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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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目录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1)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2)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11)三、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15)(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15)(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16)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的历史标签。

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

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

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销售。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下篇)《政府论》上篇主要是批评君权神授说,下篇主要是关于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的论述。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看,下篇更具重要性。

洛克在本书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在结成社会之前,人们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高度自由、高度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

所有人只服从于理性的自然法。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卫权力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有权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也缺少保证判决的执行力量,人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稳定的保障。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选择订立社会契约。

“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生命、自由等自然权利”。

另一方面,人民始终抱有“最高的权力”,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宗旨,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社会契约,重新组织政府。

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相比,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小社会契约论”(这个提法是任强上课时说过的)。

其表现有二:第一,洛克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转让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仍然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霍布斯则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是转让的是全部权利。

第二,洛克认为,作为被授予权力的一方,政府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当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而霍布斯则认为,虽然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是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

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学说。

他也是近代史上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思想家。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出于从属的地位。

但是即使是最高的立法权也仍然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

第一,立法权来自于社会契约,其行使必须符合“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权必须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立法权或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侵犯财产权;第四,立法机关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别人;第五,立法权不是终极性权力,因为“社会始终保持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旅游管理101班张勤丹《政府论》的作者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著作,他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政府论》出版于1690年,分上、下两篇,包括破坏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

上篇致力于驳斥保皇派思想家罗伯特·菲尔麦在《论父权、国王的自然权利》(1680)一书中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

现在,我读的是下篇。

《政府论》下篇分为十九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是对《政府论》上篇的回顾,延续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制观念,提出政府构建与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作者认为当今世上的统治者们都不可能从“一切权力来源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这个说法中得到什么实惠,也不要指望从中取得任何权威。

书中阐述:“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同时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以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二章是论自然状态,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即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只取决于自己的意志。

同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政府论(下)》读书笔记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

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

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

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和主权。

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

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

”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

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的《政府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所写,它不仅为之前没有头绪的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同时也影响了欧美各国的思想与政治体制。

而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他推出之后,英国经历了“光荣革命”,此时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我想针对本书所谈的有关政府的一些内容,写下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本书在开篇就为我们解释了两种状态:“自然状态”○1和“战争状态”○2。

这两种理论是洛克关于政府的基础理念。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不存在从属和隶属的关系。

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3这是一种每个社会最初都会存在的状态,是本能的状态。

但是因为“人们为了弥补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

”○4所以这种自然状态不会长时间存在,也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易出现战争状态,所以就会形成政府。

人们理性生活就不会出现争端,也就是“战争状态”○2。

也就不需要裁决者。

但这是不可能的,所有人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5。

但这个时候,人们就需要上交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公共管理者执行,最后形成了自己的政府。

政府成立之初是由每个人都同意加入才形成的○6,所以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也有权推翻自己的政府。

但是,随着政府的长时间建立,权力的膨胀,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渐渐从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变成了专制独裁者,这是人们在给予权力之初所没有想到的。

由此出现了君主专制,也就形成了封建社会。

然而“君主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君主沿袭过程中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

”○7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力了,甚至渐渐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了,思想和行为上都受到了控制,所谓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

我认为洛克对政府的形成的描述及现有君主政体的批判,正是在为君主立宪政体做铺垫。

他在后文还提出了“权力制衡”○8,并且对国家权力归属和法律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激进的政治思想家,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他的契约、民主政体、分权以及人民主权等思想在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洛克的代表作《政府论》,被誉为是统治政治哲学的著作,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该书内容包括破坏和建立两个方面,在结构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

初读洛克这部著作,上篇对亚当父权的论述让我有点坠入云里雾里的感觉,深入读下去才对他的阐述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洛克主要针对贵族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的代表作《先祖论》,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而下篇,才是洛克思想的重点——下篇系统地阐述了政治国家(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这也是我阅读思考的重点。

我对洛克下篇这部分的理论内容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1. 财产权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任何人的意志;同时也是一种平等状态。

在这状态之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也就是说,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自然法赋予人们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自卫和自行裁判权。

他特别强调人的财产权利,认为财产权是一切自然权利的核心和基础,而劳动则是财产取得的基本方式。

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的。

洛克在这里提出了“劳动财产说”,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而导致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因此,这一理论也为后来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基础。

从中可以看出,洛克的“劳动财产说”实际上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封建专制的灭亡和君主立宪制的降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

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

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

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

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

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

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

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

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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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

