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组织的造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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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倪学伟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

一、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则,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一种道义的力量。

其实,国际法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违反国际法只是少数的例外,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国际法并不因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质。

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

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

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

在国际法中,尽管有关于人权国际保护、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对战犯进行审判等的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由个人来承受,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

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平和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而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

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满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

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

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

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1.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1)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2)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的需要3)是个人(自然人)生活和福祉的需要4)法人经营活动的需要3.比较国内法与国际法,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2)从调整的对象来分析,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3)从形成的方式来考察,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各国长期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之间通过谈判缔结的各种协议,即条约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是相互的和对等的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规则都属于任意性规则,不具有强制性6)从实施的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国际法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各种国际争端4•阐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是国际法产生和国际关系形成的前提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国际法律从属于国际政治,6.近代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其进步性、局限性和发动性是什么?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4)明确地禁止奴隶买卖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6)使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了新的突破7.如何认识新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对近代国际法所做的贡献?1)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争议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2)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4)全面参与国际立法与国际决策5)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6)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的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8.国际强行法有哪些特征?如何识别?1)普遍性2)强制性3)优先性10.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何不同?1)习惯国际法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2)国际条约(1)转化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2)并入方式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需采取立法的转化大部分采取并入法的国家区分“自身可执行”和“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

国际组织试题

国际组织试题

一、填空题1、与民族国家相比,国际组织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事务,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组织在当今国际关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国际组织是全球化的动因和载体,有承载着全球化的挑战和冲击,正在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从学术根源上看,国际关系理论都发端于三种国际政治哲学思想,即: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理想主义。

4、所谓传统的主权国家,指的是现代民族国家。

5、联合国是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会议上签订的《联合国宪章》而成立的第一个世界性国际组织。

二、名词解释1、国际规制:指国际共同体和各主要国家为稳定国际秩序,促进共同发展和提高交往效率等目的,建立起来的一系列有约束性的制度性安排和规范。

2、全球化:狭义----仅指经济全球化,主要是指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流动、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过程广义----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结果之一,即由“经济全球化”所导致的各国之间在法律、社会管理体制、文化,以及最终可能在政治等领域的全面的相互作用,产生全球融合的趋势。

3、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提款权外新创造的特别提款账户的信用,最初与黄金维持一定的比价,国际收支的逆差国可用特别提款权以偿付国际收支的逆差,但特别提款权不得用于累计外汇或黄金。

4、一体化:实行一体化通常意味着由部分组成整体,即将原来相互分离的单位转变为一个紧密系统的复合体。

5、霸权主义:核心在于“干涉、侵略、控制”。

二、简答题1、简述国际组织对全球化发展的作用(1)全球性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创制者。

(2)全球性规则的组织实施者与监督者。

(3)全球化进程的管理者。

①对环境问题的管治②对金融体系的监督③对贫穷国家的支持(4)全球化进程中的争端解决者。

2、联合国的组织机构有哪些?主要包括,联合国大会及其下属机构、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和其他联合国实体。

3、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1)向国家及政府组织提供咨询和信息(2)国际谈判的重要场所(3)影响各国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策过程(4)可以监督国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义务的实施(5)具有造法性功能(6)发挥资源配置作用(7)可以充当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非正式协调者4、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1)国际交往的高级形式(2)为国际社会的良性运转,逐步建立、发展起一套国际合作机制(3)国际关系的重要参与者(4)一种派生的国际法主体(5)现代国际法的主体而不是近代国际法的主体。

