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2015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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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湘10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文捷曾光邓群【审理法官】何文捷曾光邓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郴州雄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森【当事人】郴州雄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森【当事人-个人】彭森【当事人-公司】郴州雄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唐建雄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建雄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建雄【代理律所】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郴州雄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彭森【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郴人社工伤认字[2016]D83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废止经常居住地第三人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郴人社工伤认字[2016]D83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撤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五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调解考评机制方案

调解考评机制方案

调解考评机制方案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多,而调解仲裁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日益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和重视。

然而,为了保证调解仲裁的公正、公平、高效,一套完善的调解考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提出一份调解考评机制方案,通过对调解人员进行量化、定量化的考核与评估,保证调解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提高调解仲裁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操作流程第一阶段:调解员选拔1.发布招聘信息: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调解员招聘信息,包括招聘条件、招聘流程、薪资待遇等详细内容。

2.初试:对报名者的简历进行筛选,并邀请符合条件者参加初试。

初试为笔试,测试应聘者的法律素质、专业技能、逻辑思维等方面能力。

3.复试:初试合格者进入复试阶段。

复试为面试,测试应聘者的沟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能力。

4.综合评估:根据初、复试的成绩和综合评估结果确定最终通过者,签订《调解员聘用合同》。

第二阶段:调解员考核1.设立考核标准:由专业人员组织,拟定调解员考核标准,包括诚信度、专业水平、工作态度、案件质量、工作效率等多项指标2.绩效薪酬制度:建立绩效薪酬制度,产生明确奖惩制度,给予调解员在工作成果方面奖励;3.设置考核周期: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或每年进行一次调解员考核;4.调解员考核方法:通过个人自评、领导评定、同事评价、当事人评价等多种考核方式,定量化考核结果;5.发布考核结果:考核工作完成后,将考核结果通报给调解员,让其知道自己的考核结果,为调解员的下一步工作提供指导。

第三阶段:调解员培训1.制定培训计划:依照考核结果,制订针对性的调解员培训计划;2.培训方式:选择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向调解员提供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调解技巧、心理辅导等相关方面的培训;3.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工作完成,对调解员进行考核,以适时反馈培训效果。

优势1.公正客观:通过定量化考核机制,保证调解员考核结果客观、公正;2.提高人员素质:通过对人员的培训、考核等方式来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不断提升调解的质量和效率;3.有利于项目管理:借助考核机制,对调解员工作进行有效管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总结调解考评机制是调解仲裁的关键之一,通过本文所提出的调解考评机制方案,可以促进调解仲裁解决纠纷的公正、公平、高效,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调解仲裁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促进基层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积极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提高调解组织社会公信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湘人社办发〔2014〕7号)的要求,现将我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调解员行为规范及证书制作管理规范等。

二、相关规范上墙公布的要求(一)上墙公布内容。

包括: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及组成人员、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等。

(二)上墙公布要求。

上述内容应在调解组织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

制作应清晰、醒目,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具体样式由省统一制定并下发。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55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55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5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厅局、各省属高等院校人事(职改)部门:为认真做好201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一)事业单位的高级职称申报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空缺岗位(专业)组织差额申报。

1、事业单位(含中学)有空缺岗位的,根据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情况,合理确定申报评审职数,由市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汇总填写《2015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汇总表》(附件1)及《2015年度事业单位政工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2)报省职改办。

2、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的,原则上不得组织申报。

但以下情况可由单位提交专项报告经市州、省直厅局、省属本科院校同意后报省职改办。

(1)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急需紧缺人才,确实需要申报的,由所在单位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5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3)、《2015年度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花名册》(附件4)。

(2)按照“退多补少”的原则,单位可根据现在岗在聘2016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提交专项报告并填写《2015年度事业单位“退多补少”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附件5)、《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2016年底前退休人员花名册》(附件6)。

