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办法
法院上班时间规章制度

法院上班时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法院上班时间,保障法院工作效率,提高司法公正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章上班时间安排1. 法院的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
2. 法院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特殊情况下可能调整上班时间,但应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3. 员工应按时到岗,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
第三章工作责任1. 所有员工应按规定的上班时间上班,不得因私事耽误工作时间。
2. 上班时间内,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
3. 员工上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如需外出应事先征得主管领导同意。
4. 对于违反上班时间规定,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行为,法院将依法处理。
第四章员工权利1. 员工有权要求法院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健康。
2. 员工有权要求法院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个人职业能力。
3. 员工有权享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年假等休假权利,不得强制加班。
第五章法院工作制度1. 法院应建立健全的考勤制度,对员工的上班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2. 法院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提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3. 法院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员工的表现予以奖励和惩罚,激励优秀员工,惩罚不良行为。
第六章违规处理1. 对于拒绝按时上班、迟到早退、私自离岗等行为,法院将依据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于多次违反上班时间规定的员工,法院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措施。
3.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司法公正的行为,法院将予以严厉处罚,甚至开除员工。
第七章附则1.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规章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法院将认真考虑并及时调整。
3. 本规章解释权归法院所有。
以上为法院上班时间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共同维护法院工作秩序和司法公正。
法院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法院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院人员管理,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院人员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提高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法院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勤勉尽责。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选拔第四条法院人员的招聘与选拔,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实行公开考试、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五条法院招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院选拔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平竞争、人岗相适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法院人员招聘与选拔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教育第八条法院应当加强人员培训与教育,提高法院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法院人员培训与教育主要包括:(二)业务培训;(三)法律教育;(四)职业道德教育;(五)其他形式的培训与教育。
第十条法院人员培训与教育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法院应当建立人员考核与评价制度,对法院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法院人员考核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判业务水平;(二)工作实绩;(三)职业道德;(四)法律素养;(五)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法院人员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四条法院人员考核与评价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第五章人员激励与约束第十五条法院应当建立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法院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司法公正。
法院法警队考勤制度

法院法警队考勤制度法院法警队考勤制度为了认真履行司法警-察职责,标准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办案平安。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司法警-观察守值班。
一、司法警-观察守的对象是指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刑检、监所部门的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三种人)。
二、司法警-察执行看守任务时,凭《派警令》到办案工作区履行司法警-察职责,严格按《刑诉法》规定的12小时执勤口检查执法场所的平安,制定预防措施。
三、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时,必须着装持《警官证》等相关证件。
实行交接-班登记制度,好相关登记。
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携带警械具。
四、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承受用警部门的指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中,要文明执法,不得对三种人有过激或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制止行为。
六、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中,注意保守机密,不准私下与三种人交谈和案件有关的话题,不准从主办案件人(检察官)那里打听(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内容。
七、司法警-察执行看守任务应时刻保持高度警觉,严防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行凶等责任事故的发生。
八、司法警-察在执行任务前,应自觉检查第二、三项是否具备,不具备者不准执行看守值班任务;司法警-察在执行看守任务过程中,如有违背第四、五、六、七项的,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视作违纪论处节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法院法警队工作总结xx-08-0420:22|#2楼1、警务方面。
由于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双重指导、编队”的体制,上级警队对下级警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力度加大,警队纵向、横向之间的沟通联络更为严密,司法警-察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级法警队内部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xx年,根据中院法警支队年初的工作安排和省院法警工作教育训练大纲,我院法警队先后派员参加了分别在区法院和县法院举行的庭审观摩活动并学习了两地法警标准化值庭、队伍管理和警队建立方面获得的成绩。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增强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针对性
和有效性,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效率、树立
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党组研究特制定
本制度。
1、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3、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
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
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
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4、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
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5、请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6、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7、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
请假人员到岗
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8、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 20天,病假超过 30 天,旷工超过 3 天,迟到、早退超过 50 次的个人,取消全年评先资格;事假超过 30 天,病假超过 50 天,旷工超 5 天,迟到、早退超过60 次者,不得参加年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越过 0 天的,予以辞退。
9、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人民法院请休假制度

平顶山市XXX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假、休假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院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均应自觉遵守考勤请假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按有关规定退居二线或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者须经审批同意。
第三条上班未按规定时间到的为迟到;未按规定时间,也未经领导批准,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
因出差、开会等事由不能按时到的,应按审批权限报批.第四条政治处负责全院的考勤管理,负责上下班及会议的点名,并联合监察室检查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在岗情况,由监察室定期通报全院考勤情况。
第五条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疗养的,可以请病假.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本院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90%,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5%。
恢复工作后在两个月内又全休的,仍按病假工资待遇执行。
第六条事假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休完的,要扣发当年的文明奖或其他奖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档案:(一)考试假、学习假。
参加本科以上学历考试的,每门课程给予三天复习考试时间;报考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的,给予五天的复习考试时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由政治处统一安排复习考试时间;在职参加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按学校的面授学习通知的时间给假(不含路途),超过时间按事假对待.(二)搬迁住宅(不含装修住宅)不超过两天,或房管部门维修住房、安装住宅设施等家中必须留人的。
法院驾驶员考勤管理制度