浅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角色

浅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角色

察个人与他们的政府之 间的精 确互 动 , 尤其 考察特定 的政 府 能否被认为代表 了这些个人 的利益 ,因而区别出不同的政府 机构 和政府类 型 ,他们认 为这些差别 对于 国际组织的建立 、 发展以及可能的有效性来说是重要的。
( 三 )批判理论与 建构主 义
政治合 作 、维护世界或地狱 和平 为 目的而建立的 ; 联合 国从 其建 立 以来在短 时间内成 为所 有国际组织的 中心组织 ,其 中 心 地位 已不 容怀 疑。2 1 世纪 以来 ,各种类 型的 国际组 织都 致 力于扩大 自身 的影 响力 ,规模 不断壮大 ,内部结构更加完 善 ; 国 际组 织 的立 法 、规约 等 日益影 响着 国际公法 的发 展 , 已有国际组织是造法者的说法 。 从 国际组织 的概念可 以引伸 出国际组织 的具体特点 ,国 际组织 的突 出法律特 征学 者们都有普遍 的认知 ,即国际组 织 是 根据 国家协定建立 的 ,至少有一个机构独立 于成员方 ,并 且能据此行事 ,以及根据 国际法建立 。 二 、学术界对国际组织的争论点 国际组织的发展引起整个世界 的关 注 ,在世界 上有多个 理论派别对 国际组织进行 了不 同视角 的研究 ,在 派别 之内又 有新 的理论发展 。以下对几个重要理论派别 的理论进 行阐述 和对 比 ,以增强对 国际组织性 质与角色 的理解 。
西方 国家 自身内部未 获代 表的团体的利益 。而建构主义者关 注 国家 和个人 的利益 ,他们的利益并非确定不变 的。建构 主 义者认 为国家可能会通过参加 国际组织或者通过改变 自我认 知而改变 自 身 的偏好 和利益指 向。 三 、与国际组织性质角色相关的事实 以上理论派别 的观点 阐述并不是完整全 面的,而 只是 为 了说 明世界上重要的一些有关 国际组织 的观点 ; 且各个理论 学派之 间界 限并不是那 么清 晰的。

第五章 国际组织的政治与安全功能 (《国际组织概论》PPT课件)

第五章  国际组织的政治与安全功能  (《国际组织概论》PPT课件)

(一)《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社会防扩散体系的基石和核心。 三大支柱:核不扩散、核裁军、和平利用核能。 积极作用: 核扩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防止。 世界上七个地区已宣布为无核区。 主要挑战: 大国的核战略和核政策、地区安全困境、非国家行为体核扩散
(二)国际原子能机构
1957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正式成立,总部在维也纳。
裁军谈判会议主要议题: ① 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 ② 防止核战争及一切相关事项; ③ 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 ④ 制定有效的国际协议以保证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
用核武器; ⑤ 关于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包括放射性武器在内的武
器新系统问题; ⑥ 关于综合裁军方案和军备透明度问题。
三、促进军备控制
三、维持和平行动的创新
维和理念与原则的创新:强调公正性和积极自卫 维和行动的机制创新:维行待命机制、建设和平委员会 维和行动的能力建设:加强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合作
第三节 国际组织的安全功能
一、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
1.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2. 国际原子能机构 3.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4. 无核区建设 5.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赋予了安理会应对威胁、破坏国际 和平与安全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 国际组织使用武力的方式: (1)维和性介入,主要目的是制止冲突,在争端各方之间 实现停火,其维和行动必须是中立的。 (2)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第三方军事力量直接介入。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维持和平功能
维持和平行动
• 指导思想:“预防性外交”和维和三原则
• 主要应对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区域性国际冲突,或 “由于非殖民化过程而出现的权力真空状态”,发挥“公 正客观的第三者”作用,为平息冲突、恢复和平创造有利 条件。

试论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试论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试论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合理性10级法英一班1008016 侯佳敏摘要: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至今仍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笔者从国际贸易惯例完全具备法律规范的三个基本要件,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发展、自身特性和功能以及国际社会的现状等方面入手,分析了其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关键字: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逐步形成的涉及商事合同、运输、保险、支付、单证、金融、投资与仲裁等领域的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究竟是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一直以来都是众说纷纭。

引起争议的原因,主要在于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相较,具有重大的独特之处,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它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不是来自于强制权力,而是来自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这些迥异之处,恐怕正是一些法学家们对其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之一的身份产生质疑的原因。

笔者认为,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调整跨越一国国界的私人经济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当然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这既是由自身特性和功能决定,也是由历史和国际社会发展现状决定的。

一、国际贸易惯例完全具备法律规范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国际贸易惯例具备法律规范的一般性与普遍性。

