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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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害人李某家属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某日,李某在张某家门口堆放杂物,影响了张某的出行。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挑衅,心生不满。

2. 争执升级:张某与李某在门口发生争吵,双方情绪激动。

张某提出要找李某算账,李某不予理会。

3. 持刀伤人:张某回家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

在争执中,张某用刀刺向李某的腹部,导致李某重伤。

4. 案发后情况: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张某逃离现场。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根据目击者描述和现场勘查,锁定了张某。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严惩。

2. 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与李某有矛盾,但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证据确凿。

4. 法庭辩论:双方围绕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进行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动机不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邻里矛盾,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未造成李某死亡,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属于过失行为,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

民警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缓刑编者按:曾几何时,口供被称之为“证据之王”,这种状态的持续导致很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惜采取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等非法手段,只为得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口供的地位日趋降低,非法取证的情况也日渐减少。

但变少,并不等于没有。

下面这则案例就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真实一例。

然而在这则二审裁定书中,最令人震惊的并非侦查人员“胆大妄为”,竟敢刑讯逼供,而是在二人刑讯逼供致人脾破裂、胃挫伤,鉴定为重伤二级加轻伤二级的情况下,仅有一纸谅解,两位刑讯逼供的行为人竟然均被判处缓刑。

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付出的代价却如此之低!编者在此不禁想问,这样的判决结果真的合理吗?杨茂佳、吕茂佳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裁定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男,水族,1987年9月3日生于贵州省三都县,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三都县,三都县公安局民警。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诉人(被告)陆,男,董,1985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

派出所位于黎平县,是三民族地州大学的第三个注册地。

因涉嫌刑讯逼供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吴**、程**,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故意伤害案,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了《三星楚子第152号刑事判决书》(2022)。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甲、陆某甲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杨茂佳和吕茂佳在审阅了文件并介绍了原审被告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此案。

审判现已结束。

原判认定,2021年4月15日,三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周甲中队队长黄某甲(另案处理)通知涉嫌犯强奸罪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乙(杨某乙犯强奸罪,于2021年9月14日以(2021)三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判决已生效。

印象深刻的法律案例(3篇)

印象深刻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我国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故意伤害案——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此案不仅牵涉到法律问题,更引发了对人性、道德、家庭和社会的深刻反思。

本案中,李某某因家庭矛盾,持刀伤害了自己的妻子,造成妻子重伤。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5年5月,李某某与妻子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情绪失控,持刀刺向妻子。

王女士身中多刀,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方面,人们关注案件本身的审理过程;另一方面,人们也关注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

1. 刑事责任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某持刀伤害妻子,致使妻子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2. 家庭矛盾与社会问题此案反映了家庭矛盾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然而,现实生活中,家庭矛盾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本案中,李某某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这警示我们,家庭矛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预防和化解。

3. 法律适用与人性关怀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某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因素,对其进行了人性化的审判。

一方面,法院依法严惩了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法院也关注了李某某的家庭困境,对其进行了适当的关怀。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特点,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四、案件影响1. 提高了人们对家庭矛盾的认识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发生,使人们深刻认识到家庭矛盾的危害。

家庭矛盾不仅会破坏家庭和谐,还会引发社会问题。

因此,我们要关注家庭矛盾,积极预防和化解。

2. 强化了法律意识此案让人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故意伤害王某,致其轻伤二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对该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 案件经过(1)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较好。

2019年7月某日,李某与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一时冲动,拿起手中的木棍朝王某头部猛击。

(2)王某头部受到重击,当场倒地,李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头部受到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3)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案件事实,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后,故意拿起木棍朝王某头部猛击,致使王某头部受到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王某,致其轻伤二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A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一时冲动,故意伤害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

这充分说明了故意伤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也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理智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2.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

2018年4月,甲与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械将甲打伤,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甲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甲、乙双方系同村村民,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曾就土地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 争执过程:2018年4月某日,甲、乙双方再次就土地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

乙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锹,威胁甲。

3. 伤害发生:甲试图躲避乙的铁锹,但未能成功。

乙连续打击甲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

4. 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乙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乙持械故意伤害甲,造成甲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乙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甲,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1. 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乙的行为造成甲的实际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旨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

法律_案例判罚(3篇)

法律_案例判罚(3篇)

第1篇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于2020年5月15日,在李某家中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对张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张某到案接受讯问。

2.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理由:1. 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在争执中持械殴打李某,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关于量刑情节的分析:- 从轻处罚情节:张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 社会危害性: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 悔罪表现:张某在侦查阶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明其悔罪态度较好。

3. 关于缓刑的适用:- 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认为张某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

- 缓刑期间,张某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接受考察。

判决结果的法律意义: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同时,本案的判决也警示了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故意伤害别人法律案件(3篇)

