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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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通则

内容审核通则

内容审核通则
内容审核通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核标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行业标准等制定审核标准,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道德性。

2. 审核流程:建立完善的审核流程,包括内容上传、机器过滤、人工审核等环节,确保内容的安全性。

3. 审核人员:建立专业的审核团队,对审核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审核技术: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辅助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

5. 应急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对涉及敏感话题、突发事件等内容进行快速响应和处理。

6. 用户反馈:建立用户反馈渠道,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不断完善审核机制。

7. 定期评估:定期对审核通则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变化和监管要求。

以上是内容审核通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能因平台、行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制定和执行审核通则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用户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内容的健康、安全和合法。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工作,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为了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员工的行为规范和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等方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发布、实施和修订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法律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应当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明确性、简洁性等原则。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起草第六条企业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企业起草规章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公平合理。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审查第九条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法律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条法律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应当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一条法律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应当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实施可能性进行评估,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法律审查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应当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明确性、简洁性审查,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清晰易懂。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发布和实施第十三条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第十四条企业发布规章制度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监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修订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始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1)

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1)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统一食品分类,统一审查规范,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管要求;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食品种类和品种,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由国家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必要时,根据食品类别和品种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实施;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第九条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七出厂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自行实施出厂检验的;八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的培训合格证明;九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十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还需提交: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三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企业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及委托生产合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还需提交产品注册的批准证明文件;按照国家总局规定,应当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还需提交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第十条申请人可以试生产申请许可证的产品,送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作为申请许可补充材料;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与保证食品安全无关的环境评价、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条件,限制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委托加工备案、公证证明文件等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许可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许可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第十五条自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核实的申请事项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第十六条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无特殊情况,现场核查工作不得随意中断;第十七条对于根据举报或已经取得涉嫌违法证据正在立案调查、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申请人,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暂停本辖区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许可机关应根据对上述申请人的调查处理结果或整改验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在许可申请受理后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应立即决定中止本项许可申请;第十八条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核查组应将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核查工作;中止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应根据对申请人的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现场核查工作;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如下处理:一符合要求的,依法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于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二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于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处理;第二十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第三节换证与变更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请人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申请时不需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对换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许可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当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可以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不得继续生产加工食品;未按期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证书逾期三个月后自动注销,原证书编号作废;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重新申请;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等信息中任一项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场所迁址的;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四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五增加新的食品类别,或者在同一食品类别中增加新的食品品种的;六在同一食品品种中增加新的食品明细的;七产品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的;八减少食品种类或食品品种的;九保健食品企业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受托企业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九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对企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要求企业提供变更后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有前款第一、六、七、八、十项情形之一的,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但证书有效期不变;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发生变更但注册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未发生变更的,可不申请生产许可变更,生产许可换证一并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证书中载明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主动向企业发放变更后的证书;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三章证书与标识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其式样由国家总局制定;正本和副本记载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名称、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监督举报电话和二维码;被许可企业生产的全部食品名称、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和食品品种明细,应当在副本中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逐项载明;其中,保健食品品种明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及注册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还应当载明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受托企业名称及委托事项;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应悬挂或摆放在企业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领;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均属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标志式样由国家总局统一规定;第三十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范围生产食品;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对本辖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的监督管理计划,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结果,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第三十五条获证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投诉举报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获证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第三十七条国家总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抽查;第三十八条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对出厂检验能力与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比对检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自行检验能力,其出厂检验应当暂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直至比对检验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将比对检验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二企业不再生产许可产品的;三企业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证书有效期满,企业逾期三个月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四十条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第四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六年;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而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按照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时,还应当同时查明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上报许可机关核准;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以经营为目的加工、制作食品的单位;第五十一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第五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5版试用版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一、基本要求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结合使用;现场审查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本通则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二、审查程序一制定现场审查计划;许可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向审查组织部门移交企业相关材料,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制定现场审查计划,明确审查组人员和审查时间;审查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查组织部门在现场审查5个工作日前向企业发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书,告知现场审查时间、审查人员、审查工作程序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并通知当地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企业有权对审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且应在审查日期3个工作日前提出;现场审查应在许可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组应由2至4名熟悉相应产品生产工艺、管理体系和产品检验等方面的审查人员组成,其中1名为审查组长,现场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二审核申请资料及制定审查方案;审查组应根据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实施现场审查前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制定现场审查方案;现场审查方案应包括审查组人员分工、审查重点及注意事项等;三实施现场审查;审查组遵照审查计划规定的时间,按照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制定的现场审查方案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查;企业应配合审查组做好与现场审查有关的准备工作,确保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换证企业提供至少近两年的生产相关记录,其他申请类型的企业提供试生产相关记录,并按照本通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生产许可检验抽样用的样品,保障现场审查活动顺利进行;因企业原因导致现场审查无法正常开展或未按规定准备好样品的,视为未通过现场审查;四形成审查结论;1.判定原则;审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记录表以下简称“审查记录表”进行记录并判定企业情况;审查项目分为关键条款和一般条款,关键条款的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一般条款实行评分制,总分350分,一般条款单项评判标准分为4个级别,评分时应按照级别评分,例如单项总分为10分项,评分可为:10分、7分、3分和0分,不得给出其他分数;关键条款不适用情况,视为合格;一般条款不适用情况视为最高分;当关键条款全部合格,一般条款得分无零分且总得分大于等于300分即得分率≥%时,判定为通过现场审查;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判定为未通过现场审查:1关键条款有一项及以上为不合格;2一般条款有一项及以上得分为零或一般条款总得分小于300分;3因企业原因导致现场审查无法正常开展或未按规定准备好样品;2.形成审查结论;审查组依照审查记录表记录的企业情况,形成审查结论、编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报告等格式文书,并交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观察员应一并签名;如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审查组应说明情况并做好记录;五生产许可检验;审查结论为通过现场审查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及封条应有抽样日期、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查组织部门和企业印章;若实施细则未明确规定抽样方法的,审查组在企业成品仓库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为抽样量的10倍以上,抽样量应能满足检验需求;审查组抽取的两份样品由企业在7日内送达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检验要求及储运条件,确定样品送达时间;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在样品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检验时间;检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企业递送检验报告;。

