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学习笔记
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为制定信贷政策服务,为开发客户服务,为贷款决策服务,为信贷动态管理服务。
第三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是指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量化和分析判断各种风险因素,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
第四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由客户信用评级、行业信用评级、地区信用评级三个部分组成。
各部分评级指标、内容和等级标准相对独立,信用评级结果既可单独使用,又可相互补充,组合运用。
第五条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真实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
第二章信用评级对象第六条客户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行业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服务的国民经济一级行业和主要二级行业。
第八条地区信用评级对象是已经或可能为之提供信贷支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大中城市。
第三章信用等级第九条开发银行信用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类型。
客户信用等级用信用级别表示,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 级、B级、C级七级。
行业信用等级用预警信号表示,分为绿信号、黄信号、红信号三种。
地区信用等级用风险程度表示,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类。
第十条客户信用等级是衡量客户偿还债务能力的相对尺度,通过对客户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的分析,结合调整因素,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行业信用等级是衡量行业内在风险的相对尺度,通过对行业供求状况、竞争状况、政策法规变化、盈利能力、行业信用等方面现状和前景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行业风险,确定行业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地区信用等级是衡量地区整体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的相对尺度,主要从经济因素、以往信用状况、社会环境状况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判断其风险程度。
第四章信用评级机构及职夷分工第十三条评审管理局为开发银行信用评级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信用评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评级活动,加强信用评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用评级,是指评级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债务人或债务工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公开评级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信用评级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评级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信用评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信用评级活动的评级机构、评级从业人员以及相关当事人。
第二章评级机构第七条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设立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评级机构设立程序:(一)拟设立评级机构的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设立评级机构的申请;(二)中国人民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三)申请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用评级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信用评级业务。
第十条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级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一条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评级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二条评级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级结果,不得泄露评级过程中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评级业务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评级从业人员第十四条评级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人员,包括评级分析师、评级经理、评级顾问等。
信用评级培训心得

信用评级工作培训心得我国目前缺乏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而要发展本国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因此需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
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各家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差异较大,因此,监管当局将难以对各家银行的内部评级结果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比较。
此外,内部评级法还包含了许多主观判断因素。
这有可能导致银行监管当局和银行之间在某些风险资产的评估当中产生不同意见。
加强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立法,确立信用评级工作的法律地位。
以立法的形式规定评估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其它信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使信用评级行为与评级结果得到有效的法律规范,实现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建立健全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
建立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应坚持“三结合”:一是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二是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结合;三是传统研究方法与现代先进评级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相结合。
统一评估体系和标准,实现评估科学化,提高评级质量。
积极培育评级市场。
市场经济需要信用评级,而其规范和发展关键在于政府引导、培育和完善。
一方面通过类似贷款证的规定来推动评级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鼓励跨地区的评级。
提高评级机构素质和评级质量,引导、培育和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因为信用评级主要根据的是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评级对象能否适应外部环境和发挥内在优势最终都集中在公司的财务状况上,因此财务因素分析在评级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
而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上,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现象非常严重,必然会影响评级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而必须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在制度上保证企业不得不将真实的数字告知银行,并由此获得一个没有水分的信用级别。
另外,银行评级人员也要提高识别真假数据的基本功,要培养自己“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能力,提高评级水平。
信用评级是一个即重视理论,也重视经验的工作,评级业务即需要科学的评级理论的指导,同时也需要评级人员具有丰富的经验。
XX小贷公司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客户还款意愿和偿债能力为核心,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等方法,对客户信用、经营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客户信用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办理信用业务、提供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客户。
第四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遵循“挖掘内涵、把握风险、操作简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指标与信用等级设置第五条对中小企业信用评定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二十二项指标,从定性与定量、静态与动态等不同角度,揭示企业的品质、实力、经营质量以及发展潜力等情况:(一)企业家品质。
包括企业家及高管团队品质、经历、能力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二)经营实力。
包括资产规模、资产增长、流动资产、销售增长等方面的情况。
(三)偿债能力。
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净流入等方面的情况。
(四)经营能力。
包括总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销售现金回笼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方面的情况。
(五)管理能力。
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运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六)发展潜力。
包括行业政策、市场占有、创新改良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客户信用等级平定实行百分制(特殊加分后超过100分的安100分计算)。
各类评价对象均应按照测算表的标准、要求进行计算、评价,按得分高低,依次划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第七条信用等级级次设置及内涵定义如下;AAA级:企业发展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健全,经营实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较强,偿债能力较强,经营质量较高,综合评判,影响信用偿还的风险很小。
AA级:企业发展较好,经营管理较为规范,经营实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具有突出之处,偿债能力、经营质量略好于一般企业,综合评判,影响信用偿还的风险较小。
