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
古代司法特征范文

古代司法特征范文首先,古代司法制度中的权力集中在统治者手中。
古代社会的统治者往往是一个君主或皇帝,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
司法制度是由君主或皇帝设立和管理的,司法官员是由统治者任命的,司法裁决受到统治者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这种权力集中的特点导致了古代司法制度的威严和严密性。
其次,古代司法特征中的一项重要特点是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制度。
在古代社会,复仇是一种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正当行为。
当一个人受到冒犯或伤害时,他有权利以同样的方式回击。
因此,刑事司法的目的是惩罚和复仇,而不是修复和改造。
这导致了在古代社会中的血腥和残酷的刑罚,如肢解、斩首和鞭打等。
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第三个特征是缺乏正式的法律体系。
尽管古代社会中存在一些法律文件和法典,如《汉律》和《唐六典》,但这些法律大多是由统治者制定,而不是由一个统一的立法机构制定。
古代社会的法律也缺乏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司法官员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个人喜好来裁决案件。
因此,司法裁决往往缺乏一致性和公正性。
古代司法特征中的第四个特点是法官的权力和责任。
在古代社会中,法官是一种由统治者任命的特权阶层,他们拥有巨大的权力和特权。
法官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和判决,而且往往没有上诉和监督程序。
然而,法官也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因为他们的裁决直接关系到统治者的权威和统治的稳定。
因此,法官必须在裁决中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和政策。
总之,古代司法特征是古代社会司法制度中体现的一些独特的特点和特征。
这些特点包括权力集中、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制度、缺乏正式的法律体系、法官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利用审判来展示统治者权力和威严等。
这些特征反映了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样本数15页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
"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
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
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
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
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

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论文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精品文档,知识共享!摘要:在人类历史上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在自身的存续和发展过程中,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把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
中国法系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曾经焕发着活跃的生命力,为世界所赞美。
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气象博大、学派众多,其中,曾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
其中,儒、道、墨、法、兵、释、阴阳、纵横等众多文化均参与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互动。
多种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和渗入,使得我国古代法律自成一体,独具特色,成为闻名中外的“中华法系”。
要理解中华法系的博大精深,必须了解她的起源和特征。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特征正文: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伴随着国家文明的昌盛而开始了不断积累、不断发展的辉煌历程。
经过此后几千年的积累与回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制,也就是我们通精品文档,知识共享!常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从相对粗略和幼稚的简单法条,发展成了体系完整、内容全面、风格特异、义理精神的庞大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国古代法律是怎么起源的,又有什么特征呢?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马克思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指出了法律产生的原因,那么中国法律的产生就必然有一个渊源。
中国法律起源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
这其中包括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时间。
对此问题,古今的学者提出了很多看法,但至今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
但在学术界比较受推崇的有以下几种观点:1.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都有自身存在的必要条件。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在法律体系及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值得今天借鉴的经验教训

试论中国古代法制在法律体系及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值得今天借鉴的经验教训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了解其内容,理解其实质,进行比较借鉴,正是为了继承中华法系成文法传统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元素,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字:古代法制现代法律法律体系立法技巧法律内容司法制度借鉴正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的特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建设当代中国的法治社会,离不开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也离不开借鉴我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经验,要充分吸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这不仅是因为传统法律文化已内化为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的一部分,而且无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传统法律文化都有值得我们汲取的法治资源,需要我们认真地挖掘、辨析和总结。
