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鸡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现发布《鸡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丁乃今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鸡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权属登记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他项权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共有权、他项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房屋权利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市区内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章登记一般规定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设定他项权及灭失,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可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鸡政办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鸡政办规〔2021〕5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鸡西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业经2021年6月29日市政府15届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7日鸡西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鸡西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鸡西市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事项。
具体由市场监管部门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鸡政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鸡政发〔2009〕6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培育和发展我市房地产业,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科学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08〕13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投融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一)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允许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和在建项目抵押贷款,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信贷需求,对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
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合伙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或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
(三)放宽税费政策。
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原则上不高于15%。
工程质量保证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质量核验前收取,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鸡西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非税收入结算单等相关资料组织工程验收。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收费管理,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公开房地产开发缴费项目、标准和时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收费按低限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业经2017年5月9日市政府15届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6日鸡西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倾力办好10件民生实事中“创造条件,集中力量解决已入住楼房居民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相关精神,妥善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发企业或集资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楼或商住综合用地,已办理房产证,但用地审批存在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欠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登记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追缴,逾期不缴的,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在此期间,不影响为住户按房产证确定的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一)有用地审批许可,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未依法进行审批,并按改变后用途销售的;(二)有用地审批许可,但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三)无用地审批许可的。
二、第一条中涉及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出让年期的确定(一)1991年前开发建设的房屋,按划拨方式直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依据房产证属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安居房、解困房等住宅用地按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含有批准许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开发项目)。
(三)1997年3月7日—2010年1月1日前开发建设的项目,出让年期为:住宅用地35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20年;工业用地25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25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25年。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30日鸡西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
一个企业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企业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条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以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产归属的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发票等证明文件以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租赁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鸡政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鸡政发〔2011〕29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经济适用住房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煤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名义变相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
(一)确保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2011年,省下达我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拆迁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33.35万平方米、19661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17986套,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2011年10月末前开工率要达到100%,全年竣工率要达到40%-50%,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县(市)、区,市政府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对年度工作中,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实行一票否决。
(二)畅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居民早日回迁,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

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发布日期】1997.06.19【实施日期】199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现发布《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继民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鸡西市城镇房产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产市场管理,规范房产交易行为,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产交易,实施房产市场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产交易,包括房产转让、房屋租赁、房产抵押等行为。
凡从事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入房产交易市场,严禁场外交易。
未经审查登记的房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房产市场行业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市场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国有资产、工商、物价、土地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参与、配合房产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产转让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房产转让是指房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第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产时,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受让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
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转让手续,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鸡西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23年7月25日市政府十六届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4日鸡西市委托招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招商方式,拓宽招商渠道,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和人士优势,提升招商引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建立市场化招商体系和社会化引资机制,助推鸡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市政府授权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委托招商大使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招商大使包括鸡西市域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第三条投资项目是指由黑龙江省域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鸡西市投资,符合《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定的产业项目。
投资项目引进的资金来源为黑龙江省域外资金。
第四条招商大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信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有良好诚信。
(三)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四)支持鸡西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能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宣传推介鸡西重点产业、投资环境、优惠政策,推动项目考察洽谈和签约落地。
第五条招商大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外宣传推介鸡西重点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
(二)邀请境内外投资机构、知名企业等到鸡西市参观、考察、交流、洽谈。
(三)引荐符合鸡西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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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鸡政发[2008]51号
【发布部门】鸡西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5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鸡西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住房置业担保等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机构。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