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案的刑法学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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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申诉权保障研究从董伟、邱兴华、贾敬龙三案切入

死刑犯申诉权保障研究从董伟、邱兴华、贾敬龙三案切入

・77・部门法专论死刑犯申诉权保障研究从董伟、邱兴华、贾敬龙三案切入杨文革李佳臻摘要:在“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指引下,我国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复核程序均取得了重大进步。

相比之下,以保障死刑犯申诉权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却进展不大。

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对死刑犯申诉权的程序保障存在重大缺陷,致使一些事实仍然存在疑点或者事实虽无疑义但在是否适用死刑上依然存在争议的案件以执行死刑收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死刑适用的公正性。

为此,需要借鉴域外做法,从完善死刑再审程序、改革死刑执行主体和构建死刑赦免制度等方面,充分保障死刑犯的申诉权。

关键词:死刑申诉权死刑再审死刑执行死刑赦免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9)02-0077-15随着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我国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愈加完善。

不仅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也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监督作用也得以强化。

这些规定对保证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我国死刑案件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复核程序的进步十分显著。

相比之下,死刑案件的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却无任何进步。

①尤其是在死刑核准后,死刑犯的申诉权保障方面几乎没有任何进展。

这一直是我国整个死刑程序中存在的突出而重大的缺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对死刑犯执行死刑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命令两个环节,但是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书和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命令往往同时下达。

这就意味着死刑犯必须抓住7天的短暂机会提出申诉,并能由此幸运地产生引起“停止执行”的相应有利后果,否则将会被下级法院迅速执行死刑。

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制度的前世今生

中国法制史:死刑复核制度的前世今生

第二部分
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具体流程
最高法死刑复核流程
对上报的案件进行 三名法官组成合议 承办人阅读卷宗,补查 材料,提讯被告人,听 取辩护律师意见
形式审查后分配案
件到各庭
庭,一人担任承办

在书记员记录下进行讨 论,得出一致意见后报 主管庭长把关
其他两位法官独立
独立撰写审查报告,
并将案卷与报告提交 给其他两位法官
明清出现了朝审、秋审 两种死刑复核程序。朝 审始于明朝,每年朝审 完毕,将复核结果向皇 帝奏报, 由皇帝裁决。 弘治十年, 死刑案件出 现立决和监候的明确区 分。清朝并设置了与朝 审并行的秋审制度, 以 完善对地方死刑案件的
合理的死刑制度, 从法
制的源头输入慎刑思想。
罚。
复核。
建国前的死刑复核程序 1931 年中央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 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主要 有:“由各级裁判部判决的案件, 在裁判书上所规定的上诉期间内, 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凡是判决死 刑的案件,虽然被告人不提起上 诉,审理该案的裁判部也应该把 该案的全部材料送给上级裁判部 去审核。”
南北朝时期各民族文化 交流融合, 在此背景下, 北魏太武帝确定死刑复 核制度,拟定死刑的案 件, 司法机关和地方机 关需奏报皇帝, 由皇帝 亲自审核。北魏孝文帝 拓跋宏创立了存留养亲 制度,并亲自参与立法 过程, 废除了灭族等不
隋律规定州县判定的死 刑一律由大理寺复核, 最后奏报皇帝裁决。死 罪者, 三奏而后决。 唐朝有固定的死刑复核 机关和程序, 形成死刑 案件“在京五复奏, 京 外三复奏” 死刑未经 奏报而执行者,相关责 任人员会受到流刑的处
1979年至 2007年之间
对于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

昆山龙哥案件法律分析(3篇)

昆山龙哥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因行车纠纷引发的命案,死者为江苏昆山居民刘海涛,嫌疑人名为于海明。

案发时,刘海涛驾驶一辆白色轿车与嫌疑人于海明驾驶的电动车发生擦碰,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于海明持刀将刘海涛刺伤,导致刘海涛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昆山龙哥案件”。

二、案件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昆山龙哥案件涉嫌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案件分析1. 事实认定(1)于海明持刀将刘海涛刺伤,导致刘海涛抢救无效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要件。

(2)刘海涛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后果要件。

(3)于海明持刀伤人,具有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2. 法律适用(1)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于海明持刀将刘海涛刺伤,导致刘海涛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

