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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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理论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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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理论理想主义:缔造永久和平,主张建立超国家组织、法那么,维护和平。

例如威尔逊的“十四点原那么“主张建立国际联盟,但把美国的领导作用与国联结合,有其固有的局限性。

现实主义: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认为国际组织的制的世界是不理智的,主张用权利来维持。

例如卡尔对国联的批判,认为有其固有局限缺陷:表现:1、国际社会没有同等对待不同国家,具有双重标准。

2、国际社会难以看到国际道德的作用,看到的是大国间的权利和利益。

卡尔总结国际组织发挥作用要具备一定条件:1、共同道德标准,一视同仁,不能有双重标准。

2、共同利益的认同而不是单个利益,也就是组织的整体利益大于局部利益。

3、超国家的权力,即国际组织的权力大于成员国的权力。

国际组织的内涵1、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国际机构,强调跨越国界。

2、是由不同国家或其政府或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机构,既可以为国家,也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

3、具有较完整的结构体系。

4、它根据其组成分子间的协议而建立,基于组成分子的是其组成分子集体契约的结晶。

5、具有特定的目的和使命。

6、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国际组织未来开展趋势呈现的特点1、数量方面,今后不会有大幅度的增加,会趋于重新的分化和组合。

2、其职权范围在逐步扩大。

1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是条件。

2.专门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对国际世界的奉献也不可无视。

国际组织在国际格局中的作用和地位1、国际组织对国际格局的独特作用1、国际组织是多国机构,普遍认为其结局问题比拟对其有信任感,直接或间接成为国际力量的补充。

2、国际组织有协调职能,他能协调国际关系,增进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协作,为各国之间的交流提供场所和平台。

2、极少数地区性国际组织可构成国际格局的主角,以欧盟为例或者第三世界的东南亚国家联盟。

3、国际组织在格局对抗中充当国际格局主角的工具和制约力量。

国际组织受到新因素的制约1、国际组织受新的国家因素的制约,主要指大国的干预和控制,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相互制约的关系向更深层次开展。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国际法总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条约独立渊源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决议辅助资料判例学说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民商事条约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外交领事特权豁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国家豁免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责任一、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二、国际法的渊源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三、国际法与国内法:1.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五、国家主体问题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知识点归纳国际组织和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概念。

它们为国家之间的互动提供了规则和框架,并在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合作以及解决争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知识点进行归纳,并简要介绍它们的背景和功能。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和分类国际组织是由各个主权国家或地区主权单位相互结合而成的,以解决共同问题、追求共同利益为目标的合作机构。

根据其功能和成员组成,国际组织可以分为政治性组织、经济性组织和专门性组织等。

例如联合国、欧盟、世界贸易组织等都是重要的国际组织。

二、国际组织的背景和重要性国际组织的产生背景主要是为了维护和平、促进合作以及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组织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它们为各个国家提供了一个平台,让各国可以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合作和交流,推动全球问题的解决。

三、国际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是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则是多个国家个人或者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非干涉原则、国际责任原则等。

四、国际法的来源和适用国际法的来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和普通原则。

国际法的适用原则主要有实体适用原则和直接适用原则。

实体适用原则是指国际法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主体,即国家和国际组织。

而直接适用原则则指国际法在国家法院中可以直接适用。

五、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关系国际组织和国际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国际组织作为国家之间的合作机构,其活动必须在国际法的框架下进行。

国际法为国际组织提供了规则和指导,确保其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国际组织也可以通过制定国际法规范和加强国际合作来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作用和影响。

例如,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争端解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范文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范文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篇一一、引言国际组织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活动范围广泛,从经济合作到人权保护,从环境保护到国际安全,无一不涉及。

然而,随着国际组织的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其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二、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现状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其成员国和国际组织本身对国际法规定的遵守和执行上。

当前,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国际公法和国际惯例,包括《国际组织法》、《联合国宪章》等。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国际组织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为国际组织的行为提供了法律规范。

三、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问题尽管国际组织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法律责任仍存在一些问题。

1. 责任界定的模糊性:由于国际法的特殊性,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界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难以确定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2. 责任追究的困难性:由于国际组织的特殊性,其责任追究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多种法律体系,使得责任追究变得困难。

