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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探究中国资产证券化立法若干问题-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探究中国资产证券化立法若干问题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产生于20 世纪70 年代末的美国,它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把流动性较低的资产转换为证券的形式,再转卖给投资人而使得资产得到流通。

资产证券化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而广泛运用,并形成了庞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且有相当多的国家通过修法或专门立法的方式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调控。

目前,中国也在推行资产证券化,其发展势头迅猛,到201X 年,在全国范围内共发行1386 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涉及金额达5930.39 亿元。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尽管201X 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但这些法规不仅层次较低,而且适用范围过窄,显然制约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须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高层次立法,并使其得到全方位的适用。

本文拟就中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原则、模式选择以及基本内容予以探讨。

一、资产证券化立法原则对于资产证券化立法原则而言,它是指既能够对资产证券化关系及规律进行深刻揭示、也能够对资产证券化立法进行科学指导和起到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资产证券化立法原则不仅是对资产证券化立法本质与灵魂的体现,而且是对资产证券化立法价值与基本精神的体现。

从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原则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应包括四方面原则:(一)协调性原则从法律体系内部来看,其协调性是更好地发挥自身调节功能的必然要求。

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首先应该是一个立法问题,然后才是实际运行中需要落实的问题。

从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对资产证券化发展造成障碍的法律规则广泛分布于《公司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破产法》《合同法》《会计法》以及税法等法律中,虽然中国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但从本质上看仍属于比较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家。

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理论及实务操作

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理论及实务操作

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理论及实务操作
洪毅诚
【期刊名称】《福建金融》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本文介绍人寿保险厦门市分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探讨关于保单质押贷款的前景及市场需求;保单质押贷款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营销推广方案的配合、市场细分和定位;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该项业务的定位、利弊分析及改进方向。

【总页数】2页(P42-43)
【作者】洪毅诚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福建厦门36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2
【相关文献】
1.保单质押贷款风险相关分析 [J], 于倩倩
2.保单质押贷款激增传递的市场新变化 [J], 李海洋
3.保监会:规范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J],
4.保单质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浅析 [J], 杨晓磊;郑昊;高垒;杨明喆
5.保单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中保险公司的角色评析及建议 [J], 顾芳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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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范例

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范例

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范例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金融监管;宏观效益一、我国资产证券化概述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与世界金融市场的接轨,面对国际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和完善的发展布局、结构和管理模式,我国的金融机构也积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开展业务以寻求发展的契机。

开发新兴业务是银行间的竞争之策,而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业务受到国内外银行的关注,资产证券化也必将成为国内外银行发展的核心业务,更是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即期流动性但是可以带来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银行的贷款或者是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形成资产池,并依托其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一种融资活动。

资产证券化目前的发展,按照被证券化的资产种类不同,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资产证券化中的中介服务问题我国资产证券化中介服务存在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多方参与主体,各个提供中介服务的主体的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誉程度影响着证券化产品被投资者认同的程度。

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涉及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等。

就我国目前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行为较规范,但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相对较落后。

资产评估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评估管理尺度不一、政出多门;机构过多过乱,业内秩序较混乱,存在同业不正当竞争现象;重复收费。

资信评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机构信誉及独立性差;投资者对资信评级机构认识不足。

(二)资产证券化供给方面的问题(三)资产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税务问题是资产证券化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因为税收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链条中,直接决定了各参与主体的投融资成本,因此,成为影响证券化效率的关键因素。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税务主要涉及三个环节:一是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转移到SPV 机构;二是SPV机构作为证券发行证券之后经营证券化资产时是否作为证券主体缴纳税金;三是投资者是否作为纳税主体缴纳税金。