产品审查管理制度

产品审查管理制度

产品审查管理制度一、背景产品审查是确保公司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产品审查过程,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审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的开发、现有产品的改进。

三、审查程序1. 产品审查需由专业团队负责,包括法务、技术、品质管理等相关部门。

2. 审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步骤:- 需求分析:对产品需求进行详细分析,明确产品功能和质量要求。

- 技术评估:对产品的技术可行性进行评估,确保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可行。

- 法律合规性审查:对产品的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 安全性评估: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确保产品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用户和环境造成安全风险。

- 质量控制: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确保产品在制造和交付过程中的质量符合要求。

- 风险评估: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防范。

3. 审查过程中需记录相关信息和意见,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四、产品审查标准1. 产品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产品需符合公司内部制定的质量标准。

3. 产品需符合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责任与义务1. 相关部门需按照产品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估报告。

2. 产品开发人员需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并及时处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 管理部门需对产品审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审查结果及追踪1. 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2. 对于通过的产品,需及时进行后续的生产或使用。

3. 对于不通过的产品,需及时处理问题并重新进行审查。

4. 审查结果需进行记录,并对未通过的产品进行追踪,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七、保密要求1. 审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需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2. 严禁利用审查过程获取商业机密或竞争对手的信息。

以上为《产品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确保公司产品在开发和改进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审查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文件

审查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文件

审查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文件1. 质量安全负责人任命书、工作职能2.质检机构设置文件、质检科长任命文件及职能3.制定质量安全目标4.各有关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厂长、质检科、供销科、生产车间、生产科、化验员、计量人员、仓库管理员等)5.管理人员及主要岗位人员资质要求(生产管理者、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检验员等各类人员资质、资格和能力作出规定,包括岗位任职能力要求、工作职责和内容、考核要求的规定,规定应明确、清晰,符合所在岗位的要求。