3. 责任履行的不足性:部分国际组织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不足,如工作效率低下、决策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其法律责任未能得到充分履行。

四、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完善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1. 明确责任界定:通过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国际法规,明确国际组织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使其在行使职权时能够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2. 加强责任追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国际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确保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3. 提高透明度和效率:加强国际组织的内部管理,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效率,确保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义务。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国际组织的改革和发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全球治理。

五、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组织作用的日益凸显,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 法律责任的进一步明确: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将更加明确和具体。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国际法学习笔记

国际法学习笔记

国际法学习笔记国际法学习笔记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国际法读书笔记

国际法读书笔记

国际法导论introductio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院·国际法没有国内法的特征,没有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tasks : introduction to the course + 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导论) 一、introduction to the curriculum ·general theory(总论):国际公法+国际法主体+国际责任·branch branch theory(theory(分论):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外交领事关系法+条约法+争端解决+武装冲突法二、introduction to Public Int’l Law·历史发展+国际法性质与基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渊源与编撰+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主体+国家+承认与继承三、some concepts 基本概念·中文:万国公法——国际法·英文:jus gentium (万民法)---jus civile (市民法)罗马law of nations(万国法)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为了区分公法和私法为了区分公法和私法·定义:international international law is law is a body of principles, customs and rules recognized as effectively binding obliigations obliigations by by by sovereign sovereign states and and such such such other other other entities entities as have granted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 . 国际法为主要调整国际法为主要调整国家国家之间关系(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具有、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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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第三节国际组织法的渊源与体系“形式渊源”是指国家法规范由以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严格意义上讲,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实质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

他们广泛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伦理、哲学等各个方面,是法律规范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或深层原因。

对于国际法的体系有四种理论分析:1、以法律效力层次为标准,分组织性条约与行政行法规。

一般说来,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的效力,后者效力是以前者效力为根据的。

2、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分对外关系法与内部关系法。

外部法指调整国际组织同成员国、非成员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关系的准则。

内部法指调整组织内部关系的准则,如各机构间的关系准则、程序准则、财务认识准则等。

3、以组织的各种重要事项及问题为标准,分若干部门。

4、以职能和地域范围为标准,分综合性组织法律制度与专门性组织法律制度,或者分为全球性组织法律制度与区域性组织法律制度。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交互影响国际法制约、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与运作,国际组织的实践则有力地推动着国际法的丰富和发展,二者相辅相成,交互影响,形成十分密切的关系。

、国际法制约和影响国际组织,如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法,所有国际组织都应当遵1.循。

2、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重大影响:(1)倡议订立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2)通过宣言、决议和惯例发展国际习惯法(3)为国际法的编纂、发展主持制定草案和计划(4)解释和澄清国际法的有关法律规范与规则(5)产生国际法的重要决议或声明第二章国际组织的形成、发展和现状第二节“欧洲协作”的影响国际组织形成的两个先决条件:1、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多国体系2、国家间多边交往的需求第三节从国际行政联盟到联合国成立战后,战争与和平问题实为国际组织的主旋律。

联合国的创立是国际组织历史上一个伟大的里程碑。

战后国际组织的数量激增成为当代世界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战后国际组织演进的另一重要特色是区域性或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国家间经济组织的迅速增加是战后国际组织发展的第三个特点。

第三章国际组织的类型和一般形态第一节国际组织的类型1、依据组织的宗旨和职能:一般性和专门性。

相当多的国际组织属于专门性的,它们在一个确定的狭窄的领域内发挥其特定的职能;少数国际组织具有一般性或政治性的宗旨,它们的运作领域不限于一个或几个特定问题,而是一般性的。

2、依据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世界性和区域性。

3、依据组织成员的构成范围:开放性和封闭性。

开放性组织的三个特征:(1)对所有国家开放;(2)最终的必要性;(3)异质性。

封闭性组织的主要特定是其成员国具有某种共同的特质。

同质性既是这类组织的构成基础,有时它们的力量源泉。

4、依据组织同成员国的关系:政府间组织与超国家组织。

政府间组织:国家主权没有真正转让给这些组织。

超国家间组织:国家主权上交给了国际组织。

5、依据组织同政府的关系: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一般形态一、成员资格(1)取得: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正式成员和准成员。

