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在战国时期的运用

合集下载

略论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对现代依法治国理念的启示

略论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对现代依法治国理念的启示

的遵 守 , 到 社 会 秩 序 的 有 序 运 行 , 而 达 到 社 会 的 和 达 从
谐。 பைடு நூலகம்
1 2. . 1强 调 “ 法 ” 重 要 性 立 的
法家 以“ 治 ” 核心 , 法 为 因此 , 家 首 先 强 调 的 就 是 法 “ 立法 ” 法 家 从 历 史 发 展 过 程 论 证 了 “ 法 ”的 必 然 。 立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是我国优秀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的一部分虽然法家法治思想的内容体系由于时代的局限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消极的成分但其一些合理成分至今仍具有宝贵的价值对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实施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2 1 年 4月 01
焦作大学学报
J OURNAL OF jAOZUO I UNI VERS TY I
民 的 手段 和 策 略 ), 鞅 重 “ ”( 是 法 律 、 令 , 要 商 法 就 法 是 求 臣 民必 须 遵 守 的 ), 些 学 派 思 想 在 韩 非 子 时 期 集 以 这 大 成 , 分 融 合 了 三 派 思 想 , 成 了 系 统 、 备 的 法 家 充 形 完 思 想 体 系 。 战 国 初 期 , 不 害 、 悝 、 到 等 形 成 了 法 申 李 慎 家 学 派 , 别 是 李 悝 变 法 使 魏 国成 为 第 一 个 典 型 的新 型 特 封 建 地 主 阶级 专 政 集 权 的 国家 , 悝 也 被 认 为 是 法 家 真 李 正 意 义上 的 开 山 祖 师 。其 在 法 制 上 的 最 大 成 就 是 编 撰 制 定 了 我 国 第 一 部 封 建 的 刑 法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法
春 秋 战 国 时期 的法 家 思 想
1 1法 家 思 想 的 形 成 .

浅谈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发展

浅谈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发展

浅谈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发展作者:孙毅泽来源:《新课程·中学》2019年第03期摘要: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商鞅变法是推动秦国强大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它也是法家思想的成功运用。

虽然,秦朝之后儒家思想占据中国的统治地位,然而法治思想依然对于我国的思想文化统治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思想发展在新时代,我国主张依法治国,要求人们要懂法、守法、用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中国的法治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那个百家争鸣的时代。

让我们沿袭时代的巨轮,追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发展。

一、理论的提出在春秋战国时期,法治初具雏形。

在商鞅的《商君书·君臣》中,提到这句话“明主之治天下也,源法而治”。

战国时期法治思想日趋成熟。

其中第一次提到“依法治国”的思想,“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而这可以凸显出法家对于“依法治国”充满信心,其主张依靠法律建立权利集中、政令统一的国家。

在秦国,依法治国的含义是指以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为目的,制定相关的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思想。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其推行的方法是依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

1.封建王朝法律制定的构成及意义封建王朝法律主要有两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制作成文的法律。

制定法律的内容来源于人们的生活和生产。

其遵循量可能、随时变和顺天道等六项原则。

制定法律的目的为让国家的活动有章可循,巩固国家的统一,树立政权的合法性,比如,《秦律》和《魏律》。

第二部分是判例的制定。

它是对律文的有力补充,比如,汉朝的《决事比》。

法律和判例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是由一般到个别,而判例是由个别到一般,它们两者相互补充,从而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使用性,进而调整和维护人们的社会生活。

2.封建王朝法律制订后的注意事项封建王朝法律制订后,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法律制定后,封建王朝注重宣传。

比如,商鞅曾设法官职务,其职能负责宣传和解答人们的法律问题。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诸侯割据,战争频发。

同时,各种思想流派也开始出现。

其中,法家思想成为了当时一股强大的思潮。

本文将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及其当代意义。

一、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是商鞅。

他的主要思想是“以法治国”,即通过制定法律来管理社会。

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是:1.强调行政权力:法家思想认为,君主应该掌握绝对的行政权力,以便进行高效管理。

