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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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自行整理法律常识部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自行整理法律常识部分)

法律常识基础整理(1)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2)人大:权力机关(3)人民法院:审判机关(4)监察机关:属于内部监督部门(5)公安机关:执法机关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的是?民法通则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当今世界法律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我国刑法规定16岁以上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下只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的特性:1、最高权威性2、原则性3、概括性4、适应性5、严格惩罚性6、相对稳定性7、广泛性8、历史性9、灵活性10、纲领性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一、公共知识1.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享有适当的民事权利能力,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规定,满足特定年龄条件的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成年人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能力要受到限制,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表或者监护人辅助。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

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非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和组织依法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及其一定的结果。

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意思表示等基本要素,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成、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5.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建立的、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规定,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思自主权。

6. 民法适用民法的适用主要指在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要遵循民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根据民法的规定,要依法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事责任1.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规定,过错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违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规定,侵权责任包括侵犯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规范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定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对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共基础民法是公务员等考试中常考的一项内容,下面就对公共基础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介绍,希望对备考人员有所帮助。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

2、民事自由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享有依法自由地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禁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4、合同自由原则这是指合法的主体之间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订立合同,约定其权利和义务。

5、责任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解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是非法的。

以上这些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原则都是在维护法律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和尊严。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内容和精神。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人格权人格权是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声誉、自由等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在民法中是被赋予了很高的价值和地位,对其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2、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处分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民法中,财产权是被严格保护的,其内容和范围在民法中也有详细规定。

3、基本义务和权利基本义务和权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都属于基本义务和权利的范畴。

4、法人及其法律地位法人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设立的组织,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对法人的设立、合法行为、法律地位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5、侵权行为和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行政法

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例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出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事业编公共基础知识常识

事业编公共基础知识常识

事业编公共基础知识常识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它涵盖了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本文将重点介绍公共基础知识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政治常识政治常识是公共基础知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包括国家的基本制度、政党制度、政治体制等方面的知识。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1. 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政体、国体等方面的知识。

2. 政党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组织结构等方面的知识。

3. 政治体制:包括国家机构设置、职权分配等方面的知识。

二、法律常识法律常识是公共基础知识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它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方面的知识。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1. 宪法:包括宪法的地位、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民法: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

3. 刑法: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等方面的知识。

三、经济常识经济常识是公共基础知识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它包括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国际经济等方面的知识。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1. 宏观经济:包括国民收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方面的知识。

2. 微观经济:包括市场结构、企业组织等方面的知识。

3. 国际经济:包括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方面的知识。

四、管理常识管理常识是公共基础知识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它包括管理的基本原理、管理方法、管理技能等方面的知识。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知识点:1. 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管理的概念、管理的职能等方面的知识。

2. 管理方法:包括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方面的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30、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最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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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教师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A.经济法B.刑法C.民法D.行政法规
2.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律可以划分为(B)
A.一般法和特殊法B.实体法和程序法C.国际法和国内法D.成文法和习惯法
3.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中,一般有(D)的划分。
A.公法与私法B.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C.宪法与普通法D.普通法与衡平法
4.在民法法系的国家的法律分类中,一般有(C)的划分。
第一节法理学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称为“母法”,它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理-可是说是一门法学入门学科,它主要讲述的都是一些关于法的基本理论。比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等,还有各类法的位阶的问题。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具有强制力的规则或准则,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并规范国家公权力、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系统性规范。

二、法律的种类根据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一定时期内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

2.民法:民法是指对个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和制度,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

3.刑法:刑法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包括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

4.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5.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合资合作、外商投资、福利保障等方面。

三、法律的适用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法律的适用有一些原则:1.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平等,一视同仁,禁止歧视。

2.独立自主原则:法律适用必须保持独立自主,不得受到外来干扰和影响。

3.公开透明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4.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事,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法律与生活法律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于各个领域,包括家庭、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守法纳税,保障他人权益,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学会维权,不断了解和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拥有更强的法律素质,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总之,优秀的公民不仅要自律,更要依法自律。

积极参与和维护法律的实施,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中的护盾,让法律成为我们维护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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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中公教育2015江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六十二
一、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一)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二)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三)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三、用益物权的意义
(一)促进物的有效利用
在用益物权法律制度条件下,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使用获得利益,从而使人们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时,也能利用该物而获得利益。

(二)保障物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用益物权制度是解消所有权的绝对性,为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之物而建立的物权制度。

在当代,用益物权制度不仅是在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还要维持社会与物的所有人及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维护物的利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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