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
以案释法情况汇报

以案释法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向您汇报最近以案释法的情况。
这些案情的背景、法律分析、审判过程以及判决结果对于我们今后的工作和学习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让我来介绍一起故意杀人案。
案件发生在X市,被告人小张因与被害人小李发生争执,持刀将其捅伤,致使其死亡。
我们的分析结果表明,小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过审判程序,法庭判决小张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起案件是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小王在商场内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并被捕。
经法医鉴定,被盗窃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依法予以处罚,不足以处拘役或者罚金的,应当处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经过法庭审判,小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第三起案件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小杨在路边与他人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之下将其打伤,致使其受轻伤。
法医鉴定结果证实了被害人轻微伤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轻微伤的,处管制或者拘役。
针对本案,法庭判决小杨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以上是最近三起以案释法的情况汇报。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加深了解刑法的具体条文和量刑标准,提高对类似案件的判断能力。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法律宣传,以减少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我们将继续努力学习、总结以案释法的案例,不断更新和完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解决类似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意见,谢谢您的支持。
此致敬礼XXX。
故意杀人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感情纠纷,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此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故意杀人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
二、案件事实2019年4月,张某与李某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然而,在交往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心生怨恨。
2020年5月,张某得知李某与其外遇对象约定在某酒店开房,于是心生杀意。
5月10日晚上,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往李某所在酒店。
在酒店房间内,张某趁李某不备,将其杀害。
作案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四、法律分析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杀害李某,其行为具有非法性、故意性和危害性,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在本案中,张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 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1)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①张某持刀杀害李某,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②张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张某的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判处张某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

5月 1 4日下午 , 魏某看到其父与他人厮打 , 欲上前帮助其 父打架时, 被范某抓住衣领拉出五六米远, 此时魏某突然掏 出修理果树用的刀子朝范某 的胸腹部连刺 四刀, 范某被 公 安机关鉴定为重伤 。魏某投案后始终承认是他杀 了人 , 并 认为用刀子捅人就是杀人 , 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 ( 未遂 ) 提 起 公 诉 。 定 行 为 人 故 意 的 内容 , 能只 凭其 口供 , 案 被 判 不 本
自然 人 的 生 命权 是刑 法绝 对 保 护 的权 利 , 行 为 人 的 对 刑 罚 与 其所 犯 的 罪行 和承 担 的刑 事 责任 相 适 应 , 保 护 这 是 项 基 本 权 利 的有 效 办 法 。 有 这 样 , 能 有 效 地 遏 制 犯 罪 , 只 才
的认定。 比如 甲以故意杀人为 目的向乙开枪 , 结果击 中丙
缺乏任何一个 构成 要件 则涉嫌构成其他罪名 。 为人 行
对 受 害对 象 实 施 了 同样 的不 法 行 为 , 成 的 社 会 危 害 结 果 造 也相 同 , 其 主观 故 意不 同 , 成 的罪 名 并 不 一 致 。 比如 , 因 构
同样 是弃婴行 为, 若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路边 或者 其他 公共场所 , 涉嫌构成遗 弃罪 ; 若将婴儿丢弃于没有行人的山 间小路或其他人迹 罕至 的地方 , 则涉嫌 构成 故意 杀人罪 。 ( ) 二 正确理解其构成要件有助 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 . 正确理解其 犯罪构成 , 相约 自杀、 乐死 、 安 大义灭亲 等行为会迎刃而解, 衡量标准就是其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
致 其 死 亡 , 面来 看 甲并没 有 故 意 杀害 丙 的 故意 , 于 过 失 表 属 致人 死 亡 , 质 上 构成 故意 杀 人 罪 。虽 然 甲意 图杀 害 的对 实
定罪及量刑法律意见书

定罪及量刑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根据我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的评估,我谨就本案向贵庭提出以下定罪及量刑的法律意见。
一、定罪意见:根据本案事实材料,被告张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将被害人王某杀害。
根据目击证人和物证的证据,被告张某具备罪责的关键事实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我们提出被告张某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重大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
根据被告张某的作案手段、动机和后果来看,他具备明显的故意,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并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我们认为,被告张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二、量刑意见:在确定量刑时,法庭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罪行,对被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和痛苦。
2. 作案手段和动机:被告张某采用了极端暴力的手段将被害人杀害,动机虽未详细了解,但鉴于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无亲属关系或其他重大利益冲突,暴力的动机可能与个人纠纷有关。
无论如何,凶杀案件从本质上来说是极为恶劣的。