(2)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刘海涛与于海明发生争执,于海明持刀伤人,此时刘海涛为了保护自己,反击于海明,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刘海涛在反击过程中,虽然将于海明刺伤,但并未达到致死的程度,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

四、案件评析1. 防卫权的保护本案中,于海明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侵犯了刘海涛的人身权利。

刘海涛为了保护自己,反击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防卫权的保护。

贾敬龙案介绍以及争议解析

贾敬龙案介绍以及争议解析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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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蓄谋杀人——是否属于蓄意预谋杀人, 与杀人动机是否卑劣,完全是两个问题。 2、被害人过错不成立——如果何建华的暴力 拆迁行为被认定为被害人(何建华)过错, 那么,贾敬龙杀死何建华,这种行为性质显 然比暴力拆迁更加严重,是不是也应构成被 害人(贾敬龙)过错呢? 3、不能成立自首——因其客观上也没有任何 自首行为。在证明杀人之后的自首行为时, 是不能以曾经在杀人之前的自首意愿作为证 据支持的。 4、如果仅仅从死刑适用规则的层面来看贾敬 龙“该不该杀”的话,我更倾向于认为,贾 敬龙案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形。但是明 显其有倾向于认可最高法判决的意思。
• 车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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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观点
• • • • • •
• 对其辩驳:
1、邱兴隆 (1)贾敬龙可杀可不杀,车浩教授骑在墙上看 风景 (2)贾敬龙的投案不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成立, 而是车浩教授替法院方面注释说,因为贾敬龙可 能不是投案,所以投案可能不成立 (3)我说遗漏对坦白的考量不合法,车浩教授 说坦白本来就可以不从宽 (4)对贾敬龙案中被害人的过错,车浩教授并 未明确否定。但其对其之于量刑的从宽影响予以 了消解 (5)车文的逻辑错误:自相矛盾,前提性错误 (事实性、规范性、学术性),类比错误,判断 武断,双重标准 2、潘肖华:车浩教授在犯罪动机对于死刑的影 响、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认定自首、坦白是 否从轻这四个方面的意见得到实践和理论承认的 规则或惯例不符。

2、乡村的治理结构——“国家政权的内卷 化”。从“国家政权内卷化”和乡村治理结 构的完善角度来看,我们就需要跳出何建华 的个人悲剧来看待这个问题,从而避免何建 华式悲剧的再次发生。

针对程文观点二的反驳——并没有深入分析 “内卷化”的机理,没有指出优化的径路; 更重要的是,没有意识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的私有化改革,将从根本上加剧乡村 治理的“内卷化”。“程文”所谓的农村财 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供给侧改革”,存在

贾敬龙案

贾敬龙案







根据上述文件确立自首行为认定的基本规则: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 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 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 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 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 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 投案的;




2、 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 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 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 的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 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 为则可不必深究。 客观上必须表现出“言行一致”。如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 抓获时虽声称已经打算或正准备去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 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 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再者,“犯 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对自首的认定秉持相对宽松的鼓励态度。《解释》第1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 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 当认定为自首”。即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在整个诉讼活 动中进行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有前后反复,但只要 能在一审判决前觉悟并又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论贾敬龙案的不合理性

论贾敬龙案的不合理性

论贾敬龙案的不合理性摘要:2016年,一个叫贾敬龙的名字刷爆了朋友圈,多位知名法学专家为其奔走呐喊,呼吁河北省高院刀下留人,留其一命。

一个案件,经过了两审终审,而且又经过了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如果仍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话,那么法院应该有其道理。

特别是在现如今党中央高举反腐大旗的形势下,在无数网民都密切关注此案的形势下,法院徇私枉法作判决的可能性不大。

贾敬龙案,民众需要一个交代,至少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关于法院量刑的答疑。

虽说有个词叫“杀人偿命”,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故意杀人案的被告都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判民事案件尚有一个判后答疑、案结事了的做法,如此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是否该对其家人及民众进行一次判后的量刑答疑呢?贾敬龙的自首情节,一直是此案争议的焦点:据贾敬龙自称,他逃跑的路线是事先选好的,就是往长丰派出所方向跑。