2.制定明确的法律:法家思想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而严厉,以确保对社会的管控。

3.重视实际效果:法家思想不重视传统的道义观念,而是强调法律应该以实际效果为评判标准。

4.倡导“以刑止奸”:法家思想认为,对罪犯应该采取严厉的刑罚,以达到震慑效果。

二、法家思想在当代的意义1.强化国家法治建设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已经相当完善。

但是,在当代社会,我们仍然可以从法家思想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

法家思想强调明确的法律、实际的效果、刑罚的威慑力等等,这些都可以对当代国家的法治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

法家思想认为,君主应该掌握绝对的行政权力,以便进行高效管理。

对于当代社会,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行政体制改革,来提高政府的管理效率。

3.鼓励创新思维法家思想在当时属于一种时代精神,代表了当时的思潮。

在当代社会,我们也可以通过学习法家思想,激发出新的创新思维,推动社会的发展。

4.强调人性当时的孔子、荀子等一些思想家对于人性的论述大多强调道德伦理,强制力很强。

这和法家的讲究实效不同。

当然,法家和儒家观念的差异要另行对比论述,然而,至少要提出法家也是一种关注人的视角的理论。

三、总结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通过“以法治国”等理论,提出了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理念。

当代社会也可以通过学习法家思想,来推动国家法治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鼓励创新思维等等。

简评中国古代法治思想

简评中国古代法治思想

简评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和国家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就中国古代法治思想进行简评。

一、古代法治思想的起源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

在这个时期,众多思想家对于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都有着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孔子认为应以仁爱为基础,推崇"德治",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维持社会秩序;荀子则主张以法治为主,认为法律应该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

这些思想为后来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贞观之治与法治思想的高度发展隋朝贞观年间,杨广实行了一系列以法治为核心的改革措施,推动了法治思想的高度发展。

杨广注重立法和法律实施,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条文,统一了各地法律标准,加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同时,他还注重官员的选拔和培养,以保证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这一时期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明代至清代是中国法治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明代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理学家的思想中,他们认为天理即法律,宇宙运行有度,人类社会也应该有所规范和限制。

清代法治思想则体现在康熙、乾隆时期的律例制定上。

清廷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并注重司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民众权益。

这些法治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健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意义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社会和国家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法治思想强调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法治思想强调公正和公平,要求刑罚适度,司法公正,为后来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法治思想还强调人治与法治的结合,主张统治者应该有德有能,依法执政,使得政治权力得到有效约束,避免了专制统治。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与法律精神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与法律精神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与法律精神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历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法治思想和法律精神的重要发展阶段。

在这个时期,法治观念逐渐形成,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日益分裂,各国争霸,战乱不断。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开始思考如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问题。

法治思想应运而生,成为这个时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法治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可追述到《尚书》中的“王道”思想。

《尚书》提出了君主应该依循规则,以公正平等的方式治理国家的观念。

这种观念强调君主的职责是依法治国,通过制定公正的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这种观念对后来的中国法治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随着时间的推移,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逐渐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礼记》中的“礼法”思想提出了“刑错者赦,不遗闻者昭”的原则,即依法行政,并重视审判公正和执行正义的原则。

这种理念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为后来的法治思想提供了重要基础。

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各国力量的壮大和争霸的加剧,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孔子的封建制度。

孔子认为,在一个国家中,各个等级的人应该有相应的地位和权力,但是他们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孔子提倡的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法治思想强调了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呼吁君主依法行政,以保障社会的平稳发展。

此外,在春秋战国时期,也出现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书,如《韩非子》、《管子》等。

这些文书囊括了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提供了对社会治理的全面思考和实践经验的总结。

这些文书中反映了对法治的深入探讨和对法律价值和精神的进一步认识。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思想和法律精神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个时期凝聚了中国古代智慧的结晶,为后来的法治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和启示。

