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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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 吴仁碧

刑法(分论)   吴仁碧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第一节 ♦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 一、概念和特征 ♦ 1概念 概念 ♦ 2特征: 特征: 特征 ♦ ①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政 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
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等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 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等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 ♦ ②客观要件:有种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共同之处是该章罪无结果 客观要件:有种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人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大多罪只要 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人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 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 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 中止。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中止。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 ③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如单位 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即是单罚制。 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即是单罚制。其余十一个犯罪只有自然人 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 才能构成。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其余是一般 主体。 主体。 ♦ ④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少数直 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 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接、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罪状与罪名( )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2)
♦ 二、罪名 ♦ 1规定罪名的途径: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或在特别刑法中规定,二 规定罪名的途径: 规定罪名的途径 一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或在特别刑法中规定,

刑法分论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刑法分论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刑法分论及划分标准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2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三、研究刑法分论的意义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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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一、罪状 (一)罪状及罪状的内容
(二)罪状的表述方式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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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二、宣告刑
三、பைடு நூலகம்行刑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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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问题
1.《刑法》第1条、第2条关于刑法制定根据和刑法任务 刑法》 条、第2 的规定,是全部刑法规范的基础,对任何刑法分则条 文的理解,都不允许得出与刑法第1条、第2 文的理解,都不允许得出与刑法第1条、第2条规定明 显相悖的解释。 2. 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在“依照法律应受刑罚 根据《刑法》 13条的规定,在“ 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了保证我国刑法“ 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了保证我国刑法“保护 人民” 人民”这一根本价值目标实现,每一司法工作人员在 认定一个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时,都有义务 首先考虑是否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 但书” 首先考虑是否存在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可能。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10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1. 《刑法》第101条。 刑法》 101条。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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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
1.怎样正确认识刑法分则中的罪状与犯罪规范的关系? 思考提示 罪状是刑法分则规定的表示某种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 特殊要素,犯罪规范是认定某种成立犯罪的标准, 应该结合罪状与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决定其内容。 2 .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宣告刑”、“执 .怎样正确认识决定“法定刑” 宣告刑” 行刑” 行刑”因素及其差别的原因? 思考提示 (1)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犯罪主体危险性与 )刑罚在不同阶段的目的;(2 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01第一次课 刑法分论概述

01第一次课 刑法分论概述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体系,即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和排 列顺序。 (一)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 我国新旧刑法均按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作 为分类的依据。新刑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 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 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认定本罪应予区分的界限
1.间接正犯杀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罪过的他 人的行为去杀人,应由利用者承担刑事责任。 2.大义灭亲性质的杀人:即故意杀死自己有严重违法行 为或犯罪行为的亲属的行为,常见的是父母杀死作恶 多端的儿子。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其动机比较善 良,对其可从宽处罚。对于其中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 自应以正当防卫论。 3.溺婴行为:任何溺婴行为都构成犯罪。实践中,对于 父母溺死自己婴儿的行为,一般可从轻处罚;对于其 他人出于报复、仇恨等动机而杀死他人的婴儿的,以 本罪从重处罚。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客观上 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故意的内 容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损害身体健康,死亡结果是 他不希望、未放任的,是其反对、排斥的;后者的目 的在于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2)故意伤害(造成轻伤、重伤)与造成伤害结果的故 意杀人未遂的界限:两者在客观上的造成了伤害结果, 主观上都存在故意。但是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没有 杀人故意,后者有杀人故意,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出现死亡结果。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一定的刑种与刑 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与最低刑。这种方式 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灵 活性,为各国刑法所采纳。我国也是如此。具 体又有5种方式: (a) 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下、五年 以下等; (b)规定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五年 以上等; (c)规定最高刑罚与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等; (d)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及附加刑 的法定刑,这种情况最多; (e)规定援引法定刑,即规定某些犯罪援引其他 条款的法定刑。

1、刑法分论【第一章】

1、刑法分论【第一章】

“破坏军事设备” 危害国防利益罪 “劫持汽车、船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 危害公共安全罪
“聚众劫狱、组织越狱”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3、将一些条文简化、归并或者改写 反革命杀人、伤人 故意杀人、伤害罪 间谍、资敌、特务 间谍、资敌罪
• 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 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 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 重处罚。”
第三节 重点问题
1、“煽动”与“教唆” 煽动分裂国家罪 \ 教唆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2、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 主体与对象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 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 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4、增加一些新罪名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条) • 叛逃罪(109条)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情报罪(111条)
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2、客观方面 3、主体(年龄)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五、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处罚上的特点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章  刑法概说

