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格式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格式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经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我对整个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下面,我将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做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一、案件事实的分析。
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案件,一个生命的消逝总是让人惋惜。
但是,在看待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其中的细节和真实的情况。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这次事件完全是一次意外。
当天的情况是[简要描述当天事件发生的场景,如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做什么,发生了什么互动等]。
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
就像是两个人在一条小路上正常行走,突然有一块石头绊倒了其中一个人,导致了后面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被告人当时的行为,就像是那个在正常走路,却不小心碰到了石头的人,他根本没想到这块“石头”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
二、被告人主观上为过失。
1. 缺乏故意犯罪的动机。
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来看,他是一个善良、本分的人。
在他的生活圈子里,大家对他的评价都很不错。
他没有任何理由去故意伤害被害人,更不要说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了。
他和被害人可能只是因为[具体事情,如一些小的摩擦或者正常交往中的小意外]才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这就好比是两个朋友在开玩笑的时候,不小心玩过了头,但绝不是一方对另一方有恶意的行为。
2. 疏忽大意的过失特征明显。
被告人在事件发生时,由于[阐述导致疏忽大意的具体原因,如当时环境嘈杂、注意力被分散等],没有能够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但这种疏忽大意是我们生活中很多人都可能会犯的错误。
就像我们有时候在厨房里忙得晕头转向,可能会不小心碰掉一个盘子一样。
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是故意为之。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

If there are no obstacles in the journey of life, what else can one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导读: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的书写一定要表明并非是自己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死亡,由于任何的辩护词书写的目的,都是希望可以在检察院在开庭审理时,可以减轻自己的处罚,对于过失伤人的情形,除了书写辩护词外,同时还需要拿出其他的证据。
一、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的书写一定要表明并非是自己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死亡,过失致人死亡不同于故意杀人,至少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没有想致对方于死地的想法。
在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的同样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ls的辩护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而ls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进行辩护的。
二、王**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浙江**ls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家属委托,在经得王**同意后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来,我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ls法的规定,履行辩护人责任,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并望采纳。
第一部分起诉书存在多处明显错误,不应为法庭采信。
辩护人认为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指控“双方由互相谩骂发展到推搡扭打。
期间双方共发生四次互拉衣领、搂抱、夹颈扭打等殴打行为”,其中“扭打等殴打行为”是毫无事实根据的。
通过阅卷和庭审调查可以得出,本案目击被告人王**与姜* 发生纠纷全过程的有韩军海、吕后祥、陆永能,其他证人邓龙珠、郑金英、邱央球及三位医生都不是涉案第一现场的目击证人,故对他们的证言不再展开陈述,但韩军海、吕后祥、陆永能都证明被告人与姜* 只是推来推去、相互拉扯。
正如证人韩军海证实那样,两人就像摔跤一下(样)没有大的动作,没有用拳头敲过,也没有石头敲过,都是空手的,应该说不是像模像样在打架。
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省宁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游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
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游某某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就该案讯问了有关证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晓小据我们走访调查被告游某某与被害人刘圣某之间并无矛盾过节不具有犯罪动机属非故意犯罪。
第二、被告人游某某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当日就注定到__市公安局__分局投案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及在公安侦察阶段、检察员检察起诉阶段法院庭审阶段都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被告人游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调解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游某某和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5万元并已被害人家属领会。
第四、被告人游某某在该案之前没有前科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还因20__年6月的一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民政部门的表彰所以社会危害极小。
综上请求一审人民法院对游某某判处缓刑。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郑荣妹
二0_______年十月十四日。
韩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

韩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韩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村了解其平时情况。
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不能成立。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韩某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根据材料显示,两人是在装运馒头时,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
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正是由于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所以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张阳,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就张阳过失杀人案进行辩护。
我们将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和证据的清晰呈现,向大家展示张阳无意间造成的悲剧,并证明他并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案件概况案件发生于2020年5月1日,地点是XX市某公园。
当时,张阳和被害人王明在公园里散步。
因为一时疏忽,张阳将手中的雨伞忘在了长椅上。
在他回去寻找的时候,不幸发现王明已经倒在地上,经过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案件事实1.张阳与被害人并无任何恩怨,两人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或纠纷。
2.张阳在案发时并无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3.张阳的雨伞是他在公园里临时放下的,他没有想到这个举动会导致如此悲剧的发生。
4.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辩护理由1. 过失杀人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过失杀人罪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而过失是指犯罪人不希望结果发生,但由于疏忽、失误等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致使结果发生的情节。
2. 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在公园中遗忘雨伞这一行为,是一个常见的疏忽现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有的失误。
张阳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常人的认知范畴,也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因此,我们认为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
3. 张阳的过失并非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被害人在雨中没有及时寻找到遮雨工具,但是他的死亡并非直接由张阳的过失行为导致。
被害人的死亡是一种不幸的结果,可以说是一种意外,而不是直接因为张阳的过失而导致。
因此,张阳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4. 张阳的行为符合公共道德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他的行为展示了他对于悲剧的深刻认识和对被害人的尊重,这是一个守法公民应有的行为表现。
他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地面对自己的过失。
证据呈现1. 张阳的个人品行证明我们将呈现张阳的家人、朋友、同事等人的证言,证明张阳平时为人友善,善良守法,不具备犯罪的动机和倾向。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
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代表被告人___出庭,受___的委派为其辩护。
首先,我们对因交通事故不幸遇难的受害人表示哀悼,并向其家属表达慰问和歉意。
我们不反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___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但基于事实和法律,我们提出如下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就主观方面而言,被告人是初犯,属于过失犯罪。
平时,___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是一个遵纪守法、善良本分的公民,邻里中口碑不错。
此外,被告人新婚不久,借钱买车运货,希望以此维持家庭生计。
事故发生后不久,被告人的妻子生下了一个儿子,这是悲喜交加的时刻。
由此可见,被告人内心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而且诚心悔过,希望积极改造。
因此,我们请求合议庭在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时,充分考虑这些情节。
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从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整个案件表明被告人能够主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应该用“很好”来概括。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打120救护受害人,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直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有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或隐瞒事实。
这种诚恳的悔罪表现应该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并未故意追撞受害人,而是因为路面湿滑,视线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了车辆的失控,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所犯的过失并非故意的,而是源于客观的意外。
其次,被告人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一直遵守交通法规,没有违规行驶的记录。
可以证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不可能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对他人造成伤害。
最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配合警方的调查。
证明他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且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应该对其给予从轻判决。
最后,我们希望法官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希望受害人能够早日康复,重返正常的生活。
谢谢!
- 1 -。
过失杀人答辩状

