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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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资产证券化 案例

国企资产证券化 案例

国企资产证券化案例
国企资产证券化是指国有企业将其资产转化为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国企资产证券化的案例:
1. 中国石化资产证券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石油化工企业之一,曾于2014年发行了总规模为200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该证券化产品由公司的一系列资产包组成,包括石油储备、石化设施和产业基金等。

2. 中国铁建资产证券化: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是中国最大的铁路建设企业之一,曾于2016年发行了总规模为100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该证券化产品由公司的一系列项目资产包组成,包括铁路线路、桥梁和隧道等。

3. 中国华能资产证券化: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能)是中国最大的能源企业之一,曾于2017年发行了总规模为300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该证券化产品由公司的一系列电力发电项目资产包组成,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和风电场等。

4. 中国国电资产证券化:中国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国电)是中国最大的电力企业之一,曾于2018年发行了总规模为500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该证券化产品由公司的一系列电力发电和配电项目资产包组成,包括火电厂、水电站、变电站和输电线路等。

这些案例表明,国企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多元化融资
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将资产转化为证券化产品,国企可以实现快速融资、优化资产配置和降低融资成本的目标。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些特定的资产(如债务、贷款、租赁收入、抵押品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从而将这些资产转变为流动性更强、风险更低的投资工具。

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为资产持有者提供融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同时也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资产证券化的案例,来深入了解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和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案例。

某地产开发商拥有大量的房地产项目,但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新项目的开发。

于是,该开发商将自己名下的一部分房地产项目打包成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这些证券后,开发商获得了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而投资者则获得了与房地产相关的稳定收益。

这样一来,开发商获得了融资,投资者获得了投资机会,而房地产项目也得到了更好的流动性。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的案例。

一家汽车金融公司拥有大量汽车贷款资产,但需要更多资金来发放新的汽车贷款。

该公司将一部分汽车贷款打包成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这些证券后,汽车金融公司获得了资金,用于新的汽车贷款发放,而投资者则获得了与汽车贷款相关的收益。

这样一来,汽车金融公司获得了更多的资金用于业务发展,投资者也获得了投资回报,而汽车贷款资产也得到了更好的流动性。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案例。

某娱乐公司拥有多部影视作品的收益权,但需要资金用于新的影视项目的制作。

该公司将自己名下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的收益权打包成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这些证券后,娱乐公司获得了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制作,而投资者则获得了与影视作品收益相关的投资回报。

这样一来,娱乐公司获得了新项目的资金支持,投资者也获得了投资机会,而影视作品的收益权也得到了更好的流动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对于资产持有者、投资者以及资产本身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资产持有者提供了融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同时也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

城投资产证券化案例

城投资产证券化案例

城投资产证券化案例城投资产证券化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将自有资产进行分包、打包、转让,发行证券化产品并上市交易,以实现融资的一种方式。

下面列举了10个城投资产证券化案例。

1. 北京市城投资产证券化项目:该项目是中国城投市场上的首个证券化项目,于2014年成功发行。

项目旨在通过将北京市政府的一部分资产进行证券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2. 上海市城投资产证券化项目:上海市政府通过将自有资产进行打包、转让,发行证券化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该项目成功发行后,为上海市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融资渠道。

3. 广州市城投资产证券化项目:广州市政府通过将自有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证券化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该项目成功发行后,为广州市政府提供了融资渠道。

4. 深圳市城投资产证券化项目:深圳市政府通过将自有资产进行打包、转让,发行证券化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该项目成功发行后,为深圳市政府提供了融资渠道。

5. 成都市城投资产证券化项目:成都市政府通过将自有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证券化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该项目成功发行后,为成都市政府提供了融资渠道。

6. 杭州市城投资产证券化项目:杭州市政府通过将自有资产进行打包、转让,发行证券化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该项目成功发行后,为杭州市政府提供了融资渠道。

7. 武汉市城投资产证券化项目:武汉市政府通过将自有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证券化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该项目成功发行后,为武汉市政府提供了融资渠道。

8. 天津市城投资产证券化项目:天津市政府通过将自有资产进行打包、转让,发行证券化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该项目成功发行后,为天津市政府提供了融资渠道。

