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相关法条规定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各基层法院,市法院有关部门: 《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提出意见,如该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附件: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规范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活动,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民商事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民商事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指导当事人举证的问题第一条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举证通知书应载明举证期限和举证不能、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仅提供证据,未注明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并制作证据目录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及时予以补正。
第二条准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审判人员负责与原件核对,在核实复印的证据完整清晰后,应在复印的证据上签署或加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说明或印章,庭审中对方当事人对复印的证据提出异议要求核对原件的,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在庭审后进行核对。
第三条二审案件的当事人要求提交新的证据的,应当给予合理举证期限,二审案件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的内容应区别于一审案件,并阐明二审提交新的证据的范畴和指定提供新的证据的举证期限。
第四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一〉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而在答辩期届满后才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据此要求补充举证的;〈二〉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意见,原告针对被告新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三〉由于送达等原因,原告收到答辩状时已超过其举证期限,原告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要求补充举证的;〈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未经庭前交换程序,一方当事人在开庭时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
法院送达工作管理制度

法院送达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送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当事人享有应有的法律程序权利。
第三条法院送达工作分为书面送达和口头送达两种方式,具体送达方式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需求进行选择。
第四条法院应当建立送达工作记录和档案,并严格按照规定保存送达相关材料,确保送达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内容。
第六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遵循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做到公正送达、礼貌待人、高效办事。
第七条法院送达工作由法院院长负责监督管理,具体执行由法院送达工作人员负责。
第八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法院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擅自决定送达方式。
第二章送达程序第九条法院送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收到法院发出的送达文书后,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送达内容,确保准确性;(二)根据送达内容确定送达对象和送达方式,及时办理送达手续;(三)按照法定程序将送达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做好送达记录;(四)送达完毕后,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法院进行送达报告,确保送达过程的追溯性和责任性。
第十条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送达文书和送达记录,不得随意丢失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送达文书的送达期限应当根据法定规定进行,逾期送达应当向法院进行报告并说明原因,以免影响案件处理进度。
第十二条对于送达无法完成的情况,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无法送达的文书,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
第三章送达对象第十三条送达对象应当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为准确送达对象。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送达,应当依法送达给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2012年司考国际三法历年真题——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2011年)74.甲河是多国河流,乙河是国际河流。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4题)A.甲河沿岸国对甲河流经本国的河段拥有主权B.甲河上游国家可对自己享有主权的河段进行改道工程,以解决自身缺水问题C.乙河对非沿岸国商船也开放D.乙河的国际河流性质决定了其属于人类共同的财产【答案】AC【考点】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解析】选项A正确。
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
选项B错误。
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
选项C正确。
国际河流是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选项D错误。
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75.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5题)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答案】BC【考点】国际航空法【解析】根据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76.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关于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多选第76题)A.甲乙两国就界河使用发生纠纷,丙国为支持甲国可出面进行武装干涉B.甲乙两国发生边界争端,丙国总统可出面进行调停C.甲乙两国可书面协议将两国的专属经济区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对此争端拥有管辖权D.国际法院可就国际争端解决提出咨询意见,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答案】BC【考点】国际争端解决方式【解析】选项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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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第1 7卷
( 项规定的有权代其 接受送达 的诉讼代理人 , 四) 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
人送达 。
第 五 条 人 民 法 院 向受 送 达 人送 达 司 法文 书 , 以 送 达 给 其在 中华 人 民 可 共 和 国 领 域 内设 立 的代 表 机 构 。 ’
邮 寄 送 达 时应 附有 送 达 回证 。受 送 达 人 未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签 收 但 在 邮 件
回执 上 签 收 的 , 为 送 达 , 收 日期 为 送 达 日期 。 视 签 自邮 寄之 日起 满六 个 月 , 果 未 能 收 到 送 达 与 否 的 证 明文 件 , 根 据 各 如 且
受 送 达 人 在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领 域 内有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业 务 代 办 人 的 , 该 经
受 送 达 人 授权 , 民 法 院 可 以 向 其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业务 代 办 人送 达 。 人 第六条 人 民 法 院 向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领 域 内没 有 住 所 的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司 法文 书时 , 该 受 送 达 人 所 在 国 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签 订 有 司 法 协 助 协 若
域 内没 有 住 所 的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司 法 文 书 , 用 本 规 定 。 适
第二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司 法 文 书 , 指 起 诉 状 副 本 、 诉 状 副本 、 诉 状 副 是 上 反
本 、 辩 状副 本 、 票 、 决 书 、 答 传 判 调解 书 、 定 书 、 付 令 、 定 书 、 知 书 、 明 裁 支 决 通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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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7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浙高法〔2009〕41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第216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
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一致的;(三)指定举证期间及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五)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六)拟采用拟制自认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作出强制认定的;(七)拟适用拒证推定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强制认定的;(八)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利发生失权效果,或者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
第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后,应当由另一方当事人自己提出反驳主张和理由,包括权利发生、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制约等抗辩。
法官不得帮助当事人提出权利抗辩事由和辩论理由。
第六条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法官不得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释明,亦不得向当事人泄露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的不同意见。
对未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引起争议的重大事项,法官不得释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鲁高法〔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鲁高法〔2019〕59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还是法院:现将《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及三个附件予以印发,为基层法院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实行案件简繁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新的办案模式提供参考。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19日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全省基层法院全面落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山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优化审判资源,基层法院可根据本院案件数量、类型和人员力量等情况,分别设置速裁团队、快审团队、精审团队等不同类型审判团队。
第三条推动网上立案系统、法官一体化工作平台、“分调裁”平台、人民调解平台高效对接,实现诉前调解、简单案件、普通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在平台之间线上分流。
第四条办理民商事案件应当做好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衔接和转化,做到精准识别、精准转换、各归其道。
激活小额诉讼程序和督促程序,优先适用,依法转化。
以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条基层法院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分流办理,先行诉前调解,简单案件速裁,普通案件快办,疑难复杂案件精审。
第六条基层法院应当将类案专办理念贯穿案件分流、办理的始终,根据受理案件的数量、类型,由专业化团队审理类型化案件,实现案件分流类别化,案件审理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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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的相关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84条
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第90条
第八十一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第八十二条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三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八十四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八十五条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
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七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诉讼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九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九十条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1条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九条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5条、第11条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第十七条留置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送达人员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
(二)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拒收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
第十八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
这里的“基层组织”,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还可包括基层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服务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
上述组织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送达人员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员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对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但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对情况紧急,不具备拍照或录像条件的,须由法院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