条、款、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刑法的体系
编、章、节、条、款、项。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 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 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 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 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 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二、刑事近代学派
产生时间:19世纪末期 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安赛尔 主要观点:1.犯罪人不具有自由意志,人的行为是性格、环 境和社会等因素决定的; 2.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的评价对象; 3.提倡社会责任,主张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
刑法的学习方法
一、法条与法理的关系 通过法条学习法理;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 全部的藏书就会变为废纸。 二、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取非其物谓之盗”、“不应得为罪” 三、规范与案例的关系 犯罪人不是根据法律规定去犯罪,恰恰相 反,法律是根据犯罪事实来规定的。

刑法分论(第4版)

刑法分论(第4版)

刑法分论(第4版)•目录:•丛书总序•前言•导言:刑法分论概说•第一节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与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第二节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第三节叛变、叛逃的犯罪•第四节间谍、资敌的犯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节侵犯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四节恐怖活动犯罪•第五节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第六节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三节走私罪•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第三节侵犯妇女、儿L童身心健康的犯罪•第四节侵犯公民自由的犯罪•第五节侵犯民主权利及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第六节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第七节侵犯特定身份的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第二节抢劫罪•第三节盗窃罪•第四节诈骗罪•第五节侵占罪•第六节本章其他罪名概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妨害社会管理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司法罪•第四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五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九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十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本章重点犯罪•第三节本章其他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第二节贪污罪•第三节挪用公款罪•第四节受贿罪•第五节行贿罪•第六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七节本章其他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一节渎职罪概述•第二节滥用职权罪•第三节玩忽职守罪•第四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五节徇私枉法罪•第六节本章其他罪名••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第二节本章重点犯罪•第三节本章其他犯罪。

绪言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绪言 第一章 刑法分论概述

2.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 和规则组成):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
(2)各类犯罪按重要性程度从重到轻排列; (3)具体罪名按社会危害性程度从重到轻 排列。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
•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罪状+法定刑
刑法分论
主讲人:项婷婷
绪 言
一、本门课程的基本情况及学习意义
二、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三、刑法分论研习的基本策略(方法 论) 四、参考书目
一、本门课程的基本情况及学习意义 (一)课程基本情况 (二)学习的现实意义
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
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 类罪名 具体罪名 • 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 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
——是指一个刑法分则规范中的内容能 够使用一个词语予以概括的情形。
2、选择性罪名

——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 复杂,反映出多种性质相同或类似的 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 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性罪名
——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

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对该种犯罪适 用的刑种和刑度,并对最高刑和最低刑作出限
制性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
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

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分论概述

刑法分论(各论)概述第一节分论的研究对象和总、分论关系一、研究对象(见下表)除研究对象外,还要注意以下背景知识:1、1997年刑法修正前刑法表现形式混乱状态及修正后如何在形式上纠正这种混乱状态?2、刑法的统一性要求甚于其他法律,主要体现在制定与修改刑法法律规范的机构比较统一。

但各省有关部门公开或内部出台的一些规定对刑法统一性有一定的不良影响。

3、三道防线的理解。

4、刑法(尤其是分则)的立、改、废。

5、刑法、刑事法律、刑法条文、刑事法律规范、刑法学、总则与总论、分则与分论等概念二、刑法总、分论关系总论没有学好,分论难以深入;分论没学透,难以理解总论的实质。

总论没有学好,可以通过学好分论加深对总论的理解。

刑法总论从宏观上研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主体形态、罪数形态、过程形态)比如盗窃罪,盗窃罪与将人灌醉后偷人东西的抢劫罪的区别。

而分则主要是从微观来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如伪造多少人民币才构成伪造货币罪。

二者相互的关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例2、利用抢票软件帮他人买票是否构成犯罪?例3、举某地四人商量抢劫案例4、以李双江之子轮奸案说明总论对分论的作用。

例5、抢夺手表后逃离50米被抓获,是既遂还是未遂?例6、将蜂蜜误以为是农药放入杯中以加害于某人,有无构成犯罪?例7、危险驾驶罪入罪、吸毒不为罪说明总论对分论的影响。