9. 南京市城投资产证券化项目:南京市政府通过将自有资产进行证券化,发行证券化产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资产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资产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
资产证券化开展概况
ABS起源于美国,距此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还只是刚刚起步,虽 然最早出现于2002年,但真正受到政府支持是2005年,而后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 爆发而停滞。当前中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创新时期,未来资产证券化开展将加速。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两大类:





产 证
主要缺点 规模受限




发行规模不计短券中票额度
规模及评级不受主体信用及 偿债能力的限制; 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出表,不 增加负债率;
审批速度快
只适用于上市公司
流动性不足,融资成本略高
短期为主,融资成 本高,规模受限;
-5-
1.3 企业资产证券化与相似融资品种比较
项目
保险债权计划
信托计划
资产支持票据(ABN)
待发行
18.5 16.3 19.02
3+2 2.25
1.75 -7-
1. 5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最新政筹划态
2021年8月,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方案发行,意味着07年之后因次贷危机而停滞的资产证 券化业务重新开闸。
比较于以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新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根底资产种类更丰富:第二批试点的出现了公园门票收入,金融资赁资产等新的种类。
பைடு நூலகம்









实 施
-13-
2.1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操作环节
设立SPV的目的: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 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

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案例

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案例

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案例国内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具有一定收益和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发行证券产品,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和流通的一种金融创新方式。

下面列举了10个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案例。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抵押贷款的利息和本金回收。

2. 汽车贷款证券化:将汽车贷款资产打包并发行证券产品,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取汽车贷款的利息和本金回收。

3. 信用卡账户证券化:将信用卡账户的应收账款打包成证券产品,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取信用卡账户的利息和本金回收。

4. 学生贷款证券化:将学生贷款资产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学生贷款的利息和本金回收。

5. 商业房地产租赁证券化:将商业房地产租赁权益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商业房地产租金收入。

6. 医疗账户证券化:将医疗账户的应收账款打包成证券产品,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取医疗账户的利息和本金回收。

7. 政府项目收益证券化:将政府项目的收益权益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政府项目的收益分红。

8. 公司债权证券化:将公司的债权资产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公司的债权利息和本金回收。

9. 软件版权证券化:将软件版权的收益权益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软件版权的使用费。

10. 能源资源证券化:将能源资源的开采权益打包形成证券产品,发行给投资者。

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证券产品,获得能源资源的开采收益。

以上是国内资产证券化的10个案例。

这些案例体现了资产证券化的多样性,不仅涵盖了金融领域的贷款和债权,还包括了商业房地产、政府项目、软件版权和能源资源等领域。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也为资产持有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业务简介与案例分析报告

资产证券化业务简介与案例分析报告

资产证券化业务简介与案例分析一、业务简介(一)定义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即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

1、基础资产从法律属性上讲,可分为债权、受益权、信托受益权。

其中,债权类资产主要有银行贷款、应收账款、应收租赁款、小贷公司消费贷款等;收益权主要有景区门票、水电气热收费权等;信托受益权则包含资金信托受益权、财产权信托受益权。

能够用于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必须是权属清晰,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或者可特定化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基础资产应当是满足《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管理畴的资产。

2、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是以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收为支持的,通过一系列的增信措施来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流回收的确定性,不仅可以提升产品信用,确保产品顺利发行,同时还能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发行人筹资成本,增加资产支持证券市场流动性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增级方式分为部增信和外部增信两种。

部增信方式主要包括优先/次级结构安排,利差支付、超额现金流覆盖、超额抵押设置、信用触发机制、保证金和现金储备账户等;外部增信则包括独立第三方担保、差额补足、资产池保险、流动性支持等。

3、主要关系人原始权益人/融资人:基础资产的原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向SPV/SPT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有提高资本充足率、腾挪信贷规模及补充流动性的需求,非金融机构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有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财报的需求。

资产服务机构:一般为原始权益人。

计划管理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法律案例分析(3篇)

资产证券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逐渐成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收益的资产,通过结构化设计,将其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本文以某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概述某城市为改善交通状况,决定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该项目投资规模巨大,资金需求量大。

为解决资金问题,项目公司决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

项目公司将其拥有的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收益权凭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法律问题分析1. 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转让是核心环节。

本项目涉及的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存在以下法律问题:(1)转让合同效力:项目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规定,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2)转让标的合法性: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转让标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

2. 资产转让的审批手续问题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本项目涉及国有资产,需办理审批手续:(1)项目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

