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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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1 / 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6]29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26
【实施日期】2006.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粤价[2006]29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

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佛府办[2011]113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关于加强佛山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市的燃气事业发展迅速,节能减排以及新能源汽车示范项目的开展,对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供应应急保障、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燃气经营服务与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处理等方面,充分认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城镇燃气管理水平,明确各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燃气管理人员,加大燃气管理执法力度,促进我市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统筹城镇燃气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城镇燃气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配套实施,大幅度提高管道燃气的城乡覆盖率,保障燃气供应。

市住建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顺德区除外)燃气管理工作,并对各区燃气依法管理和行政执法进行指导监督。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粤发改规〔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完善我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第三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四章价格执行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管道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我省配气价格管理,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通过城镇燃气管网(除由省规划的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天然气主干管网和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以外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价格分为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一)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001]

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001]

浙江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燃气管网向终端用户输送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四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道燃气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管道燃气经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

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同时考虑促进经营者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用气安全的激励因素。

第六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尚未正式运营的,应当以权限部门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等资料为基础,参考周边地区已正式运营的管道燃气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水平核定。

第七条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八条购气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支付给供气企业的燃气费用和运输装卸费用或向上游管输企业支付的燃气费用。

经营者以自产燃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燃气的成本费用为购气成本进行核算。

第九条输配成本是指管道燃气经营者在向用户输配燃气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动力及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营运场所办公费、租赁费、修理费(含燃气表更换费、仪器仪表检验费等)、质量检测费及其他输配费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正文:----------------------------------------------------------------------------------------------------------------------------------------------------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设部令第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粤价[2012]26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日以粤价〔2012〕266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道燃气价格管理,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是指管道燃气企业通过管道系统和设施供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它气体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企业包括经营省内跨地级以上市输气管网的企业(简称管网企业)和经营地级以上市辖区内输气管网的企业(简称城市管道燃气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价格包括门站销售价格、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代输价格。

(一)门站销售价格是指管网企业通过供气管网和设施将燃气销售给城市管道燃气企业的结算价格。

(二)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是指城市管道燃气企业通过供气管网和设施将燃气销售给下游买方或终端用户的结算价格。

主要包括分销价格、居民用气价格、公用性质用气价格、工商业用气价格和相关服务价格。

1.分销价格是指将燃气销售给下游具备转销能力的燃气经营者的价格。

2.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

3.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用气价格。

4.工商业用气价格是指除上述价格以外的工商业、经营服务业等的用气价格。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本次成本核算,xxx年至xx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下面是带来的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根据市物价局工作安排,我局于xxx年6月10日至7月18日,按照会计成本法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城燃**公司”)xxx年至xx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费用资料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定价成本。

基本情况如下:一、成本核算的依据和程序本次成本核算,以**城燃**分公司xxx年至xxx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主要政策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__〕1219号)。

4、《**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xxx〕3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5、《**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省物价局〔xxx〕57号,以下简称“燃气成本监审办法”)。

6、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成本数据真实性审核,依据宝鸡天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宝天会专审字〔xxx〕10号审计报告。

燃气量是核算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城燃公司提供的燃气量统计表。

核算程序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

经过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实地成本核算、出具成本核算结论等三个工作过程完成成本核算工作。

二、成本核算的内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__年6月28日,公司前身为20__年4月成立的**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广东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广东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深发展 ,目前广东省 除揭阳市 以外 的2个地 级市都有 0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价格法 》规定 : “ 制定政 府定
了管道燃气 ,截止 到21年末 ,全 省已建成主 干管 网 价 、政 府指导价 ,应 当根据有关 商品或者服 务的社会 00
约5 0 里 ,已开工 建设 的主干 管 网约 1 8 公里 ;燃 平均成本和市 场供求状况 、国民经济 与社会 发展要求 0公 23 气供 应结构原来 以管道人工煤气 为主 、液 化石油气 为 以及 社会 承 受 能 力 ,实行 合理 的购销 差 价 、批 零差 辅 ,近年来正逐渐 被天然气 替代 ;气源 出现多样化 , 未来 几年 ,广 东省将实现海 上天然气 、陆地天然气 、
等热值价格 相对 系数

11 . 1
热值
省 的佛 山 、茂 名 、惠 州等市都已经建立了
80 千卡/ 70 立方米 05元/ 0千卡 . 3 13
1.8 立方米 2 19 5 元/ 4 62 千卡/ 立方米 05元/ 0千卡 . 9 13
管道燃 气价格 联动机
制 。实践 证 明,这 种
普通工业用电 燃料油
08 8元/ . 5 度 4 44 元/ 2 0 吨
81 6 千卡/ 度
09元/ 0千卡 . 9 13
18 . 7 08 . 5
95 0千卡/ .X1 6 吨 O4 元/0千卡 . 5 13
机制一方面可以减少
增加 ,就要求调高价格 ,缺乏提高 生产经营效率 ,降 购气成本大幅波动给 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 , 引投资 , 吸 低成本 的动 力。
这一特性 ,要求它 的定价政策 必须考虑 它对其 他燃料 的竞争 力。而我国 目前 的管道燃 气定价却没有考 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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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管道燃气是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能源,具有明显的行业垄断性。

