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过错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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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心得: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理解与适用

工作心得: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理解与适用“被害人过错”又称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被告人犯罪意识或激化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先行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被害人实施在先的不当行为往往与犯罪事实有着或紧或疏的关联,它不属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范畴,一般被视为影响法院量刑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具有过错常见于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暴力犯罪,以及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中。

就被害人的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从宽量刑情节的意义、理论依据、如何适用等问题谈管见。

一、被害人过错作为从宽量刑情节的意义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者和被害人是一对矛盾关系,犯罪者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的程度,决定其自身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轻重,同时被害人因自身的不良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也影响着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轻重的裁量。

被害人该责任的承担,体现在如何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上。

一是有利于准确量刑,实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

通常一些案件中,如果没有被害人过错存在,犯罪行为就本来不会发生,或者犯罪结果不至于如此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谴责性得到降低,特别是在因民间、邻里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明显小于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

另一方面被害人也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予以从轻处罚,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律公正。

二是有利于引导规范民众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执法办案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行为人往往因为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琐事、邻里关系、感情纠葛、债权债务等引起的纠纷,或者自身常有违法或不合道德规范的言行,没有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犯罪。

通过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以引导人们遵纪守法,谨慎行事,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在见义勇为等特定场合,通过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还可以起到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人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思考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负责侦查,起诉和办理刑事案件。

然而,由于人为的疏忽,监督不力或主观恶意等原因,有时候会发生刑事错案。

刑事错案对被告人造成了重大的伤害,也对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

因此,追究刑事错案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检察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和合法。

他们应该进行全面的调查,收集准确的证据,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了疏忽,渎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对他们进行相应的追究和惩罚。

其次,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有一个有效的监督和申诉机构。

这个机构应该由独立的组织或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对检察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调查。

同时,被告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应该有权向该机构提出申诉,并得到公正的审理和处理。

这样可以确保刑事错案得到及时的纠正,并为受害人提供补偿和赔偿。

第三,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建立一个公正的评估标准。

在追究刑事错案责任时,应该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评估检察人员的过失程度和责任大小。

对于故意造成刑事错案的检察人员,应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且依法进行惩处。

对于因疏忽或错误判断导致的刑事错案,应该追究他们的行政责任,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同时,还应该对检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评估,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以降低刑事错案的发生率。

最后,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应该加强对受害人的救助和补偿。

受害人是刑事错案的主要受害者,他们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因此,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基金或机构,为受害人提供救助和赔偿。

这需要依法确定受害人的权益和损失,并提供恰当的补偿措施。

与此同时,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还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总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是保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工作心得:被害人过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工作心得:被害人过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工作心得:被害人过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在故意伤害、杀人类案件的庭审现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较常见的辩护理由之一即认为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公诉人在答辩意见中往往提出该情况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因此对何为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其对量刑产生的影响进行简单的探讨。

一、被害人过错制度概述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被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纪要》首次在刑法量刑体系明确了被害人过错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但仍然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

因此,想要解决被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问题,首先应当分析被害人过错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的对应性:过错方应当是被害人,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针对的也应当是被害人。

这就对被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主体进行了严格的范围限制。

第二,被害人具有主观过错。

实践中出现被害人过错的往往是故意伤害或者杀人案件,因此,如果被害人仅仅是由于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过失引发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角度的可责性,也就不能相应的减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被害人主观上应当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三,被害人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引起加害人犯罪的行为。

如果被害人实施了一般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无需纳入刑法评价体系。

因此,《纪要》规定被害人的过错系“明显”过错,即被害人实施了犯罪、严重违背社会伦理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出路在现代社会中,犯罪事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一些不法分子肆意犯罪,对公民财产、人身安全等方面造成了威胁和侵犯。

对这样的事件,法律保障和维护是必须的,而刑事被害人也应该得到合法的司法救济。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维权路程往往充满着曲折和挫折。

因此,如何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救济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话题。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现状刑事被害人在维权路上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权成本高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害人通常不能承担较高的维权成本。

在很多案件中,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各种费用都是很高的。

对于一些家庭贫困的刑事被害人来说,这些费用甚至是他们无法负担的,这也就导致了许多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理。

2、证据难以收集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证据充分、确凿是判决的依据。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刑事被害人所掌握的证据较为有限。

一些证据缺失或者无法获得,就很难让案件依法处理,并且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3、判决不公在一些案件中,尽管刑事被害人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但最终的判决却并不如他们所期望的那样公正。

这种情况下,刑事被害人总是无法得到应有的司法救济,甚至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的反诉冤枉。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二、提高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在提高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有效性的问题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1、提高司法救济的透明度在司法救济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提高其透明度,确保所有的诉讼过程都是公正和合理的。

解决证据问题是其中的一个关键,我们可以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更多的证据相关支持,包括证人、物证、现场勘测等。

这将有助于提高案件的可信度和依法处理的可能性。

2、加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意识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意识,让他们意识到维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这可以通过相关的宣传和教育来实现,比如有关法律的讲座、宣传知识普及等。

