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精编WORD版
婚姻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婚姻:是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3.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4.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5.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6.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的权利,因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8.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9.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10.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11.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12.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13.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14.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15.计划生育: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16.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17.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但却在一起持续、稳定的生活,其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结婚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与婚姻关系有着相类似的特征,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和对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二章1.亲属: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成的社会关系2.家: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居的亲属团体3.血亲:所有有血缘关系的亲属4.自然血亲: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婚生非婚生,血缘半血缘)5.拟制血亲/准血亲: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定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养父母与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6.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7.配偶: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关系8.亲属的效力: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具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及其在法律上发生的其他效果9.亲属的终止: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即存的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10.亲系: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或者称作亲属的系统11.亲等:是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呈反比第三章1.结婚:是婚姻的成立或者婚姻的缔结,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2.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3.结婚的程序:亦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经过的方式4.婚约: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5.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6.无效婚姻:男女结合不具备婚姻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7.可撤销婚姻:已经形成的婚姻关系由于违背结婚合意而权利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违法婚姻第四章1.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2.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3.夫妻人身关系: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人格、身份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权等4.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双方在财产所有权、抚养及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夫妻财产的共有、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规定5.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广义: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婚姻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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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的范围包括哪三方面?答:包括以下三方面: (1)夫妻关系;(2分) (2)父母子女关系;(2分)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分)2.亲属产生有哪几种原因?答:亲属产生有三种情况:(1)由婚姻而产生;(2分)(2)由血缘关系而产生;(2分) (3)由收养而产生。
(1分)3.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什么?答:结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有: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1分)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分)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1分)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分)(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1分)4。
试简要说明新《婚姻法》主要完善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婚姻法基本原则作了完善(包括夫妻忠实义务、反对家庭暴力等)。
(2)对结婚条件作修正(主要是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
(3)对婚姻效力的规定作了完善(主要是规定了可撤销婚姻)。
(4)对法定判决离婚的原因作了完善.(5)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6)完善了离婚分割财产的有关规定。
等等。
(答上五小点,即可得满分,每小点1分)5。
根据现实中的三种不同情况,分析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及其法律地位有何不同?答:(1)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其法律地位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
婚姻法(简答论述+填空选择)

婚姻法(简答、论述、填空、选择)l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3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4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5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关系分为几大类? 6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7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8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中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1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12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13收养中收养人须具备的条件? 14收养成立的效力?15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6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1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撤销的区别?18依婚姻法的精神,简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19新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 20离婚在当事人间产生哪些法律后果?21如何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2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23简述扶养的法律特征24监护有哪些特征 25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有何不同。
26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27妨害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应如何处理。
28简述重婚罪的构成和处罚。
29无效婚姻及特征、法律规定和程序:30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和程序 3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32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 33祖孙关系35兄弟妹妹关系 36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37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 38、2001年《婚姻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39亲属 40亲属的范围 41亲等42结婚制度的沿革 43结婚要件概述 44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45结婚的必备要件 46结婚的禁止 47结婚程序包括?48事实婚姻及其特征? 49收养的解除的几种情况、程序和效力50收养及其特征? 51家庭结构包括那些内容?1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2试述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婚姻法复习重点

婚姻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一、日常家事代理权(P98)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虐待(P64)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是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三、收养(P179)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人工生育子女(P171)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育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和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五、对偶婚制(P13)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
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
六、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群婚制(P12)群婚制,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八、重婚(P54)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已经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由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九、遗弃(P64)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婚姻法名词解释

三、结婚的条件
(一)实质要件
1、必备条件(积极条件)
(1)具有结婚的合意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2、禁止条件(消极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
(2)禁止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三个重要概念
一、婚姻——男女双方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1、这种结合应是异性的结合
2、这种结合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夫妻关系
3、这种结合要符合特定的社会要求
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确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彼此间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二、家庭
1、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
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内容
(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该原则的贯彻:
1、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上:
2、行为方式上:
3、行为后果:
4、时间上: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问题:
3、家庭以满足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的需要为主要目的。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三、婚姻家庭关系
1、自然属性
2、社会属性
第二节婚姻形态的变化过程(婚姻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一)低级形式——血缘群婚(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婚姻集团,排除了具有血缘关系的不同辈分间男女结合)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修订稿

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婚姻法简答

婚姻法简答第一篇:婚姻法简答离婚时的救济措施(一)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这一条是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
当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有约定时,一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使双方约定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但是,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伦理实体,应当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的义务,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当相互扶助,对于对方的工作、学习也应提供相应的协助。
当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则在离婚时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当然,请求补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有权利行使也有权利放弃;当事人自愿放弃的,法律并不对其加以干涉。
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仅适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当事人。
如果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自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
2、在经济补偿关系上,上述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是补偿请求权人,因补偿请求权人付出较多义务而受益的另一方,是补偿义务人。
3、经济补偿是我国离婚法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其性质既不同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也不同于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责任以赔偿义务人有法定的过错为前提,对经济补偿责任则无此要求)。
是否行使补偿请求权,由请求权人自行决定。
4、如果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至于如何补偿的问题,应由双方协议。
如果另一方不予补偿,或双方在补偿的方式、数额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可提起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的多少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数额、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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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简答题和名词解释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1. 婚姻家庭的概念及其含义?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⑴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②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姘居、通奸等两性结合不成其为婚姻;③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否则即使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成其为婚姻。
⑵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同一家庭的成员是被婚姻和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②家庭须有共同经济;③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⑴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
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
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⑵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与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只有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⑶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而要分清主次。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研究婚姻家庭的唯一正确的出发点。
3.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⑵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⑶教育职能。
家庭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家庭教育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它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4. 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⑴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⑵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⑶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的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5. 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关系?⑴政治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关系、阶级关系对婚姻家庭的要求;⑵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⑶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评断善恶是非,从而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6. 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⑴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⑵夫妻的法律地位即人身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⑶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7.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⑴经济根源,即地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⑵政治根源,即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⑶思想根源,即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上,受着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
8.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点?⑴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⑵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⑸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9. 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
⑵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10. 从调整对象上看,婚姻法有何特点?⑴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
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现实和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⑵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⑶婚姻法中规定的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
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引起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上的身份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和期限的。
11. 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
⑴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⑵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⑶实行婚姻自由是为了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⑷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人们行使婚姻自由权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滥用这种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⑸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
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
12. 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⑴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来看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⑵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甚至某些方面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这在其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⑶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13. 论述男女平等原则。
⑴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
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⑵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
历史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只要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完全实现。
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
⑷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其表现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⑸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
⑹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14.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方面的体现)⑴夫妻人身关系方面:①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⑵夫妻财产关系方面: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5. 干涉婚姻自由的主要形式及其异同?⑴包办婚姻。
即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⑵买卖婚姻。
即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事实行包办强迫。
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
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16. 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严重破坏。
已经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须受法律制裁。
它有两种形式,第一是法律上的重婚,而是事实上的重婚。
⑴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⑵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⑶构成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7. 亲属关系按发生原因可分为几类?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⑴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
⑵血亲。
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也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
⑶姻亲。
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姻亲可以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8. 等的概念及罗马法计算亲等的方法?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⑴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属,以一世为一亲等。
如父母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
⑵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数即为亲等数。
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
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叔伯甥侄等为三亲等。
19. 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⑴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
⑵血亲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人为的加以解除,因此,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引起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
拟制血亲的可变性,决定了它既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⑶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
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婚姻法对此无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20. 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的效力?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⑶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⑷父母与子女间的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