因为在抵制暴力强拆的过程中,其在距离最近的高营派出所受到过不公平待遇。

在车上,贾敬龙给前未婚妻吕丹丹打了一个电话,他在电话里告诉她,让她告诉她爸妈说他把何建华打死了,去派出所自首(此事,吕丹丹已在庭审时证实)。

贾敬龙还自称,在被村民堵住后,见到了警察,他高呼:“我要自首!”庭审时,他要求这名警察出庭作证,但遭到法庭拒绝。

上述情况是否属实?法院不认定贾敬龙自首的依据又是什么?另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对整个事件的全面解释。

比如,北高营村旧村改造系违法实施?案发前,贾敬龙家是否遭受非法“三停”,待遇停发、克扣补偿款等不公正待遇?财产评估依据是什么?严重低于石家庄市城中村当时的评估标准是否属实?贾敬龙父亲与村委会所签订的协议是否违背当事人意志?2015年5月17日,贾敬龙房子是否属于被强拆?当地警方处置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出现贾敬龙所说的在派出所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在何建华去世之后,他的儿子何志辉很快便接任村长,何志辉接任村长是否符合规定及程序?等等。

其实,民众最关心的不是贾敬龙的生死,而是案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公力救济的缺失。

法理学如何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服务

法理学如何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服务

法理学如何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服务作者:汤思芹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近日,因2013年发生的河北村民使用钉枪杀死村委会主任一案,被最高院以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刑法中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案,应当慎用死刑,故笔者认为本案死刑的适用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意味着法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失衡,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从法的价值角度进行分析,着重探讨价值冲突的表现,并从法的正义性与适当性的层面进行推论,从本案出发,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法的价值;价值冲突;表现形式2013年,在河北一村民贾敬龙即将举行婚礼不到20天前,该村村长却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

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贾敬龙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自首未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于近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该案的死刑判决。

该判决一出,即刻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界专家学者、律师等从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不应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张千帆教授甚至向社会发文声称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

一、法的价值及其主要表现形式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的价值。

法的价值种类主要有三种,即自由、秩序、和正义。

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将“法律价值”概括为如下三种使用方式:第一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价值,如人权、秩序等。

这个意义上可称之为法律的“目的价值”;第二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备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等。

这个意义上可称之为法律的“形式价值”;第三是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他认为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

从贾敬龙一案看中国征地制度的完善

从贾敬龙一案看中国征地制度的完善

从贾敬龙一案看中国征地制度的完善作者:胡红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建设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农田、房屋被征收,由此而引发的诸如征收补偿、农民就业等一系列问题。

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这些矛盾,将产生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贾敬龙”一案出发,揭示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征地制度拆迁农村作者简介:胡红宝,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328关于贾敬龙一案,基本的案件事实是:被告人贾敬龙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该村为了进行拆迁改造遂于村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

贾敬龙因为不同意其父母和女朋友的规劝,死死守住刚装修好的新婚房,不同意搬迁。

2013年5月7日,北高营村委会按照事先同贾父签订好的拆迁协议对贾家旧房进行拆除,贾敬龙和村委会发生冲突,贾敬龙遂对拆迁负责人即村委会主任产生怨恨心理,并与2015年2月19日用自己购买并改装过的射钉枪当众将何建华射死。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并且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后,依法对贾敬龙执行了死刑。

贾敬龙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刑法学者有其刑法学上的“可杀可不杀的情况下应当不杀”、“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观点;但是笔者认为应当看到在贾敬龙犯罪背后的根源性问题。

贾敬龙的犯罪行为是因为其婚房被村支书领导的一行人征地强拆导致的。

这其中有一个很刺眼的词语——征地拆迁。

谈到征地拆迁,在大多数人的脑海中会浮现出这样两个场景:一是有的人因为征地拆迁而一夜暴富;二是失地农民逐渐沦为“失地失业、低保无门、生活艰难”的悲惨境况。

而贾敬龙就是第二种情况的代表。

从贾敬龙案反观我国的农村征地拆迁制度,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比如存在着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征地的用途和理由,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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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案的刑法学原理分析近期贾敬龙案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探讨,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公众都对此表达不同看法,是近些年来社会公众参与刑事司法的典型案例。

文章以该案基本争议为切入点,结合刑法基本理論展开分析,贾敬龙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裁判不宜考虑被害人过错的问题,而且该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合法的。

此外,这个案子还表明国家应当专门设置机制来听取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裁判观点,也值得我们深思。