从其外观形态与实践情况来看,它们条款明晰,普遍被接受。

确合乎法律规范之精神”。

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合同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在国际经贸合同中被经常使用和普遍接受的专业性较强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另行协商,而直接作国际商事惯例援引使用,如国际商事仲款条款、经国际商会统一后的标准不可抗力条款等。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性还表现在对合同的独特的解释功能上。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国际法和宪法的关系思索

国际法和宪法的关系思索

国际法和宪法的关系思索研究国际法治的构建对于即将在国际社会承担主要责任、做出主要贡献的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国际法治的含义与重要意义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模式的高级阶段,是政治家、法学家为之奋斗的理想,但理论界对于在国际社会是否存在法治,却一直争论不休,普遍认为法治仅存在于一国域内,因为法治要求法律得到一致遵守,而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存在的基石却是“主权平等”思想,不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和司法权威,所以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社会根本不可能存在法治。

然而,这种情况在冷战结束后就开始有所变化,尤其是199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趋势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

全球化的无情步伐很可能会引起一些混乱,而强大的法治正是引导我们走出这场混乱的舵手。

当代建设和维护国际法治已经不再是空泛的理想,而是建设和维护国际社会新秩序的必要且迫切的现实需要。

因为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增强,只有在一个稳定的大环境下,单个国家才可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和繁荣。

相比过去无政府主义状态下诉诸武力的方法而言,在如今的国际社会中,一个有效的国际法律秩序更能够为各国的利益提供安全和保障。

所以,要维持国际社会稳定,避免无政府状态以及保护各国的利益,这就需要各国间的关系都服从于一个不是武力统治而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需要的长远设计———即国际社会的法治。

正是国际社会真正意识到了这种理念的重要意义,才最终催生出联合国及其集体安全体系,并将继续主导今天以及未来国际法的健康发展。

所以,建设和维护国际法治已经不再是空泛的理想,而是建设和维护国际社会新秩序的必要且迫切的现实需要。

因为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增强,只有在一个稳定的大环境下,单个国家才可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和繁荣。

相比过去无政府主义状态下诉诸武力的方法而言,在如今的国际社会中,一个有效的国际法律秩序更能够为各国的利益提供安全和保障。

“全球社会只能治理,而不能实行统治……法治是建立和维护全球秩序的最可靠保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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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组织的造法功能
——以联合国为视角
经济管理系经济学0941 王蓓盈
摘要: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逐步完善,国际组织发展崛起的相当迅速,日益成为国际舞台上的重要角色,其中尤其以联合国为例,其在国际法的制定活动中占有相当大的地位,对国际之间的秩序维护和交流沟通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主要从初学者角度分析国际组织造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简单预测国际组织造法的未来走向。

关键词:国际组织;联合国;造法;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国际组织的定义。

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以促进国际合作与理解为目标的多国机构。

详细来说,就是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该联盟由其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成立,并且具有常设体系或一套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

随着全球一体化意识的日益加强以及人们对相互合作的国际关系的依赖程度的加深,国际组织自二战以后的得到了惊人的发展,其在国际事务中作用的加强以及在国际规则制定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无不体现出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越来越明显的规范功能。

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际组织的造法功能。

鉴于国际组织的数量繁多,笔者选择了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为角度,展开对国际组织造法功能的论述。

一、国际组织造法的必要性
(一)国际组织的无政府状态
虽然国际社会上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各类国际组织,但毫无疑问的是目前的国际体系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下。

如同一个国家,在国内政府宏观调控的统治管理下,社会体系合理而有序的运行着,而国际社会恰恰缺少这样一个统一的政府,没有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以实现对全社会的统治和管理的机关。

而其关键原因就在于国际政治社会的组成部分之间是平等关系,换而言之,国与国之间是平等关系,谁也无权指挥,谁也不用服从谁。

所以,国际社会的的最大特点就是分散的和无政府的。

而作为战后国际社会中出现的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也不能免俗。

虽然其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最为健全,但在具体执行时还是根据相互需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协调为主要行事依据的。