总之,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治思想和法律精神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个时期,法治思想逐渐形成并得到实际实践,为后来的法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历史上,法律思想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对当时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法律意识觉醒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发展迅猛,各类问题也愈加复杂。

为了解决社会矛盾,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开始萌芽。

例如,孔子提出的“礼法合一”思想,强调通过明确的礼仪规范和法律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他认为,只有通过正确的法律制度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秩序。

这一思想对后来的法律发展影响深远。

二、普法意识的觉醒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民对法律的普遍意识逐渐增强。

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学者对社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法律观点。

比如荀子提出的“以法行者”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平等适用于所有人。

这一观点在当时对于推行公正和平等的法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法家思想的兴起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崛起并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强调法律的严明和法治的重要性。

他们主张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实施惩罚,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的目的。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韩非也在法律思想的发展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他提出了“子罕言有恒”的观点,强调法律应该始终保持稳定,并且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遵循客观规律。

四、道家与法律的关系与儒家和法家不同,道家并不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而是主张“无为而治”。

他们认为,过度的法律规范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创造力,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道家思想家庄子提出了“法之偏者众而众者无穷”的观点,强调法律的局限性。

然而,尽管道家对法律有所批评,但他们的思想对于对法律的反思和完善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人主张通过德治来解决社会问题,而有人则主张通过法治来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强调德治的重要性,认为通过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可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法家则主张法治,认为只有制定严格的法律才能解决社会矛盾。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思想的融合发展

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思想的融合发展

24作者简介:谢燕春(1996— ),女,哈尼族,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

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这从侧面反映出任何传统思想、文化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都有着深刻的渊源。

法家思想也不例外,它不仅是先秦诸子百家中的别类,也是战国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

在春秋战国那身处社会大动荡的国家分裂时期,法家思想是作为一种以功利主义的姿态问世的学说,它主要目的是为了稳定国家政权和社会的安全,强化君主统治。

因为在当时各国之间的激烈斗争的情况下,法家思想相比儒家和墨家等其他各学派的思想具有较大的强制力。

从而更好的去缓解各国之间的矛盾,实现国家统一。

一、法家思想的概述(一)现代思维分析法家思想从当前发展的视角来说,法家思想可能是一种专制主义的封建思想,其根本目的是保障统治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巩固统治者的专制统治。

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如果我们仍采用儒家或墨家等其他学派的思想,只会加剧各阶级之间的矛盾,社会动荡更加剧烈。

虽然在我们今天时代发展的眼光看,法家思想可能存在很大的局限。

但在古代社会,法家思想为秦国实现大一统。

因此,法家在当时条件下是双面性的,它与儒家、道家、墨家等各学派相互牵连、相互影响,呈现出一条错综复杂的关系链条,尤其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极深。

(二)法家思想的内涵首先法家思想重视法律,倡导平等理念,反对贵族特权。

其次,运用“法治”的理念缓解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与纷争,同时鼓励人们遵守法律,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对于是存在恶性行为的子民,进行依法处置。

不仅如此,他们认为历史是不断进步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顺应时代的变迁,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但法家思想是极力维护中央集权制度,并非像我们现代法治所倡导的民主法治,我们应当对其加以选择借鉴和利用。

真正实现以法治国,维护国家的政权统治,从而稳定社会的发展。

二、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理念及特征(一)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理念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一个集合体,它是依据现代中国时代的发展潮流和当下中国国情所制定的,与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相比,现代法治理念可以说是对法家思想的继承与发展,深入贯彻法律至上、依法而治的方针政策。

论法家的法治思想

论法家的法治思想

论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的重要流派之一,其法治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试图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稳定。

法家的法治思想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传统的礼治秩序受到严重冲击,各诸侯国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纷纷寻求新的治国方略。

法家顺应时代的需求,提出了一套以法治为核心的治国理念。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人们总是追求个人的利益,而这种自利的本性如果不加以约束,就会导致社会的混乱。

因此,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法家看来,法律是一种客观的、普遍适用的准则,不因人而异,不偏袒权贵,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这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法家强调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容许任何人违反。

