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法损害他⼈⾝体健康的⾏为。
属于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
那么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故意伤害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要分⼦,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百三⼗四条、第⼆百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他⼈都构成犯罪吗不⼀定构成犯罪。
根据伤情不同,造成的法律后果是不⼀样的。
判断故意伤害他⼈是否构成犯罪,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般殴打⾏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体健康的⾏为,表现为两种情况,⼀种是对⼈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种是对⼈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般的殴打⾏为,通常只造成⼈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为不伤及⼈体的健康并⾮绝对,⽽只能是相对⽽⾔的。
例如,朝⼈⿐⼦打⼀拳,有可能造成⿐青脸肿的后果;⽤⼿撕⼀下,也可能造成表⽪损伤。
但这种⾏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为与伤害⾏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没有什么区别。
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点表⽪损伤、⽪下出⾎,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死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为⼈的⾏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体甚⾄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般殴打⾏为。
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协议3篇

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协议3篇篇1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协议故意伤害罪是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罪行,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甚至危及被害人的生命。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理一般是要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可能会达成和解协议,主动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这便是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协议。
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协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协商达成的一种和解协议。
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同意放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在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偿,以此达成和解。
在法律上,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法院可以判决允许和解协议的生效。
那么,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协议的出现意味着什么呢?首先,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协议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考量。
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可能更愿意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犯罪问题,而不愿意继续受到刑事追究的影响,同时犯罪嫌疑人也有机会通过和解协议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其次,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协议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原则。
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司法机关应当尊重他们的选择,并给予合法的法律效力。
但是,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协议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和解协议达成的过程中,如何确保被害人的自愿和真实意愿,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行为真实有效,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其次,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可能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也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和公众的质疑。
因此,如何做到在尊重当事人自愿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
总的来说,故意伤害罪刑事和解协议是一种灵活的司法解决方式,体现了法治社会对于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考量,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问题时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最主要的区别是⾏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关于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1、⼆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2、如果⾏为⼈⽆⾮法剥夺他⼈⽣命的故意,⽽只有伤害他⼈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为导致了他⼈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为⼈有⾮法剥夺他⼈⽣命的故意,即使其⾏为没有造成他⼈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3、司法实践中,要认定⾏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应遵循主客观相⼀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为⼈与被害⼈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段、使⽤的⼯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进⾏综合分析、判断。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条、第⼆百三⼗四条⼆、故意杀⼈既遂会不会被判死刑故意杀⼈既遂,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可能接受以下的处罚:1、情节严重的会被处死刑或⽆期徒刑按规定,法律上明确了以下适⽤的情形:(1)⾏为⼈出于图财、奸淫、毁灭罪证、嫁祸他⼈等不正当动机杀⼈;(2)⾏为⼈利⽤烈⽕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段杀⼈;(3)⾏为⼈杀害特定对象,如⾄亲,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4)导致诸如多⼈死亡,⽐如被害⼈亲⼈精神失常杀⼈等。
所以,如果⾏为⼈故意杀⼈,并有以上情形的,即可能被处死刑。
但是,因为当前严格控制和适⽤死刑,其实实践中很难当然适⽤死刑。
2、情节⼀般的犯罪⾏为⼈会被处⼗年以上有期徒刑.3、情节较轻的犯罪⾏为⼈将被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4、属于正当防卫杀⼈的将免以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罪,最主要的区别是⾏为⼈是否以⾮法剥夺他⼈⽣命为故意内容。
认定⾏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应遵循主客观相⼀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为⼈与被害⼈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段等综合判断。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比较分析

尽 管 故意杀人 罪 和故意 伤害罪 的犯罪 动机 可能 相同,如出于报复、泄愤等原因,但在 目的上却是不 同的 。故 意杀人 罪 中行 为人 常常具 有 明确 的杀 害 目 的,即结束他人的生命 。而在故意伤害罪中,尽管在 客观 上可 能产 生 了被 害人 死亡 的结 果 ,但 是这 一 结
二者 的 区别 ,探 究司法 实践 中导致 二者 混淆 的原 因 ,总结 出正确 区别 二 者关 系 的方 法 ,有利 于 司法 实 践 中 办
案人 员准确 的认 定行 为性质 ,从 而正确 定罪量 刑 。
关键词 :故 意 杀人 ;故 意伤害 ;犯 罪构 成
中图分 类号 :D914
文献 标识 码 :A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 罪 比较分析
王 壹 (吉林 大学 法学 院 ,长 春 130051)
9/44 27-29
摘 要 :故意杀人 行为 和 故意伤 害行为 在外在 表现 形 式即客观 方面 存在 一定 的交叉 ,两者都表 现为 对他人 身
体 、生命 、健 康构 成非 法侵害 。但 二者作 为独 立 的罪名 ,有 着各 自独 立 的构 成要 件 内容 。在 理论 上 详 细分 析
!兰
: Z鱼
CN 22.1322/C
长春工 程学 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年 第 l4卷 第 1期 J.Changchun Inst.Tech.(Soc.Sci.Edi.),2013,Vo1.14,No.1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体的⾏为。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的⾝体权,所谓⾝体权是指⾃然⼈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的⾝体权,因此,故意伤害⾃⼰的⾝体,⼀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伤⾏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战时⾃伤,以逃避履⾏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法损害他⼈⾝体的⾏为。
1、要有损害他⼈⾝体的⾏为损害他⼈⾝体的⾏为的⽅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砍枪击、棒打⽯砸、⽕烧⽔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拿⼑往⾝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将⾃⼰眼睛刺瞎的⾏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实施,⼜可以利⽤他⼈如未成年⼈、精神病⼈实施,还可以利⽤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可以针对⼈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论是直接由本⼈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的⼈⾝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体的⾏为必须是⾮法进⾏的如果某种致伤⾏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未过当的,医⽣对病⼈截肢治病等。
经被害⼈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为的⾮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的、则可以排除他⼈伤害⾏为的⾮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中发⽣的伤害⾏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为该项运动项⽬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法性。