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

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

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对策作者:付鹏飞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4期【摘要】由于我国刑法研究主要从行为人出发,从而导致被害人过错情节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法律规定缺乏,在司法实践的运用存在随意性,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司法中的地位没有得到重视。

文章以一名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视角,对司法实务中的被害人过错情节的困境和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被害人过错作出准确的刑法评价。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因果关系;量刑在刑法理论二元体系中,揭示被害人与犯罪人对犯罪进程共同发挥作用的本质。

被害人与犯罪人在共同施加作用力下,犯罪人实施某种侵犯刑法的法益的行为,最终犯罪人受到刑法的不利评价,而被害人行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评价不一,没有统一的标准。

这就引发了笔者对于被害人过错的思考,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被害人过错对于量刑方面的影响。

一、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及成因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是:不同地区、不同个体在审判时认定的被害人过错的标准不一,造成同种案件不同认定,对量刑的影响不同,更多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1.立法缺位:涉及到被害人过错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分散且较少。

分别在《刑法》总则、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中有所体现。

以被害人过错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为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涉及故意伤害中被害人过错的有两部分,分别在一般原则中的酌定量刑要素和故意伤害罪具体量刑中。

该意见第二十六条(一)“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2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该条被规定在一般原则中的酌定量刑要素中,适用的范围包含整个刑法分则,体现在多个罪名中,如: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

该意见第九十九条(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刑事案件反思总结报告

刑事案件反思总结报告

刑事案件反思总结报告引言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我作为一名刑事执行人员,在实践中经历了许多刑事案件的侦办和办案工作。

通过这些案件的经验教训,我深刻认识到了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反思了自身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本报告旨在总结刑事案件反思中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一、案件侦办中的困境在实际案件侦办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以下是我在案件侦办中反思出的几个主要问题:1. 形象问题在与案件相关人员的接触中,我发现自己有时会出现过于冷漠、不够亲近的问题。

这会让受害人产生一种不信任的感觉,并可能减少他们对案件侦办的配合度。

因此,我意识到应该注重改善自己的口才和沟通能力,通过温暖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来赢得受害人的信任和合作。

2. 证据收集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我们在证据收集环节存在一些不足。

这些不足主要表现为对证据的有效保管和完整性的不重视,导致我们缺乏有力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加强对证据收集过程的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来解决这一问题。

3. 承办案件的专业性问题部分案件中,我对相关法律、刑事诉讼程序等知识不够熟悉,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操作上的失误。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计划通过进一步学习和培训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

二、借鉴和总结在反思案件侦办过程中,我发现了许多可以借鉴和总结的经验。

以下是我总结出的一些经验教训:1. 优化案件侦办流程案件的顺利侦办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

我们应该通过分析实际情况,优化和完善自己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也至关重要,互相配合和沟通,以确保侦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专业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积极主动地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类复杂案件。

探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问题的解决

探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问题的解决

探析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问题的解决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问题的解决作为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量刑是刑事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在量刑过程中,被害人过错会对量刑产生影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过错对于量刑的影响存在诸多争议,这种现象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探讨和解决。

本文将围绕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分析其原因,并从刑事制度、法律的层面探讨解决办法。

一、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一些被害人案情中发现被害人的过错,如主动挑衅、袭击犯罪嫌疑人等。

这些过错并非犯罪嫌疑人能够控制的,然而在一些判决中,对于被害人过错仍然会参照量刑处罚,这就引发了被害人悲痛抗议、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也引起了法律学术界的争议。

其实,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刑事制度需要执行的公正和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

被害人的过错存在,会导致维护被害人权利的同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如果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很可能会打压被害人的权利。

如果将被害人的过错放在一边不予考虑,又会可能对轻重不同的犯罪行为类别造成不公平的惩罚。

因此,在量刑时,被害人过错需要被考虑到,但是其作为主导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却不具有普适性。

二、被害人过错对量刑影响的解决途径针对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问题,需要从刑事制度改革和法律制度两个角度出发,提出解决方案。

1.刑事制度改革对于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刑事制度改革应按照公平和公正原则,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在实现刑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重视被害人的生命财物权利,尤其是在量刑中,需要重视被害人的感受。

可以通过以下解决方案来解决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1)建立一个更完善的判断机制。

在法律制度中规定更严格的标准来判断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减少对于不应计算入的过错因素的考虑,避免在量刑过程中的不公正。

同时在具体判断和判决时,需要充分考虑个案情况,进行量刑上的公正和平衡。

(2)加强各类被害人的投诉和申诉制度。

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完善

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完善

刑事被害人过错责任的完善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过错责任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一些人认为,被害人的过错应该被严格追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被害人无论有多大过错,都不应该对其造成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对被害人过错责任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背景介绍在日常生活中,被害人的过错责任问题时常出现。

例如,A驾车左转时未打灯,导致车祸发生,而此时B闯红灯与A相撞。

那么,谁应该承担责任?是A还是B?在刑法中,被害人过错责任的问题也屡屡出现。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盗窃案中,由于被害人没有妥善保管财物,导致财物被盗。

