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原创)
中国古代法制史

第二节夏朝的法律制度二.夏朝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不是一部成文法。
禹刑泛指夏朝的法律制度(三)誓、诰、命最高统治者夏王发布的法令。
誓是夏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
王命是极有强制力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三.夏朝的法律内容(一)五刑(二)刑事法律规范1.“昏、墨、贼”《左传·昭公十四年》“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
2.不孝罪《孝经·五刑章》:“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不服从夏启的官吏就是不服从王命,该杀之4.“先天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夏代崇拜鬼神和重视农业生产。
祭祀鬼神和农田耕种都要求准确地掌握时辰、季节和气象的变化,早于天时或者晚于天时,都杀无赦。
(三)民事、经济法律规范1.关于征收田赋和夺贡的法令根据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再按等和收成征收贡赋2.关于保护森林和水产资源的法令3.婚姻与继承制度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四)军事法律规范《尚书·甘誓》记载着启伐有扈氏时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五)刑事政策和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区别对待和谨慎用刑的思想,这种审慎用刑的思想应该是中国传统法律中“慎刑”、“恤刑”思想的滥觞。
(六)赎刑赎刑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赎罪与赔偿,最早见于古籍的是《尚书·舜典》记载的“金作赎刑”,即以铜赎罪。
《史记·平准书》司马贞《索引》引《尚书大传》说“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六两铜为一馔,馔为重量单位四.夏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员国王是最大的司法官,享有立法权和司法审判权。
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
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称“蒙士”。
夏朝初期是由军法官兼理一般民间诉讼,到后来才设立专管诉讼的司法官。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

第七章汉朝法制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汉朝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和意义。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汉朝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制、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本章教学重点:汉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与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以及“春秋决狱”的内涵与意义。
第一节立法活动与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一、汉初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余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朝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朝贺制度的法律吕后《二年律令》(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武威汉简、敦煌汉简二、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1.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3.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1)“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2)“科谓事条”,以具体的条例补充律令4.比:“决事比”,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二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三、文景刑制改革1.背景--汉初休养生息的政策--汉文帝即位后延续秦商鞅变法后的法律--思想发生变化, 汉初奉行的“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提高,肉刑过于残酷--汉文帝仁厚贤明文帝废肉刑改革——淳于意案(前167)——缇萦上书救父景帝改革刑罚——文帝改革的不彻底“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汉书·刑法志》)2.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1)取消黥、劓、刖刑黥刑改为髡钳为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2)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取消无期徒刑肉刑与徒刑并施改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3.汉景帝改革笞刑(1)减轻笞刑公元前156年公元前144年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改为笞一百(2)制定《箠令》--笞杖长5尺,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受刑部位--不得中途换人4.意义与结果:1.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2.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转捩点3.促进/引发法律的儒家化4.肉刑没有彻底废除四、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德主刑辅1.从法家到黄老(1)法家之问题(2)黄老思想之兴盛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之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
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法制(一)指导思想:“天罚神判”的思想;受命于天,行天之罚(二)刑法(三)军事法《尚书·甘誓》是中国的第一部军事法。
(四)司法官与监狱司法官:大理监狱:夏台(五)夏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2.法律内容比较简单 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二、商朝法制(一)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二)主要罪名1.矫诬天命罪2.颠越不恭罪3.不有功于民罪3.弃灰于公道罪5.不孝罪(四)军事法《尚书·汤誓》(五)民法1.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土地所有权制度归商王所有。
3.一夫一妻是商朝的基本婚姻形式。
4.从兄终弟及转向父死子继。
(六)司法制度1.司法官(1)中央设司寇。
(2)京城周边地区设有“士”与“蒙士”。
(3)其他地方,司法官为“正”与“史”。
2.关于神判天罚3.监狱商朝的监狱为圜yuán 土,羑[yǒu]里(六)商朝法律特点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2.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三、西周法制(一)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二)家国一体与宗法原则(三)《九刑》与《吕刑》(四)周礼与礼刑关系核心是“孝”,“尊尊”是政治关系的等级,核心是“忠”。
2.礼刑关系的区别(1)二者的作用不同,礼是用于预防犯罪的积极的手段,而刑是惩治犯罪的消极手段。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1.主要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2)妨碍社会秩序的犯罪(3)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4)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5)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2.刑罚(1)五刑即墨刑、膑刑(肉刑:剔去罪犯的膝盖骨)、宫刑、大辟(九刑加上流(流放),赎,鞭(用荆条抽)、杖)(1)“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提出(2)刑罚试用原则的变革①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②不罚无辜,不杀无辜③罪疑从轻,众疑赦之。
④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中国古代法制典故