3. 社会危害性:被告张某的犯罪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恐惧和不安。
4. 个人情况:考虑到被告张某无前科犯罪记录,同时考虑到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等因素,应该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考虑,建议被告张某处以死刑的刑罚。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罪犯,应该坚决依法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安全。
被告张某的犯罪行为极为恶劣,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影响。
当然,法院在最后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一切有利于被告的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但基于本案的杀人行为相当严重,我坚信判处被告张某死刑的量刑决定,将有力地维护社会正义、惩治罪恶、保护人民生命安全。
此致敬礼XXX日期:XXX。
刑法罪名 之 故意杀人罪 简析

刑法罪名之故意杀人罪简析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量刑与处罚犯本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犯罪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人。
关于人存在开始的标志目前没有定论,主要学说包括:(1)阵痛说,即以孕妇发生产前阵痛为标志;(2)一部分露出说,即以胎儿有部分脱离母体之外为标志;(3)全部露出说,即以胎儿全部脱离母体之外为标志;(4)独立呼吸说,即以胎儿脱离母体能够进行独立呼吸为标志。
关于人存在的结束标志,有心死说和脑死说,但传统的观点是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和脉搏停止,司法实践目前也以致采取这种观点。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希望并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罪与非罪以及相近罪的区别罪与非罪1.杀人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特殊正当防卫杀人不构成本罪,但特殊防卫的认定十分严苛,只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不知法律而杀害他人或者大义灭亲而杀人的,只要其意识到自己的杀人行为是有社会危害性和有罪性,就不能排除杀人者的刑事责任。
但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引起他人自杀案件中本罪的认定以下情况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1)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故意迫使他人自杀的。
(2)故意设下圈套或陷阱,或者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或精神失常,而引导其无意中自杀的。
如故意引盲人坠崖。
(3)故意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的。
刑法134条规定

刑法134条规定刑法第134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
该条规定如下:第一款:犯罪分子以故意行为致人于死亡,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情节恶劣,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一)以特殊残忍手段杀人;(二)为了实施其他罪行或者逃避追究责任而杀人;(三)多次杀人;(四)使用危险方法杀人;(五)致人于死亡的结果后果特别严重。
第三款: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完毕时,情节恶劣,对于被害人有家庭责任的,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四款:犯罪分子杀害两人以上,应当以多次故意杀人罪处罚。
第五款:故意杀人罪的处罚一般是有期徒刑十年至死刑。
情节较轻的,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应当判处死刑。
刑法第134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幅度。
根据该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如果以故意行为对他人造成致命伤害,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的杀人行为属于特殊残忍手段、为了实施其他罪行或逃避追究责任、多次杀人、使用危险方法杀人或致人于死亡的结果后果特别严重,都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如果犯罪分子杀害了两人以上,也应以多次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处罚是有期徒刑十年至死刑。
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无期徒刑。
相反,情节较重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死刑。
总之,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分子以故意行为致人于死亡的行为,当其行为情节恶劣时,会有相应的加重处罚。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多次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和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幅度。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判罚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判罚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是两种不同的罪行,其判罚也有所不同。
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而过失杀人罪则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等原因,没有直接意图杀死他人,但由于其行为的不慎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犯罪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有明确的预期和意图。
这种罪行的危害性极大,社会普遍认为其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一般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然而,在具体的判决中,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刑罚。
与故意杀人罪相比,过失杀人罪的危害性较低,因为犯罪人并没有直接的意图去杀死他人。
过失杀人罪的判罚相对较轻,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并处罚金。
这是因为过失杀人罪的犯罪人没有故意去杀人,只是由于疏忽等原因导致他人的死亡。
然而,过失杀人罪的判罚也会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过失的程度、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等因素进行考量。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的判罚并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的。
例如,如果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极度的残忍和恶劣,那么判决可能会更加严厉。
而如果过失杀人罪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表示悔过的话,那么判决可能会相对宽容一些。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故意杀人罪转化为过失杀人罪的情形。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人原本是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结果,而只是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其定性为过失杀人罪,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判罚。