)6..现行有效的标准,工艺文件(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食品添加剂规范7.不符合控制程序,及纠正措施。

8.采购管理制度(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外协加工或委托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办法9经批准的采购文件(主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主要原辅材料的产品标准10.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外协加工品检验或验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原料验收管理制度(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11.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12.关键控制点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13.生产加工过程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14.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检验控制程序(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15.检验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设备)16生产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保养制度17不合格品管理制度18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

)。

19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制度。

20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2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22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23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2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25贮存管理制度26生产关键过程控制程序(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27包装贮存运输控制程序黑体为审查通则明确要求的,黄色标记的为法律法规要求的,两者都应满足,(第10、14条可以合并,尽量用黄色标记的题目)制度齐全性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119号公告)等文件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包括的内容1、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2、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3、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4、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审查通过管理制度

审查通过管理制度

审查通过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各个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

尤其是在当今高度信息化和全球化的环境下,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审查通过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能够积极引导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从审查通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实施过程及对企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审查通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审查通过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适应发展需要,对已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清晰的规范、科学的表达和有效的执行,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要做到持续发展,必须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并通过不断审查通过,不断完善和提升。

1. 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审查通过管理制度可以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

通过对已有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调整,不断提升和完善,能够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规范得到充分落实,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 提高管理效率审查通过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通过对已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合理的审查和调整,可以使企业在管理执行中更加高效,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审查通过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发现内部管理制度的不足,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误区,进而明确规范,并及时对问题进行调整,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预防风险。

4. 提升企业竞争力审查通过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对管理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可以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在市场上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

5. 增强企业的危机应对能力审查通过管理制度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危机应对能力。

通过审查通过,能够使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能够迅速作出应对,及时控制和解决问题,保证企业长期发展。

三、审查通过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审查通过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包括审查通过前的准备工作、审查过程中的实施和审查通过后的整改和完善。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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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文件
1. 质量安全负责人任命书、工作职能
2.质检机构设置文件、质检科长任命文件及职能
3.制定质量安全目标
4.各有关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厂长、质检科、供销科、生产车间、生产科、化验员、计量人员、仓库管理员等)
5.管理人员及主要岗位人员资质要求(生产管理者、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检验员等各类人员资质、资格和能力作出规定,包括岗位任职能力要求、工作职责和内容、考核要求的规定,规定应明确、清晰,符合所在岗位的要求。


6..现行有效的标准,工艺文件(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食品添加剂规范
7.不符合控制程序,及纠正措施。

8.采购管理制度(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外协加工或委托服务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9经批准的采购文件(主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主要原辅材料的产品标准
10.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外协加工品检验或验证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原料验收管理制度(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11.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12.关键控制点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13.生产加工过程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14.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检验控制程序(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
— 1 —
15.检验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设备)
16生产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保养制度
17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8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

)。

19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收集制度。

20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2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2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3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2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25贮存管理制度
26生产关键过程控制程序(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
27包装贮存运输控制程序
黑体为审查通则明确要求的,黄色标记的为法律法规要求的,两者都应满足,(第10、14条可以合并,尽量用黄色标记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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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齐全性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119号公告)等文件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1、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2、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3、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4、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生产设备清洗保养、配料、生产工艺及考核、关键质量控制点要求和方法、、过程控制记录等要求;
(三)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1、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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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2、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3、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4、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5、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6、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7、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1、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2、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五)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 4 —
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六)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

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对保存相关记录的要求。

(八)原料验收管理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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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贮存管理制度——应包括的内容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设备管理制度等——应包括的内容
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企业应记录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制度的合理性原则
1、适宜于申报产品的管理;
2、制度中应体现对管理对象的管理目的、管理职责、工作程序和方法、控制要求等内容,且可操作;
3、应对各类人员资格和能力作出规定,包括岗位任职能力要求、工作职责和内容、考核要求的规定,规定应明确、清晰,符合所在岗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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