共同过失犯罪体现分论对总论的发展。

三、学习刑法分论的方法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也就是犯罪分类,分为十大类。

二、刑法分则的依据例如:伪证罪应入哪一类罪名中?洗钱罪应归哪一类罪名中?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引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见刑法修正案八)1、“条之一”如何理解,为何不当成第133条第二款,而将其作为第133条之一?2、本条文结构分析?3、为何要确定本条的罪名?如何确定本条的罪名即依据何在?4、本条文的罪状是什么?其与犯罪构成是何关系?本条文是什么种类的罪状?一、罪状试分析以下条文的罪状及说明其罪状的种类:第三百八十四条(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3)进行非法活动的,(4)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5)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6)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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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对 某一犯罪的刑罚不作具体规 定,没有刑种、更没有刑罚 幅度。将刑罚的裁量完全交 给司法机关自行决定。
3 . 相 对 确 定 的 法 定 刑
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和
法定最低刑。 法例 刑法第353条 第2款:强迫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刑法分论概说
本章重点
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具体罪状内容的确定 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
刑的关系
第一节 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的含义
• 《刑法典》的分则 • 单行刑法的罪刑规则 ★刑法分论研究的对象 • 犯罪构成、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法分论的体系
(一)刑法分论及其划分标准:法益 《俄罗斯刑法典》分则体系: 侵害人身的犯罪 经济领域的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 反对国家政权的犯罪 军职罪 破坏人类和平和安全的犯罪
(三)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罪状+法定刑 法例 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节 罪状与罪名
一、罪状
(一)罪状及罪状的内容 罪状,是刑法分则规范对各种犯 罪具体特征的描述,是刑法规定 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是 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标准。 罪状的种类:基本罪状与修正罪 状



选择罪名与并列式罪名的区分: 1、前者肯定规定在同一款中,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而后者可能在同一款,也可能不在同一款中。在同一 款中的如第243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不在同一款 的如237条第一款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第三款的猥亵儿 童罪,194条第一款的票据诈骗罪,第二款的金融凭证 诈骗罪。 2、后者两种以上行为或两种以上对象之间的逻辑连系 不如前者紧密,或同时发生的概率低,前者同时发生 的概率高。 3、前者司法解释规定罪名时不会提行,是按一罪写的, 后者要提行,是按两种以上罪写的。
三、宣告刑


宣告刑,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事 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 的危害程度,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 的具体刑罚。 宣告刑与法定刑的区别: 依据不同 确定性不同
四、执行刑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被 执行的刑罚。 执行刑以宣告刑为基础,宣 告刑以法定刑为基础。

第三节 法定刑、 宣告刑、 执行刑
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指刑法分则及其他刑法规范 中针对具体犯罪的罪状而规定的刑种 和刑度。 刑种即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 刑。 刑度即刑罚的幅度,指由法定最高刑 与法定最低刑构成的刑罚幅度。

二、法定刑的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法例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 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 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 刑法第121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 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 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 刑。
3 . 相 对 确 定 的 法 定 刑
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
其最低刑根据刑法总则 的规定确定。 法例 刑法第315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 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 之一,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3 . 相 对 确 定 的 法 定 刑
明确规定法定最低刑,
其最高刑根据刑法总则 的规定确定。 法例 刑法第19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 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
修正罪状的法例
修正形态的罪状: 台湾刑法第137条(妨害考试罪):对于依考试 法举行之考试,以诈术或其它非法之方法,使其 发生不正确之结果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修正轻重的罪状: 刑法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 国 刑 法 典 分 则 体 系
侵犯人身之重罪、轻罪 侵犯财产之重罪、轻罪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罪 其他重罪与轻罪 违警罪: 侵犯人身之违警罪 侵犯财产之违警罪 危害民族、国家及公共安宁之 违警罪 其他违警罪

(二)我国刑法分论体系的特点
反革命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罪名的种类



1.类罪名、亚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具体罪名的分类
①单一罪名:即一具体犯罪只能有一个罪名。 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②选择罪名:指一具体犯罪根据其行为方式 或行为对象的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罪名。选 择罪名如为几种行为或几种对象均有,也只 构成一罪而非数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等。
空白罪状(参见罪状),指在
刑法条文中仅规定某一犯罪以 违反某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制度为构成要件,不具体描述 该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罪状。 法例 刑法第340条:违反 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 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处……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及确定 罪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名 称。 罪名确定的方式: 1.法律确定制 德国刑法第211条(谋杀) 一、谋杀 者处终身自由刑。 2.司法确定制

罪 状 的 种 类 ( 三 )
引证罪状,指引证刑法分则规
定的其他犯罪罪状来描述某一 犯罪特征的罪状。 法例 刑法第115条:放火、 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 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 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 …
罪 状 的 种 类 ( 四 )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婚姻、家庭罪
危害国防利益犯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我国刑法分论体系的特点
• • • • 章之间:主要是以同类客体为标准 章内部:主要是根据客体的重要性 具体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条文的结构:罪③并列式罪名:指同一刑法分则条中或同一 款中包含了对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犯罪罪状 的描述,但两种罪或两种以上罪共用一个法 定刑。如侮辱罪与诽谤罪,还如刑法第114条 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 物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并列式罪名是数罪而非一罪。
(二)罪名的种类
罪 状 的 种 类 ( 一 )
简单罪状:只描述犯罪最基
本的特征,不对任何一个构 成要件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说 明的罪状。 法例 刑法第170条:伪 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
罪 状 的 种 类 ( 二 )
叙明罪状:对某一个或者某些犯罪 构成要件的内容有较为详细说明的 罪状。 法例 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 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 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 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 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 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 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 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 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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