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及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信贷支农力度,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推进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贷款通则》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级评定基本原则:(一)自愿、公平、公正、客观、科学。
(二)财务指标要与实际调查相结合。
(三)不同类型,区别对待.(四)宽严结合,实事求是.第四条评定步骤和评定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6.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特种行业另需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7.农民专业合作社近三年所获得的县级以上荣誉证书复印件;8.农民专业合作社近三年会计报表;9.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0。
环保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1。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表示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性质选择提供。
)(二)基层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委派人员进行调查,核对资料,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指标进行测算、填写等级测评表并签署初评意见,报行社总部审定。
(三)行社总部根据基层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初评意见进行复评和认定.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X X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 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z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xx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走,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走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走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走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信用村评定标准

信用村评定标准信用村评定标准是制定村级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对于提高农村居民信用意识、促进农村社会信用建设至关重要。
下面是一些关于信用村评定标准的参考内容,供大家参考:一、村级信用理念1. 倡导诚信守法:村级信用管理体系应以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鼓励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行为。
2. 增强社会责任感:村级信用管理体系应强调村民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感,倡导公益慈善等社会公德行为。
3. 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村级信用管理体系应倡导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并促进村民的经济发展。
二、村民信用评价指标1. 征信记录评价:评估村民在金融机构、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包括贷款还款记录、违约记录等。
2. 企业信用评价:评估村级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税务记录、财务报表等。
3. 履约能力评价:评估村民履行合同、兑现承诺的能力,包括签约履约能力、履约记录等。
4. 社会公德评价:评估村民在社会行为中的公德表现,包括遵守社会公德、热心助人、关心环境等。
5. 公共资源利用评价:评估村民对公共资源的利用状况,包括能源、土地、水资源等的节约利用情况。
三、村级信用管理标准1. 建立透明公开的信用档案:村级信用管理体系应建立和完善村民的信用档案,并确保透明公开,便于村级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信用进行评估。
2. 推行奖惩制度:根据村民的信用表现,设立奖励和惩罚措施,对诚信守法的村民给予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激励村民增强信用意识。
3. 加强宣传教育:村级信用管理体系应加强对村民的信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对信用重要性的认识,推动村民培养诚实守信的行为习惯。
4. 建立协作机制:村级信用管理体系应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信用评估及管理工作,促进信用体系的建设。
四、评定等级及分类1. 评定等级:根据村民的信用记录、社会行为表现等因素,将村民信用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等级,并设立相应的标志或证书予以认定。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
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社会信誉状况;(四)年净收入;(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六)自有资金情况;(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真实、明确、合法;(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申请保证贷款的,自有资金(包括自身存款、已投入资金等,下同)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40%;申请抵押贷款的,自有资金与申请贷款金额的比例占比不得低于30%;生产周期较长的项目要提高自有资金比例。
《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机制,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提高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质量,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级对象为。
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有意愿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的贫困户。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各地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驻村第一书记担任,各乡镇信用社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小额担保中心专员、驻村工作队成员、信贷客户经理、村两委班子成员或村民代表组成。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第五条评级指标体系主要考察农户信用、农户素质、两项第八条信息采集包括贫困户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居住信息、经营场所、资产情况、负债情况、家庭收支等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根据农户信用总体情况、农户综合素质下设七项具体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计算分值,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一)农户信用总体情况(总分70分)。
其中。
1、个人信用(30分)。
(1)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得30分。
(2)近二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得25分。
(3)近一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在农信社贷款逾期90天以内本息已结清,得20分。
(4)一年以内有不良信用记录,但贷款本息已结清,得15分。
(5)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本息未结清,得0分。
(6)首次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在金融机构从未有过不良记录,得20分。
评分依据。
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信用社历年贷款记录查询结论为依据,计算相应分值。
2、担保信用(得分20分)。
(1)近三年没有为他人担保贷款不良信用记录,得20评分依据。
结合信贷业务调查、专项检查以及稽核检查案件查处工作中发现的农户顶冒名、垒大户、多户贷一户用、改变借款用途等违约挪用贷款行为以及未按合同其它约定事项履约或尽义务的,应按贷款结清时间计算应得分值。
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实施方案

ⅩⅩ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机制,科学“量化”信用指标,差异化授信额度,全面实现公平、公正、公开信用评级及授信,促进农户提高诚实守信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有效提高信贷支农工作质量,为此,ⅩⅩ联社决定开展评级授信完善规范工作。
根据《2013年度全省农村信用社完善规范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和《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联社贷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对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以及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均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信用评级级次。
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B级农户只评级,不授信。