即使是君主,也必须遵守法律。

商鞅变法时,就曾通过“南门立木”的方式来树立法律的权威,让百姓相信法律的不可违抗。

法家认为,只有确立了法律的绝对权威,才能使人们敬畏法律,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法家主张严刑峻法。

他们认为,只有通过严厉的刑罚,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韩非子说:“重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

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

”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动荡、犯罪猖獗的现实,希望通过严厉的刑罚来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法家注重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法律应当清晰明了,让人们能够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

同时,法律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公信力。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就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法律条文,并且保持了相对的稳定性,为秦国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法家的法治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秦国通过商鞅变法,实行法家的治国方略,迅速崛起,最终统一了六国。

然而,法家的法治思想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在战国时期的运用摘要: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

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关键词:法治战国法律法家制度国家思想精髓一、法制的起源:皇权高于法律,法律屈从于皇权是中国传统法治最基本的特征,这也是中国传统法治的糟粕之处。

去其糟粕,我们也会发现中国传统法治中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依法治国思想。

这些思想对于我们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

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

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

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

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

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

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

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

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法家的法治思想:许多古代提出掌握权者应当坚持法律高于亲、社稷重于戚的正确原则,不为亲朋骨肉徇私枉法。

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

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

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

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

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

“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

“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

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往往造成新旧法令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商鞅重法不讲术,则难于对官吏察辨“忠”和“奸”,导致国君的大权旁落于大臣之手。

所以韩非主张“法”和“术”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势”就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

“势”的理论最终是由慎到提出的。

韩非子吸取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既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

因此,韩非子提出“抱法而处势”的主张,认为只有稳固地掌握了权势,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术。

如,晋国宰相叔向,其弟执法犯法,收贿并陷害无罪人,事发后,叔向毅然将弟弟处死。

又如,墨家大师腹的独子杀了人。

秦惠王可怜他年事已高,免他儿子死罪。

但腹坚持处死儿子。

不仅古代官员中大义灭新之人不胜枚举,就是在至高无上的皇帝中,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者也大有人在。

如,宋太宗的儿子赵元僖犯了法,百般向父亲求情,但宋太宗坚持依法处置。

明太祖朱元平璋的女婿犯私茶,触犯了刑律,被朱元平璋赐死。

如何处理开国功臣违法,也是执法中棘手的问题。

商鞅认为,功是功,罪是罪,不能因公而挠法:“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商君书·赏刑》)明成祖时,曾立过战功的奉天征讨官以罪系狱,刑部主张因其功而赦其过。

明成祖否定了他们的意见。

他指出:“刑赏者,治天下之大法,不以功掩过,不以私废公。

此辈重征讨之功,既酬以爵赏矣。

今有犯而不罪,是纵恶也,纵恶何以治天下?”(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六)要求刑部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宽囿。

执法者的喜怒爱憎之情,也是影响正确执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古代就有人发现,“因喜用赏,赏不必当;因怒用罚,罚不必当”。

(钱公梁测语·治本》)法家主张审时度势,“法后王”,“法今圣”,而不“法先王”。

商鞅明确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

“前世不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这种进化的历史观,坚信“当时而言法,因事而制礼”,从而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

①。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历史进化,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②,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

所以,“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

而“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③。

那些根本不了解古今治乱变化的人,反而竭力讴歌先王之法,颂扬先王之书,这只会加剧今世的动乱,绝不会带来任何益处。

因此,“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④,而是仔细分析研究当代面临的问题,根据现实来制定各项措施。

法家崛起于战国时代。

这个时候,“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西周分封制已经崩溃。

到战国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虚设,其地位与一般小国无异。

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这时也仅存十余国,整个中国为战国七雄所主宰。

而七雄的大规模兼并战争,也正在推动着中国从封建割据走向封建统一,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维护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没有任何可能,而且从根本上说,乃是历史的倒退。