总之,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在判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一般较重,而过失杀人罪的刑罚相对较轻。
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会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的残忍性、悔罪表现等因素来决定判罚的具体程度。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一、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可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2.故意杀人罪未致人死亡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可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抢劫罪1.出动使用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进行抢劫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持械进行抢劫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抢劫数额较大的,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买卖、运输、制造、储存爆炸物罪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生产、加工、持有、运输、销售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构成犯罪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贪污罪1.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仅为部分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教育改造需要,刑罚的具体判决由法院依法决定。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动机、后果等因素,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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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李红钊①(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13)内容摘要:保护生命权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行为人的刑罚与其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为此,不仅需要严格区分本罪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行为的界限;同时还需要正确认定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客观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等关键因素。
关键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自然人的生命权是刑法绝对保护的最重要权利之一,而做到对行为人的刑罚与其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是保护人的这项最基本权利的有效办法。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犯罪,才能起到法律应有的教育与预防作用。
所以,对该罪行为人正确定罪量刑,对于保护生命权来讲就显得更加重要。
一、概念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是已经年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一)本罪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缺乏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则涉嫌构成其他罪名,行为人对受害对象实施了同样的不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也相同,由于其主观故意不同,构成的罪名并不一致。
比如同样都是将婴儿丢弃行为,如果将婴儿置于行人较多的路边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涉嫌构成遗弃罪;如果将婴儿丢弃于没有行人的山间小路或其他人迹罕至地点的,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正确理解其构成要件有助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正确理解其犯罪构成,在理论及实践中出现的相约自杀、安乐死、大义灭亲等行为会迎刃而解。
只要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反之则不能构成本罪。
比如安乐死问题,虽然行为人为了减轻濒临死亡病人的痛苦,但其主观目的仍然是希望结束病人的生命,客观上造成了病人的死亡,本质上仍然属于故意杀人行为。
除非有关立法机关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否则不会改变对其性质的认定。
再比如相约自杀问题,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成的,因为帮助自杀者主客观及行为结果均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正确理解犯罪构成,也有利于对其他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
比如甲以故意杀人为目的向乙开枪,结果击中丙而致其死亡,表面来看甲并没有故意杀害丙的故意,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但实质却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甲意图杀害的对象与实际被害对象结果不一致,行为人侵犯的客体却是相同的,刑法并不以特定的对象而是以人的生命权为构成要件,只要具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无论甲射杀的是乙还是丙,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与其他主要罪行的区别(一)故意伤害1、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
虽然这两种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内容的不同。
前者表现为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后者却没有此故意,而是以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为目①李红钊(1969-),北京人,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研究方向:诉讼代理与辩护。
的。
准确认定这两罪,还要综合考虑案发原因、时间、地点、犯罪工具、行凶部位、有无节制等因素。
如辽宁的“魏洪祥故意伤害案”②,不能因为行为人自己主观认为杀了人而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1993年5月14日下午,魏某看到其父与他人厮打,欲上前帮助其父打架时,被范某抓住衣领拉出五六米远,此时魏某突然掏出修理果树用的刀子朝范某的胸腹部连刺四刀,被害人范某被公安机关鉴定为重伤。
魏某投案后始终承认是他杀了人,并认为用刀子捅人就是杀人,被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未遂)提起公诉。
判定行为人故意的内容,不能只凭其口供,也不能只从行为或结果的某一方面来认定。
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并没有积怨,只是在被抓衣领时处于一时激愤而实施了不法行为。
其行凶部位也只限在胸腹部,并不是特意选在要害部位,当被害人松手后也没有再继续对被害人捅刺,说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是有节制的。
