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闽政办[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逐项抓好落实,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今年1~4月,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1.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90.8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
特别是“五一”期间,我省连续发生4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关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决定自2011年5月中旬至2011年底,在全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通过综合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等路段得到有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更加明晰,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意识明显提高,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降低,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及分工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机动车辆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路面行车秩序整治、重点车辆安全整治、提升事故应急救援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八个方面。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项目部应当对一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
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
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

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
近日,针对我市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挂牌督办将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督办:
1. 危化品企业安全隐患:加强对危化品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迅速挂牌督办,督促企业立即整改。
2.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挂牌督办,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隐患: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监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进行挂牌督办,促使相关单位迅速整改。
4. 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发现的内部安全隐患问题要挂牌督办,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此次挂牌督办的目的在于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安全隐患问题的处理力度。
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督办工作,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进行。
同时,各单位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4•【字号】闽政办[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20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较大以上事故多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企业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人的有效管理,自觉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对客、货运、公交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级别评定,加强分类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推行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与客运班线等资源配置结合起来,新增和调整的班线要向质量信誉好的客运企业倾斜,适时通报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客运企业并督促整改;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负有责任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客运企业,要采取限期整顿直至依法限制、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范围等处罚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政策引导、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客运,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投入新增的农村客运班线的,解决好本地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征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征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办法修改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征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办法修改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内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设、中外运长航集团: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办研究起草了《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2年12月2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办。
联系人:宋佳森电话:************传真:************邮箱:**************.com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以及人的操作行为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整改实施工作,并落实上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的管养单位(简称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2篇)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县安委会要求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道路运输行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3.职责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重大安全隐患督办。
3.2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重大安全隐患督办的实施和配合工作。
4.督办案件范围4.1有本条框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列入挂牌督办案件。
4.1.1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问题。
4.1.2重大安全事故。
4.1.3总公司内重点事项。
4.1.4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4.1.5县级领导机关交办或批转的案件。
4.1.6县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4.1.7其他应挂牌的案件。
5.工作内容5.1经确认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
5.2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技术机构等部门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对督办案件进行办理。
属疑难复杂案件,特殊案件的可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指导办案。
5.3责任单位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在____个工作日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季度____日前,主动上报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____公司采取普查和抽查、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和单项检查、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办法,对挂牌督办事项进行督查,定期发督查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督办通知书。
各单位、部门在接到整改督办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事项整改到位,并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5各单位、部门在完成挂牌督办事项后,要认真开展自查评估,形成书面自查评估报告。
经自查评估已具备验收条件的督办事项,由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的责任主体向市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隐患定义】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危险因素的行为或状态。
第四条【治理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条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需经过一定时间的隐患。
第三章隐患排查与治理第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备建档等制度,逐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条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明确隐患排查的范围第十条患排查第十条【】排查第条第条第十条清单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形成事故隐患清单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第十条隐患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的目标和任务;(二)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四);(五)时限要求;(六)第条防范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生事故。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停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鼓励和除事故隐患。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闽交安〔2016〕11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闽交安〔2016〕1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沿海各港口管理局,厅直各单位:为促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解决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具体的问题,自2014年8月以来,我省在部分市县道路运输领域试点开展监管标准化管理,并在港航、内河交通和施工安全等领域开展了监管标准化体系建设前期工作。
试点经验表明,建立监管标准化体系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载体,是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核心抓手,也是推进交通运输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的有效动力。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及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决定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工作,现将通知如下:一、安全监管标准化工作的目的与依据(一)工作目的。
通过制定监管标准化体系,明确安全监管的职责,明确安全监管履职的标准,明确安全监管履职的方法。
(二)工作依据。
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工作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法》、《航道法》、《港口法》、公路水路运输等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单位三定方案的规定实施。
二、安全监管标准化工作的体系构成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标准化体系由三个部分构成。
(一)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职责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三定”规定的职责外,全省各级各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网格化原则划分执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的安全监管具体职责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分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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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3〕47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
第四条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单位或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挂牌督办程序包括:核实挂牌督办信息、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促整改、核销。
第六条挂牌督办单位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对下列事项实施挂牌督办:
(一)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其安委办交办需由厅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需厅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厅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四)厅直属单位和驻闽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存在突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厅重点督促整改的。
第八条涉及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隐患和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隐患,可视情况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九条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厅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厅安委办或相关处室和厅直相关单位提出,报厅领导批准,以厅安委办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提出的处室或厅直单位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条挂牌督办信息来源包括: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
(二)上级部门及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公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五)其他途径获悉并经查实的。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或安全生产隐患名称;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第十二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根据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持整改方案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整改措施、时间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三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指导、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并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六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对被挂牌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根据核实验收情况下发予以核销或不予以核销通知,对不予以核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七条被挂牌单位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第十八条对未按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以上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给予被挂牌督办单位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或黑名单。
情节严重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建立挂牌督办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挂牌督办单位应当于年中和年末将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