法家顺乎潮流,力倡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力主普遍推行郡县制度。

商鞅说过:“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

”⑤众多的县,都实行统一的政治制度,就可使人人遵从,奸官就不敢饰非,替代者就不敢更易制度,因过而贬黜的官吏就不能掩饰其错误。

推行县制,由中央任免地方官员,把县变成中央的地方行政机构,而不再是独立、半独立的王国,这样就把全国的军政大权集中到了中央,从而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政体,有利于从劫乱走向安定,从割据走向统一。

韩非又进一步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⑥进一步发展了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

法家主张“一断于法”,而不论亲疏、贵贱、上下、尊卑。

《商君书·赏刑》说道:“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有败于后,不为亏法。

”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主张的“刑无等级”有两大特征:第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不在次列),第二是废除贵族(不论旧贵族还是新贵族)的赦免和赎刑特权。

这两点都是对西周以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彻底否定。

由于破除了贵族人治,代之以国家法治,因而加强了君主集权,不但大大有助于军令、政令的统一,而且为后来战胜山东六国,实现全国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又别置“法官”作为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

这种法律观念,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廉吏执法与法制建设:用制度和机制来制约权力,防止其滥用,不是现代的发明。

中国古代自先秦至晚清,一直探索、实践了几千年。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做法:第一,分权共制上,以限君权。

分权制衡不只是西方的发明,在中国古代分权共制,限制君权的思想很早就已萌芽。

由于中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是其基本政治特征,从而形成了全国人权集于中央、中国大权集于皇帝一人的独裁。

这种高度集权制对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生产力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

但同时也导致了高度的人治化,得明君则治,遇昏君则乱,使以法治国、依法行政难以贯彻。

这种弊端早在战国时期,就被不少思想家所抨击。

秦以后历朝不断厘革官制,以图利用各种职能机构、各派势力、各个阶层来互相制衡。

秦以后历朝不断厘革官制,以图利用各种职能机构、各派势力、各个阶层来互相制衡。

比较完善地提出分权共制思想的是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黄宗羲。

为解决君权过重,法治不兴的问题,他提出的主张是:其一,加重相权,以分君权。

明代初期,为了加强皇权,朱元璋废弃了宰相之职,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

黄宗羲认为,废除宰相制,使皇帝更加独裁,更加专制。

因此,他主张恢复宰相制,并加重相权,使皇帝与宰相形成互相制约之势。

黄宗羲认为,宰相的职责主要是统领“政事堂”,处理日常政务。

政事上设五户:吏房、枢机房、兵房、日户房、刑礼房。

这种“政事堂”与近代资产阶级内阁制颇有相似之处。

其二,君臣共制,以弱君权。

黄宗羲认为,“天下之在,非一人之所能治”。

君与臣都是为制天正则设。

因此,君臣之间“名异而实同”,不应是主仆关系,而应为“师友”关系。

君也不应有独断之权,君臣应共同向天下人负责,共同“以天下为重,相互协商,各司其职”。

其三,地方分制,以制集权。

黄宗羲认为,君主大权集于一身的基础是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所造成的。

要削弱中央集权,需采用地方分制的方式。

他提出:中国历史上分封制的弊端在于天下以强凌弱,强国吞并弱国,而中央政教不能通达于地方;实行郡县制的弊端是天下争阀不息。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的记载。

清明的吏治是实施法制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它反映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健康程度。

中国古代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深深地认识到治吏对推行“法治”的重要意义。

先秦时,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论断,其实质不在于轻视和否定治民,而在于强调吏治的重要性。

孔子“为政在人”的观点突出强调了君主与官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

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

荀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执法是治国之关键。

唐“贞观盛世”的出现是与唐初官吏的清正廉洁,带头守法分不开的。

法制历史深刻地告诉我们:徒法不足以为治,繁法也不足以为治,制定严密完备的法令是容易的,而真正要使之付诸实施并深入人心则并非易事,它要通过执法者公平的执法和广大民众自觉的守法来实现。

因此,我们说,良法与廉吏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承前接后,内在要求是一致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