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政策解释
奖励扶助的对象及条件

奖励扶助的对象及条件奖励扶助是指政府或机构对具有一定条件的个人或团体给予特定程度的财政支持,以达到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等目的。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1. 政府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将奖励扶助的对象划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穷困帮扶等领域,以支持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培育国家未来的人才和增强民众的综合素质。
2. 非政府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意愿,将奖励扶助的对象划分为公益性活动、社会公益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志愿者活动等领域,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关爱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
二、奖励扶助的条件1. 政府奖励扶助的条件:(1)年龄限制:一般是14岁以上或18岁以上;(2)学历限制:一般高中以上学历;(3)贫困状况:有一定的贫困指标体现;(4)收入限制:有一定的收入指标体现;(5)地区限制:一定的行政区域限制;(6)居住时间:一定时间内满足居住要求;(7)健康状况:没有残疾和重大疾病;(8)其他限制:如政绩考核、社会评价等。
2. 非政府组织奖励的条件:(1)社会影响力:发起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2)财力承受:有一定的财力承受能力;(3)公益性:项目的发起者有一定的公益性;(4)社会关系:有一定的社会关系;(5)道德要求:有一定道德要求;(6)宣传作用:有一定的宣传作用。
三、奖励扶助的意义1.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奖励扶助不仅可以减轻贫困家庭的经济压力,还可以资助优秀学子开展科研活动,提高社会科技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2. 提高个人素质:奖励扶助可以激励和鼓励优秀学子,促进人才培养,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增强竞争力。
3. 促进社会进步:奖励扶助可以消除贫富差距,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整体幸福感,促进社会的进步。
四、奖励扶助的注意事项1. 加强审查: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防止存在欺诈、舞弊现象;2. 规范使用:要确保奖励扶助资金能够真正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让更多穷困家庭得到财政支持;3. 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加强奖励扶助的监管,准确把握社会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奖励扶助的政策;4. 积极发挥:要及时把握机遇,积极发挥奖励扶助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民生福祉。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指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受益对象进行确认的规定和条件的解释。
以下是对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以鼓励居民控制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农村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条件。
二、政策目的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奖励和扶助来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其生育成本,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政策还旨在推动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庭确认条件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即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子女。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计划生育孩子数量。
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为夫妻共有一孩或两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3.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要求。
这些社会保险是作为政府提供奖励和扶助的依据,也是家庭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四、财政拨款和发放方式1.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款项,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财政拨款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家庭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的评估和监测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将对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受益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
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家庭政策的扶持力度,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发展,制定了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旨在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本方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和实施。
一、家庭奖励范围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将主要面向以下几类家庭进行奖励扶助:1. 困难家庭:指生活困难,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家庭。
2. 特殊家庭:指因疾病、残疾、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3. 孤儿家庭:指因父母双亡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家庭。
4. 优秀家庭:指在社会各个领域有突出贡献和表现的家庭。
二、家庭奖励项目1. 生活补助:对困难家庭和特殊家庭提供生活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2. 教育资助:对困难家庭和特殊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资助,包括学费、书籍、校服等方面的支持。
3. 医疗援助:对特殊家庭提供医疗援助,帮助他们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4. 孤儿关爱:对孤儿家庭进行关爱和帮助,提供心理、生活等方面的支持。
5. 家庭荣誉奖励:对优秀家庭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在社会各个领域继续发挥作用。
三、家庭奖励申请流程1. 家庭申请:家庭可以通过社区、村委会等渠道进行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评定:相关部门对家庭情况进行审核评定,确定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3. 发放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资助发放,确保资金和物资直接到达受助家庭手中。
四、家庭奖励管理和监督1. 建立健全家庭奖励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操作流程。
2. 加强对家庭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奖励资金用于切实帮助受助家庭。
3. 定期对家庭奖励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奖励扶助政策。
五、家庭奖励宣传和推广1. 加大家庭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有需要的家庭了解并参与到奖励扶助中来。
2. 建立家庭奖励宣传平台,通过各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推广。
3. 组织开展家庭奖励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家庭奖励政策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六、家庭奖励实施方案的保障1. 政府部门将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家庭奖励扶助,确保扶助政策的顺利实施。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

