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合集下载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马 照 平
( 国政 法 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 京 中 北 108) 0 0 8
[ 摘
要 ] 法 意 义 上 的被 害人 过 错 有 其 特 定 的 内涵 , 刑
妥 。在罪 责 自担 的原则 下 , 性 降 低 理 论 和 量 刑 理 论 三 方 面 论 证 了 谴 被 害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的 量 刑 意 义 , 时 参 照 域 外 刑 同 法 的 相 关规 定 , 分析 我 国 量 刑 现 状 对 司 法 活 动 造 成 的 消 极
( i aUnv riyo lia ce c n a Chn iest fPoi c l in ea dL w,B rn ,1 0 8 t S e ig 0 8) 0 [ b ta t Th e tn igo n e t n lh mi d smanyb sd o h euta d t eme n o re 。rrl gvn ul A src ] esn e cn fitn i a o c ei o i il ae n te rs l n h a fmu d r aey iigfl
影 响 , 而 指 出将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故 意 杀 人 罪 中量 刑 法 定 化 从
的 必 要性 。
论: 与行 为人 “ 直 接利 益 关 系 的人 ” 为之 犯罪 , 有 所 可成为 行为人 本 身 之 犯 罪 。 同理 , 被 害人 “ 直 与 有 接利益关 系的人 ” 犯 之 过 错 , 不应 当推及 被 害 所 也
c n ie a in t h i u t n e ft ev ci ’ a l.Ths i r ltd wi h rmia a o u o rr n y p tig t e ve o sd rt O t ecr msa c o h i m Sf ut o c s t i s ea e t t e c i n l w fo rc u ty o l u t h i— h l n t ’ a l a h i r t n r e t n i g cr u t n e .Th ril r ws u r m h o c p in o it ’ a l ,a d cai e i sf u t st e ds e i a y s n e cn i msa c m c o c s ea tc d a p fo t e c n e t fv ci Sf ut n lrf e o m i s

被害人过错在刑罚量定中的作用

被害人过错在刑罚量定中的作用

种还击或过 当反 应 , 发生恰好是被 害人 的此类行为 其
在 当时 的 条 件 下 合 乎 规 律 的结 果 ” 而 有 的学 者 从 。
刑法学的角度进 行 了界定 , 被害人 过错 即指实施 了 “ 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 背道德 或其他 社会规 范行 为或
过 失行 为 , 而与 加 害行 为 的 发 生 之 间 具 有 一 定 直 接 从
第2 5卷 第 6期 21 0 0年 1 2月
平顶 山学 院学报
J u a fP n d n s a ie st o r lo i g ig h n Unv ri n y
Vo _ 5 N . 12 0 6
De 20l c. O
被 害 人 过 错 在 刑 罚 量 定 中 的 作 用
的那样 “ 在任何有具体被 害人 的犯罪 过程 中 , 犯罪从 来都是犯罪人和被害人 的互动 过程 ” 特别是 被害 。
人 过 错 导 致 的对 犯 罪 人 定 罪 量 刑 的 影 响 是 不 容 小 觑
的。
二 、 害 人 过 错 的概 念 和 特 征 被
( ) 念 一 概
( ) 征 二 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理论界对被害人过错 的问题 研究 已经达到 一定 深度。 在各 国的立法中被 害人 过错对 加 害人刑事 责任 的影 响都有 明确 的规定 。这 点无论 是在大 陆法系 的立法 例中还 是在英美法 系的立法例 中, 我们都能找到相应 的依据 。例如 意大利刑 法第 6 2条 规定 : 下列 情节 , “
则 就不 是 被 害 人 的过 错 。 犯 罪 学 角 度 的定 义 指 出 了被 害 人 在 犯 罪 起 因 上
收 稿 日期 :0 0— 4—2 21 0 3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血 亲 或 者 姻 亲 的 直 系 尊 亲遭 到 对 方 严 重
过 错 和无 意 过错 :按 责 任 程 度 为 标 准 可
但 由于 没 有 其 体 的法 律依 据 ,对 于 如 何
认 定 被 害 人 的 过 错 责任 以及 在 刑 罚 裁 量 中应 如 何 适 用 , 地 做 法 不 一 , 个 法 官 各 每
认 识 也 有 区 别 。 者 根 据现 行 法 律 , 合 笔 结 司法 实 践 ,试 就 刑事 案件 中被 害 人 过 错
以将 过 错 分 为 主 要 过错 、 同 等过 错 和 次
要 过 错 。其 次 分 担 责任 说 注重 危 害 结 果
的责 任 分 担 而 较 少 关 注 加 害人 的 主观 方
按 当时 的 情 景 可 以 马 上判 断 出有 通 奸 行
为发 生 , 这种 情 形 之 下 杀 了 奸 夫( 妇 ) 在 奸
或 他 ( 的配 偶 的行 为 , 于 激 怒 之 下 的 她) 属 非 预 谋 杀人 。 ”
三 、 害 人 过错 的适 用 探 讨 被
( ) 践做 法 一 实
定 :罪 犯 因受 到 强烈 刺 激 而 引 起 愤 怒 或 “ 思 维 混 乱 的情 况 下 做 出犯 罪行 为 ” 。 英 美 法 国家 量 刑 情 节 中,基 于 人 类 “
责 任 的特 征 、认 定 和适 用 等实 务 问 题 进
行探析。