法院驾驶员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法院驾驶员队伍的管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法院驾驶员的工作时间、考勤规定及请假、休假等相关事宜,使全体驾驶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车辆保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法院全体驾驶员,包括正式编制、合同制及临时驾驶员。
三、工作时间1. 法院驾驶员实行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2. 工作时间分为两个班次,具体如下:上午班:08:30-12:30下午班:14:00-18:003. 法院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不得迟到、早退。
4. 特殊情况下,如遇紧急工作任务,驾驶员需加班完成任务。
加班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加班补贴。
5. 法院驾驶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非工作时间,如遇紧急情况,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待命,确保及时出车。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法院驾驶员需每日进行签到,以记录出勤情况。
签到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或纸质签到表,具体方式由法院管理部门确定。
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漏签或伪造签到记录。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班开始前和下午班开始前。
(2)上午签到时间为08:20-08:30,下午签到时间为13:50-14:00。
(3)签到时应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迟到签到按迟到处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需在返回单位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说明原因,由直接上级核实后,在考勤记录上注明情况。
4、忘记签到处理驾驶员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的,应在发现后的第一时间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说明情况。
经核实确属忘记签到的,由直接上级在考勤记录上注明,并按迟到处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法院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监督执行考勤管理制度。
(2)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本部门驾驶员的考勤管理,确保考勤记录的准确性。
基层法院干部考勤管理制度

***法院考勤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干部队伍管理,严肃机关工作纪律,使干警自觉端正工作态度,遵守院里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建立正规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出勤管理(一)考勤分平时考勤和集体活动考勤。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全体人员的平时考勤,政工科负责检查全院考勤情况。
集体活动的考勤由政工科负责。
(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按时出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
对不遵守上述出勤规定者,每发现一次扣罚该人员50元,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情况的扣罚100元;对有旷工情形者,旷工确认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落实,扣发该人员100元,并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有关规定,公务员有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三)考勤实行打卡记载制(包括出勤打卡和会议打卡,考绩结果以考勤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考勤结果记入干部考核档案,并与干警提拔使用、年终评奖相结合。
(四)基层人民法庭上午到院机关打卡,下午由法庭负责人负责《法庭出勤签到表》登记,每月月底报政工科备案。
每发现一次无驻庭值班人员,扣罚该庭100元,法庭庭长并向院务会作出书面检查。
(五)在集体活动时各部门领导要高度负责,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包括全院大会、中层干部会议、集体外出参加会议及其他活动),如有缺席则扣罚该个人20元,部门负责人有上述情况的扣罚50元。
违反上述规定的,同时给予在全院通报批评。
二、公出及病、事假管理(一)公出外出办案或因公出差的,应填写《公务外出审批表》。
1日以内的(含1日),由部门领导批准,持《公务外出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1日以上3日以下(含3日)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持《公务外出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3日以上或出外省的,由部门领导、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持《公务外出审批表》到政工科备案。
法院考勤管理规定

法院考勤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考勤管理,营造一种高效而有序的工作环境,保证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勤管理第一条全体干警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条全院各部门不得擅自更改、调整作息时间。
特殊岗位或特定时期作息时间需要作出特殊规定的,由办公室报院领导批准,并作出说明交政治处备案。
第三条干警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度。
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两次使用“一卡通”打卡,记载出勤的准确时间,因外出执行办案等特殊情况下班时不能回院“打卡”登记的,次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签字后送政治处备查。
第四条严禁代替他人打卡,政治处将不定期对打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代他人打卡或干警反映代他人打卡的,按照双百考核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各部门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记录、报表等有关事宜,做到报表与打卡记载相统一。
考勤记录每天要及时填写,确保准确无误。
各部门的考勤表,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于每月20日前报政治处。
发现漏报、误报、瞒报等情况,按照本院双百考核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全院性会议,由政治处负责考勤记录,负责核查出勤情况和请假情况,并严格执行本院双百考核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政治处定期在内网上公布各部门打卡情况。
第二章假期及有关待遇第八条干警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急诊除外。
第九条干警病假及待遇(一)干警休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工资全额发放,必须有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
(二)干警连续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放。
(三)干警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作性津贴按70%发放,生活性津贴按80% 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按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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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考勤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增强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广大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效率、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队伍建设的实际,经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必须请假,擅离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请假办法及批准权限:工作人员请假不满一天者须经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经所属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者须经院长批准。
庭室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请事假一天(含一天)以上者,要有书面请假条,批准人在假条上签字有效,假条交政工科记录考勤。
、请三天(含三天)以上病假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否则不予准假。
、请假者应在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假后补办手续。
、所有请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假期,不得无故超假。
请假人员到岗后,应向原批准领导销假。
、不按规定考勤的庭室,取消其评先资格;事假超过天,病假超过天,旷工超过天,迟到、早退超过次的个人,取消全评先资格;事假超过天,病假超过天,旷工超天,迟到、早退超过次者,不得参加度考核(法定假期除外),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天,或者
一内累计越过天的,予以辞退。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同时废止。
二○○三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