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论我国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独立量刑证据制度的必要性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明确做出区分,庭审中二者混同,调查顺序与方式均由法官自由裁量。
而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已经建立的前提下,明确规定量刑证据的种类,将与定罪无关的量刑证据分离出来,置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之中予以认定与调查,适用与之相对应的证据规则,并形成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关键词:量刑证据;定罪证据;量刑规范化;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已经建立起来,为量刑问题的法庭调查与辩论提供了时间与空间。
与此同时,量刑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撑,而由于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适用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等都不同。
针对量刑问题,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一些规定涉及量刑证据,但十分零散,有诸侯法律的倾向,尚未形成体系化的证据制度。
为了保证量刑的公正与透明,当前建立独立的量刑证据制度显得愈为必要。
一、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存在巨大差别樊崇义教授认为,定罪证据指能够证明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确认与评判的根据,它不仅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事实。
量刑证据指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时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1]。
笔者认为,定罪证据指具以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案件事实,而量刑证据是指在被告人已经被判定为有罪的前提下,据以决定被告人刑罚有无和轻重的各种证据资料。
虽然有些证据材料既可以用于证明定罪,又是法官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如被告人的年龄、犯罪发生的地点、手段等,但由于用于解决的问题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两个证据规定之解读

《 关于 办理 死 刑 案件 审 查判 断证 据 若 干 I 题 的规 定》 《 于 办理 刑 事 案件 排 除 非 法 - " q 和 关 证 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个规 定 对 于贯 彻 党 和 国 家的 刑 事政 策 . 法 惩 治犯 罪 、 实 两 依 切 保 障人 权 、 维护 司法公 正 . 有 十分 重要 的 意 义 正确 理 解 这 两 个规 定 是在 刑 事 司法 具
的 证 明标 准 . 二是 完 善 非 法 证 据排 除制 度 . 明确 非 法证
我 们诉 讼 法 的 修 改拓 展 了路 径 和 方 向 . 刑 事 诉讼 中 . 在 证 据 的 收集 、 全 、 审查 和 应 用 都 是在 刑 事 诉 讼 的 环 保 到 节 中进 行 的 .也就 是 说 任 何 一个 证 据 的规 定 都 离 不开
开关 于 证据 改 革 的协 调会 .确 定 由最 高 法牵 头 起 草 死
刑案 件 证 据 规 则 和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定 , 证人 、 定 人 、 鉴
侦查 人 员 出庭 不 再 单 独 制 定 文件 , 入 上 述两 个 文 件 . 并
条 件 成 熟再 制 定 为 我 们 国 家 的刑 事 证 据 规则 我 们 拿
诉 讼程 序 的 出 台起 到 一 个 助 推作 用 .所 以这个 证 据 规 定 非 常重 要 .可 以讲 是 我 们 国 家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一个 重 大 发展 。尤其 是 刑 事 案 件 死刑 案 件 证 据 审查 判 断 的规
}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士 生 导师 [0 8 2 博 107 ]
知晓刑法中的犯罪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

知晓刑法中的犯罪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犯罪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是刑法中的重要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与合理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犯罪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进行探讨。
一、犯罪事实认定犯罪事实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收集、审查、核实证据,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具体情节和方式。
犯罪事实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罪名的客观要件、罪名的主观要件和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1. 罪名的客观要件罪名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罪名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
比如,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权益。
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时,要充分收集、审查证据,确保罪名的客观要件得以证实。
2. 罪名的主观要件罪名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心态。
在认定犯罪事实时,法院需掌握犯罪人当时的主观意图或行为态度,以判断其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3. 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采用的是“证据说实话”的原则。
法院要根据实际证据的可信程度,确定其证明力,以便准确、客观地认定犯罪事实。
同时,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时,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将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比对。
二、定罪量刑定罪量刑是指法院在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后,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被告人的刑罚类型、刑罚数额和刑罚执行方式的过程。
定罪量刑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并对犯罪行为予以应有的制裁。
1. 刑罚类型刑罚类型是指法院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选择适用的刑罚种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种类主要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缓刑等。
法院在确定刑罚类型时,应兼顾犯罪的轻重情节,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刑罚数额刑罚数额是指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确定具体的刑罚数额。
刑法对于不同罪名的最低和最高刑罚数额都有规定,法院在确定刑罚数额时,应以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为依据,并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标准是什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标准是什么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对作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要求。
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证据充分,即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了犯罪认定的标准和诉讼阶段中的不同要求,为了更加深入的解决案件,它相对于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法,提高了公安机关的的办案难度,那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小编进行了以下总结:(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相关法条有《刑诉法》第195条、第172条和第160条。
各种考试中,通常考的是对这个证明标准的理解。
1、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具体讲就是作为构成案件事实的“七何”要素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使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七种要素,或者作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的事实,必须查清。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3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是对定案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定案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是指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罪的要求。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要求1、在立案阶段,只要求确定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移送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
所以说,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证明的要求也相应提高,直至达到定案时的最高标难。
3、“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量刑程序改革背景下的量刑证据思考