一、法律体系方面对现代法律的参考价值法顺人心,法随时变,是法律发展的一种规律。
社会发展无止境,法律发展和完善也没有止境。
古今中外的法制史告诉我们,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一般不太长,有可量化的年头,而法律体系完善的时间往往很长。
以我国的明朝为例,明太祖于洪武四年(1371年)修成《大明集礼》,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大明律》,同时颁布的还有《大诰》三编。
之后又陆续颁发并修订各类《集要》、《录》、《律》、《诰》等法律文书典律,且定下“祖制”:“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故明代法律体系的完善只能在律诰之外寻求其他形式,这就是不断地修例。
后明朝各代不断完善修改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以例辅律、律例并行”的法律体系。
可见,明代法律体系在洪武三十年基本形成,耗时不过三十年,然而完善的过程却历时近两百年,贯穿明朝全过程。
①完善法律体系的时期是攻坚克难型立法时期;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与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相一致、相始终的;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是一个不断修改现行法律的过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王田田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
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
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
“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
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论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

论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监督产生的背景,阐述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的法律监督制度的概况。
并论述了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的特点,指出了其发展规律,整理出了古代法律监督的发展线路。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监督概况特点规律中华民族有着灿烂的五千文明,有丰富的法律文化。
作为皇权至上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存着怎样的法律监督制度,它们是怎样的萌芽并逐渐发展成熟,又有着怎样的特点与规律,笔者试图通过本文的论述找到某些答案。
一、中国古代法律监督产生的背景法律监督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官吏不能自觉严格依法办案是法律监督产生的土壤,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是法律监督产生的初衷,树立“慎刑爱民”的形象是统治者的需要。
当中央大员或地方官吏利用皇帝给予的司法权与国家分庭抗礼,皇帝不能够有效地控制官吏的司法行为时,皇帝需要巩固皇权,有效地对地方官员进行控制,于是法律的监督就产生了,这是法律监督产生的最重要的原因。
从另一方面看法律监督也是老百姓一种需要,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往往会采取一些缓解冲突的措施,而通过法律监督则是方式之一。
皇帝通过法律监督树立一种“慎刑爱民”的形象,这对维护皇帝的威信,维持社会的稳定,巩固皇权,化解民怨都是十分重要的。
可以说法律监督是缓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
法律监督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周,而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1],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监督的产生远远晚于法律的产生。
法律监督从西周开始经过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发展慢慢地成熟,隋唐的法律监督则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随后的宋、元、明继续发展,到了清代则发展到颠峰。
二、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的概况[2]夏朝是中华大地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还停留在习惯法上,商朝继续发展,但是就现有文献来看这两个朝代都没有出现法律监督。
(一)西周的法律监督西周的法律监督应该说还没有形成制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五过之疵与其罪惟均禁止司法官犯“五过之疵”(《尚书·吕刑》),所谓“五过之疵”是指司法官审案时的五种敝病,即惟官(依仗权势)、惟反(私报恩怨)、惟内(家属牵制)、惟货(勒索财贿)、惟来(贪赃枉法):“五罚服,正于五过” (《尚书·吕刑》),即因“五过”而枉法裁判,罚不当罪,甚至出入人罪,司法官必须承担罪责相当的法律责任,甚至“其罪惟均”,即以犯人之罪来处罚司法官,体现了西周统治者对司法腐败一定程度的监督。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南京师范大学张亦凡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
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
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
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
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
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
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
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
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
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
