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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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

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从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始审判到对犯罪分⼦判处具体刑罚的过程中,刑罚裁量制度的运⽤发挥着重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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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制度的概念刑罚裁量制度简称量刑制度,指⼈民法院根据⾏为⼈所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是否判处处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即执⾏的刑事审判活动所遵循的系列制度规则。

《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三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罚裁量制度基本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的罪⾏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

(2)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做出对犯罪分⼦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3)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的适⽤对象与适⽤条件等规定,适⽤各种刑罚⽅法和刑罚制度。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念题1.累犯(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立功(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12年研)答: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

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3.并科原则(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

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4.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武大2011年研)答: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刑法学第十七章

刑法学第十七章
2.时间特征:两个以上的犯罪均发生在刑罚执 行完毕前。 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2.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3.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 4.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目录
限制加重原则
1.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 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2.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 但最低不能少于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一)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二)撤销缓刑
第四节 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 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 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 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 此期间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刑 罚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刑 总 罚 论 论 之 刑 罚 裁 量 制 度
目录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 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2.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3.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 大立功对,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 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裁量
单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仅有一种可能性的 情节。
多功能情节,是指对量刑的影响有两种以上可能性 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适用多功能情节时: 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
主观恶性程度,决定具体适用那种功能,做到罪责刑 相适应;
其次,应当注意多种功能在法律条文中的排列顺 序,一般情况下,排在前面的功能应当考虑优先选择。
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 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 规定的对特定具体犯罪适用的情节。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仅是根据 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在审判 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的 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之前的表 现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的适用 当一个案件既有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又有酌定
情节时,应当是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 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பைடு நூலகம்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 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刑罚裁量的制度
(一)一般累犯及其构成条件 1.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 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和后罪应当判处的是有期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逆向竞合适用的原则:在分别确定各个量刑情节对量 刑所起的作用大小的基础之上,综合分析掌握,不能 简单地将多个性质相反的量刑情节相互抵消。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刑法总论》教学大纲

《刑法总论》教学大纲

刑法总论一、课程说明课程编号:200301X10课程名称:刑法总论/Criminal Law (General Provisions)课程类别:学科教育课程学时/学分:48/3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适用专业:法学教材、教学参考书:《刑法学》(第七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二、课程设置的目的意义刑法学(总论)是高等院校法学教育重要的主干课程,为法学本科生必修内容。

作为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科学,本课程体系上包括刑法通论、犯罪总论、刑事责任、刑罚总论方面的基本刑法原理与刑法总则规范等内容。

本课程系统地展现了我国现行刑法理论的思想理念、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制度结构、立法概况,以及现行刑法典规范的基本内容。

本课程旨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刑法学基本观念、基础知识与一定的运用能力,也是一门教授学生将刑事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的应用专业课程。

因此本课程的教学宗旨在于让学生系统掌握刑法学科的知识,了解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向,掌握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以及运用刑法知识解决有关犯罪与刑罚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要求1、系统掌握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理论、故意犯罪中的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体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等规范刑法中的重要制度;2、建立刑法学的基本观念与思维逻辑,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与解决和犯罪有关的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3、培养运用法律语言阐释刑法问题的素养,以及一定的法学科研能力。

四、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及教学设计注:实践包括实验、上机等五、实践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本课程实践教学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从两个方案中选择:1、旁听刑事案件庭审,以深化本课程的学习效果。

基本要求如下:遵守法庭秩序,认真观摩,结合刑法理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处理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总结。

2、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素养突出的法律实践部门工作人员,与学生交流互动。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5章 刑罚制度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刑法学》教学课件第15章 刑罚制度
刑法学
(上册·总论)
第十五章 刑罚制度
目录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二节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三节 刑罚消灭制度
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与意义 刑罚裁量,也就是量刑,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 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 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2.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刑法》第67条第1款)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 且在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 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 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①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②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③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该种特别累犯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①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不 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量刑具有的特征: 第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第二,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审判活动。 第三,量刑的基础是定罪。 第四,刑罚裁量的依据是刑事责任的轻重或大小。 第五,量刑的内容是确定与刑罚有关的问题。量刑的内容即确定是否 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以及所判处的刑罚是否 立即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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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
一、概述
(一)概念
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
、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
(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
、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
、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
二、量刑的原则
根据刑罚第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的基本事实
、犯罪的性质
、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三、量刑情节
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
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
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条第款规定:“奸淫不满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
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例如:刑法典第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但单功能量刑情节与多功能量刑情节
————一情节处罚功能的单复为根据单功能情节,指只具有一种处罚功能的量刑情节
例如,第条第款规定:“奸淫不满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多功能情节,是指具有两种以上从宽处罚功能并允许择一适用的量刑情节。

例如:刑法典第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以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根据总则性情节,是指由刑法总则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于一切犯罪和多数犯罪的量刑情节:
例如,刑法典第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分则性量刑情节,是指由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只适用与某种罪行或者某些罪行的量刑情节。

例如,第条第款规定:“奸淫不满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5、命令性量刑情节和授权性量刑情节
————一情节是否必须适用为根据命令性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于适用的情节,相关条文通常冠以“应当”二字以表示硬性规定。

授权性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在量刑时斟酌是否适用的情节,相关条文通常冠以“可以”二字表示柔性规定。

(二)法定量刑情节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

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对特定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1、从重处罚情节
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刑期。

2、从轻处罚情节
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

3、减轻处罚的、情节
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分为两种情况:
(1)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2)不具备法定减轻情节,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过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减轻处罚。

4、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的情节。

(1)对犯罪分子(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
(2)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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