为规范我市管道燃气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生产与消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佛山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

一、经营与价格1、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行为的企业。

管道燃气是指由管道输送用于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等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混合气等气体燃料。

2、全量从佛山市管网输送的管道天然气由佛山市高压管网公司和区燃气公司两级经营。

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是指佛山市高压管网公司对区燃气公司输送天然气的结算价格;销售价是指区燃气公司与终端用户的结算价。

3、各区管道液化石油气、非全量由佛山市高压管网公司供应气源的天然气、小区瓶组供气,由各区燃气公司实行一级经营。

二、定价原则1、管道燃气价格按照相对稳定、合理调整、适度调控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实施上游供货价格与下游输配价格、终端销售价格同方向联动的定价机制。

2、管道燃气价格根据气源价格、市场供求、经营成本、合理利润、周边价格水平、其它燃气比价、用户承受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结构等综合因素进行审定;实行利润、成本双控制的原则。

三、价格管理权限与方式管道燃气价格属政府管理项目,实施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1、市高压管网公司的天然气输配价格和由该公司全量供应气源的销售价格总水平、居民用气价格、居民以外用气比价率,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后制定;居民以外用气实施政府指导价,由燃气企业以居民用气价格为基准,在规定的比价率内与用户协定。

2、各区管道石油气、非全量由市高压管网公司供应气源的管道天然气、小区瓶组管道供气的用气价格,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域定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程序制定。

其中小区瓶组供气纳入瓶装气价格管理。

3、管道燃气的进销差价以定额值的形式审定,原则上每两年审定一次;期满后经价格成本审理,根据定额进销差中的运营费等变动情况,确需调整进销差价时,按照法定程序,对调整方案举行价格听证。

4、管道燃气实施进销价格联动机制。

进货价格变动调整现行价格时,销售价(输配价)按同方向顺加(减)价格联动差价,并按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调整。

5、价格联动差价和综合销售价计算。

价格联动差价包括:供销差率、增值税。

含税价差=报告期加权平均进价-基期加权平均进价价格联动差价=含税价差÷(1-供销差率)调整后综合销售价格=现行综合销售价格±价格联动差价四、价格的构成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输配价格)由进货价、运营费、利润、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四项内容组成。

1、运营费、利润、税金及附加三项之和称进销差价,定价执行期内的进销差价相对稳定;2、进销差价内的运营费,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用户计量表前合理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含气站建设、市政管网及生产性用房)、修理费、损耗(供销差)、工资福利、财务费用、水电费、辅助材料、销售费用等相关费用。

运营费的各项数据经审定后相对稳定;3、经营利润按企业成本利润率计算。

高压管网公司暂按不高于7%,区燃气公司暂按不高于8%;损耗(供销差),高压管网公司暂按不高于1.5%,区燃气公司暂按不高于5%。

4、管道燃气综合销售价格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成本审理的规定实行成本审理。

五、价格计算与分类按照我市燃气资源整合按照“同城、同网、同期、同源、同价”的发展方向,全市五区实行统一定价形式。

管道天然气将根据高压管网气源配置到位程度,逐步实行居民用气同网同价。

1、天然气高压管网实施单一的输配价格。

计算方式为:输配价格=加权平均进价+供销差+运营费+利润+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管道燃气终端用户实施容量气价加计量气价的两部制定价形式。

计算方式为:两部制气价=容量气价+计量气价容量气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容量基价=年固定资产折旧额(指气站建设、市政管网、生产用房及相关利息下同)÷年设计供气能力每户容量基数=户月均用量(天然气2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7立方米)×12×20.5年计量气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气量计量基价=(年成本费用总额-年固定资产折旧额+税金及附加+利润)÷年实际供气量(≥60%设计供气量)3、容量气价、庭院管网设施费、户内设施费及其交付方式。

(1)容量气价指规划红线外的市政燃气管网设施建设费;庭院管网设施费指小区规划红线内,用户计量表前的供气设施费;户内设施费指定量为用户初始配置的计量表、管道、阀门等供气设施;容量气价和户内设施费由各区按定价程序制定后公布执行;新建小区的庭院管网设施费用,根据实际工程量,按省安装工程计价方式由承接安装工程单位与房地产企业双方商定。

(2)新建小区的容量气价和庭院管网及户内初始配置设施费用体现在售房价内。

(3)旧城区及没有配套建设供气设施的住户报装,由用户直接与燃气企业结算。

其中容量气价用户可选择一次或1年内分多次交付。

选择一次性交付可优惠10%,具体幅度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庭院管(街道管)的安装费用,按照事前公告的原则,由燃气企业根据实际工程量和省安装工程计价方式计算费用后由所在区域的用户共同分摊;户内设施初始配置费用按各区制定的标准由用户支付。