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相关会计问题的探讨

关于资产证券化及相关会计问题的探讨
然 而在 这 个过 程 中还 存 在 一 定 的 问题 ,本 文主 要 针 对 资 产证 券 化 以及 其 带 来 的相 关会 计 问题 进 行 相 关 探 讨 。 关 键词 :风 险 与 报 酬 ;资 产证 券化 ;金 融合 成分 析
引言
程可能会 出现 很 大 的差 别 。是 矛盾 的,执 行过 程 可 能 会 出 现很 大 的 会 的 进 步 ,我 国 的 资 本 市 场 也 得 到 了不 断 完
善 。而资产证券化在市场 中占据 了很重要的部分 ,不但可 以使得资本 的 需求供给 问题得到平衡 ,而且能够促进企业财务方面 的发 展。而它相应 的可能也会带来一些会 计问题 ,例如会计 确认 、会计报 表合并 等问题 , 所 以 对 于 处 理 相 关 的会 计 问题 应 该 进 行 重 视 。 资 产 证 券 化 ( 一) 定义。所谓 资产证 券化 … ,就是把资 产转化成 证券 的过程 以 及技术 ,它包含了 “ 一 级证 券 化” 以及 “ 二 级证 券化 ” 这两 种 形式 。 可以将资产证券化详细 的定义为 :将一些缺乏流动性 ,然而 又有预期 的 稳定的资产集合到一起 ,形成一个总的资产 ,再通过对其 内部 的结构进 行相应的规划 ,将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带来的收益结合起来 ,进 一步转 化成 能够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出售 、并且可以流通的证券 ,并且对 其加 以 融资的这个过程就叫做资产证券化。 ( 二) 资产证券 化作用。第一 ,可以提高 收益率 J 。由于资产 证券 化的使 用 ,能够使得那些缺少流动性的资产转变成可 以流通 的证 券 ,然 后对 发行的证券能够将现金提前收回来 ,这样就使得资产的流动性 大大 的提 高了。通过对资产的证券化 ,企业 不需要 等到应 收账款 已经 到期了 或者 收益取 得的时候再进 行转让 ,而是在之前 就可以将它转让 ,然 后把 获得 的资金用到经营之中 。这样 ,可以使得资产的周转时 间变短 ,并且 资产 的收益也会大大的提升。 第 二,降低融 资成本 j 。资产证券化的总融资成本 ,和传统 的融资 比起来 是比较 低的。这是 因为 ,首先资产 证券化 通过 的交易结构 以及信 用 的提 高方式 ,使得证券 的发放 条件得 到了改 善。其 次 ,对于资产 证券 化来说 ,它费用的项 目虽然会 比较多 ,但是各项费用以及交易 总额的 比 率 相 对 来说 还 是很 低 的 。 ( 三) 资产证券化 意义。通过资产证 券化 的方式 ,能够 给企业 带来 很多 的好处 。首先 ,这种 融资当时能够使 得企业 的工资成本得到有 效的 降低 ,从 而减 少了信 息不 对称的问题。其 次 , 这对 于企 业的资产 和负债 管理也 有着很 大的好 处。企业通过对到期贷款的转让来 对有价 的证 券进 行有效 的调 节 ,从 而使得 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较为科学。并且 ,这 种融 资方式 还能够使得 一家公 司的税 收标准之间存 在一定 的差异 ,公 司可以 根据 自身的利 益来对 债券 或者股 票的税 收标准进行选择 。 二 、相 关 会计 问题 ( 一 )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能够对 风险进行 转移 ,并 且进一 步的 创造 出信用 ,提升本 企业 流动性 的融资技 术。通 过对 于资产证券化 的实 施 ,发起人 能够使得 融资的对象 更多 、融 资的时 间也可 以相对 的提 升 。 对于发起人来说 ,证券化行 为实质上需要对作 为销售处 理还是对融 资处 理进行担保 的过程进行考虑 ,这是他们需要关心 的最重要 的问题 。 按 照资产证券 化作 为融 资 、或 者 出售 处理 ,有这 样两种 判 断 的标 准 』 :首先是和证券化的资产有关系的一些风险 ,以及它的收益有 没有 进行转移 ,这就是所谓 的风险和报 酬分析 法。另外一种 方法是金融 合成 分析法 ,主要是来确定证券 化的资产 的控 制权有 没有被转移 。 传统 的分析法 中,对 于会计确认 的主要方式就是找 到证券化结 构中 占据主导地位 的合约 ,然后 根据他 的特征分析 出发起人 有没有保存 着已 经转让 的资产 ,实 际上用所 有的风险和收益来对 交易进行判断 。然 而使 用这种方式进行会计确认 ,人们 能够使用 一些技术设计 出较为复杂 的合 约结构来达 到外部处理 的 目的,所 以它存 在一定 的风 险。 第一 ,在一些简单 的交 易中,对于某项资产进行 了控制 ,也会 相应 的对其所带来 的风 险有一定 的责任 。而对 于复杂合约 ,会使 得控制权 和 风 险 以及 收 益 权 之 间互 相 分 离 。 第二 ,在风 险和报酬分 析法 中,对 于实质上 的判 断和实际 的执 行过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论文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开行所讲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针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探讨全文如下:信贷资产证券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具有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盘活信贷存量、分散信贷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