第四条评级授信基本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要按年根据信用转变情况进行调整。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联社成立农户评级授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联社包社人员组成,下设农户评级授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业务管理部。
成立若干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小组,每个评级授信小组由4名人员组成,组长由县联社机关下派人员担任(县联社机关确实人员不足的,可抽调基层的同志担任),小组成员包括信用社主任、客户经理。
第二章评级授信对象、方式及程序第五条评级对象。
已经与农村信用社建立或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的农户。
第六条评级授信方式。
随时评级授信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一)随时评级授信。
是指在集中评级授信时未能参与评级授信的农户,在非集中评级授信期间向信用社提出评级申请或信用社信贷业务拓展需要,信用社成立评级授信工作小组随时开展的评级授信工作。
39、信用村镇评定管理操作流程

岗位
三十九、信用村、镇管理操作流程
风险提示:信用村一般具备以下条件:(1)农户信用度高,当地农村信用社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100%,没有拖欠贷款的农户占到所在村所有农户总数的80%以上;(2)全村经济发展处于全乡(镇)中上水平,村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欠债负担合理,有可供发展的产业项目;(3)村委会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威信高,村委会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协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贷款和利息。
信用乡(镇)一般具备以下条件:(1)农户信用度高,当地农村信用社当年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达100%,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2)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在20%以下:(3)乡(镇)党委政府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老贷款等;(4)全镇经济发展和农民人均收入在全县(市)居中上水平,债务负担合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效果好。
流程管理要素
业务概述:信用村指绝大多数农户是信用户的行政村;信用乡(镇)指大多数行政村是信用村的乡(镇)。
信用村镇管理是指对某个区域的经济、信用状况管理。
39.1 信用村、镇管理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年7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国农业银行行使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职能,促进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用社坚持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简称“三性”)。
实行入股自愿原则,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和集体经济组织均可入股。
信用社的个人股、团体股,每股金额大小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贯彻“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信用社,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措施。
具体的分类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信用社的建立和撤销由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提出申请,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审查认可,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地(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信用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撤销手续,领取或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信用社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自身的能力,按照方便群众、经济合理、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置分支机构和代办机构。
分支机构的形式有信用分社、储蓄所或服务点;代办机构为信用站。
分支机构的建立和撤并,由信用社提出申请,县联社签注意见,经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注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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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及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营造农村信用社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提高支农贷款质量,切实履行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发展的社会责任,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评定及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定信用乡镇、信用村组,应坚持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分级评定、分级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所属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
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及联社农村市场部负责人、乡镇驻村干部、村支“两委”主要领导、信用社(分社)负责人和信贷员组成,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信用社(分社)负责人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信用社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信用村组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监督落实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操作规程,建立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阳光放贷机制。
(三)负责信用村组创建的组织、评定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信用村组的年审工作。
(五)负责信用村组的监测工作。
(六)负责信用乡镇创建的组织领导和申报验收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信用村组的授牌和摘牌工作。
(八)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成立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
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县联社理事长、主任组成,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联社理事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联社,县联社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业务、稽核、风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负责信用乡镇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信用村组的指标真实性检查验收工作。
(三)负责信用乡镇评定和申报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信用乡镇的授牌和摘牌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信用乡镇年审工作。
(六)负责信用乡镇、信用村组的监测工作。
(七)负责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评定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信用组评定条件:(一)信用农户占应评级农户的80%以上。
应评级农户为总农户数剔除长期外出务工农户、年满65周岁以上农户、五保户及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农户。
其他原因指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贩毒成员,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等。
(二)本年度内信用农户贷款面50%以上或农户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满意度达到90%。
信用农户贷款面指信用组评定年度内曾持有过贷款的信用农户总数(包含本年度内还清贷款的信用农户数)与应评级农户之比。
(三)农户不良贷款面5%以下(四级)。
农户不良贷款面是指评定信用组时有不良贷款余额的农户数占有贷款余额农户数的比例。
(四)不良贷款四级分类占比5%(含)以下。
(五)村民组长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
(六)已建立小额信贷柜面放贷运行机制。
(七)村民组长无不良贷款。
第九条信用村评定条件:(一)辖内信用组占70%以上。
(二)农户建档评级面95%以上。
农户建档评级面=已建档评级农户数/应建档评级农户数×100%。
应建档评级农户为总农户数剔出长期外出务工农户、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及其他原因不能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农户。
其他原因指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贩毒成员,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等。
(三)信用农户占应建档评级农户的90%以上。