(2)转让国有资产是否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

3.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合规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发行过程中,需符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产品发行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产品发行是否符合投资者保护要求。

4. 风险控制问题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以下风险:(1)基础资产风险:高速公路收费收入受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信用风险:投资者对项目公司信用状况担忧,可能导致产品发行困难。

(3)流动性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较差,投资者可能面临难以变现的风险。

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

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

资产证券化经典案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手段,通过将特定资产通过成立特殊目的载体而转化为可买卖的证券产品,并通过市场上的投资者进行购买和交易,从而实现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的目的。

在金融领域中,有许多经典的资产证券化案例,对于了解和学习资产证券化的机制和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几个经典的资产证券化案例。

一、美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美国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最早也是最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案例之一。

在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美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一次大规模的繁荣期。

越来越多的人购买房地产,需要融资购买居住房产,而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却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于是,一些具有创新意识的金融机构开始将房屋贷款转化为证券产品进行交易。

通过将大量的房屋贷款进行汇集,成立特殊目的载体(SPV),将所持有的贷款拆分为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并通过发行这些证券产品进行融资。

这样的资产证券化创新带来了多重好处。

首先,它提供了额外的流动性,使得投资者可以更容易地购买和出售房地产贷款相关的证券产品。

其次,通过将贷款进行拆分,不同风险等级的证券产品可以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从而拓宽了投资者的来源。

最后,证券化使得原本分散在各个金融机构的贷款得以集中化,提高了债券的规模和效益。

然而,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2008年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次贷危机中,由于信贷标准过于宽松和债务的高风险特点,一些证券化的抵押贷款出现违约,导致整个金融市场陷入危机。

二、汽车贷款证券化与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类似,汽车贷款证券化也是一种常见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汽车贷款可以通过证券化方式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资产流动性和融资的目的。

汽车贷款证券化的优势在于满足了消费者购车的融资需求,并提供了额外的投资机会。

通过将大量汽车贷款进行汇集,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产品,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参与,进一步推动了汽车消费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如今,汽车贷款证券化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常见金融产品,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都将其作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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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介绍及典型案例介绍“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

”这句华尔街的名言有望在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变成现实。

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该规定的部分修改内容不仅可能进一步推动券商资管业务升级发展,也有可能对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泛资产管理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本篇报告试图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并就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及典型案例予以展示,希望能够为我司今后相关业务开展提供借鉴指引。

第一篇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概况 1.资产证券化业务定义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各种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进行资产转化的机构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信贷资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等,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组合(基础资产),出售或信托给特定的交易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收回购买基础资产支付的资金。

受托人(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基础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进行基础资产流动性与风险管理的工具,也为广大非金融机构的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一条现实的可行路径。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主要集中于与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证券公司过去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更多集中于对企业资产进行证券化。

不过,根据2013年2月26日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券商开展此类业务的运行模式与资产范围均有了颠覆性的重大突破,对泛资产管理行业未来业务的开展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

2.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运作流程简介一次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向原始权益人购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3|买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图1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交易结构图具体操作步骤:(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2)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3)资产的真实出售(4)信用增级(5)信用评级(6)发售证券(7)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3.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的重大变化解读(1)法律属性转变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第一条明确指出本业务的上位法之一包括《信托法》,并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专项计划资产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

”以上规定将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属性明确定位于信托关系,无疑是重大的立法突破。

这对于券商未来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也势必会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形成巨大冲击。

不过由于此次新规属于征求意见稿,未来的最终文件能否仍然支持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托关系的法律属性,而这样的规定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本文对此持保留意见。

根据去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而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因此券商资产证券化新规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定位于信托财产而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客户资产,有与上位法规定冲突之嫌,存在较大瑕疵。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基础应当是计划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关系,专项计划作为券商的一个客户理财项目,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所以专项计划是不能作为基础资产受让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4|的。

即便证监会最终的正式文件支持本征求意见稿中的此项规定,但由于证监会部门制度的效力级别相对较低,如果在计划存续期内券商或原始权益人真的出现破产情况,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相关财产执行,投资者利益仍有较大可能性受到损害。

(2)基础资产范围扩大原《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的基础资产范围仅包括“企业资产”,而此次新规大大扩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深度与广度,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

新规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此外,还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