(4)民用以外其他用气的容量气价及用气设施安装工程费用,由承接安装工程单位按省工程造价规定的计算方式与用户商定。

4、销售价格分民用气与其他用气两类。

民用气价格适用范围包括:居民、学校学生饭堂及淋浴、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民用以外的用气为其他用气价格。

5、气源全量由高压管网公司输配的天然气比价率为居民用气1,其他用气1.3,其他用气价格由区供气企业在1:1.3比率内与用户商定;实行区域定价的民用气价格与其他用气的比价率由各区制定,供气企业在区审定的比价率内与用户商定用气价;其他用气价格执行后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6、销售价格总水平与分类价格综合水平应基本保持平衡;当民用气与其他用气的销售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时,在保持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必要时按价格管理权限适当调整民用气价格。

计算公式:销售价格总水平=民用气销售价格×销售比例+其他用气销售价格×销售比例六、对低保家庭实施优惠政策低保家庭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免收容量气价和庭院管(街管)安装费;管道天然气月用量17立方及以下,管道石油气月用量6立方及以下的,按计量基价优惠20%。

七、价格相对稳定与合理调整管道燃气销售(输配)价格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

但当加权平均含税进货价格三个月内累计升降价差相抵后,跨区域管道天然气±0.20元/立方米,区域管道天然气(含混合气)±0.30元/立方米,区域管道液化石油气±0.60元/立方米时,经营企业应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向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调价报告。

当应下调价格而企业不作为时,经市(区)政府同意,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其采取干预措施,以规范企业的价格行为。

八、申请办理调价的程序1、跨区域管道天然气输配价。

由市高压管网公司提出调价申请,经市公用事业局对调价资料审查并加具意见后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审理后,向市政府提交调价报告;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2、跨区域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由市气业集团公司提出调价申请,经市公用事业局对调价资料审查并加具意见后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审理后,向市政府提交调价报告;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并向市人大报告调价情况。

3、区域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区燃气公司提出调价申请,经区公用事业局对调价资料审查并加具意见后送区价格主管部门;区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审理后,向区政府提交调价报告;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并向区人大报告调价情况。

4、燃气企业的调价申请报告应同时提交调价本成依据、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5、企业因运营费用变动,要求调整进销差时,定价部门应按定价程序对调整方案举行价格听证。

九、结算方式与定期换表费用供气企业可采取先用气后结算或储值IC卡扣减的方式。

调价当月用户抄报的上月用气量按原价格结算。

用户未能按时抄报上月用气量的,供气企业按估算量预扣上月用气款,实际使用与估算量的差额若适逢调整价格,按调整后的价格计收用气款;燃气企业维护管理终端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及其之前设施发生的折旧费、修理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到期更换和强制检定等支出列入经营成本,体现在燃气计量基价内,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

用户在非到期要求更换气表的费用由用户按实结算。

十、调价报告制度以上年度民用管道气平均售价为基数,一年内民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上调整幅度累计达到15%时应及时向市(区)人大报告。

十一、设立管道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具体筹措方式如下:1、高压管网公司以供应各区的总气量为计算基数,代市政府暂按每立方0.05元的标准征收。

2、年终决算高压管网公司的成本利润率高于规定幅度的,其差额经审计部门确认后列入管道天然气价格调节准备金。

3、区域定价管道气价格调节准备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十二、管道天然气价格调节准备金的管理与使用1、高压管网公司代征收的由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账户,严格实施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调节管道天然气价格。

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分两次划入市财政局,并将划款情况分别报送市物价、审计、公用事业局备查。

2、建立价格调节准备金年审制度。

每年由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联合对高压管网公司代征收的价格调节准备金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征收到位。

3、价格调节准备金用于平衡不同时期进货价格差异或稳定输配价的政策性补偿。

由高压管网公司提出申请方案,经市公用事业局加具意见后,向市物价局提交申请使用报告。

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通知市财政局划拨使用。

十三、建立企业经营情况及价格成本年审上报制度为贯彻落实“成本、利润双控制”的原则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管道燃气企业每年于3月底前,按属地报送上年度的经营情况。

1、市高压管网公司向市政府、物价、财政、公用事业局报送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市物价局会同市公用事业局将根据企业成本,经价格成本审理后,利润超额结余部分划入专项价格调节准备金;不足部分可通过调节准备金予以适当补偿。

2、各区燃气企业分别向区政府、物价、公用事业局报送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并同时抄送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局。

各区管道燃气企业年终结算,区物价局会同区公用事业局将根据企业成本,经价格成本审理后,利润超额结余部分可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平抑区域定价的民用气价,不足部分可在滚动结余中适当补偿,具体由各区确定。

十四、市场价格异动应对1、气源全量由高压管网公司输送的民用管道天然气,在启用价格调节准备金后仍未能平抑气价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是否调价或采取临时性价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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