(四)原则上农户贷款面60%以上或农户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农户贷款面是指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贷款农户之和与该村应建档评级农户占比。
金融服务满意度以向农户问卷调查计算确定。
(五)信用农户贷款面90%以上。
信用农户贷款面是指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贷款信用农户之和与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农户之和占比。
(六)已贷款信用农户年检面100%。
已贷款信用农户是指上年度已发生贷款业务及年初仍有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
(七)按四级分类农户不良贷款面5%以下。
农户不良贷款面=不良贷款农户数/有贷款余额的总农户数。
(八)各项贷款不良率按四级分类占比5%(含)以下。
(九)建立阳光放贷机制。
包括:1、公布贷款操作流程;2、公布评级授信程序和标准,公示农户评级授信结果;3、建立农户凭贷款证、身份证的柜面放贷机制。
(十)村组领导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无干预信用社正常经营活动行为。
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贷。
(十一)按四级分类村组干部无不良贷款。
第十条信用乡镇评定条件:(一)辖内信用村占70%以上。
(二)原则上农户贷款面50%以上或农户对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满意度达到80%以上。
农户贷款面是指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贷款农户之和与该村应建档评级农户占比。
金融服务满意度以向农户问卷调查计算确定。
(三)信用农户贷款面90%以上。
信用农户贷款面是指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之和与当年已发生贷款及申报时点仍有贷款余额的农户之和占比。
(四)已贷款信用农户年检面100%。
已贷款信用农户是指上年度已发生贷款业务及年初仍有贷款余额的信用农户。
(五)按四级分类全乡镇农户不良贷款面5%以下或按五级分类农户不良贷款面10%以下。
(六)按四级分类不良贷款率5%(含)以下。
(七)建立阳光放贷机制。
包括:1、公布贷款操作流程;2、公布评级授信程序和标准,公示农户评级授信结果;3、建立农户凭贷款证、身份证的柜面放贷机制。
(八)按五级分类乡镇所属单位无拖欠信用社贷款。
(九)乡镇党委、政府关心、支持信用社工作,无干预信用社正常经营活动行为;帮助信用社组织资金,所属单位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长期往来。
(十)按四级分类乡镇干部及所属村组干部无不良贷款。
第十一条信用组评定程序:(一)村民小组提出评定申请。
对符合信用组评定条件的,由村民小组向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审查推荐。
对符合信用组评定条件的,村委会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组申请评定及验收表》填具审核推荐意见。
(三)乡镇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审查验收。
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1、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2、各项指标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评定标准;3、农村信用社是否真正建立农村小额信贷的柜面放贷机制;4、是否对信用农户开展年检工作,年检结论是否合规;5、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四)评定授牌。
乡镇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召开评定会议,符合评定条件的由乡镇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授牌。
第十二条评定信用组应报送的资料:(一)村民小组评定信用组申请。
(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组申请评定及验收表》。
(三)未建档评级农户汇总表-附未建档评级农户清册。
(四)信用农户汇总表-附信用农户清册。
(五)村组干部及贷款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信用村评定程序:(一)村委会提出评定申请。
(二)信用社对申报评定信用村进行招标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乡镇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召开评定会议,对符合评定条件的出具信用村评定报告,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申请评定及验收表》填具审核推荐意见。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2、各项指标是否真实,指标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评定标准;3、农村信用社是否真正建立农村小额信贷的柜面放贷机制;4、村组干部有无拖欠信用社贷款等;5、检查信用村(组)档案归集是否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四)评定授牌。
对符合评定条件的信用村,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并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申请评定及验收表》填具审核推荐意见后,按第十四条要求报送资料一并报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县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给予正式批复,由乡镇信用村组评定领导小组授牌。
第十四条评定验收信用村报送资料:(一)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创建信用村的验收请示。
(二)乡镇政府成立信用工程建设评定领导小组文件。
(三)乡镇政府与各村签订的清收不良贷款责任书,如为相关目标管理文件的,需包括清收不良贷款的相关内容。
(四)乡镇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信用村的评定报告。
(五)村委会评定信用村申请。
(六)《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评定审查及验收表》,以前年度创建的需提供《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年审表》。
(七)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建档评级汇总表(村委会及信用社负责人应签字并加盖公章)。
同时报送以下附件:1、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建档评级农户名册;2、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未建档评级农户名册。
(八)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情况汇总表。
(九)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村村组干部名册及贷款情况统计表(村委会及信用社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信用乡镇评定程序:(一)乡镇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提出评定信用乡镇书面验收申请。
(二)县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召开评定会议,对符合评定条件的出具信用乡镇评定报告,并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申请评定及验收表》填具评定意见。
(三)省联社办事处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小组审核验收。
对符合评定条件的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申请评定及验收表》填具审核验收意见后,并向省联社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验收请示。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2、对照评定标准实际检查各项指标是否真实、指标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评定标准;3、农村信用社是否真正建立农村小额信贷的柜面放贷机制;4、是否按要求落实有关信贷服务的优惠措施;5、乡镇干部及所属信用村组干部有无拖欠信用社贷款等;6、乡镇各单位是否拖欠信用社贷款;7、检查信用村组档案归集是否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四)验收授牌。
省联社组织对申报验收的信用乡镇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评定条件的,给予正式验收批复后,由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授牌。
第十六条评定验收信用乡镇需要报送的资料:(一)办事处申请验收信用乡镇的请示。
(二)县成立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文件。
(三)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评定信用乡镇的评定报告或评定会议纪要。
(四)乡镇评定信用乡镇申请。
(五)《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用乡镇申请评定审查及验收表》。
(六)县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评定信用村的批复文件。
(七)信用村创建评定情况汇总表(以村为单位汇总统计)-附信用村评定验收表、年审表(指上年度创建部分)。
(八)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建档评级汇总表(以村为单位汇总统计)。
(九)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汇总表。
(十)乡镇所属单位存贷款、干部贷款及信用村村组干部贷款汇总表。
同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1、乡镇单位名册及存、贷款情况统计表;2、乡镇干部名册及贷款情况统计表(指非信用村部分)。
第四章信用乡(镇)、信用村管理第十七条授牌和摘牌:(一)信用村评定完成后,由乡镇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对信用村进行授牌;信用村年检不合格的,由乡镇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对信用村进行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