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

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

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

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

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

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

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

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

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起来的改革共识。

在本来的设想中,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会形成一个稳定的改革推动阶层,使得中国的体制进步能够有序进行。

但目前的问题却打断了这个链条。

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很难想象,未来的深层改革将由谁来推动。

先富没带动后富,反而带来了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距离共同富裕的目标将更加遥远。

而在我看来这一现象的出现却不能简单地归咎于爱国精神的缺失。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精英阶层纷纷移民海外呢?
我们可以从该白皮书中看出端倪。

中国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中拥有海外资产的已达1/3。

海外资产在可投资总资产中的平均占比为19%。

投资标的以房地产为主。

在目前没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群中,也有将近30%的人在未来三年有进行海外投资的计划。

该报告还显示,个人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士对直接购买国内住宅的投资热情下降,2011年初,投资性房地产在高净值人士资产配置的比重下降4个百分点至14%。

90%以上的受访者表示将不再增加房地产市场投资,一半的高净值人士表示在逐步撤回房地产市场上的资金。

另外,对于选择继续投资房地产的高净值人士,投资方式也有所改变。

他们渐渐从直接投资购买住宅转为更多地购买商铺,或通过房地产信托、基金等方式进行间接投资。

同时,这些人士仅两年前还存在的巨大风险偏好已经在减弱,约44%的富人都在想方设法地分散风险。

高净值人士对风险偏好的转变,实际上是在发出一个信号:他们并不看好未来国内市场的安全性,转而将资金投往流动性高、随时可以抽走的领域。

当今中国只被视为快速赚钱的市场,而不是留存财富、长久生活的国度。

由此可见国民最在意的是安全感——财产的安全感、生活的安全感、心理的安全感。

对财产安全性的担忧,与私有产权保护有着密切关系。

洛克认为,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5。

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6。

不论由谁掌握的政府,既是为此受有使人们能享有和保障他们的各种财产的这一条件的委托,则君主或议会纵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来规定臣民彼此之间的财产权,但未经他们的同意,决不能有权取走臣民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7。

但在中国,对曾经政治狂热中对私有财产的态度的阴影,对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一度缺失的恐惧,对缺乏法律保护使经商环境恶化的失望,对公务员队伍日益庞大、食利阶层人数有增无减而中小企业负担加剧的无奈,对国家、政府今后能否保证私人财产安全的担忧,对贫富差距过大后民众仇富心理下可能做出的不理性行为的忧虑使精英阶层不得不找一个能够保证自己财产安全的政府。

不仅如此,对于富裕起来的中国中产阶级,能否比较自由地表达观点,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主权力,能否参与制定保护他们财产的法律也是构成安全感的重要要素。

孟德斯鸠曾说,在一个人民无权参政的国家里,人们为一个演员而狂热,俨然如同为国事而激愤8。

这与我国电视网络充斥明星八卦的现状多么相似。

坦率而言,在这两方面,中国目前都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

除了精英的出走,普通民众也以乌坎村事件为代表的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对私有财产的不安全感。

值得乐观的是自2007年10月起我国开始实行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体现了国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物质财产利益的决心。

然而
5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87
6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87
7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88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010年,北京,商务印书馆,P19
政府应该做的不仅仅是立个物权法这么简单,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中的表现。

如果作为民众安身立命之所的房子说拆就被拆了,那民众还怎么相信其余的财产不会也面临这样的境遇呢?如果像乌坎村这样公有的土地由村支书这类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自行决定而不受监管,怎么让民众放心呢?在洛克看来,这一问题应这样解决: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法律本身让位于这一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即应当尽可能地保护社会的一切成员。

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9。

而在中国,特权早已变质,被人深恶痛绝。

从小所受教育中对个人利益的轻视也使人不敢寄希望于有执行权的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

现阶段我们所应该做得还是从制度上进行完善。

就法律方面而言,仅靠一部物权法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以贯彻落实好物权法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规定。

就经济制度方面而言,需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国民收入所占比重,增加民众财产性收入;完善社会保障福利制度,降低企业社保费承担率;打破国企垄断,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国家政策、金融支持更多地向民企倾斜,给民企更大的发展空间;遏制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打破固化的社会阶层,增加向上流动的可能性等等。

政府应该好好反思,如何通过增强中国国民的安全感来留住人,也留住财富,如何让财富安心驻留中国,这是洛克给我们的启示,也为今后的深化改革和政策构建指出了方向!
鲁念妮 10300730126 9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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