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河流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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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 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 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 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四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 港务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 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第十七条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 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 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 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安全。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12.03【实施日期】1995.12.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航标。

本条例所称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四条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

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对于危害航标安全或者损害航票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七条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航标管理机关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以及改变航标的其他状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试题(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试题(全)

《航道法》题库一、单选题1、我国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级A、九B、八C、七D、六2、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遵循()的原则。

A、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B、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C、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D、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3、《安徽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中间成果已于2014年11月完成,该规划由()批准公布。

A、安徽省人民政府B、交通运输部C、安徽省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D、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4、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A、10B、20C、30D、605、()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C、海事管理机构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6、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编制并公布。

A、国务院B、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7、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

A、环境影响分析B、环境跟踪监测C、环境影响评价D、环境影响预测8、( )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涉及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9、()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A、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B、海事管理机构C、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0、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海事管理机构C、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1、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工作流程图

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工作流程图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公路隧道、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23个工作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涉路施工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完毕遗留物清理效果验收许可子项目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港口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24小时内(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拟调整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10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项目法人备案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评标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一、事项名称: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三、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的以下规定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2、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2、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四、申报材料:(一)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1、申请文件(公函);2、助航标志配布方案;3、航标维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审批:1、申请文件(公函);2、助航标志搬迁、撤除方案;3、与航标管理机构达成的助航标志搬迁、撤除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29•【文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可通航3000吨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地方航道是指:(一)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二)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四)其它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设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船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8
•【字号】镇政发[2009]98号
•【施行日期】2009.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
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政发〔2009〕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249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116项,并确认了相应的实施主体,现予以公布。

一、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和组织要明确审批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各辖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附件:1.镇江市保留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镇江市保留的市本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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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尺1:500~1:2000打印图;
2、航标位置加粗标注;
3、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盖章。
3
3
专用标志
(新设航标)构造
1、外形尺寸,比例尺1:200~1:500打印图;
2、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盖章。
3
4
其他相关资料
1、搬恢复或重新配布方案;
2、与通航有关的其它资料;
3、涉及损坏驳岸、绿化的应提供恢复或补偿方案。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航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请你(单位)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通航河流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
许可申请材料目录(五)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要求
份数
1
许可事项
申报表
1、如实填制申报表,说明专用、专设航标的用途或因何原因搬迁、拆除航标、结构、灯光、能源选用、所处航道地点等;
2、建设单位盖章。
3
2
专用标志
(新设航标)配布及所处航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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