被告人认为的自己捅人就是杀人行为与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并不一致,最终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虽然这两种行为客观上都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主观心态的不同。
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只希望或放任他人的死亡结果;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
准确认定这两罪,同样要综合考虑事发原因,有无预谋、环境、行凶强度等主客观因素。
如本人为被告辩护的河北承德“刘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某因其兄与被害人有矛盾,被其兄叫来教训被害人,刘某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闯入被害人经营的饭店,将服务员打昏后又闯入被害人的卧室,用钢筋棍击打被害人头部,其兄用木棍击打被害人背部。
经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直接暴力致颅内出血及脑组织挫伤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某被其兄找来多次密谋教训受害人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打残受害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并没有恩怨,使用的工具与杀伤力很强的刀具、枪支等凶器也有明显的区别,对受害人的头部并不是凶残且无限制地击打,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辩护人的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被告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这种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是希望或者放任,还是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
如果为前者,则有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为后者,则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发生在江西的“曾某等人间接故意杀人案”③,曾某为阻止其表妹与受害人谢某谈恋爱,纠集王某、何某等人手持砍刀追赶谢某,谢某为躲避追砍而跳入赣江后,曾某等人不但不施救,而且还持砍刀用语言相威胁并用石头砸向谢某,迫使其潜入水中游向江心,最终溺水而亡。
如果发生在水流平缓、水面较窄且水位较低的一般小河流,应当认为曾某等人轻信被害人能够避免溺水的理由成立;该案发生在水流湍急、水面宽阔且水位较深的赣江,轻信被害人能够避免溺水的理由确实令人难以置信。
曾某等被告因此被人民法院认定主观方面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
(三)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含有故意杀人的内容,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行为主体主观方面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及其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
如出于故意杀人目的在偏僻的受害人独经之处私设电网致使他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如果出于同样的目的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私设电网致使他人死亡的,虽然行为人以杀害特定人②祝铭山《故意伤害罪》,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34页。
③朱莉:《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public/detail.php?id=72231。
访问日期:2012年4月20日。
为目的,但其应当明知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私设电网会造成不特定人员的伤亡,为杀害特定人而放任了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三、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根据最高院有关通知精神,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杀人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是不同的,在处刑上应该有所区别,所以正确区分其主观心态对量刑十分重要。
这两种心态的主要区别,一是间接故意虽然对危害结果采取的是听之任之和放纵态度,但并不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直接故意却是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二是行为人希望达到的危害结果与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并不一致。
比如前面提到的“曾某等人间接故意杀人案”,曾某等人如果具有直接杀人故意,手里拿着砍刀应当是直接向谢某砍刺,而不是只追不杀,故曾某等人不能以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2、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
对于具有故意杀人表征的正当防卫,由于刑法规定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是这类正当防卫应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实施;二是仅存在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阶段。
北京“吴金艳故意伤害案”④就属于正当防卫的一个案例。
李某等人凌晨三点闯入女工宿舍,动手殴打并撕扯女服务员的睡衣,在李某拿起550克铁索欲砸吴某时,吴某即持刀刺向李某,致其急性休克死亡。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于夜深人静之时和孤立无援之地遭受了殴打和欺辱,身心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中,面对李某举起铁锁向其砸来这种情况,吴某使用手中的刀子进行防卫,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需要指出,不是在被侵害正在进行阶段而“防卫”的,极容易形成防卫过当,从而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
如湖北“孟军故意伤害案”⑤,被告人孟某已经制止了李某的不法行为,当与李某在一起的王某等人徒手进行劝阻时,被告人孟某又持刀刺死王某,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3、客观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两者之间是否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对行为人正确量刑的一个非常关键因素。
如海南《林光富故意伤害案》⑥林某与其岳父发生口角时用拳头殴打其岳父头部,四天后其岳父因脑干出血死亡。
被害人患有严重的脑梗塞,其死亡与林某行为之间虽有一定联系,但并不能查明是因被告人打击还是其自身病理原因所致,人民法院综合其他具体情况,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四年。
四、处罚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较轻,刑法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指防卫过当杀人、义愤杀人、久受迫害而杀人等等。
④《吴金艳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11期)。
⑤胡娜郑兰清:《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月19日。
⑥周月梅:《孟军故意伤害案》/public/detail.php?id=637,访问日期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