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
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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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缺陷及现实影响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西方的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被西化。
我们一味的对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全盘否定,却少有吸收借鉴其精华去指导现如今的法治建设。
本文试从现在视野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而论证其对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缺陷;影响;儒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封建集权政治体制下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封建宗法家长制之下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小农经济背景下的法律宣教制度。
这一制度的最鲜明特色是:法律的宣教与德教不分,与家长制权威的宣示不分。
法律宣教,被视为君父命令的传达,被视为家长向子孙进行训诫。
宣教不在乎法律是非的认定、法定权益标准的普及,不在乎让法的科学规则成为社会生活的科学化指南,而在于让人民按照纲常塑造自己的道德,成为安分守己的良民。
这种宣教活动,很少让我们感到有社会生活的科学规则、社会争讼的判断标准和解决办法的推广普及的属性,更多看到的是对人民道德训诫和日常行为威慑约束的属性。
中国法律始于夏朝,夏朝的《禹邢》,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属于奴隶制的法。
战国李悝造《法经》,开创了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到唐朝永徽年间制定了《唐律疏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到清朝末年,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封建法律开始解体。
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史上下约四千年的漫长历程,其中各种法典数以百计,真可谓源远流长、资料浩瀚,内容极其丰富。
1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有它的一定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综观我国古代法制为发展,有其自己固有的特征。
1.1以儒家为内在的人性化1.1.1西周的德礼化与人性化我国古代法律一直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从国家建立之初一直到唐朝,我国法律一直在不断发掘人性化的内容。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在很大意义上是西周的道德化、礼制化。
被奉为儒家经典的西周典籍“四书五经”大部分都是经由孔子整理的,它记录着西周时期的规章制度和思想文化。
所以,我国古代法律彰显人性化,实际上就是西周的德礼化,而后来的儒家思想是西周德礼化的延伸与发展,其中也饱含丰富的人性化色彩。
西周还有一项法律原则“疑罪从赦”:“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任何时候,无论科技多么先进,也无论法律多么全面,总会遇到难以定罪量刑的难断的案子。
那么怎样对待难断的案子,西周只给出一个字的答案—“赦”。
其立法意图十分明显,那就是在惩罚犯罪、保护善民二者不可兼顾时,则宁可赦免罪犯,也绝不冤枉好人。
对好人的保护,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对人权的保护,其人道性、人性化非常明确。
就是把西周这两三千年前的原则拿到今天来也非常适用,甚至在未来也会很有参考价值。
因它是人性化的,人性化的制度具有永恒性,它只会日益健全完善,却不会消亡。
1.1.2东周反人性的法家与人性化的儒家随着西周时期的结束和东周的兴起,中国历史进入长时间的争权的战乱时代,也就是春秋战国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同时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张,一种是儒家所提倡的人性化法律,还有一种则是法家所提倡的反人性化制度。
战争促进了专制集权的盛行,而专制集权则是战争的导火索。
为了兼并对面或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各国都竭尽所能壮大自己的军队,而想要壮大军队就必须有富有的资源,同时还必须说服和组织所有人齐心协力为富国强军和专制主义去战斗和献身。
总之,谁能实行最全面的专制主义谁就是最后的统治者。
因此,从整体的发展情况看,春秋战国时期是反文明、反人道、反人性的时期。
反人性的法家虽然在国家的政治舞台上非常活跃,但没有也不可能彻底湮灭主张人性化的儒家学派。
法家学说是反文明、反人道、反人性的,它也只能在春秋战国秦朝那样的反人性时代才能盛行,而儒家的学说是文明的、人道的、人性化的,虽然在那个时代来说是迂腐的,甚至是件逆的,然而从另一个角度看,它没有与那个时代同流合污,也可以说是特立独行的,是高贵高尚的,而且是极有远见极有生命力的。
儒家学说成为正统真是历史的选择,也经受了历史的经验。
历史是一个人性不断解放的过程,而儒学恰恰是人性化的儒学。
1.1.3汉朝法律儒家化与人性化初期汉朝法律的儒家化、人性化,指的是秦朝的法律,是法家主张的人性化法律,也是反人道反人性的法律。
汉朝法律的核心是《九章律》,它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后世立法“皆以汉九章为宗”。
可见汉朝法律最重要的部分全部来自战国时期和秦朝时期,是法家的法律,富有儒家人性化的特征。
汉朝最具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典型就是“亲亲得相首匿”。
这一制度是皇帝卜诏令确立的。
这道诏令不仅彻底废除了秦国、秦朝及法家重奖告奸、严惩匿奸、大肆连坐的法律制度,也彻底消灭了它反人性反人道的思想理论基础。
文景帝对刑罚制度进行了一次改革,这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改革后的刑罚不仅更加简单明了,也更加人性化。
这次改革为隋唐时期五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是汉朝法律人性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1.1.4魏晋南北朝进一步儒家化、人性化魏晋南北朝时代虽然战乱不断,政局不断变幻,而法律的儒家化、人性化进程却并没有因此而中断,更没有退化,而是继续发展和前进。
这一时期,各个政权在立法和司法上都以儒学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而儒家已不再是单纯的学派,而是一种能够主宰国家政治的力量。
通过他们的不断努力,法律的儒家人性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一些新的儒家化人性化的制度出现在法律当中。
1.2以家族为本位的特征家族权与法律的统一,是我国古代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从夏商周就开始实行的宗法制度,是以宗法观念为指导思想,以“齐家治国平夭下”的政治理论为基础的。
