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简答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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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简答题

国际商法简答题

国际商法简答题国际商法简答题1.简述英国法的特点。

答:(1)这种二元性的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2)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法。

(3)英国没有一套独立的行政法院,这一点是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

这也可以说是英国法的一个特点。

(4)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

其理由是检察官出席会破坏司法独立的原则。

(5)成文法还是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

这是英国法的又一个特点。

2.按照英国法的判例,哪些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

答:按照英国的判例,下列错误都不能使合同无效:(1)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

例如,一方当事人在计算价格时发生错误;(2)一方在判断上发生差错。

例如,某人认为某物能值一万英镑,但实际上只值五千镑;(3)一方当事人对自身的履约能力估计错误。

例如,建筑商甲同意为乙建造厂房,合同约定于7月1日竣工,实际上建至9月1日才完工;(4)在凭说明(description)的买卖中,对说明的含义的理解发生错误。

3.什么是对价,一项“充分的”或“完好的”的对价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一般而言,这样的对价须符合如下条件:(答正确5条即可给满分。

)(1)对价须发生于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2)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3)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答: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符。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
以下是 8 条国际商法知识点:
1. 嘿,你知道吗,合同可是超级重要的!就像你和朋友约定一起去看电影,这就是个小合同呀。

比如你答应明天给朋友带本书,要是没做到,朋友可能就会不开心啦。

2. 哇塞,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也得搞清楚呀!就好比你买了个易碎的宝贝,从卖家到你手里的过程中谁来承担它破碎的风险呢?
3. 嘿呀,知识产权保护可不能马虎!想想看,要是有人随便盗用你辛苦创作的作品,你是不是会气死呀!比如有人抄袭了你的创意设计。

4. 哎呀呀,国际仲裁有时候比打官司还好用呢!就像有矛盾了找个公正的中间人来评判,快速又高效。

好比两个国家在贸易上有纠纷,选择仲裁来解决。

5. 哇哦,国际贸易术语那是必须要懂的呀!这就好像是贸易中的“暗号”,大家都明白是什么意思。

比如说FOB 术语,你得清楚各方的责任哦。

6. 嘿,提单的重要性可别小瞧啊!它就像是货物的“身份证”一样。

比如没有提单,你怎么证明你对这批货物有权利呢?
7. 呀,国际商法中的代理关系也很有意思呢!就好像你找朋友帮你去买东西,你和朋友之间就有了代理关系呀。

比如说你委托一个代理人帮你谈一笔生意。

8. 哇,法律适用问题也很关键呢!不同国家的法律可不一样哦,就好像去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矩。

比如在一个国际合同中,要明确适用哪国的法律来解决纠纷。

观点结论:国际商法真是复杂又有趣呀,这里面的学问可大着呢,一定要好好去学习和掌握呀!。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关于国际商业交易和跨国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国际商法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简要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旨在调和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交易关系。

它规定了各国之间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则,减少交易不确定性,促进跨国经济合作。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1. 多元性:国际商法是涉及多个国家以及其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体系,因此其规则多元复杂,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协商和合作。

2.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经济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其适用范围广泛。

3. 合同自由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合同自由原则,即各方在商业交易中享有自由选择合同对象、签订合同内容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国际仲裁:为应对跨国商业纠纷的解决,国际商法常使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以提高效率和减少成本。

三、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经济活动:国际商法通过立法、公约等形式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活动,为商业交易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促进跨国经济合作发展。

2. 降低交易成本:国际商法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商事仲裁机制,降低跨国交易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3.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国际商法推崇合同自由原则,为各国之间的商业交易提供了自主选择合同内容和合同对象的权利,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

4. 维护合同权益:国际商法为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当合同发生违约或争议时,可以依据国际商法进行维权,维护合同权益。

5.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 国际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加强经济联系和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四、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些挑战。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按章节排版)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按章节排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3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国际间通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4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5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

简答题1.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它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挥着什么作用?答: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依赖于法律的规定。

国际贸易惯例是世界通用语言。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在当代呈现出什么变化?答: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是传统的国际商事交易和跨国公司行为关系;商事关系和商主体关系无疑应是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传统商法调整的主要是商主体之间围绕货物买卖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如运输、保险、票据、仲裁等;目前已经扩展到商品与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也在逐步扩大,国际贸易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关于商主体,按照商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进行划分,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3.试述西方两大法系商事立法的区别与联系?答: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由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大系统组成。

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民法,二是商法。

民法属普通私法,调整人的私法关系;商法属特别私法,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私法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立法体系,主要分为民商分立体系和民商合一体系。

英美法系中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民法或商法。

4,我国商法的范围包括哪些?其渊源有哪几种?答:包括商业登记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证券法。

国际商法客观主义理论

国际商法客观主义理论

国际商法客观主义理论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

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并无一致的看法。

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的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

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
一、是国际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
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以及这些渊源间的关系机制;
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