此时,被害人应该承担多大的过错责任,是终究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在解决被害人过错责任问题时,需要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法律效力、最小限度原则等。

其中,最小限度原则是解决被害人过错责任问题的核心原则。

最小限度原则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应采取最小限度干预,刑罚限度应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掌握,不过分严厉或过分宽纵,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标。

这意味着,在解决被害人过错责任问题时,应尽可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其受到的损失,同时也应尊重犯罪人的权利,合理地裁定其罪责。

三、盗窃案例分析为更深入地了解被害人过错责任问题,本文将以盗窃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假设某市民小张在家中遭到入室盗窃,遗失了一批贵重物品,其价值高达10万元。

经警方调查,小张自己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装有防盗门锁等,同时也没有保险保障。

最终,小张的财物被盗者被抓获,警方向被盗者起诉,而法院受理此案后也将被告定为盗窃罪。

在此例中,被害人小张的过错责任是多少?是否应该因其过错受到法律制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物权制度下的被害人过错在物权制度下,对于财物安全的保护责任应由被害人承担。

在此例中,小张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其财物遭到盗窃。

依据物权法规定,被害人的过错应按照相应比例减少其权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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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过错的现状
刑事被害人过错诱发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识或激化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程度或者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或量刑,广泛存在于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对刑罚裁量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刑法对刑事被害人过错并无明文的规定,没有具体确定其范围及如何适用,在适用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现实的困惑,那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过错的现状是什么呢?
一、司法审判中刑事被害人过错适用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过程是法院、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是衡量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标准,是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根据之一。

理论要求上来说,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刑事被害人过错及其影响程度,但在司法审判中的现状是:由于刑事被害人过错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明文规定,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全凭法院、法官的自我把握、运用,所以仍然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
(1)无统一的认定标准。

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都
未明确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幅度,刑事被害人过错如何认定以及适用怎样的量刑全凭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

同样的情形有的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有的认定被害人没有过错;有的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幅度大,有的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幅度小。

(2)传统重刑思想的影响。

传统的重刑思想认为犯罪是万恶之源,犯罪人是万恶之源的制造者,理应而且必须受到最严重的刑罚处罚,只有使用重刑才能威慑犯罪,才能预防犯罪,在重刑思想下是不适用被害人过错来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重打击而忽略了犯罪人的权利保护。

(3)民愤影响。

在司法过程中,有一些法官怕适用刑事被害人过错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使犯罪人收到较轻处罚会引起民众不满,虽然也意识到刑事被害人过错对犯罪发生过程的重要性,还是怕因此招来上访、非议,怕媒体炒作,而不敢适用刑事被害人过错情节。

(4)认定与不认定刑事被害人过错的随意性。

由于刑事被害人过错的无统一的认定标准,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在司法过程中有的法官随意适用刑事被害人过错情节,随意取舍刑事被害人过错。

不适当地将刑事被害人过错作为随意加重或减轻刑罚的工具。

这些法官要么是对刑事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方式不理解,要么是因为传统历史文化罪刑擅断
司法权力观念的作祟;要么是受到了社会公众报应情感的影响;要么是法外利益因素的驱动,从而完全凭个人的一时意气,随意取舍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

二、检察工作中刑事被害人过错适用的现状
检察工作实际上也就是指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院工作中,也并不是所有部门都涉及刑事被害人过错适用,涉及刑事被害人工作的部门主要有:公诉、侦查监督、反贪污贿赂、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

同样,刑事被害人过错的适用在检察工作中同在司法审判中一样也存在问题,除了司法审判中的问题外,还存在着检察工作特性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由于无统一的认定标准,使得公诉部门在提起公诉时对涉及刑事被害人过错案件量刑标准不统一。

在检察工作中,公诉部门也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15种犯罪在提起公诉时计算量刑建议,但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虽然将被害人过错列为常见的量刑情节之一,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在具体罪名中仅对故意伤害罪中存在“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减少基准刑,其他类犯罪中并未规定。

实践中由于无统一认定标准,对于该《意见》中的“一般过错”、“较大过错”、“严重过错”全凭公诉人的自由裁量,这势必导致量刑建议的混乱。

(2)给刑事和解、被害人救助工作带来的困境。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写进了新《刑事诉讼法》。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而上述可以和解的案件就有可能存在被害人过错,刑事被害人过错无统一认定标准的现状带来了问题:在和解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程度认定困难,而过错程度往往影响着和解双方的赔偿数额,有时甚至影响到能不能够达成和解;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主要是由控申部门具体操作,在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侵害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时,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的控申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从而得到一定物质救助。

申请提出后救助的申请过程中,涉及到赔偿金额的认定,这也与刑事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过错的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样,由于刑事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也同样导致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影响被害人获得最终赔偿的公正性。

三、辩护工作中刑事被害人过错适用的现状
我们知道,刑事被害人过错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因此,有的辩护人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时为了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利益的驱使下,往往会“千方百计”的收集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证据,而由于刑事被害人过错认定无统一标准,使得认定刑事被害人过错变得随意,进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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