奖励扶助相关工作制度一、背景及目的我国一直高度重视人口问题,特别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问题。
为指导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水平,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确保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奖励扶助对象1. 奖励扶助对象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具体指: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家庭。
2. 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2)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需要国家给予扶持;(3)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信誉良好。
三、奖励扶助措施1. 奖励扶助金发放: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家庭,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教育扶持:为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成员提供教育扶持,包括学费减免、奖学金、助学金等。
3. 就业援助: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就业援助服务。
4. 医疗救助: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包括医疗保险补贴、医疗费用减免等。
5. 住房保障: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住房保障,包括住房补贴、廉租房、公租房等。
6. 养老保障:为奖励扶助对象提供养老保障,包括养老保险补贴、养老服务机构优惠等。
四、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实施1.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3.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公平、透明。
4.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五、违规处理1. 奖励扶助对象虚报、谎报、瞒报人口信息,骗取奖励扶助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助金。
三项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本级财政负担20%列入计划生育部门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奖励扶助制度的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村牧区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为防止弄虚作假,离异的需村委会出具离异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过的证明;户口所在地上报奖励扶助,若户口不再本地的一方也想在本地享受奖励扶助,需户口所在地出具属农业牧区户口、且当地未进行奖励扶助的证明。
以下情况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①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②只有一方是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另一方不属于农牧业户口的;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已婚,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至少一方曾生育过子女。
已婚包括离婚、丧偶等,未婚者不能作为奖励扶助对象,一方曾经生育过子女是指夫妇至少一方必须生育过子女。
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不符合奖扶条件。
只要一方曾经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过小孩、或无证生育、不够间隔生育不能作为奖扶对象。
双女户虽间隔不够但做节育手术的,可以作为奖扶对象;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下情况不包括:①曾经生育后收养子女的;②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③未曾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是国家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存权益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
自1970年代以来,中国就实施了计划生育政策,其中包括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生育保险等形式的扶助措施。
本文将就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相关政策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妇给予一次性奖励,二是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妇,他们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一定数额的奖励,这既是对他们生育行为的一种鼓励,也是对他们生活的一种帮助。
而生育保险制度则是为了保障生育家庭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其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情况。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政府一直在不断完善和调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也在不断提高奖励的标准和范围,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同时,生育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为生育家庭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最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社会的影响。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这也为生育家庭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在生育过程中更加放心和安心。
因此,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是国家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存权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政府一直在不断完善和调整这项政策,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
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为其更好地实施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奖励扶助政策

奖励扶助政策
奖励扶助是国家层面统一的全国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重要政策制度安排之一。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称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该政策从2004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称为“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是国家层面统一的全国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重要政策制度安排之一。
该政策从20起开展试点,现已全面推行。
主要受益群众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国家明确了受享奖励扶助政策的四个基本条件,(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发放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2009年起调高至720元)。
经费分级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四权分离”制度。
奖励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并称国家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三项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稳定社会发展。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为鼓励农村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人口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
下面对该政策的对象确认条件进行政策性解释。
一、家庭户口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首先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
这意味着只有在农村常住并具有农村户口的家庭才能享受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这一要求是为了将政策重点放在农村地区,因为农村地区人口的增长速度较快,对农村社会资源的压力也较大,所以对农村地区实施计划生育是尤为重要的。
同时,农村常住户口也能够保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二、合法结婚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结婚的夫妻,未婚生育、再婚生育等情况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有合法的结婚证书才能享受到夫妻双方的权益和社会扶助。
通过要求合法结婚,可以避免未婚生育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还要求家庭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如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科学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这一要求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约束和引导家庭按照政策要求实行计划生育,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四、经济困难要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对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这是因为在农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通常由于各种原因无力承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罚款等经济负担。
为了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对于经济困难家庭,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助,减轻其经济负担,同时也鼓励其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综上所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户口要求、合法结婚要求、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经济困难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鲁人口发…2008‟40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现将《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
策性解释》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2
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
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如下:
一、基本条件
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是:具有我省户籍
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 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
3
三级以上)。
二、关于“一般应在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和“女方
年满49 周岁”
(一)特别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 年1 月1 日后出生。
1933 年1 月1 日以前出生,有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也可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二)申请特别扶助的夫妻,女方须年满49 周岁,获得批准
后,则夫妻双方同时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不论男方年龄)。
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须年满49 周岁。
(三)特别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
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一)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
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养子女。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
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包括合法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没办证生育子女、符合法4
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补办结婚登
记、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女方初育不满25 周岁或女方再育不满30 周岁生育二孩等情况。
非婚生育一孩后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暂不纳入扶助范围。
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违
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符
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
再婚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只要另一方符合条件,则随另一方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四、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
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一)“现无存活子女”是指所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因病死亡或
因其他原因死亡现无子女。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未经残疾鉴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作为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
5
五、关于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特别扶助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一)基本证明
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
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或由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认定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
子女死亡
证明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二)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2 年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
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
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
6
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补领或出具证明,或者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
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
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
六、关于扶助对象的审核和扶助金发放
(一)扶助对象审核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
个人为单位审核。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扶助金发放
特别扶助金从女方年满49 周岁开始发放,已经超过49 周岁的,从其特别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
(三)扶助对象退出
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发放扶助
金,并办理退出扶助手续:
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
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7
2.伤病残的独生子女康复的。
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外省的。
4.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
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特别扶助金的,应依法追回其领取的
特别扶助金。
主题词:人口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通知
抄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2008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