(2)丧失:开除、中止权利、退出组织。

二、组织机构与职能范围(1)审议机关,作为决策或最高权力机关。

(2)执行机关,执行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务。

由最高权力机关推举少数成员国的代表组成,也有由成员国按定额委派的。

(3)秘书机关。

(4)司法机关,国际组织中极少数设有司法机关。

三、活动程序(1)会议制度。

经常会议、定期会议、特别会议。

(2)表决程序。

表决制度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不但构成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条件与方式,而且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工作效率和职能的行使。

投票权的分配问题:一国一票制与加权投票制;表决权的集中问题:全体通过制、多数通过制及协商一致制。

四、财政问题国际组织的国定收入来源,一般是由成员国按照法定摊派比例所缴纳的会费。

第四章国际组织的功能与作用第一节国际组织的一般作用一、政治协调方面。

国际组织是当今世界仅次于国家的重要国际行为体,协调主权国家间的活动。

.二、经济及社会发展方面。

国际组织为国家进行多边合作提供便利。

三、国际法律秩序发面。

(1)国际章程具有法律效力。

(2)国际组织具有司法作用。

(3)国际组织全会决议对维护现代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是世界公认的。

(4)国际组织的编纂职能也有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5)国际组织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法主体。

第五章国际联盟的结构和历史意义第三节国际联盟的成员国国际联盟的成员资格:(1)自主国家、领土或殖民地;(2)保证有遵守国际义务的诚意;(3)承认国联所规定的有关陆、海、空军及军备的规程;(4)经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

根据《盟约》规定,国联成员资格可以根据下列理由而被终止:(1)经两年的预先通知后,可退出国联;(2)由于违反《盟约》,可经行政院一致表决而被开除(被开除者如为行政院成员国,则不得参与投票);(3)由于不赞成修改《盟约》而停止为成员因。

第四节国际联盟的组织结构一、国际联盟大会。

由国联全体成员国派代表组成。

二、行政院。

由5个常任委员国和4个任期3年的非常任委员国的代表组成。

三、秘书处。

四、国际常设法院。

五、国际联盟的辅助机构。

第六章联合国成立的背景第四节《联合国宪章》与《国际联盟盟约》比较联合国宪章和国联盟约的不同之处:一、国联除秘书处和一个自主性甚大的国际常设法院之外,仅有大会与行政院两个主体机关,而联合国除了秘书处之外尚有五大机关,且采分权制度,只能重叠较少。

二、盟约规定,大会与行政院关于实质问题的决议,均采全体一致同意原则,而宪章除规定安理会对非程序性问题采取五大国一致表决制外,其他机关均采多数或特定多数表决制。

三、盟约对成员国的义务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宪章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概括和抽象。

四、宪章更强调经济、社会、技术、人道等事项,并单独规定一个经社理事会作为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之一,主管这方面的工作。

关于联合国在这方面的职能及活动,其规定比盟约要详尽得多。

五、宪章以一章的篇幅作了关于通过区域协定或区域机构解决地区争端的规定,比较明确。

而盟约仅以第21条作了简括的规定,六、宪章规定联合国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权限要比盟约规定国联的有关权限广泛得多。

第五节《联合国宪章》的解释与修改问题一、宪章的解释。

必须依立法的实质精神,而不是单纯根据形式逻辑来予以理解。

二、宪章的修改程序第一种程序:根据宪章第108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对宪章的任何个别修正案,都应经过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依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后,才对联合国全体会员困发生效力。

第二种程序:宪章第109条规定了一种修改宪章的特别程序,即旨在重新审查宪章的联合国会员国全体会议,可以在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和安理会任何9个理事国的表决所确定的日期和地点举行;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的表决所建议的对宪章的任何更改,都应经过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依照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后,才发生效力。

迄今,联合国从未使用过第109条规定的这种程序。

第七章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第二节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规定的联合国的宗旨是: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2.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并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三节联合国的原则宪章的第2条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以下原则:第一,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第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第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第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第六,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第七,不干涉内政。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第八章联合国的成员国第一节联合国会员资格的取得一、初始会员国:凡参加旧金山会议或者以前曾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国家,签署了宪章并依法予以批准的,均属于创始会员国。

二、纳入会员国:凡爱好和平的国家,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经国联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这些义务的,都可以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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