理 论 简 述
往 不 能 揭 示 加 害 人 的 主 观恶 性 和 人 身 危 险性 大 小 。是 否 减 轻 加 害人 的 刑 事 责 任 无 法 解 释 。 其 次谴 责性 降低 说 虽 对 过 错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浅谈如何对故意伤害案的量刑

浅谈如何对故意伤害案的量刑

浅谈如何对故意伤害案的量刑[摘要]同一个案件可能因为审判者的角度、着眼点不同,造成南辕北辙的结果。

因为这样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更应该本着刑法的基本目的和任务,综合考虑个案的特殊量刑情节。

对故意伤害案做出不同审判。

[关键词]故意伤害;量刑;分析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要客观的全面的从行为人的主观、客观表现及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来认识判断。

因司法实践中损害他人身体,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判明了这些犯罪的根源和动因,才能使被告人罪当其罚,罪刑相适应。

但从故意伤害罪的形式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但是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的认识不一定是十分明确的,应当肯定的是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的故意犯罪之内,所以实践中一般可按被害人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害、重伤害还是伤害致死。

而明确这三者的界限,对于正确的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伤害致死只要发生死亡结果即可认定,因此有必要明确的是人体重伤害与非重伤害的标准以及在确定为伤害并以此确定刑事责任时,应排除在诊治过程中有其他不当行为的介入伤情最终呈现为重伤害的,也不能以重伤害的结果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故意轻伤害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害意图非常明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一、对犯罪造成的轻伤害应尽量适用缓刑对那些因人与人接触而引发的轻伤害行为,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要依法大胆缓刑适用。

前提条件有三个:第一,要认真查清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第二,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

即构成犯罪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所统一表现出的犯罪性质。

而具体的犯罪性质则是由整个犯罪构成决定的。

因为只要“证明某人行为中具有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一切因素,也就证明了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论被害人过错的法定化——以被害与加害的关系为视角

论被害人过错的法定化——以被害与加害的关系为视角
罪是 由加 害人和 被害人 两方 共 同作 用 的结果 , 加害 人的行 为和被 刑事 责任 。显 然 , 这 是不 合理 的 , 当这种 公权 力 受到侵 害而 使 国
害人 的行 为对犯 罪 的发生都起 着至 关重 要 的作用 , 被 害与 加害 是 家成 为被 害人 并将 一些 社会 问题作 为犯 罪 的诱 因, 是 无法 客观 、
作 者简 介 : 许妙贤, 深 圳 大学 法学 院硕 士研 究生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 标识 码 : A