A级:企业发展一般,经营管理存在一定问题,经营实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不具备相应优势,偿债能力、经营质量一般,综合评判,在一定时期内,影响信用偿还的风险可控。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机制,它可以帮助人们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评估。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是指对信用评价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信用评价的背景和目的,并详细阐述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其中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在市场交易、经济合作和社会互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信用风险成为了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信用评价应运而生。
信用评价旨在通过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为市场主体提供准确的信用信息,降低信用风险,促进经济合作和社会交往。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信用评价活动,保障信用评价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重要性1.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助于建立公正、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通过规范信用评价活动,可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保障消费者权益信用评价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提供商时,消费者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判断和选择,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3. 提高企业竞争力良好的信用记录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机会和资源,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通过规范信用评价活动,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声誉。
4.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社会的诚信建设。
通过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和惩戒不信守承诺、欺诈行为,形成厚植诚信为根本的社会风尚。
三、主要内容1. 信用评价的标准和指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应制定明确的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包括个人信用评价和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方式。
标准和指标应综合考虑个人或企业的交易记录、履约能力、信用历史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2. 信用评价机构的准入和管理信用评价机构是进行信用评价的主体,其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影响信用评价的结果。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3)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规范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和信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国境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第三条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量化的行为。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可行。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信力,依法进行评价工作。
第六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信息公开、风险提示的原则,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并向评价对象提供服务和监督。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依据评价对象的信用记录、行为、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估,不得歧视或者以不公平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第八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独立的评价能力和技术手段。
(三)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记录。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价程序。
(五)有一定的专业评价人员。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依法申请并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的要求,制定评价标准和方法,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评价结果,提供相关服务和监督,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评价情况。
第十二条信用等级评价机构应当对评价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密,并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流程第十三条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评价机构收集评价对象的信用信息。
(二)评价机构对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
(三)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和方法,对评价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四)评价机构制定评价报告,并向评价对象提供评估结果。
(五)评价机构公布评价结果,提供监督和服务,并进行后续评估。
2023修正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信用评价是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信用建设的工作要求,有效推动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制定并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信用评价工作,并明确信用评价的目的和方法,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清晰的指导和操作流程。
二、定义和范围2.1 信用评价定义信用评价是对个体或企业在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行为所形成的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和等级划分。
2.2 信用评价范围信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评价范围涵盖经济活动、社会行为和法律遵从等方面。
三、信用评价的目的3.1 倡导守信行为通过信用评价,鼓励个体和组织遵守合同精神,履行承诺,推动社会形成守信守法的环境。
3.2 加强风险防控信用评价帮助相关部门和机构识别潜在的风险对象,提前预警,采取措施防止和化解风险。
3.3 促进公平竞争通过信用评价,强调诚实守信的重要性,防止不良行为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产生不正当影响。
3.4 支持政府决策信用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全面了解经济社会各方面的信用状况,为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
四、信用评价方法4.1 数据收集和处理信用评价的基础是准确、全面的数据,数据收集和处理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4.2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评价指标,进行信用等级划分,通常采用成绩制、五级制或其他划分方式进行评定。
4.3 评估报告发布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发布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通知相关个体或组织,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
五、信用评价管理流程5.1 数据收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个体或组织的相关数据,包括财务报表、合同履行记录、信用报告等。
5.2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加工处理,提取有效信息,形成评价数据集。
5.3 信用等级划分根据评价数据集,依据预设的评价指标和标准,进行信用等级划分。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引言概述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于2020年4月17日发布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完善信用评级业的监督管理,提升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就该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办法的背景与目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对信用评级业的影响。
一、背景与目的1.信用评级的重要性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功能,它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对于企业和政府来说,信用评级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它们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
2.信用评级业存在的问题尽管信用评级具有如此重要的功能,但近年来,信用评级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评级机构存在利益冲突、评级不准确、评级机构之间的差异大等问题,这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的信心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信用评级业的监管和管理势在必行。
3.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提高评级准确性和透明度,减少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增加投资者的保护。
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制度,使信用评级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二、主要内容1.信用评级业的准入门槛为了提高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门槛。
其中包括注册资本金要求、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要求等。
只有符合这些门槛要求的机构才能够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2.信用评级的执行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信用评级的执行标准,包括评级方法、评级过程、评级报告的披露要求等。