国际商法是关于商务的国际私法。

是指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务关系中,通过选择准据法来解决商务冲突,保障国际上商务民事往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是冲突法,这是因为各国商务立法不同,要解决国际商务纠纷首先就必须解决选择和适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即解决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冲突。

所以,它与在实质和内容上规定商务往来关系的实体法不同,它不直接解决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只解决选择准据法(即以哪国法律为依据)来解决国际性的商务纠纷。

由于商务活动的世界性,现在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谋求统一的国际商法,一
旦实现商法的国际统一,作为冲突法的国际商法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国际商法期末简答题

国际商法期末简答题

国际商法期末简答题1、What is the classification of contract breach?1. Non-performance不履行(1)Subjective non-performance.不愿履行(2)Objective non-performance履行不能te performance迟延履行3.Partial performance部分履行4.Defective performance瑕疵履行5.Anticipatory Breach and Actual Breach预期违约/实际违约6.Material Breach and nonmaterial Breach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2、What are the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under the CISG?(书本158页)The remedies under CISG are drawn from both common law and civil system在CISG下的补救措施是根据普通法和民事制度1) 买方针对卖方违约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交付替代物;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

2) 卖方针对买方违约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利息。

3) 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Specific performance实际履行;Damages 损害赔偿Recession 宣告合同无效3、What are the definition and function of bill of landing?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只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证据。

(证实其已按订单的记载受到托运人的货物。

国际商法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例1.美国法不同于英国法之处在于( B )A.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 B.有联邦法与州法之分C.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D.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考核知识点: 美国法的特点,参见P12考核知识点解释:美国法与英国法有相同之处,如都实行先例拘束力原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等。

但美国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

例2.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担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 A )A.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B. 在履行期到来时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C.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违约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D. 在违约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损失★考核知识点: 可预见规则,参见P95考核知识点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例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合同规定凭单付款,但对付款地点未作明确规定,则买方的付款地应为( C )A.货物所在地 B.卖方营业地C.合同规定的交单地 D.买方营业地★考核知识点: 买方的义务,参见P89考核知识点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国际商法简答题完整版

国际商法简答题完整版

简答题:1、商法民法联系与区别联系:民商分立,互相独立;或者是民商合一,民法为基本法,商法则纳入民法典之中,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区别:(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

(3)从归责原则看,商法的归责原则在很多情况下均承认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从发展趋势看,无过错原则将不断增加。

案例(4)从规范形式看,商事习惯规范在形成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1.传播方式不同2.法律渊源不同3.变革速度不同4.法官的作用不同5.法律体系不同6.法律程序不同7.判决技术风格不同8.对经验与应用的重视不同3、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三项原则是相一致的:自由与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与所有权原则。

4、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虽然普通法与衡平法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判例法,但是两者也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救济方法不同2.诉讼程序不同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4.法律术语不同5.管辖权不同此外,衡平法是对人的,普通法是对物的。

5、商事组织的主要形式及各自设立的条件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商;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且与其规模相适应;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规定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有共同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经营场所6、清算人选定的方法与顺序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日指定一人或数人或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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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3、恪守合法合同的原则;4、遵守强行法原则。

(2)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以分为几种?1、明示授权、2、默示授权、3、表见授权、4客观需要的授权、5事后追加的授权。

(3)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谨慎地履行代理职责;2、服从被代理人的指示;3、忠实的义务;a、非经被代理人同意,不与被代理人相竞争;b、不密谋私利;c、不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机密;d、申报账目;e、披露与通知义务。

(4)公约关于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此外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货物适合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未依赖或没有理由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样品或模型相同;4、货物按此类货物的通常方式装箱活包装,或者无此种通常方式,以一种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5)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代表原则有那些。

1、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2、以交货的时间作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3、货物特定化之后直至卖方放弃对货物处分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6)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7)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3、及时开航并不得无故绕航;4、按运输合同签发提单等运输单据,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向运输单据制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5、对承运责任期间内货物发生的损失或灭失或交付延迟负赔偿怎人,但依有关法律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8)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2、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跨国的商业性无形技术交易;3、国际技术贸易标的价格往往较难确定;4、国际技术贸易往往是一种合作与矛盾并存的长期行为;5、国际技术贸易通常不改变技术所有权的归属;6、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8)限制性条款的概念与特征。

1、它是一种滥用合法权利的行为,具有不合理性;2、它是一种主要由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施加的单方面权利限制的行为,具有不平等性;3、它是一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9)《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一成员国的国民在某一成员国国内提出工业产权的正式申请后,如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则其他成员国应视在第一个成员的申请日为在改过的申请日;3、独立性原则。

(1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透明度原则。

(11)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1、调整范围为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有引起的赔偿关系,单纯产品本身损坏的民事赔偿主要由合同法调整;2、内容为调整以消费者为主体的使用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民事侵权关系的法律制度,但不排斥基于合同对产品质量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3、赔偿责任原则一般为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但不排斥过错责任原则;4、法律性质以私法为主,兼有公法属性。