刑事案件中的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刑法中,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是两个常见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暴力伤害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一、罪名定义与要件不同暴力伤害罪是指以暴力方法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而致人伤残、死亡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则是指主观上有意识地以非法方法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从罪名的定义上可以看出,暴力伤害罪更强调的是行为方法的暴力性质,即犯罪行为采用了暴力手段。
而故意伤害罪则更加强调的是行为结果的严重性,即犯罪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的损害。
二、犯罪的主体条件不同在暴力伤害罪中,犯罪的主体条件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即使是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具备故意实施暴力伤害行为的能力,则可以构成暴力伤害罪。
而在故意伤害罪中,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必须为十六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三、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暴力伤害罪中,犯罪行为通常是通过采用暴力方法对他人进行伤害。
例如,殴打、打击、拳脚相加等方式都可以构成暴力伤害罪。
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则更加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暴力方法。
盗窃、强奸、交通肇事等行为也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只要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的结果有明确的故意。
四、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的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的不同,可以构成不同等级的故意伤害罪。
而暴力伤害罪一般指造成他人较为严重的身体损伤,涉及的伤害程度相对较高。
五、刑罚幅度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幅度要比暴力伤害罪的刑罚幅度小。
对于故意伤害罪,根据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可以判处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等刑罚。
而暴力伤害罪则要根据伤害程度更重,刑罚幅度更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构成情节不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较为宽泛,只要主观上有明确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相应的非法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都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但在性质、构成要件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一、性质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当事人以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挑衅、激怒他人,致使他人情绪不稳定,因而引发斗殴或者其他一般性冲突,给予他人轻微伤害或者损害财物的犯罪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是指当事人蓄意实施暴力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区别1.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当事人以挑衅、激怒他人为目的,故意寻衅滋事;(2)客观要件:他人受到辱骂、威胁、骚扰等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的刺激,情绪不稳定,导致一般性冲突或斗殴,并给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财物损失。
2.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却故意实施暴力行为;(2)客观要件:他人受到当事人暴力行为的直接冲击,导致身体伤害。
三、刑事责任区别1. 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犯有寻衅滋事罪,情节较轻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犯有故意伤害罪,情节较轻的,处以拘役、管制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以下列举了两个案例:案例1:小明在酒吧中对小红进行恶语相向,小红情绪激动后与小明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造成轻微伤害。
根据以上情况,小明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因为他以言语挑衅、激怒小红,导致双方发生冲突,并给对方造成轻微伤害。
小明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2:李某因与王某发生矛盾,明知王某身体较弱,却故意对其进行殴打,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
根据以上情况,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
他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对王某造成身体伤害,但仍然蓄意实施。
李某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故意伤害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它指的是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却依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故意伤害罪案例,探讨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甲对乙实施暴力行为甲和乙是同一所高中的学生,双方因为校园霸凌问题产生纠纷。
某天放学后,甲主动找到乙,并对其进行了殴打。
作为结果,乙受到了多处伤害,其中一处伤势严重引发了长期卧床治疗的后果。
根据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的相关规定。
首先,甲是主动找到乙并进行殴打,这说明甲的行为是有明确目的的。
其次,根据乙受伤的严重性和后果程度,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乙的身体权益。
最后,甲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具备明知造成伤害的意识,可以证明其行为是故意的。
在此案例中,甲的行为符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他的行为不仅对乙的身体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还导致了乙长期的康复治疗。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甲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雇佣兇手伤害他人乙与丙是商业竞争对手,双方争夺市场份额时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为了打压对方的生意,乙雇佣了一名兇手,要求其对丙进行暴力伤害。
兇手按照乙的指示实施了袭击行为,导致丙受伤。
这个案例中存在着雇佣他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情况,因此需要对乙及兇手进行分析。
首先,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丙带来伤害,因此具备明确的故意。
其次,兇手按照乙的指示实施了袭击行为,充分证明乙的主观意图是希望通过他人来实施伤害。
最后,丙身受伤害,其身体权益遭到侵害。
在这个案例中,乙以及乙雇佣的兇手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雇佣他人实施暴力行为涉及到刑法中乙种概念,即共同犯罪,这也需要予以适当的法律处理。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行为的实施、他人身体或精神权益的明显损害等。
在法律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要件,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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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与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二、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应把握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
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
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
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
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
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区分标准区分故意伤害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必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
本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规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些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未达到本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没有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
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说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剥脱、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由行修复。
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偿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势很快痊愈。
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理。
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二)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
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
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
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
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
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
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
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
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
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
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
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
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
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
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三)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
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
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
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果,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以,要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就必须弄清“伤害”与“故意”在刑法上的意义。
三、处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