2015年2月19日,贾敬龙因自己的婚房被北高营村村委会拆除,故持射钉枪将北高营村党支书何建华杀害。

同年11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判决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件被媒体曝光后,社会公众哗然,对贾敬龙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很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下达了对贾敬龙杀人案的死刑核准裁定书。

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

贾敬龙案是公众影响刑事司法以及反映公众法律意识的典型案例。

本文选择以此为分析样本,着重探讨涉及本案的若干基本争议,运用刑法学原理解释该案判决的合法性,同时关注社会公众对此案观点的表达。

一、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贾敬龙案一审判决书认定贾敬龙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依据的证据有“贾敬龙用自制的射钉枪对着何建华的后脑勺开了一枪”“何建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建华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钢钉贯穿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

不少公众对法院的判决抱有异议,认为命案只是贾敬龙做出的正当防卫。

由判决书中披露的证据及当地民众的供述中看,从2013年起,由何建华领导的村委会多次对贾敬龙家的房屋拆迁采取暴力性的强制行为。

此外,据称被拆迁的房屋是贾敬龙的婚房,贾敬龙的婚事因婚房被拆迁而被女方父母阻止,无疑对他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民众认为,贾敬龙的合理权益受到很大程度上的损害,射杀何建华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合理捍卫,是为防止进一步受到伤害的正当防卫。

对此,有关专家学者提出贾敬龙射杀何建华不属于蓄意谋杀。

例如,劳东燕教授认为,“三级法院对贾敬龙杀人动机的相关事实与情节做了扭曲性的认定,将该案不合理的剪裁为蓄意报复预谋杀人的恶性案件,而这种剪裁完全违背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本案于裁判文书所描绘的蓄意报复谋杀人的恶性案件的形象相差甚远,而是事出有因、其情可悯的杀人案件。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罪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结合本案证据材料我们可以判定,贾敬龙射杀何建华属于复仇型故意杀人案件。

复仇型杀人案件是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从案情来看,贾敬龙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

二、是否应被判处死刑本案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提到:“被告人贾敬龙……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贾敬龙犯罪影响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该死刑判决,社会公众也有争议。

1.构成自首贾敬龙及其辩护人以手机里的短信草稿截图和行车路线辩解称贾敬龙有自首情节。

而一审判决书认为因“被告人贾敬龙虽事先编辑短信称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并未向他人发送,其作案后也未拨打110报警电话,其驾车离开现场时被群众驾车撞伤后抓获,证实其行为属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证据不足”,故对其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么,在贾敬龙案中,贾敬龙的行为能否算得上是自首行为呢?邱兴隆教授与劳东燕教授均认为贾敬龙成立自首。

邱兴隆教授认为:“包含有自首意向表达的手机短信作为客观证据是真实存在的。

”社会公众激烈争辩,他们认为仅仅通过短信草稿和行车路线去认定其自首行为成立,是建立在案件以外非当事人的主观想法上的,不能成立自首。

在笔者看来,短信草稿和行车路线不能作为构成自首的有力证据。

即使能够证明,贾敬龙在手机上敲下那些文字时是有真心想要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的,但是在没有发送出去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证明自首的意思在写完之后没有发生改变?试想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有对写下来的文字有随时撤销的想法,那么为什么在这个案件中,贾敬龙手机里的短信草稿就变成一种坚定不移的意愿了呢?相对于把自首的意愿写在一张纸上,恰是这种将文字写成草稿存储在手机中而始终未发送的情形,更加使人相信贾敬龙没有真正下定决心按照短信内容去做。

2.被害人有无过错法庭上,贾敬龙及其辩护人提到,本案因被害人何建华对贾敬龙婚房进行强拆而引发,何建华领导村干部在拆迁过程中没有依法实施拆迁。

而一审判决书中指明,“被拆迁房子和宅基在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名下,贾同庆已与村委会签署了旧村改造拆迁协议书,并收到两套房屋和拆迁安置费……辩护人所提供的拆迁录像亦不能证实拆迁存在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有不少人认为被害人何建华存在过错。

那么,被害人何建华是否真的存在过错呢?能否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对贾敬龙的判决采取从宽处理呢?部分公众将矛头指向被害人何建华指挥强制拆迁的合法性,明显存在着强制压迫的意味,何建华作为整个村委会的一把手,多次参与强制拆迁的活动,不止一次地与贾敬龙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