其目的是靠族长、家长帮助维持阶级统治的。
所谓宗法制度,就是以天子为大宗,诸侯为小宗,诸侯在领地内为大宗,封诸弟为卿、大夫为小宗。
大宗率小宗、小宗率诸弟,每一十大宗或小宗,都是一个家长制的大家庭,形成一个以家族为本单位的阶级统治。
到封建社会,宗法组织瓦解,起而代之的为家长或族长,仍沿袭宗法观念,而且每一个朝代都是同姓宗族统治的家天下。
这种宗法制度不仅依靠同姓宗室,而且依靠联姻的亲属关系封侯封爵,进行牢固的统治。
可见,历代统治者,把家庭、家族看作政治法律的基层,单位,重视族长、家长对国家义务和对本单位的统治权威,其用意在于具体落实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
族法和家法则为法律确认或默许。
族长可以裁判许多刑事、民事案件和调解家务纠纷等。
家长对家属的权力是绝对的。
子孙违抗父祖的意志,父祖可以任意惩罚。
“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
子孙有殴骂父辈等“件逆”、“不孝”行为,被父祖杀死,父祖是可以免罪钓。
统治者所以这样认可,是因为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的秩序而对国家负责,那么,整个社会秩序就可以维持,统治阶级的政权才能巩固。
1.3礼法合一原始社会的习惯,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具有阶级性。
它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维护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依靠部落酋长的威信,传统的力量,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
对于氏族内或氏族外成员的制裁,不是由强制机构即国家进行的,而是由部落的成员协议处置或进行血族复仇。
原始社会的瓦解.,进入奴隶制社会,原来的习惯延续下来,只不过具有阶级色彩就是了。
并把原始社会的习惯和国家合为一体,这就成为有阶级的社会了。
夏、商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他们的暴力统治,极力宣扬“受命于天”、“代行天罚”。
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以来奴隶主统治人民的经验,提出“明德慎罚”和比较系统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思想。
这是宗法等级制度的具体体现。
“周礼”的内容非常广泛,但中心意思是奴隶制的宗法等级制度和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维护贵族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是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逐步演变来的一种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制度。
在中国古代,礼与法都是行为规范,都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1.4等级特权观念浓厚中华法系等级特权观念浓厚。
比如南朝《陈律》规定的“官当”制度,用免官的办法来代替刑罚,或者有官职的可以抵徒刑,将官吏犯罪享有的特权用法律明文规定下来。
封建社会按等级减免刑罚的法律制度举不胜举。
而且,从法律上规定人有良贱之分,良贱“同罪异罚”。
2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缺陷引“礼”入法,采用法律来维持人伦秩序,可以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
宗法等级,人伦道德等思想已在人民心中深深扎根。
将这些内容涵盖于法律当中,自然容易为百姓所接受。
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历史}出现的儿次盛世就是例证。
尽管分裂小断,但统一是主流。
每次新朝代建立时,统治者都通过维护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来巩固自己的江山。
维护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而没有注重法律的公正、公平原则。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者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所以法律就成为维护专制的工具。
所谓“以礼为主”,如前所说,是用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这些制度和秩序,在本质上还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利益。
如此一来,古代社会的法律就成为统治者专政的手段,这就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没有了立足之地。
当然,这也是当时那个时代的局限性所造成的o (2)没有处理好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关系,偏重了伦理道德的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
如“法家小别亲疏,小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小可常用也。
故日:严而少思。
”(司马炎《论六家要旨》)“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
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班固《汉书•艺文志》)。
可见,法律小是小可以实行,但是实行的前提是小能动摇或危及宗法等级及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
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现实影响3.1促进现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不断地演变,但是不容置疑的是,其大体趋势是越来越走向文明和进步的。
中国法文明在演进的过程中,总能沉淀下一些体现核心价值的东西或思想观念,比如“天理国法人情”。
这些都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文化符号”。
中国古代治理的主要思想在儒法合流的基调下,对于规则保持重视。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进步的法律理念、法律文化,在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今天,仍然有必要加以继承和弘扬。
综上所述,“礼”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的积极方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今天的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目的也就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但在治理国家方面,我国古代并没有处理好道德与法律(即“礼”与法)的关系,使得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
在今天看来,这是小可取的。
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东方,关于如何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