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doc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皖国资预算[2013]11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3
【实施日期】2013.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13〕116号)
各省属企业,有关直属单位:
《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2013年第30
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
2013年10月23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维护和落实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意义与挑战作为中国最大的省份之一,安徽省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这使得企业在这片土地上茁壮成长。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日益凸显,这迫使安徽省政府不得不出台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本文将探讨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意义与挑战,并就其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
首先,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它有助于提升企业国有资产的价值。
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管理和利用这些资产可以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带来更多的财富。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监督和分配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助于确保国有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其二,它推动了国企改革的深化。
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而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是国企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难题。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国企改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国企的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了规范指导。
然而,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执行也面临一些挑战。
其一,核心理念的贯彻存在困难。
管理办法强调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科学评估、合理监督和优化配置,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存在对管理办法的理解偏差或者漠视。
他们可能过于注重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国有资产的长期价值,或者对评估和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其二,监管机构的能力不足。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监管机构的科学评估和有效监督,但是一些地方监管机构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工作,这也对管理办法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宣传与培训。
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对企业和相关企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管理办法的理解和认同,培养科学的管理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评估和监督体系。
政府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评估方法,确保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评估。
校资产管理制度

校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校内资产管理行为,保障校内资产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运行,提高运营效率,保证校内教育和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资产获取、使用、处置等方面。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和维护学校资产。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所有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和监督学校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负责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资产获取、使用、处置等工作,同时协助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学校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资产获取和管理第九条学校资产的获取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保证资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学校资产。
对于不合理使用或者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置。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资产的保护和维护工作,制定并实施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资产处置和监督第十二条学校资产的处置应依法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防止滥用职权和浪费学校资产。
对于报废或者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清理和处置,不得私自占用或者擅自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资产处置的专门程序,对于需要处置的资产应进行梳理、估值、拍卖等程序,确保资产的处置合理和公正。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资产处置监督委员会,对学校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处置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其具体职能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三)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四)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国有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所有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馆藏书、实验仪器、文物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依法、规范、高效、公正、公开和安全。
第五条学校负责人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校国有资产安全、有效地运行。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和权限第六条学校负有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养护、管理、使用、处置等责任。
第七条学校负责人应当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各自领域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养护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护和养护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国有资产保护计划,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国有资产保护和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负责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保护和养护机构,组织人员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巡查和检测。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鉴定。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登记和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和审批机制,确保处置程序的合法和规范。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利益分配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和落实国有资产的使用制度,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科学、合理和高效使用。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办、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8日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办理产权登记、账务处理等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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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 安徽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机制,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包括学校独资和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具体包括:
(一)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
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对外投资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评价、所属企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资产工作, 校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资产管理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综合管理。
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
资产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分类管理。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资产的使用和保全等具体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第九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
委),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和审议,为学校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资委主任委员一般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资产、财务、校办企业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兼任,委员由纪检监察室、学校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作为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国资委议事主要形式为国资委会议。
国资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国资委全体成员和议题涉及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及管理、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资产统计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审核及监督管理;
(四)指导、协助和监督检查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学校独资企业经营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价值管理,
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好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十二条各资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资产的分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主管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主管范围内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日常管理,健全和完善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三)协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党委宣传部、人文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
主管范围如下:党委宣传部会同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旗、校徽、校歌和校誉等管理;人文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国有资产与实
验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和对外投资等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动植物等资产管理;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管理;图书馆负责纸质和数字图书期刊资料等文献信息资源管理;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应用软件及运行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使用和保全等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和完善本单位资产信息,定期核对;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计划申报、领用保管、处置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协助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资产统计等工作。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具体办理本单位资产管理事项。
学校公共区域资产由相关单位领用并具体管理。
主要为:公共会议、文化体育、后勤保障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资产由后勤管理处或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领用和具体管理;公共安全保障及消防类资产由保卫处负责领用和具体管理;公共校园网络设备、信息管理软件及运行数据和公共教学信息技术设备等资产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领用和具体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