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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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二、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一般
刑罚概述
内容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一、量刑的定义 量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
罚的活动。其内容: 1、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处刑; 2、处刑的,刑种及刑度如何; 3、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
二、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说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所有事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行为。
(二)种类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等等。
实。 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刑法总则确定法定刑。 2、依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概念
法院在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所需考虑 的(除犯罪构成以外)、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 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主要分类
(一)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减轻处罚: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不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第17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17章 刑罚裁量制度

(4)内容上,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 内容上, 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 的审查和裁判。 的审查和裁判。 在认定自动投案的这一重要内容时, 在认定自动投案的这一重要内容时,需要注意两方 面的问题: 面的问题: 第一,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 第一,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 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推翻供述, 的,或者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推翻供述,意图 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 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而本人拒不 到案的,等等,均不能认定为自首。 到案的,等等,均不能认定为自首。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匿名将赃物送回 司法机关或原主处,或者用电话、 司法机关或原主处,或者用电话、书信等方式匿名 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 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此类行为并没有 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因而不能成立自 但这种主动交出赃物的行为, 首。但这种主动交出赃物的行为,是悔罪的表现之 处理时可以考虑适当从宽。 一,处理时可以考虑适当从宽。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的概念与意义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 在服刑的罪犯, 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行为。 的行为。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一)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 时间上,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分子归案之前。 (1)时间上,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分子归案之前。 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是否被发觉,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是否被发觉,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Ⅰ.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 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ⅰ.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 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 查询、 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ⅱ.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 在被通缉、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 的;ⅱ.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 自行投案的 ⅲ.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 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 自行投案的;ⅲ.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 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Ⅱ.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Ⅱ.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ⅰ.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ⅱ.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ⅲ.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 ⅱ.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ⅲ.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 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被捕的,ⅳ.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后归案的 经司法机关传讯 被捕的,ⅳ.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后归案的,均 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 后的5年之内-—时间 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特别累犯的条件: 1、前后罪都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2、无刑种条件限制;
何时投案:犯罪分子归案前。
向谁投案:司法机关或本单位等。 投案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亲友扭送,投案途中被抓获也算。 由谁投案:本人或委托他人。(冒名顶替罪行不算)
自首必须是出于犯罪人自愿,必须是不逃避司法机关控制等待接受 审判。投案后又逃跑的不以自首对待。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质特征 必须如实供述本人的、主要的犯罪事实。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一. 累犯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累 犯
累犯,指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一定的罪 的人。 累犯不同于惯犯和再犯。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罪的人。一般累犯 的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罪类条件。 2、前罪与后罪都是已被判处和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 种条件。
(2)数罪自首的认定 正确认定数罪的自首,关键在于判断犯罪 人是否如实地供述了所犯数罪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首先,就一般自首而言,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地供述所 犯全部数罪的,应认定为全案均成立自首。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 仅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而未供述其中所犯各罪的全部 罪行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理:若行为人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 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待的犯罪则不成立自首,即其自首 的效力仅及于如实供述之罪。若行为人的行为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 则应根据犯罪人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其中,犯 罪所供述的犯罪与未供述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 面大致相当的,只应认定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供述之罪不成立 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同样既及于如实供述之罪。犯罪人确实由于主 客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供述了所犯数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罪行,应 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即自首的效力及于所犯全部罪行。 其次,就特别自首而言,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 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判决宣告前发生、判决确定的罪行 以外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或者非同种、指 挥的共同犯罪的事实。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
单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仅有一种可能性的 情节。
多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有两种以上可能性 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适用多功能情节时: 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
主观恶性程度,决定具体适用那种功能,做到罪责刑 相适应;
其次,应当注意多种功能在法律条文中的排列顺 序,一般情况下,排在前面的功能应当考虑优先选择。
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 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 规定的对特定具体犯罪适用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仅是根据 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在审判 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的 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之前的表 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的适用 当一个案件既有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又有酌定
情节时,应当是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 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பைடு நூலகம்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 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制度
(一)一般累犯及其构成条件 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是有期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逆向竞合适用的原则:在分别确定各个量刑情节对量 刑所起的作用大小的基础之上,综合分析掌握,不能 简单地将多个性质相反的量刑情节相互抵消。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
坦白
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坦白与自首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关键的区别。
立功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对于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与
免除处罚制度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数罪并罚
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②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③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原则
①吸收原则;②并科原则;③限制加重原则;④混合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用的是混合原则。我国刑法在第69条从总体上确立了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
3、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量刑时,对各种情节不能进行重复评价。“情节”有不同的种类:①作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情节;②作为选择法定刑依据的情节;③在既定法定刑之下影响具体量刑的情节。前两类情节发挥了各自的作用后,就不能再作为第三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累犯
是指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为此,必须做到: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②准确认定犯罪事实。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④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①必须依照刑事法律关于各种刑罚的适用权限与适用条件的规定裁量刑罚。②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③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④必须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裁量刑罚。

a17刑罚裁量制度

a17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般累犯) 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 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 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 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二)
毒品犯罪的累犯 1、前罪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前罪属走私、贩卖、运输、 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 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属毒品类犯 罪; 2、前罪被判刑罚(无刑度要求);后罪无 前罪被判刑罚(无刑度要求) 刑度要求; 刑度要求; 3、后罪发生于前罪刑满释放或者赦免后 任何时间内。 任何时间内。
第七十条 (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 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 罪作出判决, 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 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 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 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 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者免除处罚。 (查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查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累犯一、普通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被国外法院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后再犯罪的,能否构成累犯?①我国对国外判决是不承认的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②刑罚权作为国家主权,不能放弃。

(2)如何判断后罪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呢?撇开过去犯罪的前科事实,而纯粹客观评价本次犯罪事实,单独考虑是否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以后5年内。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计算。

4.前罪与后罪都是在已满18周岁之后所犯的。

二、特殊累犯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前罪与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一具体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处刑罚的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间,不受时间间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累犯应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第二节自首一、一般自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犯罪后主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现,或被发现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1)如实供述隐瞒真实身份的,影响定罪量刑,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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