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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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文件。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的法律工作,提高国有企业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国有企业法治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国务院制定了该规定。

该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总则国有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授权和监督下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行为,规范内部管理,提高法律素养,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治实践。

二、组织体系国有企业应当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法律人员。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研究和制定法律工作制度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保障企业的法律权益。

三、职责和权利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是:起草、审核、修订企业合同、协议、制度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监督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解决纠纷和涉诉事务;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等。

同时,法律事务部门还有权力委托律师、法律顾问、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协助完成法律事务;开展各类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知识和素养;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的改善。

四、监管和考核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监管和内部考核制度,监督企业内部的法律活动。

同时,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当报告企业领导层和有关部门其工作情况、目标达成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领导层和监管部门的考核和评价。

以上是《国有企业法律工作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的发布,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纠正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和侵权纠纷,保障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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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管理规定

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管理规定

合同等法律文件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管理工作,有效规避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规定中的其他法律文件,是指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与本企业以外其他主体构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字材料。

第三条总经办为公司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合同经办部门将一类合同报送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核。

第四条原则上各业务经办部门为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部门;公司领导认为对公司利益关系重大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称法律文件)可委托公司法律事务部起草,对其中特别重大的、起草难度较大的可由法律事务部委托外聘法律顾问起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合同分类第六条公司合同分为一类合同与二类合同两类。

(一)一类合同是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二)二类合同是指一类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七条一类合同范围(一)对外投资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二)普通货物采购合同或协议;(三)各类产品销售合同;(四)建设工程合同;(五)各类重大设施设备、重要材料的采购合同;(六)各类借贷款合同;(七)各类担保合同;(八)经营承包合同;(九)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承揽合同及委托代理合同,包括汽车、设备维修、广告牌制作、广告代理等合同;(十)公司认定的其他一类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审核与签订第八条除即时结清的业务外,其他业务活动都必须签订合同。

第九条合同由经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的格式要求如下:(一)公司有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公司规定格式合同起草;(二)公司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格式合同起草;(三)公司与国家及行业均无规定格式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起草。

第十条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条款;(三)数量和质量条款;(四)价款或者酬金条款;(五)履行期限条款;(六)履行地点条款;(七)履行方式条款;(八)解决争议条款;(九)违约责任条款;(十)其它根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

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实用性,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核、发布、修订和废止等工作。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动态性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审核。

第五条审核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人力资源部、法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审核委员会的职责:(一)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实用性;(二)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保持规章制度的动态性;(三)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四)处理公司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五)履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设立规章制度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工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审核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动态性原则。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一)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的申请;(二)各部门规章制度管理员负责起草规章制度文本,并对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三)规章制度文本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四)审核委员会对规章制度文本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五)各部门根据审核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章制度文本再次提交审核委员会审核;(六)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规章制度文本报公司高层领导审批;(七)公司高层领导审批通过后,发布规章制度。

第十条规章制度审核重点:(一)合法性:规章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合规性:规章制度应符合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三)实用性:规章制度应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可操作性;(四)针对性:规章制度应针对具体问题,解决问题;(五)动态性:规章制度应根据公司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集团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法律审核论证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市国资委《企业法律审核若干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为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合规部组织实施,其他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审核工作机制。

第四条法务合规部是集团公司法律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审核管理制度,建立法律审核台账,组织实施具体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第五条应当实施法律审核的事项如下:(一)重大决策。

重大决策前,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务合规部对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审核论证。

未经法律论证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审议。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主要包括:1、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2、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资本运作、重大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3、市国资委等上级单位要求进行法律审核的其他决策事项。

(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均应进行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规章制度,不得发布实施。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发布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含党委规范性文件),包括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不包含临时性或局部执行的通知、安排、计划等。

(三)合同。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事先进行法律审核,未通过法律审核的不得对外签订。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对外签订或出具的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构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各类合同、协议、章程以及能够对其进行补充、修改、变更或解除的补充协议、往来函件及修正案等;2、确认函、承诺函、保函等单方承诺文件;3、其他合同性文件。

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集团公司合法性审查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合法性审查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合法性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合法性审查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治企,根据国资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要求,结合西海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一)规章制度;(二)协议、合同;(三)重要决策,包括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以及高风险业务等事项。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管理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一)集团公司法律机构负责总部的合法性审查,负责二级单位报请集团公司审批事项的复审。

(二)二级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

对三级单位项目前期、集中招标采购、融资借款、担保等事项的法律审查,由二级单位法律机构集中管理。

(三)三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合法性审查管理。

第五条对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不得提请决策会议审议。

二级单位报请集团公司审批的事项,应当附本单位法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六条对规章制度的审查事项包括以下内容:(一)合规性审查。

制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章程。

(二)协调性审查。

与现行规章制度、重要业务流程是否衔接一致,有无冲突。

(三)程序性审查。

制度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征求和吸收意见是否充分,会签范围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审查。

规章制度格式和表述是否符合标准与规范。

第七条对协议、合同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合同立项审查。

协议、合同项目是否已经列入综合计划与预算,是否已经履行审批程序。

(二)主体审查。

协议、合同主体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是适格主体。

(三)内容审查。

协议、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规定,协议、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标准,协议、合同权益保障是否充分合理。

(四)程序审查。

协议、合同会签范围是否适当,协议、合同签署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对项目立项和核准的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主体审查。

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AAA有限公司法律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核包括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包括重要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建立以总经理负责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务部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律审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根据集团公司的分工,对法律审核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审核和监督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四)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五)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公司各单位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六)其他应当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法务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六)保护知识产权,参与重大经济活动;(七)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各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八)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制度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2014年共审核规章制度7部,分别是《外部施工队伍规范用工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员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暂行规定》、《宏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宏圣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宏圣公司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租赁安全管理办法》、《宏圣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办法》,都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2015年截至到6月份共审核规章制度5部,分别是《宏圣公司销售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宏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宏圣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宏圣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规章制度共5部,分别是2011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2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办法(暂行)》、2013年7月制定的《山西晋城宏圣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制定的《宏圣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暂行)》及《宏圣公司授权委托管理规定》,从各个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各制度的制定有效合理,能够有效地给予公司法律实务管理进行指导和员工行为规范的约束.篇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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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机构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五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企业应当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起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
(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

第七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

第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

第十条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

第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审核工作中应当加强相互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企业规范选聘并有效发挥外聘律师在法律审核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法律审核的程序
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决策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签约。

第十五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在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风险,并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未经企业法律顾问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未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会签的公司章程及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重要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实施法律审核后,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复核签字。

未履行复核签字程序的,不得对外签订。

第二十条报送市国资委请求指导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须经企业法律机构审核。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下列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附法律意见书:
(一)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
(二)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或批准的重要子企业改制方案;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正文、附件、落款五个部分。

第二十五条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
(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
(六)相关事项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企业法律顾问起草,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审核;或者由法律事务机构委托外聘律师起草,以
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

但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外聘律师出具。

第二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起草法律意见书,根据授权可以查阅本企业相关资料,向企业有关部门、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复核签字。

第二十九条法律意见书由法律事务机构报送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建立或规范实施法律审核制度,导致出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
产损失的,依据市国资委《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关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凡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明显瑕疵,导致重大决策出现错误、引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管理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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