(((中庸》)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即施“仁”于人,就是把自己放到不与他人一样的位置一让自己的境界比别人高。

西汉董仲舒作了发挥:“以仁治人,义治我,躬自厚而薄责于外,此之谓也。

”(((春秋繁露·仁义法》)《吕氏春秋·举难》又曰:“故君子责人则以仁,自责则以义。

责人以仁则易足,易足则得人,自责以义则难为非,难为非则行饰。

”朱熹注曰:“责己得厚,故身益修;责人薄,故人易从,所以人不得而怨之。

”(((论语集注)))第三层含义:以仁传仁。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论语·雍也)))这是儒家恕道的最高境界,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命令式相比,“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对人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满足自己的欲望和愿望的时候,也希望并帮助他人实现他们的欲求和愿望。

只要你自己所欲求的,哪怕你还没有满足或实现,也希望别人能实现2[j。

从恕道的三个层次可以看出,儒家认为在义务的前提下,不施恶,同时推展达德,人在道德的制约中追求人格的完美,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经过由内而外层层的和谐关系,达到儒家所谓的“天人合一”和谐境界。

二、恕道的法文化品性西周以来,中国法制思想逐渐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仁大夫”的基本法律观;西汉以后,统治者以“为政以仁”为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儒家恕道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深深渗透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之中。

(一)“礼”是儒家伦理化法律的核心中国古代,当政者通过权力把儒家礼学上升为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制度,从而形成礼制,并构成了古代社会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系统化并具强制力的工具3t]。

中国古代伦理化法律的核心,就是“礼”。

礼是儒家的精髓,也是中国古代伦理化法律的核心。

而恕道,又是礼的核心内容,是左右中国古代伦理法律的重要因素之一。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

人藏其心,不可测度也,美恶皆在其心,不见其色也,欲一以穷之,舍礼何以哉!”(《礼记·礼运》)“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

·~一何谓人意?父慈、子孝、兄良、弟梯、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承忠。

……讲信修睦,谓之人利;争夺相杀,谓之人患。

故圣人所以治人七情,修十义,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舍礼何以治之?”(((t以己·礼运)))只要使人民明于并遵守宗法伦理的“十义”,就可以建成“天下一家”的政治格局。

而要实现这“十义”,必须处处彰显恕道的精神。

儒家的另一个代表人物叔向也认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辟刑,惧民之有争心也。

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行之以礼。

”(((左传·昭公六年)))可以看出,从汉代开始,历经魏南北朝,大体完成的中国法律儒家化礼制4I],就是将仁义道德等制度化,旨在教人能够自制、自律,藉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宣扬“修睦”,反对“争夺”。

体现了社会统治追求“无讼”的价值取向。

(二)“中庸”是儒家伦理法律的方法论陈丹:儒家怒道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9中庸是儒家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在儒家伦理法中也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不仅指导刑事立法、刑事诉讼,而且贯穿于整个儒家伦理法思想体系中。

而恕道,正是中庸之道的要件。

中庸的基本含义是“和”,是“无过”,“无不及”。

“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过犹不及”(((论语)))等等论述,都阐明了这一含义。

儒家治国之道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左传·昭公二十年)))中庸之道体现了求和谐、求适时、求合意、求稳定的方法论原则,这些原则基于恕道的基本立场,恰恰也是法律方法论中至为重要的原则。

(三)以天下为本位的法律意识儒家高扬“天下为公”、“天下归仁”、“天下大同”的天下本位思想。

在儒家的意识里, “天下”一词,除了狭隘的地理意义之外,更兼含有“人民”义、“民心”义、“道德”义,是王道统治范畴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集中体现了儒家心系天下的忧患意识和博大情怀,是其伦理法思想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有学者将儒家天下本位的法律意识细化为三个部分:家族主义、大一统的君主主义和民本主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儒家伦理法的脉络5l]。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法律思想意义上的民本主义, 其主要内容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伦理化的人性,人性化的天道,天道派生道德,道德外化为法律。

这与儒家伦理法是一脉相承的。

严格地说,我国古代恕道与刑律都是约束人民行为的规范体系,是统治者两种并行的统治手段。

并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礼入刑”。

在礼教和刑律面前,不是强调平等,而是公开宣扬贵族和平民的不平等。

由于强调家国一体,所以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呈现了典型的公法特征,伦理性强,民法规范几乎没有,刑法比较发达。

(四)德主刑辅的自然法模式孔子在《论语·为政》中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的这番话,奠立了儒家德礼优于政刑,德礼为主,法刑为辅的自然法治理模式, 堪称古代关于社会控制、国家治理、犯罪预防和矫正的综合治理模式。

德强调教化,刑强调惩治,德的推行辅之以刑的威力,刑的惩治辅以德的教化,先德后刑,德主刑辅,构成了儒家伦理法的基本框架6l[。

三、恕道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以恕道为基本原则的儒家伦理法则,是中国几千年封建法的思想主流,其滥筋于西周,理论体系形成于春秋战国,于汉时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法文化地位,宋代以后,走向衰微。

其对于古代中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有独特个性的“中华法系”。

这里我们仅就恕道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进行剖析。

(一)将礼与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儒家将礼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形成了礼、刑共举的济世之道,发掘了伦理精神,使之更制度化、系统化和条文化,形成了上至国家政体、下至臣民百姓的生活规范等内容,为后世立法提供了经验,对民风教化和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几千年来,中国靠儒家恕道不仅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而且规范着人们的思想。

这与现代西方法律只调整人民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所谓“攻心为上”,“得民心者得天下”,恕道对中国古代的社会安定、文明进步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西方法律文化和制度如日中天的今天,我们不能把传统法律文化一概抛弃,全盘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应该把外来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整合,制定出适宜于我国社会的法律体系。

一句话,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同时,提倡以德治国,扬弃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糟粕,继承以修养、道德提高人们内心境界的传统;提升-法律的地位,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

(二)朴素的人文精神儒家以恻隐之心为端绪、以仁者爱人为理想的观念,强调“恻隐之心,人之端也”7[l。

恕道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仁爱之心,“亲亲得相首匿”这与公正的司法精神是相悖的,但在人们的思想认识水平还很有限的封建社会,却客观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如早在西周,就已形成了“罪疑唯轻”的司法原则,当时的司法官吏在犯罪事实、适用罪名、科处刑法遇到疑问时,根据恕道原则,果断选择了“宁失有罪,勿诛无辜”的做法,体现了朴素的人文精神、辨证思想和先进的司法理念。

(三)司法中的温情主义色彩表现在司法政策上,施行“三有”(宽恕因不知法、过失、遗忘而犯罪者)、“恶恶止其身”、“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等;表现在司法制度_匕推行诸如赎刑之制、大赦之制、犯罪存留养亲等8[]。

这些恕道或仁义之举,体现了儒家伦理原则下的慈悲情怀,却破坏了法律的严肃和威严。

在情与理、理与法的天平上,儒家的伦理法则选择子清理,而摈弃了至高无上的法律。

可以说, 温情上义对司法的践踏,也是阻碍封建法进步的一大绊脚石。

不仅如此,由于恕道的原则性比较强,给执法者太多太滥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官本位愈加严重,公平得不到体现,人民的权利受到践踏。

(四)“重狱轻讼,,和“息事宁人”“重狱”即重视刑法或刑法严酷之义,“轻讼”即轻视或抑制民事诉讼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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