3、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权利。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考评细则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考评细则
(15分)
1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 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 用,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4分
4
下发有关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工作文件,50%勺企事业单位建立 调解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的为4
分,其他等次酌情扣分
2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加载劳动调解 职能,成立调解中心,通过公益冈位 配备专职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 作,效果明显
2分
2
4
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按编制人数配 备到位(有编制部门批准文件)
2分
2
5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配备专职 仲裁员5人以上,50万人口以下的4人以上,配备专职仲裁员每增加 一名,加1分,最多加2分;每减 少一名,扣1分;未配备专职仲裁 员,不得分
5
仲裁办案人员服装统一,将仲裁员及 其他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在公 众场所公示
6
案件结案率达到95测上
4分
4
达到90%^上,得3分;低于90%
不得分
7
仲裁文书结构严谨,格式规范,表达 准确,分析透彻,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2分
2
8
案件审结后30日内立卷归档,确保 卷宗材料完整和规范,内容齐全,排 列有序,案卷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3分
3
较好得2分,一般得1分,较差不 得分
9
仲裁统计工作有专人负责,统计数据 上报及时准确,有定期的统计分析报 告,以市局收到的材料为标准
10

10
有稳定人员专人负责,确保及时、 准确、真实上报统计报表,得5分; 确保每季对本单位案件处理情况 及存在冋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 面材料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的,得5分
10
按规定上报重大(疑难)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公司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山东华誉集团工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下列劳动争议案件: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仲裁院内部考核评价制度

仲裁院内部考核评价制度

仲裁院内部考核评价制度一、办案质量评估为了确保仲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准确,我们将对仲裁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将根据案件处理的准确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裁决书的撰写水平以及案件处理的效率等方面进行。

对于评估结果,将定期公布并作为仲裁员工作表现的重要参考。

二、工作效率考核我们将对仲裁员的工作效率进行考核,包括案件受理数量、结案速度、平均处理时间等。

通过设定合理的考核标准,激励仲裁员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案件处理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三、调解成功率评价调解是仲裁过程中重要的环节,我们将对仲裁员的调解成功率进行评价。

评价将根据调解协议的达成情况、协议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满意度等方面进行。

调解成功率将作为仲裁员工作表现的重要指标之一。

四、当事人满意度调查为了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和意见,我们将定期进行当事人满意度调查。

调查将涉及仲裁服务的质量、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裁决结果的满意度等方面。

调查结果将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内部管理评价我们将对仲裁院的内部管理进行评价,包括制度建设、流程规范、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

通过定期的内部自评和外部评价,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系,提高仲裁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纪律与廉政监督为了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我们将对仲裁员进行纪律与廉政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义务、避免利益冲突等方面。

对于违反纪律和廉政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培训与发展评估为了提升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我们将定期进行培训与发展评估。

评估将根据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培训效果以及仲裁员的发展情况进行。

评估结果将作为改进培训工作的重要参考。

八、创新与改进考核为了鼓励仲裁员积极探索创新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我们将进行创新与改进考核。

考核将关注仲裁员在实践中提出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以及其对仲裁工作发展的贡献。

