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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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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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

(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山入座)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熊海山: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冯明启:冯明启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

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

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伤害罪•【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正文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6月22日7、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江某认为闽侯县某中学的秦某是与被告人江某在网上发生过争吵的人,遂进入秦某所在的教室对其进行殴打后离开。

10时30分许,两被告人再次进入教室,对秦某头部等处进行殴打。

约三分钟后,两名被告人第三次进入教室,用脚踢打秦某腹部等处。

经闽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秦某所受的伤是外力致使脾破裂属于重伤,评定为六级伤残。

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江某家长共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17720元。

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向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投案。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江某故意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致一人重伤,评定为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江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方的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希望被告人应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评论本起是一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暴力事件。

就该案起因而言,被告人江某误认为被害人系在网上骂他的人,在不问清事情的情况下,冲动叫上同学冲到被害人班级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缺乏冷静思考与理性对待,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3篇)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承包问题存在纠纷。

2019年3月15日,李某因酒后与张某发生口角,遂对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案件经过2019年3月15日晚,李某与张某因土地承包问题发生争执。

争吵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拿起酒瓶砸向张某。

张某躲闪不及,头部被酒瓶击中,当场倒地。

李某见状,继续对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多处受伤。

周围村民见状,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李某控制,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检查,张某头部、胸部、腰部等多处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

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过。

随后,检察机关对李某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对李某的悔过态度表示接受,但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致人轻伤以上。

(3)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李某因酒后与张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拿起酒瓶砸向张某,致使张某头部、胸部、腰部等多处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致人轻伤以上,侵犯了张某的身体健康权。

【模拟法庭控辩双方】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模拟法庭控辩双方】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13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钱亮因餐馆小老板赵四欠其送货款三万多远一直未与其结算,故叫上孙发去和赵四谈结算的事。

到了餐馆后,钱亮和赵四谈事,孙发拿出刀子(折叠单刃不锈钢水果刀,刀刃有七八厘米长)比划了两下,让在小餐馆吃饭的一、两桌人赶紧离开,并在赵四的胸口打了几拳,让他赶快还钱,后赵四与钱亮口头达成还款协议,三人一起出了小餐馆。

三人出来后,在离餐馆不远的一条小巷内,刘虎从台阶上跳下来,拦住了他们,问赵四咋了,赵四没吭声。

钱亮跟刘虎吵了起来并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孙发上去和钱亮一起打刘虎,后孙发叫钱亮赶紧走,随后二人回了钱亮住处。

回到住处后,孙发告诉钱亮,他将刘虎捅了,后得知刘虎死亡。

经法医鉴定:1、损伤机制:死者全省可见多处创口,集中于胸腹部、左下肢及腰背部,典型创口其形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口一钝一锐,创道深达心脏,据此推断致伤物为有一定长度且较锋利的单刃刺器。

2、死亡原因:死者系心肺破裂,心源性失血休克死亡。

辩题控方观点:被告人钱亮与孙发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辩方观点:被告人钱亮与孙发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为便于比赛,本案被告人仅定钱亮一人,孙发为另案处理)《公诉词》审判长、审判员、旁听公民们:钱亮故意伤害罪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被告人钱亮今日被押上庄严的人民法庭,接受正义对邪恶的审判。

为惩罚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本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钱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钱亮跟被害人刘虎因争执而厮打,在撕打过程中,孙发加入和钱亮一起厮打刘虎,在殴打过程中,孙发将刘虎捅伤并造成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1、损伤机制:死者全身可见多处创口,集中于胸腹部、左下肢及腰背部,典型创口其形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口一钝一锐,创道深达心脏,据此推断致伤物为有一定长度且较锋利的单刃刺器。

法律辩论赛刑事案例(3篇)

法律辩论赛刑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原告(甲)与被告(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乙持械将甲打成重伤。

甲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甲、乙系同一小区的邻居,平日关系尚可。

近日,因甲在装修时未征得乙的同意,在公共区域搭建了临时搭建物,导致乙家中采光受到影响。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拆除搭建物,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一次争执中,乙情绪失控,持一把铁棍将甲打成重伤。

原告(甲)主张:1.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乙)辩称:1.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 乙在争执过程中,甲有激进行为,乙的行为是出于自卫,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辩论赛双方观点:原告方观点:1. 乙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乙在争执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甲,但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2. 乙的行为造成了甲的严重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观点:1.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在争执过程中有激进行为,乙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防卫。

2. 乙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被:1993年5月8日审:民族?被:汉。

审:籍贯?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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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ﻫ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ﻫ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ﻫ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张文: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
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ﻫ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ﻫ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反对有效.
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ﻫ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
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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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ﻫ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ﻫ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ﻫ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张文:听清楚了。ﻫ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ﻫ(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ﻫ(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ﻫ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ﻫ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张文:没有。ﻫ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ﻫ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ﻫ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ﻫ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ﻫ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ﻫ张文:恩....当时...
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ﻫ张文:是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
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ﻫ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
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ﻫ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ﻫ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
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ﻫ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欣荣 厉明侠
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ﻫ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ﻫ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ﻫ张文:听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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