故意伤害别人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7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受害者小李(化名)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在一天傍晚,张某酒后持械将小李打成重伤,导致小李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垂危。

案发后,小李家属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二、案件经过1. 起因:邻里纠纷小李与张某同住一个小区,两家相邻。

近年来,两家因房屋漏水、停车等问题产生矛盾。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愈发激化。

2. 事件经过:酒后持械伤人2021年7月某日傍晚,张某在酒后与邻居发生口角。

在情绪激动之下,张某持一把水果刀冲进小李家中,对着小李猛刺数刀。

小李毫无防备,被打得重伤。

3. 救援与救治:紧急救治,生命垂危案发后,小李家属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小李送往医院抢救。

由于伤势过重,小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垂危。

经过医生全力抢救,小李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身体仍需长时间治疗。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酒后持械将小李打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故意犯罪,张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将依法对张某进行判决。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导致小李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案件审理1.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随后,公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提出张某酒后持械伤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3.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小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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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被判处缓刑
案例分析
案件来源:实践办理
撰稿人:孙银亮律师
所在单位: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康某在郑煤集团告成煤矿副井井口处因信号传递问题和被害人杜某乙发生争执,被害人杜某从自己工作岗位出来,到被告人康某的工作岗位,继而两人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康某用木棍将杜某乙的头部打伤。

经鉴定,被害人杜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新密市法院提起公诉。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四)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在与被害人杜某厮打过程中将杜某打成重伤,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
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当对康某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能否对康某适用缓刑是本案的焦点
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上述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只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包含三年)或是拘役的,且符合四种情形的才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康某将被害人杜某打伤,构成重伤二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按照该规定,被告人康某判处缓刑的机率很小,但如果能够判处被告康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只要被告康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的条件,那被告康某还是有被宣告缓刑的机会的。

三、本所律师介入该案后,积极与受害人协商,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该案件案发后,被告康某家属来到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咨询,我所在听了康某家属的陈述后,对该案件较为重视,并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康某的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多次到新密法院阅卷、会见被告人康某、听取被告人康某家属陈述后,对该案件有了详细的了解。

最终,辩护律师通过综合分析案件了解到,被告人康某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之间并无矛盾,且双方平时关系尚可,且被告人康某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康某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大,本案中最主要的环节就是康某能否取得杜某的谅解。

接下来的工作,辩护律师便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争取受害人的谅解,经过辩护律师、被告家人多次与受害人协商沟通,最终,受害人同意被告人家属共赔偿杜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同时,受害人杜某对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能够通过努力,让杜某与康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杜某的谅解,辩护律师深深地松了一口气。

能够取得受害人谅解,代表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家属的努力取得了效果,并且被告人康某能够判缓刑的机率又更大了。

终于,开庭之前,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康某与杜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开庭过程中,辩护律师有针对性地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杜某的损失,且杜某已经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对于犯罪嫌疑人康某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经双方自愿协商,被告人共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辩护人认为,虽然受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但是,本案中的犯罪应该与事前有谋、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区别开,本案中被告康某并无犯罪的故意,且已经取得杜某谅解,判处缓刑确实不会再起到危害社会的作用,故建议法院能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二)、杜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本案的发生,系因杜某不按照工作流程所导致,且在杜某发生工作失误后,其不但不知道反思道歉,后来又两次跑到康某的工作岗位上对康某进行殴打。

杜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杜某所亲笔签字的谅解书也能证明,杜某在本次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

(三)、犯罪嫌疑人康某在平常的生活及工作期间,一直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嫌疑人康某属于初犯。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康某并没有因为本案而逃脱责任,虽然犯罪嫌疑人康某因为双方肢体纠纷也受伤并在矿区医院治疗,但在公安机关要求进行配合调查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康某主动离开医院并跟随公安机关接受各方面调查并接受行政拘留处罚,犯罪嫌疑人对本案的态度是积极的。

被告人康某从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

其属于初犯、偶犯,建议合议庭能够从轻量刑。

(四)、被告人康某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康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在评议时酌定对被告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发生的原因、双方过错、康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及全部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情况,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四、审判机关在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大部分建议,并对本案做出判决。

2015年12月15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新密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康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八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杞县公安局五里河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康某在其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综合上述情节,可对康某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康某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康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康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康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案件结语
故意伤害案件在近几年一直是刑事案件中的高发案件,因为故意伤害案件以受害人伤情鉴定为依据,其以轻伤为起点,只要是对方构成轻伤,很可能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

在一大部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是意气用事,稍不注意,便将对方造成轻伤甚至重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便涉嫌刑事犯罪,但被告人的社会恶性真的就很大吗?答案不能一概而论。

其实大部分的故意伤害案件都是临时大打出手,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构成刑事犯罪后,法律对该犯罪有明确的规定,轻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重伤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能否判缓刑还有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还要根据每一个案件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辩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孙银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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