(12)对违反担保责任的抗辩,担保责任原是一种契约责任,因此,被告可能提出抗辩的有1、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2、损害发生后,原告没有在河里的时间内告知被告;3、有关的文字和内容仅为商业宣传,不构成一种对消费者信赖的担保;(13)对严格责任的抗辩。

1、原告未将其他产品投入流通;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并不存在;3、一般的人很容易发现缺陷的存在;4、被告已经对缺陷产品作了充分的说明和指示;5、原告自行改变产品的结构和用途;6、原告明知危险而使用缺陷产品。

(14)仲裁协议的作用。

1、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排除法院对有关争议的管辖权;3、作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最主要依据;4、作为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和执行仲裁决的主要依据之一。

(15)《纽约公约》对缔约双方拒绝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方的商事仲裁裁决的情形做了明确的限定。

缔约方只有在下列情况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1当一方当事人向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主管机关提供了证明,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 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对其使用的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该协议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无约定时依裁决地国家国家的法律无效;b 当事人一方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对案件进行申辩;c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交付仲裁的标的,或超出仲裁协议范围;d 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e 仲裁对当事各方尚无约束力,或者已经裁决地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地国家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

客观题1、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真正成为一项专门法律的国际商法产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当时的地中海是世界各国贸易的中心。

2、判例:判例一直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法源,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有拘束力已成了这些国家的通例。

判例虽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正式法源,但是由于存在上诉制度,这些国家的下级法院在审判时,很有可能考虑上级法院的态度;否则,自己的判决很有可能会被上级法院推翻,而上级法院态度的最合法途径就是查阅上级法院以前的有关判例。

3、商事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公司、合伙和独资。

4、公司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A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所持有的股本被划分成均等份额,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筹集资本,股本亦不分为均等份额,且各股东的责任只以其出资额为限的商事组织。

C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D两合公司:是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联合组织成立的公司。

5、按公司成立基础不同,可分为a人合公司、b资合公司、c、人合兼资合公司按公司隶属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有法人资格)按公司之间的管辖关系,可分为总公司、分公司。

(没有法人资格)6、股份的种类(1)根据股东的权限,股份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这是公司股份中最为基本的一类,根据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拥有这类股份的股东对公司的重大问题有进行表决的权利;在公司支付债息和优先股息之后分得不受限额的股利;在公司破产或结业时,有权分得公司偿付了所有债权后剩余的资产。

优先股:优先分得固定的股息;在公司破产或结业时,优先分得公司偿付了所有债权后剩余的资产。

优先股的种类:累积性、非累积性、参与、非参与、清算。

7、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可以行使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人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审批监事的报告、审批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等等。

(2)股东特别会议:又称为股东临时会议。

可以行使的职权:临时任命或撤换董事或审计员,变更公司章程。

8、公司债:是公司以负债的形式筹集的资金,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和债劵两种。

9、合伙的类型: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10、对价的含义及其类型: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价通常是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

合同有两大基础:一为意思表示一致,二为对价。

11、关于对价的基本规则:1、对价必须来自于受允诺人;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3、对价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充分性;4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

12、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但是,为了培植良好的商业信誉、维护公正和社会正义,各国合同法一般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具备真实性即不存在误解、受到欺骗、胁迫或不正当影响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才不受到影响。

13、误解的定义和特征:(1)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存在不正确的看法;(2)当事人的误解发生在合同签订时。

14、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各国皆要求合同内容的合法,否则该合同因非法而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

(1)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2)内容违反社会善良风气的合同;(3)内容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15、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守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免除本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16、大陆法系国家,违约常被识别为预期违约、延迟违约和其他违约等。

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明显减少而难以履行的情况。

遇到对方当事人难以履约的,当事人只能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的这一暂停行为称为不安抗辩。

延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规定,若不影响自己订约时的根本目的,则只有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履行而合理期至时对方仍未履约的,当事人可以接触合同。

17、英美法系国家常将违约区分为违反条件的违约和违反担保的违约。

18、由法国代表的某些大陆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回复原状为例外。

以德国为代表的某些大陆系国家在损害赔偿的形式方面恢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

以德国为代表的某些大陆法系国家还承认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惩罚性违约金,具有过高惩罚性的违约金不受承认。

19、实际履行受下列条件的限制:1、实际履行必须是法律上或事实上可能的实际履行;2实际履行或相关的强制执行不会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费用;3要求实际履行的当事人无法合理地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4、所履行的事项不具有强迫劳动的性质。

20、禁令:是英美衡平法上的一种违约救济方法,即通过法院禁止违约方从事某种行为。

21、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1、国际商事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3、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被代理有人发生效力;4、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性。

22、表见授权:是指被代理人使第三人有合理的根据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行为23、客观需要的授权:是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时,发生了为保存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产生的。

24、被代理人及被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1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则这种代理成为直接代理。

25、显名代理:代理人做代理行为时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26、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作为代理行为时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但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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