因此,何建华成为了贾敬龙报仇杀人的对象,何建华的过错也成为社会公众认为应减轻对贾敬龙惩罚的理由。

但是,不少人支持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害人何建华组织拆迁贾家住房的不当行为不能成为被告从轻处罚的情节。

对此,最高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一文做出明确回应:“本案中,村委会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笔者认为,村委会强拆贾家住房的行为确实有不当之处,但在当时河北省石家庄市城中改造计划的大背景下这个拆迁方案,得到了石家庄市长安区的同意。

况且,被害人何建华只是作为村支书,并不能就村委会这一集体的强拆行为认定是何建华个人的过错。

3.是否属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手段残忍”影响死刑判决已成为司法实践传统。

由案情回顾可以了解到,贾敬龙于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北高营村团拜会现场用一把射钉枪将村支书何建华射杀,并在村民追赶堵截时持枪以“再过来就弄死你们”等言语恐吓民众。

有关专家提出该案中贾敬龙持射钉枪杀人的手段并不能称得上是极其残忍的。

他们认为,秘密枪杀本身往往是在被害人不知情或没有任何心理准备的时候,使其迅速毙命而不遭受额外的痛苦的方式,这种方式既不挑战人类恻隐心底线又不至于令人惨不忍睹。

因此,并不能以手段极其残忍作为加重对贾敬龙刑罚的砝码。

在笔者看来,贾敬龙持射钉枪杀人这一手段是特别残忍的。

持射钉枪杀人,在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之外,又多出了对传统习俗的严重侵犯,以及对人类侧隐心的极端挑战。

贾敬龙的行为已构成了杀人,他的手段是极其残忍的。

在寄寓人们美好愿望的大年初一,人群聚集的团拜会现场将何建华射杀,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

这种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的杀人,比一般的暗杀或围观者稀少的杀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刺激和恐惧感要大得多。

贾敬龙在将人射伤逃跑后,曾多次持枪对指民众“再过来就弄死你们。

”在何建华的儿子追赶时,贾敬龙跑到高营大街向南拐弯时反身冲他开了一枪,对民众的心理和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结语综合上文关于贾敬龙案的刑法学原理分析,我们在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法性、合理性的同时,还注意到此案被曝光后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和争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复核进程。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该案死刑判决,但是,由该案引发的普通公众需要如何参与到刑事司法中,成为我们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很多网民不是结合案情来表达观点,而是一种非理性的感情发泄,是对国家法律和法院裁判的不信任,反映出网民懂法、守法意识有待提高。

同时,我们也要肯定更大部分的社会公众还是保持理性态度,有理有据地表达观点。

贾敬龙案是近些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公众表达看法的一个典型样本,我们借助刑法学原理分析贾敬龙案,也绕不开社会公众的态度和看法。

因此,刑事司法裁判既要恪守法律的规定,还要尊重民意并适当地听取、反馈,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1]劳东燕.贾敬龙案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刑法标准[EB/OL].http:///s?src=3&timestamp=1507596890&ver=1&signature=7FTOxVuqaerzT3dps0TY*6A2F Rqe6Da6pCUJT9jg7ZO97zi90W3JdXuuaDaK5eoRzhotoetqBoD*B9egzvhykW9nEI sSS3GOEvehyCXZ*Knmtda8*JsigvqLzic8*RJSGrM37rbBFrid7VXghwk4QMNYu mHYvPr2zRuLtr3M7GY=.2016-10-26.[2]陳劲阳.仇恨型故意杀人案件死刑裁量反思——贾敬龙案量刑妥当性多维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3):66-73,205.[3]陈文昊.蓄谋杀人的教义学检视——由贾敬龙案引发的思考[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7(3):113-118.[4]李天秀.关于贾敬龙是否属于激情犯罪的争议分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2):158-159.[5]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石刑初字2015第00138号)[EB/OL]. http:///wenshu/xspjs/116577.html. 2016-10-24.[6]邱兴隆.贾敬龙案中的自首、坦白与死刑立即执行[N].南方都市报,2016-10-26.[7]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就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问题答记者问[EB/OL]. http:///16/1118/18/C6651AI000014SEH.html.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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