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势头如此迅猛,我国应在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建立宏观监管政策,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1.1法律体系不完善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其交易过程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存在的风险比一般金融工具更大,需要更加完善的监管政策来进行指导规范。

而自我国设立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指导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多是办法、规定、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虽然也颁布了部分法律法规,但仍没有建立起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和流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道路的健康发展。

1.2基础资产较为单一2013年,我国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公司信贷资产、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4类,发行金额占比分别为74.87%,13.18%,7.05%和4.900Ic,公司信贷资产的规模占据绝对优势,而且多为大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规模仅占比0.68%, 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飞速发展,在产品种类上进行了创新,出现了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等新产品,但是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金额占比仍高达90.42%,基础资产较为单一,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

《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

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国内外文献综述1.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资产证券化(ABS)是由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住房抵押证券(MBS)演变而来的,20世纪80年代得到了蓬勃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亚洲市场逐渐引入资产证券化。

这也使得外国对资产证券化的分析研究远远领先于中国。

Jobst(1975)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通过证券化,融资方的资产信用可以直接提供给资本市场,而不是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Thomas(1999)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即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通过债权进行证券化融资是一种不错的手段,同时也可以降低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成本。

Schwarcz(2002)提出在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参考资产差异特征,区分不同种类,分离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其形成的现金流在资本市场上融入资金,融资成本通常小于股权融资。

在租赁资产证券化角度,Sudhir P.amemba(2000)分析研究了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论述了融资租赁业对社会经济的宏观效应。

Charles W.calomiris和Joseph R.Mason(2004)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深入研究,对融资租赁业证券化提出了建设性构想。

通关开展对融资租赁业资产证券化的系统分析,建立操作模型。

外国对资产证券化行业领域的分析从含义、原理与交易结构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探索研究到更为细微的层面,对资产支持证券化的研究更为细致,这也表明国外资产证券化在理论和实践方面更加成熟。

在资产证券化的动机方面,Charles W.calomiris(2004)发现企业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拓宽融资渠道。

Shawn D Halladay(2005)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缓解融资压力,从而缓解自身融资困难。

在信用增级方面,Fabozzi&kothari(2011)认为企业可以通过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提高产品的信用评级,减少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讨论综述

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讨论综述

我国资产证券化问题讨论综述付 敏(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近30年来,资产证券化问题一直受到国际金融界的普遍关注。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金融机构和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也逐渐升温。

2005年3月21日,央行宣布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分别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与住房按揭证券化工作。

4月20日,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正式颁布,这标志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迈出重要一步。

对于资产证券化特征、推行的意义、存在的风险和法律障碍、完善建议及其未来发展,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和探索,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见解,笔者就此做一个综述。

一、推行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作为备受国际资本市场推崇的资产证券化,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有何现实意义呢?李建华认为,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一是可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流动性;二是优化了资产负债结构,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给社会投资者;三是获得新的融资渠道;四是增加服务费收入,提高盈利能力。

对于投资者来说,一是增加了投资品种的选择;二是投资风险相对较低,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收益率,风险又低于股市;三是税收优惠,收益从发起方转移到投资者过程中不二次征税,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

[1]陆烨彬、吴应宇认为,除了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益处外,推行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缓解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的压力,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大部分投向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过度负债问题,融资方式也以间接融资为主。

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把银行持有的大量贷款,通过技术处理转化为可分割转让的证券销售给投资银行或其他投资者。

这样,由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有企业的单一债权人,变成由众多的投资者共同享有债券或持有债务企业股权。

由此企业用新债券融资或股权融资归还银行贷款,既缓解了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改善了资本结构,同时也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此外,由于债权变为流动的产权,还有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ABS)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ABS的运作过程中,信用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

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一)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不健全当前,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存在明显的不足。

部分企业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团队和有效的评估模型,导致对资产池的信用风险评估不准确,无法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点。

(二)信息披露不透明在ABS的运作过程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当前一些融资租赁企业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问题,增加了投资者的决策难度和风险。

(三)法律监管与政策支持不足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相关的法律监管尚不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使得市场在应对信用风险时缺乏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三、对策研究(一)完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建立专业的风险评估团队,引入先进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技术手段,对资产池进行全面的信用风险评估。

同时,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控制。

(二)加强信息披露透明度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投资者也应提高自身的信息分析和判断能力,以降低投资风险。

(三)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完善的政策体系以支持市场的发展。

同时,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为市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激励机制。