在 刑事 法律 关系 中 , 加害 人 与被 害人 看似 一对 相互对 立 、 互 统 治权 和管 理权 , 在这 个意 义上 讲 国家理 所 当然 成为 了被 害人 ,
被 害人 过错 中的过错 要 与犯 罪论 中所 研究 的犯 罪人 主观 上
的故意 和过失 相区别 , 它是被 害人 主观上 的故意 和过 失外化 为一
到 了一 定 的促进 作用 。 有 学者指 出, 被害 人过 错 是是基 于社 会行 种客 观 的表现 行 为 , 即 不当行 为 , 是 外在 的客观 行为 而不 是主观 为互 动论 的观察 方法 , 就被 害者对 刑事事 件形 成所 具有 的原 因性 上 的故 意和过 失。 该 不当行 为包 括有 违道德 、 法律、 习俗 、 纪律 等 作用 所 作的 否定性 评价 。 另有学 者认 为 , 被害 人过 错 是指 在犯 罪 而 受谴 责的违 法 、 违纪 、 不道 德行 为 。 过程 中对犯 罪人 犯罪 意识 的诱发 、 犯罪行 为 的激化 具有直 接或 间 接 作 用 的被 害人主 观上 的故意 或过 失 。 在上 述定 义 中, 有将 被 害 人 过错 界 定为 某种 行为 , 也有将 其 界定 为否 定性 评价 , 还有 的界 种否 定性 评价而 是与 加害行 为存在 互动 关系 的某种 行为 , 因为 二、 被 害 人过 错 的法定 化依 据 ( 一) 被 害人过 错影 响 定罪乃 至量 刑 有学 者根据被 害人 在犯罪 过程 中所起 的作用, 将 被害人 分为 : 义上 或法 律上 的责 任而遭 受 被害 的人 。 ( 2 ) 有 责性 被 害人, 指 因实 施 了违法 犯罪行 为 、 违 背道 德 或其他 社会 规范 的行 为、 过 失行 为,

被害人过错 刑法规定

被害人过错 刑法规定

被害人过错刑法规定被害人过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某种程度上的过失或不当行为。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以对其在刑事责任上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阐述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形以及刑法对其的规定。

某日,小明在家中惊讶地发现自己的贵重物品被盗,他迅速报警并警告附近的邻居。

在警方的协助下,小明实施了一项损失巨大的安全措施:张贴「悬赏找回财物」的海报,然后他还释放了一条恶汉。

这些行为使警方的调查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他们不确定到底是小明本人想抓到嫌疑人,还是他个人对被盗事件有所怀疑。

在此案中,小明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被害人过错。

首先,小明张贴悬赏海报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人对财产悬赏产生兴趣,并可能出现对家庭和财产的进一步侵害。

其次,释放恶汉的行为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威胁,尤其是无辜的邻居。

这些行为对警方的调查工作造成很大的阻碍,并可能给案件的解决带来一定的困难。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可影响其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对造成被害行为发生、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负有主要过错的,可以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对犯罪分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小明的过错行为虽然并非造成盗窃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却对案件的侦破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作为被害人,小明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警方的工作,而不是采取自行追诉的方式。

同时,小明张贴悬赏海报和释放恶汉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这些行为可能加剧了案件的恶化,并对其他无辜人员产生威胁。

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害人过错问题,法院应该通过综合考虑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对于小明这样的被害人,在侦破盗窃案件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要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可能对案件侦破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害人的过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分子在刑事责任上的承担。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作者:姚博予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双向互动的结果,如果没有被害人的有效参与,犯罪结果不可能发生,或者不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由此可见,作为犯罪学领域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同样对加害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评价时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将其作为刑法评价的重要参考因素。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刑法意义一、被害人过错的理论根据被害人过错具有刑法意义,主要是就被害人过错能够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言的。

对此,理论上存在两种理论根据:一是责任分担说,二是降低谴责说。

(一)分担责任说分担责任说主要基于研究犯罪被害人学,伴随着犯罪被害人学提出的加害与被加害之间互动关系理论,被害人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重视,其地位也得到不断提升,并进而将其上升到了刑法学评价的高度。

正像汉斯·冯·享蒂所说,在某一种意义上分析,罪犯是被害人所决定并且塑造的。

虽然最后的结果极有可能是一方面的,可是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拥有较为深入的作用,直到发生最后喜剧性的一刻,在该事件中被害者极有可能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建立在这种观点基础之上的责任分担说认为,犯罪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其一部分原因是被害者出现的过错造成的,因此造成的损害是被害者与加害者共同发生的过错产生的,被害者由于自身产生的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进一步促使了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得到了一定的减轻。

因此,德国学者认为,发生一些范围活动以前犯罪人与被害者之间发挥的作用有效排除了不法活动全部归咎于犯罪人,在这些案件中,部分犯罪行为应当归咎于被害者。

(二)谴责性降低说谴责性降低说是站在犯罪动机的立场对研究理论进行展开,人拥有避害趋利的自由意识,加害者能够利用自己具有的自由行选择不去实施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外界因素影响了加害人的自由选择,使其“顺理成章”地实施了犯罪行为,该外界因素就具有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诱导作用。