其中,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与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三大资产类别当属此次新增基础资产的亮点。

首先,此次新增的信贷资产其实为信托公司当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基础资产,未来信托与券商在此类资产的业务开展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

但是,由于市场容量很大,据相关统计,银行目前可供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规模高达几十亿元规模,而目前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的总规模从2005年至今只有800亿元左右(如表1所示),如果银监会后期取消信托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规模限制,券商因此形成的竞争相对有限。

表1截至2012年末信托公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统计表其次,此次新规新增了信托受益权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信托公司可能从中大受裨益。

欠缺信托流动平台与机制是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难题,此次新规的修订可能使得该难题得以解决。

该规定也为信托与券商在未来业务开展方面提供了巨大的合作空间,其中部分金控集团下的信托公司以及控股券商的信托公司如果能在此方面加强合作整合各方优势,则可以发挥更大的协同效应优势。

最后,此次新规新增了商业物业等不动产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这对于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在中国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支持。

然而,即便券商专项计划的资产属于信托财产,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资产可以通过证券化的形式在证监会的多个平台流通转让,REITs业务在中国的落地实施仍然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其中最主要的障碍当属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配套制度的缺失。

但是,当前部分制度的障碍并不影响券商对于此类业务的理论研究与项目储备。

目前,部分大型券商已初步设计完成REITS相关产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5|品,并已与监管部门进行多次沟通。

证监会也在近期表示,将稳步推进REITs研究工作,争取尽快出台REITs管理办法。

如果制度的障碍一旦扫清,前期准备充分的券商有望迅速抢占市场,获取先发优势。

信托公司在传统房地产信托项目开展方面已具备丰富的运作经验与成熟的管理模式,但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空间相对有限,如果能朝基金化的模式转型对于信托公司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信托公司当前可以有针对性的加强此类业务的理论研究与资源储备,为未来业务的开展做好战略准备。

(3)降低了业务门槛为更多证券公司能够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此次新规取消了有关证券公司评级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此外,考虑到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有关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新规未对证券公司在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设立专项计划和担任管理人作禁止性规定。

因此,对于参股控股券商的信托公司可以发挥先发优势,积极推动旗下券商申请此类业务资格,以利于未来双方在相关业务中合作创新。

(4)强化了流动性安排新规第六条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即证券公司可以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性服务。

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

由于信托受益权也属于可证券化的资产支持证券之一,并且,根据新规第四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发行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本新规为信托产品的流动机制落地提供了制度支持,这也可能有助于银监会在后期推进信托产品在银行间交易场所与平台流通。

第二篇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典型案例运作分析根据此次新规修改的内容,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可涉及的基础资产范围十分广泛,从企业应收款到信贷资产,从商业不动产到基础设施收益权,这其中既包括过去已经开展过的成熟业务模式,也包括未来可能拓展的新型业务类型。

本文在此仅举基础设施收益权这一例,希望对信托公司未来业务的开展有所启示。

1.券商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基础设施类项目中的运用传统的基础设施类信托项目融资方式是以资金需求方的整体信用状况为基础的,但由于不少地方平台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是十分透明,该类项目更多还是依靠当地政府的信用为基础。

由于四部委“463”号文针对地方政府对于项目担保承诺的限制,传统基础设施项目的信用基础受到了较大冲击。

另一方面,由于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且具备前期经营不稳定和低现金流等特点,投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研发报告2013年第3期(总第3期)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6|资方出于谨慎的原则,往往会低估其基础资产价值,使得企业往往会遇到“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但是,券商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信用基础,而与融资企业及相关政府的信用状况相关度较小。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基础资产具备未来稳定现金流的特点,通过将这部分资产进行组合,就能使得这些流动性差的资产也能够进入到金融市场上得以流通,大大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解决了一些耗用巨额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水处理厂、水厂建设项目等)的资金回收问题。

表2城市基础设施的分类和可证券化项目表非经营性资源(公益性项目) 经营性资产(可证券化项目)城市一般道路、主要桥梁、隧道、路灯、公共绿地、防洪排涝设施的修建供水、燃气、供热、给排水设施、地铁、收费道路、地区性桥梁、社区运动设施、停车场等不过,并非所有能够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都适合进行证券化(如表2所示),该类业务的证券化必须以具备稳定资金回报途径的项目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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