此外,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ABS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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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观点保单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相关问题初探2016 年 3 月 31 日,随着“太平人寿保单质押贷款债权支持1号专项计划”的成立,我国保单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正式“破冰”。

作为寿险行业领先的公司之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太平人寿”)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率先实现了“被动”保单质押贷款资产转换为“主动”投资资产,成为内地寿险业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全新尝试。

尽管本次太平人寿专项计划产品发行规模仅 5 亿元,但是对于目前已经达到 2000 多亿元的保单质押贷款存量资产的市场来说是一次全新试水,未来前景可期。

作为本次专项计划的法律服务方,中伦全程参与并促使专项计划破冰发行。

在此基础上,我们针对此破冰之经验进行总结梳理,以飨诸君,望共同探索保单质押贷款为基础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品种产品。

一、基础资产——保单质押贷款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底层基础资产,保单质押贷款系指投保人将其所持有的具有贷款功能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向保险公司进行质押并申请贷款,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按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目前相关规定,经我们梳理,关于保单质押贷款的主要法律法规及适用条款包括如下:(点击图片,可放大查阅)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保单贷款实践,保单质押贷款具有如下特征:(1)该等贷款系由保险公司发放;(2)该等贷款的质押标的为保单现金价值,并非保单本身;(3)相关保单需具有贷款功能,即在保险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可将相关保单现金价值质押并贷款;(4)贷款金额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二、保单质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法律可行性鉴于保单质押贷款的特殊性,在保单质押贷款作为创新基础资产难免存在各种疑义,其法律属性方面疑义尤甚。

根据实践经验,以下两个法律疑义最为关键。

(一)权利凭证的困惑鉴于基础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为保单现金价值质押,其应属权利质的范畴,而根据一般质权原理权利质需交付权利凭证,而保单质押的权利凭证何在?一般情况下,权利凭证的产生基于两种途径:即法定产生与约定产生。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对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而言,由于其具有特殊性,且法律法规规定了其具有权利凭证,因此其权利凭证属于法定产生。

而对于部分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其权利凭证形式的权利而言,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以形成其权利凭证,则该等权利凭证属于约定生。

于保金价而言,由于行有效的法律法并未其利凭行定,且相关当事人亦未其利凭形式行定。

因此,我,保金价并不存在利凭,从而致其押亦无交付利凭。

(二)立与登从法律属性而言,保金价押系属于一种利押,根据《物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定“ 人或者第三人有分的下列利可以出:⋯⋯(七)法律、行政法定可以出的其他利”,因而由于投保人保金价的利系一种金求,故适用上述物法兜底定并合法理分析保金价具作利押的适格性。

不如此,作保行行政管机构,保会亦多次行文明确保押款的有关及,故从管和践方面亦佐了上述判断。

就保押登而言,目前法律法面并未就保金价押登作出明确定,但根据保原理,由于保金价系由保公司所并留存于保公司管理,故保金价的自保公司同意投保人的出申并署有关法律文件即告立,其法律意上的登当理解保公司在其核心系中所作出的有关性。

三、保押款券化品构一般而言,就保押款券化目而言,其主要交易构如下所示:(点击图片,可放大查阅)上述流程大体分为如下步骤:(1)认购人通过与管理人/受托人签订《认购协议》并缴付认购资金,管理人 /受托人设立并管理 SPV ,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 /受益凭证,成为资产支持证券 /受益凭证持有人;(2)管理人 /受托人运用 SPV 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资产转让方)保单质押贷款债权资产;(3)管理人 /受托人委托基础资产转让方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由其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为SPV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4)托管人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管理SPV 账户,执行管理人 /受托人的划款指令,负责办理SPV 名下的相关资金往来;(5)管理人 /受托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 /受益凭证持有人。

四、基础资产层面法律难点解析由于保单质押贷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其作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基础资产时,应主要关注以下难点:(一)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同一性就保险公司部分保单而言,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形。

针对此类保单,若投保人拟以此为基础申请贷款,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若其未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则将导致其无法办理转让或质押。

在此情形下,一般要求借款人(投保人)在申请质押贷款时均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二)主债权与附属担保权益的可转让性基于资产证券化项目的逻辑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基础资产的主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均须具备可转让性。

于保单质押贷款而言,由于该种业务在兴起之时未考虑过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操作,所以在保单质押贷款相关条款中大多未包含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可转让的表述。

在此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理解,于主债权(即贷款债权)而言,保险公司有权将其贷款主债权进行转让。