被害人过错责任应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责任应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四 、延后告 知 。犯罪 嫌疑人 享有 某 随 着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进 程 H益 加 快 ,重 视
讼 法 第 7 条 规 定 “ 害 人 由于 被告 人 的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节 的 范 围 ,对 司法 实践 中经 常 使 用 、 条 件 具 备 、 时机 成熟 的酌 7 被
度 下 , 先 行 告 知 的 权 利 有 : 自行 辩 护 的
你 因涉嫌犯 罪 (X 罪 ) XX .观 依 法 对 明 确 规 定 … … 我 们 在 办 院侦 查员 , X 系X X
侦查讯 问的权 利告 知不 仅是 口头上
侦 查 部 门 要 坚 决 履 行 法 律 赋 予 的 侦
X 负责 本 案 的侦 查工 作 ,你 认 为 的 ,还应 当 在讯 问笔 录 中对 此 加 以 记 录 。 者 进 行 人 身 侮 辱 的 行 为 ,有 权 提 出 控 告 与 本 院X X 的 权 利 ;有 知 道 自 己 行 为 涉 嫌 的 罪 名 的 本 案 由我 们 承 办 对 你 公 正 处 理 有 兀 影 响 。 权 利 等 。 先 行 告 知 是 我 们 侦 查 讯 问 中最 如 你 认 为 有 影 响 ,可 提 出 要 求 我 们 嘤 查权 ,在实 践 中侦查 人员 必须提 高法律 1 告 常 用 的 方 式 ,是 指 在 第 一 次 讯 问 中 的 开 的 申 请 (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本 案 的 侦 查 人 素 养 ,增 强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的 能 力 ,不 断 始 就 应 当告 知 。而 办 案 人 员 在 传 统 办 案 员 身 份 及 申请 回避 的权 利 ) 。 方 法 的 影 响下 , 害 怕 告 知 犯 罪 嫌 疑 人 享 积 累 办案 经 验 ,但 权 利告 知不 能 忽视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2 卷第 6 8 期
Vo. 1 28 , o. N 6
西 安 社 会 科 学
X i n S c a i n e ’ o ilSce c a
21 年 1 00 2月
De .,2 0 c 01
论被 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 的影 响
时 斌
( 阳师 范学 院 安 河南安 阳 4 50 ) 5 0 2
罪 量 刑 时 , 往 往 只 重 视 犯 罪 的 危 害 后 果 , 重 视 考 也 不 察 犯 罪 的 前 因 后 果 。 面 强 调 打 击 犯 罪 , 视 对 犯 罪 片 忽
讲 , 们 应 采 取 第 一 种 划 分 标 准 , 以 被 害 人 在 犯 罪 我 即 中 的 责 任 程 度 为 标 准 进 行 分 类 ,具 体 可 以分 为 以 下 几 类 : 是无 辜 的被 害 人 , 杀婴 案 中 的婴 儿 , 般 一 如 一
摘 要: 犯罪被 害和犯罪侵害是 一个 问题 的两个方面 , 作为社会事件的犯罪, 多情 况下是犯罪嫌 疑人和被害 很
人双方 共同作用 的结果, 犯罪嫌 疑人的行 为和被害人 的行为都对犯罪 的发 生起 着作用 , 然而 , 现实生活 中人们更 多地是关注犯罪侵害, 而对犯 罪被害及其与犯罪侵害 间的关系的关 注尚很不 够, 撇开被害人 的行为就难 以准确认 定被告人的行为及情节。因此 , 究被害人在犯罪 中的过错对 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研 关键词 : 被害人 ; 过错 ; 罪; 定 量刑
文 章编 号 :7 — ~ 0 1— 0— (O Oo — 1— 3 9 8 7 87 2 4 2 3 2 L )6 0 7 0
人 们 在 讨 论 某 个 案 件 的 定 罪 与 量 刑 时 , 大 多 只 从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角 度 出 发 ,将 犯 罪 的 客 体 、 客 观 方 面 、 观 方 面 、 象 及犯 罪 嫌疑 人 的 坦 白、 罪 表 现 主 对 悔 等 概 括 其 中 。 法 实 践 中 , 官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进 行 定 司 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抢 劫 、 窃 、 夺 、 架 、 炸 案 中 的被 害人 等 , 盗 抢 绑 爆 这
些 案 件 中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多 是 出 于 自私 、 贪 婪 或 病 态
心理 而为 , 被害 人来 说不 存在 任何 过错 ; 是 有错 对 二
的被 害 人 , 诈 骗 拐 卖 妇 女 、 些 盗 窃 、 占 、 奸 等 如 某 侵 强 案 件 中 , 于 被 害 人 的无 知 、 利 轻 信 、 忽 等 原 因 , 由 贪 疏 容 易 促 成 犯 罪 的 发 生 , 但 被 害 人 对 犯 罪 的 发 生 不 负
被 害人 即指 刑事被 害 人 。 ( ) 事 被 害 人 的 种 类 二 刑 国外 一 些 学 者 在 研 究 被 害 人 的 问 题 时 , 还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对 被 害 人 的种 类 进 行 了 详 细 的划 分 。 如 在
害 人 。 诱 发 性 被 害 人 是 指 由 于 其 先 行 行 为 作 为 诱 因
于 缺 乏 自制 力 、 意 力 和 不 谨 慎 而 被 害 。 较 严 重 地 注 如
违 反 交 通 规 则 导 致 交 通 事 故 而 被 害 等 。 这 种 情 况 中
被 害 人 对 案 件 的 发 生 责 任 重 大 ,往 往 是 决 定 性 的 因 素 。
犯 罪 学 上 以被 害 人 责 任 程 度 为 标 准 、 以被 害 人 的 生 物学特 征 为标 准 、 被 害人 的心 理特 征 为标准 、 被 以 以 害 人 被 害 可 能 性 大 小 为 标 准 等 等 对 被 害 人 进 行 划 分 。 I从 刑 法 意 义 上 看 , 研 究 被 害 人 过 错 的 角 度 t ] 从