对于取得显著成果的仲裁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通过以上八个方面的考核评价制度,我们将全面提升仲裁院的管理水平和仲裁员的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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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4
下发有关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文件, 50%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并有效开展工作的为4分,其他等次酌情扣分
2
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加载劳动调解职能,成立调解中心,通过公益岗位配备专职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效果明显
5分
5
基层劳动保障站调解组织的组建率达70%以上,作用明显得3分,50%以上的案件在基层调解组织处理的得2分,其他等次酌情扣分
2分
2
3
在法定的时间内立案、组庭和送达各项仲裁文书
3分
3
4
坚持疑难重大案件研讨制度和会商制度,对疑难重大集体争议案件或新类型疑难案件有分析、有研究、有记录
3分
3
5
所有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当年未发生上级或本级仲裁委员会认定或纠正的错案
3分
3
除法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案件外,每超期审结1件,扣1分
6
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11
配备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五项基本办案设备的
3分
3
办案设备如照相机、摄影(相)机、录音机(笔)、刻录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实物(证物)展台、屏蔽和监控设备等每增加一项,加1分,最多加4分;基本办案设备每减少一项,扣1分
12
配备办案交通工具
3分
3
有汽车的,得3分; 有摩托车的,得2分
13
经费有财政保障。
3分
3
年度办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得2分,办公设施齐备得1分,办案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无办公设施扣1-3分
14
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组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分
2
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及标准
分值
得分
加减分项及分值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组织建设和调解机制建设(15分)
1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2分
2
4
仲裁机构专职仲裁员按编制人数配备到位(有编制部门批准文件)
2分
2
5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配备专职仲裁员5人以上,50万人口以下的4人以上,配备专职仲裁员每增加一名,加1分,最多加2分;每减少一名,扣1分;未配备专职仲裁员,不得分
5
仲裁办案人员服装统一,将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在公众场所公示
3
认真落实人社部门下发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指导示范企业落实《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3分
3
在3家以上企业建立调解示范点,取得成效得3分,未达到要求扣1-3分
4
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点制度,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3分
3
与5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联系点,经常开展联系活动,有联系指导记录,得3分,未达到要求扣1-3分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体化建设 (32分)
1
设置独立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有编制部门批准文件)
2分
2
未设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不得分
2
完成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成立副科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编制部门批准文件为准)
2分
2
未成立的按比例扣减分数
3
积极争取编制部门的支持,将专职仲裁员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编制,

其他工作(8分)
1
认真贯彻上级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工作意见和具体举措,工作统筹,上下协调好,做到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有反馈为达标
2分
2
2
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成果
2分
2
上报2篇以上工作信息或在本区域内的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2次以上为达标,其他等次酌情扣分
10分
10
有稳定人员专人负责,确保及时、准确、真实上报统计报表,得5分;确保每季对本单位案件处理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得5分
10
按规定上报重大(疑难)案件
2分
2
11
仲裁员清正廉洁,公平公正办案,未发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
2分
2
经查实有一起仲裁员违纪违规情形的不得分
2分
2
6
设立劳动人事仲裁专门立案室(柜台、窗口)
2分
2
7
实行立案与审案分离
2分
2
8
实行仲裁员与书记员分离
2分
2
9
建立劳动人事仲裁档案(资料)室和劳动人事仲裁档案(资料)柜
2分
2
建立劳动仲裁档案(资料)室,得2分;有劳动仲裁档案(资料)柜,得1分
10
设置达标劳动人事仲裁庭和调解室
3分
3
未设置仲裁庭、调解室或仲裁庭、调解室不达标的,不得分
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考评细则
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及标准
分值
得分
加减分项及分值

仲裁工作管理及案件处理 (45分)
1
建立健全仲裁各岗位工作责任制和仲裁管理制度
4分
4
各岗位工作责任制及仲裁员、书记员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为达标,未达标的扣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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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受理、处理台账或电脑登记资料
12
对当事人投诉仲裁员有记录、有查处、有回复的
2分
2
13
对上级仲裁机构交办、转办、指办的事项,有记录、有落实、有回复
2分
2
14
积极参加调解、仲裁员培训和案例研讨活动,多举措提高调解、仲裁员政治业务素质
3分
3
完全达标的得3分,较好为2分,一般得1分,较差不得分
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及标准
分值
得分
加减分项及分值
3
工作成绩突出,总结出在全市有示范意义做法经验,单位或个人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和荣誉
4分
4
4分
4
达到90%以上,得3分;低于90%不得分
7
仲裁文书结构严谨,格式规范,表达准确,分析透彻,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2分
2
8
案件审结后30日内立卷归档,确保卷宗材料完整和规范,内容齐全,排列有序,案卷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3分
3
较好得2分,一般得1分,较差不得分
9
仲裁统计工作有专人负责,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有定期的统计分析报告,以市局收到的材料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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