但对于附属担保权益(即保单现金价值质权)而言,其是否能直接转让,需区分以下不同情形。

(1)最高额质权的可转让性部分保险公司对于保单现金价值质押的表述存在被认定为最高额质押的情形,如“借款人(投保人)以下述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质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同时又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可在最高可贷额度内申请新增贷款。

于此约定,该等质押将被理解为一种最高额质押。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约定最高额抵押债权可以在决算期(即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被担保债权发生期的截止日)届满前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前提下,如果将主债权转让,相关附属担保权益将不得转让,则被转让的主债权存在脱保风险。

基于此,我们认为,就最高额质权的转让而言,在不存在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部分主债权转让的,将亦会导致该等主债权存在脱保风险,即保险公司主债权转让的,其最高额质权并不一定随之转让。

为资产证券化之目的,在相关保单质押贷款存在最高额质押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就有关问题进行修订或在交易结构安排中作出妥善安排,使得附属担保权益的转让具备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2)非最高额质权的可转让性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同时,《物权法》亦未对非最高额权利质权的转让作出特殊限制性规定,在此情形下,我们理解,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作为非最高额权利质权而言,在主债权转让时,其将随之转让,无相关当事人另行明确定。

基于此,若判定保押款中的押非最高利押的,在款主,利将一并。

(三)保押款本金占保金价的比例于基零敞口的需求,确保保押款不穿保金价,格控制,且根据《中国保会关于一步完善人身保精算制度有关事的通知》第四条定“保公司提供保款服的,保款比例不得高于保金价或价的 80%”,据此,在保押款券化目合格准置,均需要求每一保押款金不得高于保金价的比例。

(四)基不存在其他利的根据《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券化管理定》第二十四条定“基不得附抵押、押等担保担或者其他利限制,但通划相关安排,在原始益人向划移基能解除相关担保担和其他利限制的除外”,同,根据《支持划管理行法》第八条定“基当足以下要求:⋯⋯(三)没有附抵押、押等担保任或者其他利限制,或者能通相关安排解除基的相关担保任和其他利限制”,一般情况下,管机关要求基之上不有任何利担,以达到“ 属明确”的要求。

但若相关基之上已定了相关权利负担的,则在基础资产转移之前能够解除相关限制的,亦为监管机关所允许。

(五)关于保单质押贷款展期的问题实践中,保单贷款存在允许保单质押贷款进行展期的情形,如“若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贵公司将共同认可借款进入展期处理,每次借款展期期限自前一次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六个月”,据此,保险公司明确约定了展期的处理方式。

相关保单质押贷款在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SPV 后,若其进入展期处理,保单质押贷款期限将相应延长,且在原贷款期限(六个月)到期之日,将无任何现金流归集。

于资产证券化项目而言,展期的约定将导致评级机构对现金流无法进行准确的测算,且无现金流归集亦将导致SPV 于约定兑付日无法按期兑付,会对计划造成实质障碍。

因此,对于入池的保单质押贷款而言,其将不能存在贷款展期的约定。

操作中通常需要对底层保单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甚至涉及核心系统改造等问题,或者在产品层面妥善设置有关特殊结构和安排以避免或缓释有关风险。

(六)关于保单退费的问题在保单质押贷款发放后,存在保单项下相关险种发生生存给付、理赔给付及其他退费的情形,此时,根据相关《贷款协议》约定及保险公司操作惯例,一般要求被保险人用此部分退费先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有剩余部分,再行支付至被保险人。

据此,保单质押贷款纳入基础资产池后,即使发生相关给付、退费情形,由于该部分退费会直接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此不会对入池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关于保单涉诉导致相关权利受限的问题在保单质押贷款发放后,若发生由于保单涉及诉讼而导致保单相关权利的行使受限的情况。

此时,对于已经发放的保单质押贷款而言,由于保单现金价值仅系质押标的,且保单质押贷款法律关系相对独立于保单法律关系,因此,保单相关权利的受限并不一定会导致保单质押贷款的减损,亦不一定导致保单质押贷款受限,仅系质押标的受损。

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对于保单现金价值的质权具有优先性,因此,该等保单权利受限不一定会对保单质押贷款的本息偿付造成实质影响。

五、产品层面法律难点解析(一)服务机构的更换由于保单质押贷款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质押担保,且该等保单现金价值系由保险公司掌握,所以,基于此种特性,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保险公司将具有不可替换性。

因此,于保单质押贷款资产证券化项目而言,与其他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显著区别即在于其资产服务机构不得被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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