量刑程序改革背景下的量刑证据思考摘要:准确合理的量刑裁决必须建立在证据证明的基础上,传统的证明理论主要围绕定罪活动进行,对于定罪完成之后的量刑活动不能提供“药方”。
因此,研究量刑程序改革背景下的证据问题显得必要。
量刑程序改革背景下的量刑证据研究的理论依据在于犯罪归因理论和刑罚个别化理念。
量刑证据研究在理论层面可以拓展传统证据法学的领域以及为构建完善的量刑程序奠定基础;在实践层面量刑证据规则的运用能有效约束法官在量刑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促进诉讼民主。
关键词:量刑程序改革;量刑证据;犯罪归因;刑罚个别化;自由裁量权;诉讼民主一、量刑证据研究的理论依据“量刑证据是个即熟悉又陌生的法律语言。
量刑证据可散见于一些学术论著中,但鲜有对其从理论上进行具体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
”[1]因此,首先从理论上对研究量刑证据研究之根据予以讨论,可以为其相关后续研究扫除障碍、开辟坦途。
犯罪原因影响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其形成受到多种因素的作用,例如犯罪人的心理、经历、道德观念等,这些因素较之那些引起犯罪动机的因素更为隐晦。
不同的犯罪原因引起不同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各不相同。
比如,同样是盗窃犯罪,因为生活窘迫而实施盗窃与“惯偷”相比,显然后者的人身危险性更大,在量刑时就应该加以考虑。
因此,为了更好地探究行为人犯罪之初的原因,就需要对量刑证据进行研究、搜集、适用。
可以说,量刑证据是折射犯罪原因不可或缺的载体。
而犯罪原因包括内因与外因。
所谓内因,则是引起犯罪的被告人的个人原因,多指个人品格;所谓外因则主要指包括环境原因以及被害人原因等。
一般而言,基于内因而引起的犯罪,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要大于基于外因引起的犯罪。
犯罪归因理论认为:每个人都会产生不同的情感反映,而情感反映的不同又会对后续行为产生不同的动力作用。
在量刑中,人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内因与外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作为法官和公诉人则往往会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内部缘由,而对被告人则会强调引起犯罪的外部原因。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0.02.23•【文号】[2010]高检诉发21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2月23日[2010]高检诉发2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积极推进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量刑建议工作,促进量刑的公开、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
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
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
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 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还是坏事沈阳刑事律师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还是坏事?沈阳刑事律师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是好事是坏事没有绝对,具体如下:
1、看检察院想补充什么证据,如果是定罪证据不足,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可能是件好事,
2、如果是量刑证据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许补充侦查完毕,证据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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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区别是量刑证据不同于定罪证据,量刑信息的广泛性决定了量刑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确定的量刑证据与可变的量刑证据区别的关键在于与犯罪事实关联的程度,通常情况下量刑证据都是确定的,但也存在变化的可能。
一、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量刑证据是与定罪证据相对应的一类重要证据。
它是指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时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量刑证据可以分为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和纯粹的量刑证据:一是定罪量刑混合证据,证明的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量刑事实,如行为人的年龄、犯罪时间、地点和环境、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等,它们既是定罪证据又是量刑证据,在实践中很难明确地将两者区分开来。
二是纯粹的量刑证据,证明的是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量刑事实。
量刑证据不同于定罪证据,量刑信息的广泛性决定了量刑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确定的量刑证据与可变的量刑证据区别的关键在于与犯罪事实关联的程度。
通常情况下量刑证据都是确定的,但也存在变化的可能。
二、定罪
定罪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确认与评判。
定罪具有以下特征:(一)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二)定罪的客体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三)定罪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定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定罪的最终目的是解决行为的犯罪性问题。
这里的犯罪性,从狭义上来说,是指罪与非罪的问题。
从广义上来说,还包括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轻罪与重罪的问题。
因此,定罪包括以下内容
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法律的控制,这是因为法律的运营是公正合理科学的,我们可以放心大胆的把我们的事情交于法律来办。
正确区分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对我们来说是必须的,不然受到损害的是我们的自身的利益。
为了正确区分和运用量刑证据,我们必须主动的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自己,为了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