其中,评级方法的选择应当科学合理,评级过程的透明度应当高,并且评级报告应当准确、及时、完整。
3.评级结果的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级结果的披露,包括将评级结果在公司官网等渠道公开,并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解读和解释。
这样可以增加评级结果的透明度,方便投资者进行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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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主体
• 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信用评级监督
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三位一体的统一管
理框架
信用评级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 将信用评级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信息、评级业务信息、检
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 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
•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将从业人员信
用档案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信息公 开与共享。
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 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评级机构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全
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四)股权结构说明,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 额或者所持股份,股东在本机构以外的实体持股情况,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 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情况说明和证 明文件;(六)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受益所有人的信用报告;(七)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公司治理情况; (八)独立性、信息披露以及业务制度说明;(九)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基于 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合理要求的与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相关自然 人有关的其他材料。备案机构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 政策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监管谈话,以评估其专业素质的合格性。
监督管理
• 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督检查措
施:(一)进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相关的单位和个 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三)查询、复制相关文件、资料,封 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四)检查信用评级 数据库系统;(五)其他现场检查措施。
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
• 信用评级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投资人、
评级委托人或者评级对象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特点
• 进入统一监管时代,四大部委联合发文 • 弱化事前监管,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 • 为保障信用评级的独立性,明确列出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有的七大负
独立性要求
• 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
种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 •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
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信息披露要求
• 在指定的网站和其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 (一)机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二)股东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
实施日期
• 2018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6次行长办公会(行务会) • 2019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次委务会
议
• 2019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次部务会议 • 2019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 自2019年12月26日起施行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 行办法》学习笔记
背景
• 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已居世界第二。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信用
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 市场效率、改善融资环境等作用。
• 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一是进一步改善行业竞争秩序,
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开放对等原则,促进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一带 一路”倡议实施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促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 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 用。
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
•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将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的基本信息
向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信用评级分析人员进行业
务培训和业务能力测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 业务水平,并做好培训和测试记录。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
•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就存在
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股权变更信息;(三)保证评级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四)评级 报告采用的评级符号、评级方法、评级模型和关键假设,披露程度 以反映评级可靠性为限,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妨碍创新。以上内容 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原因和对已评级项目的影响。
• 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独立性相关信息
面清单行为
• 提高罚款金额
信用评级
• 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
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 号进行表示。
•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信用评级业务
的社会中介机构。
• 债务融资工具,包括:贷款,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结 构化融资产品,其他债务类融资产品。
• 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二)信用评
级业务与评级模型、程序、方法的一致性;(三)内部管理情况;(四) 独立性管理情况;(五)信息披露情况;(六)执行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 门、业务管理部门信用评级管理规定情况;(七)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 业务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法律责任
•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加重罚款(十万百万级别) •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备案的,隐
பைடு நூலகம்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 (一)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二)违反独立性
合同期满后五年、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五年或者评级对象违约后五年,且 不得少于十年。
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负面清单
• 信用评级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篡改相关资料或者歪曲评级结果;
(二)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承诺低收费、 诋毁同行等手段招揽业务;(三)以挂靠、外包等形式允许其他机构使用 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四)与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 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存在不正当交易或者商业贿赂;(五)向受评经济主 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提供顾问或者咨询服务; (六)对受评经济主体、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者相关第三方进行敲 诈勒索;(七)违反信用评级业务规则,损害投资人、评级对象合法权益, 损害信用评级业声誉的其他行为。
的问题提出处理措施,并于每个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检查和评 估报告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报备。
• 信用评级初评结果应当经过三级审核程序,包括评级小组初审、部门再审
和公司三审。各审核阶段应当相互独立,三级审核文件资料应当按相关要 求存档保管。
•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档案应当保存至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