所以才会发生美国小布什政府无视联合国不准向伊拉克发兵的决定,一意孤行向伊拉克发兵。

(二)国际社会对秩序的需求
既然无政府,那国际社会就必然无秩序。

这个论点看上去无懈可击,但事实上国际社会优势相当有秩序的,这是为什么呢?打个比方,如果各个国家都为达到自己的目标而不择手段,必将使每个国家都难以实现自己的目的。

由于缺少中心权威,国际社会成员为了自保必须努力协调彼此问的关系。

而这种协调最初通过均势实现,后来就开始建立各种国际组织。

联合国作为这样一种国际组织,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事实上所谓秩序,它表明各国对在它们相互关系中有限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抱有共同的强烈要求,这种要求是通过联合国而形成的。

这样,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就呈现出有秩序的特点。

(三)相互依存的国际社会
由于科学的发展及世界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渐增多,各国的利益也相互渗透,使得整个国际社会处于一个相互依存的状态之下。

所以,在无政府状态体系之中,当越来越多的问题变成了国际性问题,且单个的国家内无法解决,但为了实际的需要,某些国家自愿形成相互间的交流关系,而这种交流行为又形成了在体系内建立秩序的紧迫需求方面的普遍共识。

联合国就是在上述两种力量的作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而联合国在建立后又会反过来约束各国的行为,从而确立一种秩序,以便使国家间的冲突尽可能少以及对价值观的摧毁尽可能小。

那将秩序合法化、合理化就变成了当务之急,因此,联合国的造法就成为了必要。

二、国际组织造法的可行性
每个国家是理性、利己的主体,在国际关系中总是追求个体效用的最大化。

那假设联合国制订的共同规则不会带来潜在的好处,也就是说,假如不存在国家从规则中相互获益的可能,便不会又建立联合国的需求。

事实上联合国制定的规则在国际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且各国都从中获得很多益处,所以联合国造法是有必要的。

另一方面,如果有其它途径可以更容易地达成共同规则,就是说,如果付出更低成本便能够获得好处,那么也不需要通过联合国来造法。

那为什么国家愿意通过联合国建立共同规则以制衡和协调彼此间的关系呢?
(一)国际规则的重要性
从经济学的家度来看,国际制度能够降低信息成本、界定权利边界和监督制裁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国家间的交易费用。

对于任何涉及国际制度所管理的问题领域的国家而言,国际制度都会降低其参与该领域国家间交易的成本。

国际制度带来的利益是交易各方共同享有的,所以说,国际制度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

同样我们也可以看到,增加一个国家对于某个国际制度的分享,一般不会导致制度成本的明显增加,或者说,增加一国对其分享的边际成本是比较低的。

因此,国际制度也具备非竞争性的特点。

而联合国恰恰就可以成为国际制度的制定者即造法者。

联合国不仅可以为交流提供场所,而且其既有的制度可以塑造结果预期保持各行为体之间关系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可以促成资源、信息的汇集,提高谈判的透明度减少欺诈;可以使国家在不同事务领域促成相互依赖等等。

简言之,联合国本身就是一种国际制度,其所具有的论坛功能、协调功能、沟通功能、规范与管理功能、资源配置功能等。

可以克服在制订共同规则过程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因此是国际规则供给的可行方式。

三、国际组织造法的趋势
全球化正在改变我们的世界,从金融到环境治理、从非法毒品交易到有组织犯罪,以国家为中心的主权治理体系已难以有效应对由于全球化深入发展而产生的大量问题。

实际上,每一时代都对应着该时代独特的机构设置和制度框架,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转变,处理国家之间、人民之间的管理模式必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革。

联合国作为当今全球治理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目标预期、要求和活动背景的变异,必须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在变化的世界上重新定位。

新要求、新规则的出现反映了冷战后国际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尤其是非政府组织、跨国社会运动以及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影响。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它们的崛起凸显了以国家为中心治理模式的缺陷和不足。

理论上,随着全球相互依赖关系的扩大和加强,设若缺少一个强有力和全面的治理体系,全球冲突和全球问题的管理、控制和解决便无从谈起。

但是在国家依然充满活力的国际体系内,联合国的活动仍然离不开国家力量的支持。

在由全球参与者构建的“世界经济”和社会结构中,联合国对全球化过程中出现大量问题的介入和管理,只有通过充当联结国家与全球公民社会的纽带,推动全球的合作与协调,重视并充分运用软权力、软规则和软立法,才能更好地满足全球范围内不断产生的超国家治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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