法制典故1、太守断牛于仲文曾任北周时安国太守。
他任太守时,有任、杜两家各失其牛。
后来任家得到一头牛,两家都说是自己家的牛,各执一词,州郡长期不能断决。
益州有一位官员说:于太守必有主意。
于仲文接手此案后。
说〃此易解耳。
〃他令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驱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结果要认领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
于仲文先前又令属吏悄悄微伤要认领的牛,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任家见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则无所谓。
于是于仲文便据此下判将牛断给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2法当有常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咼宗、武后两朝。
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
有—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
唐高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
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
”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
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
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
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倶有等差。
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
一番说既婉转得体,又顾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态度才缓和下来,善才幸免一死。
3、不毁乡校姬侨字子产。
郑国人到乡校休闲聚会,议论执政者施政措施的好坏。
郑国大夫然明对子产说:〃把乡校毁了,怎么样?〃子产说:〃为什么毁掉?人们早晚干完活儿回来到这里聚一下,议论一下施政措施的好坏。
他们喜欢的,我们就推行;他们讨厌的,我们就改正。
这是我们的老师。
为什么要毁掉它呢?我听说尽力做好事以减少怨恨,没听说过依权仗势来防止怨恨。
难道很快制止这些议论不容易吗?然而那样做就像堵塞河流一样:河水大决口造成的损害,伤害的人必然很多,我是挽救不了的;不如开个小口导流,不如我们听取这些议论后把它当作治病的良药。
〃然明说:〃我从现在起才知道您确实可以成大事。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就是通过“刑始于兵”与“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就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就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与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就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就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就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与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与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古代法治的八大原则

中国古代法治的⼋⼤原则稿件来源:《群众•决策资讯》作者:张晋藩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对法治的论断很多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中华民族依法治国的思想不仅源远流长⽽且⼀直没有中断,中华民族的法治⽂化对世界产⽣了巨⼤的影响,⾄今仍具有警世的价值。
这⾥我从鉴古明今的⾓度提出古代法治的⼋⼤原则。
不能以私害法私是私⼼杂念的私,不能以私⼼、私利、私权来危害法律。
这个话是慎到说的,“法之功,莫⼤于使私不⾏”,“⽴法⽽⾏私,其害也甚于⽆法”。
商鞅也讲过,以私害法者国必亡。
⽴法之后,绝不能以私利、私⼼来危害到法律,否则就伤害了“治功⼤定”的法律价值。
法之能⾏,⾃上守之这个话是商鞅讲的,是针对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势⼒说的。
与“法之不⾏,⾃上犯之”相对⽴的是“法之能⾏,⾃上守之”。
上守法,法律就能够获得执⾏。
举汉初⼀个例⼦:汉⽂帝出⾏的时候,有⼈把他的马弄惊了,这个⼈犯的罪叫犯跸罪,由廷尉审理,判处罚⾦四两。
汉⽂帝⾮常恼⽕,认为判得太轻。
廷尉说,你要是不把这个犯⼈交给我,你愿意怎么判怎么判,你交给我了,“廷尉,天下之平也。
⼀倾天下⽤法皆为之轻重”。
意思是说,廷尉作为国家最⾼司法官,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影响到全天下的司法。
这个话也说服了汉⽂帝。
汉⽂帝守法、遵法,带来了⽂景之治。
贞观时期也是⼀样,唐太宗遵法、守法,整个天下,整个国家都遵法。
史书说,“王公贵族多⾃清谨”,不敢触犯法律,因为皇帝遵法。
德法互补互⽤公元前1000多年,西周建⽴政权以后,思想家、政治家周公提出“明德慎罚”法律思想。
他为什么会提出德呢?就是鉴于商亡的教训,认识到民的作⽤、民的功能、民的价值。
他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于⽔监,当于民监”。
可见,“明德慎罚”是重民的结果。
从“明德慎罚”到“德主刑辅”,再到唐律中“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并且将其⽐喻为⾃然现象的“昏晓阳秋”般永恒和不变。
这说明德法互补互⽤是中国古代治理社会的基本⼿段,以德为主宰的中国古代法制体现了中华民族理性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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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1)夏商西周时期: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色彩浓厚。
夏商两代的立法,属于早期习惯法的确认和改造阶段,以源于夏商两个部落的传统习俗和伦理规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此外,夏王、商王的命令或指示也是一种重要法律渊源,而且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三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
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期,是一个有破有立的伟大时代。
“破”的对象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刑罚为主体的状态。
战国时期,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进一步转变。
继春秋后期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之后,在法家倡导的重刑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战国时期各主要诸侯国先后对旧有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变革,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成文法典(如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
另外,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3)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并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
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
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
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4)隋唐时期:代表性的法典为《唐律疏议》,标志着儒家礼教与法家“法治”的融合、中国古代法治的完备与成熟。
(5)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经济立法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
(6)特点:①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②体现了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
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
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
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③以国家法为主体的同时,确认“民间法”的效力。
以血缘为纽带形成的宗法家族是构成王朝的基本单位,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一套自我调节的规范——族规家法。
封建统治者常常利用宗法家族的力量统治基层。
除了族规家法,各种民间性组织制定的规范、村规乡约、各种风俗习惯的效力也得到了认可。
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民间法”是对国家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④皇权至上,皇帝几乎可以随意干涉立法、执法、司法活动。
倚仗皇权的宗室子弟、权臣、宦官、外戚等也经常干涉正常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严重影响法律权威,体现极大的不公平。
⑤法律体现了公开的不平等,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从曹魏时起,以《周礼》八辟为基础的“八议”制度首次正式定入国家法典,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⑥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
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中国古代法以刑法为主,民法很不发达。
⑦司法权不独立。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机关很难独立行使职权。
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帝所左右,或受宗室、外戚、宦官、权臣干涉,或受中央行政机关牵制。
至于地方则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
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同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
在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7)地位影响:中华法系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
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