刑 事 被 害 人
( ) 事被 害 人 的含 义 一 刑 广 义 的 被 害 人 是 指 因 为 各 种 原 因遭 受 伤 害 、 损 失 或 痛 苦 的 人 , 括 刑 事 被 害 人 、 事 被 害 人 、 政 包 民 行 被 害 人 和 自然 灾 害 的 被 害 人 等 。 于 刑 事 被 害 人 , 关 我 国 刑 事 法 律 中直 接 使 用 了“ 害 人 ” 一 概 念 , 民 被 这 而 事 被 害 人 在 民 法 中 通 常 称 为 “受 害 人 ” 本 文 所 指 的 。
导致 了犯 罪的发 生 , 害人应 当对案 件 的起 因 负责 。 被 如丈夫 发现 妻子 正在 与人 通 奸而 杀死妻 子 、被 害人 先 前 的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或 辱 骂 殴 打 ( 轻 微 ) 人 行 为 较 他 引 起 犯 罪 嫌 疑 人 实 施 犯 罪 的 。 疏 忽 性 被 害 人 是 指 由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1- 8 2
又 如 同 样 是 根 据 被 害 人 在 犯 罪 中 有 无 责 任 和 责 任 大 小 , 人 将 被 害 人 分 为 两 种 类 型 。 () 责 性 被 有 1无
侵害 的危 害程 度有 着重 要意 义 。

有责任 , 不成 刑法 意义 上 的被害 人过 错 ; 是错 责 构 三
程度 相 当 的被 害 人 , 被 害 人承 诺 ( 同意) 故意 如 或 的 杀人 , 类 案件 是 由被 害人 的原 因直接 促成 犯罪 , 该 对 案件 的结 果负有 相 当 的责任 , 对 于此 , 罪人 的责 相 犯 任就应 相应 予 以减 轻 。 有 责 的被 害人 又分 为诱 发性被 害 人和疏 忽 性被
嫌 疑 人 合 法 权 利 的 保 护 。在 典 型 的 有 被 害 人 的 犯 罪 案 件 中 , 考 虑 被 害 人 受 害 的 一 面 , 对 其 过 错 的 一 只 而 面 却 考 虑 得 不 够 , 论 上 也 缺 乏 深 入 的 研 究 。 究 被 理 研 害 人 过 错 、 少 被 害 人 过 错 , 预 防 犯 罪 、 低 犯 罪 减 对 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