过失杀人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件进行答辩,并就过失杀人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事实背景本案发生在某年某月某日,地点为某市某区某街道。
被告与被害人并无前嫌,也无任何恶意或预谋。
据调查,被告与被害人在当天下午相遇,并发生了一系列悲剧性事件。
二、过失杀人的定义过失杀人是指在无意中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由于犯罪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并非有意要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是发生了一系列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
三、无预谋或恶意被告与被害人并无任何前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有任何恶意或预谋。
被告与被害人的相遇是一个偶然事件,并非被告有意要加害于被害人。
四、事发过程事发当天,被告与被害人在街头相遇。
根据现场证人的证言,被告并未主动寻衅滋事,也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
事发时,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发生了一场突发的争执,双方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无意中推搡了被害人,导致被害人不慎摔倒并受伤。
五、意外伤害被告并未预见到推搡被害人会导致他摔倒并受伤,更没有预料到这一意外事件的后果会如此严重。
被告在争执过程中只是出于自卫或情绪失控的反应,他并没有故意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更不可能预见到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六、合理防卫根据被告的陈述和现场证人的证言,被告是在自卫的情况下推搡了被害人。
被告在争执过程中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推搡行为是出于合理的防卫反应。
被告并未超出必要的防卫范围,也没有使用过度的武力。
七、无过失行为被告在争执过程中的推搡行为并非过失行为。
他并未故意追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也没有明显的疏忽或不当行为。
被告在争执发生时,情绪失控且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因此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和控制。
八、请求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和辩护意见,我代表被告请求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判决。
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公正正义。
再次恳请法庭能够审慎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并依法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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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应写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认定犯罪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下面我们来看一篇辩护词,希望你可以从中学到一些经验。
▲辩护词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威母亲的委托,指派徐尊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与贵院联系,复制案卷证据材料、领取起诉书,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了被告人本人同意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对贵院给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赞叹和感谢。
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刚才辩护人又认真听取了
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辩护人持有异议,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理由如下: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使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属于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本案中,受害人入院后,通州区潞河医院的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病历中都显示,受害人王长春的伤情为硬膜外血肿、多发性挫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外皮裂开头皮血肿和上唇皮肤挫伤。
故被告推倒被害人所致伤情完全符合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的鉴定标准。
2、出院时病历显示病情已经治愈。
病历显示,被告的推倒行为致受害人硬膜外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情经过通州潞河医院的及时抢救,到7月9日已经有特级护理改为Ⅱ级护理,体温和心跳等生理指标都已经正常,7月10日后又降低了护理等级,头部伤口处清洁干燥,不再有无体液溢出,能进普通饮食,四肢活动自如,能自行排尿,但仍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补液治疗。
说明伤情已经稳定。
按医疗常识,此种情况下只要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一般每隔6小时左右静滴降颅压药物)、补液治疗,再加之卧床休息
4~6周就能痊愈.
另外,根据通州区潞河医院出院诊断病历中显示,受害者出院时神智清醒,查体配合,肢体活动正常,病情已经治愈。
说明按照住院时的伤情不会出现死亡的结果。
3、受害者死亡与被告推倒行为间因受害者家人要求出院、出院后超体力活动、昏倒后未及时送入医院和再次入院后家属不同意采取有效治疗等行为的介入而中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09年7月13日,受害者家属看到受害者意识清醒、能进食、四肢活动自如。
就认为出院回家静养即可。
强烈要求2009年7月14日出院,并对一切后果负责。
医生劝阻无效后,在告知“受害者正处于脑水肿高峰期,脑部份受压,应继续降颅压治疗,否则可能出现生命危险,严重时危机生命(潞河医院出院记录)”后果后签字出院,出院后直接坐地铁到北京火车站,并在火车站候车出现昏厥现象,直到被送到医院昏迷已达5个多小时,再次入院后受害者家属放放弃采取任何手术,又错过了一次抢救机会,最终导致受害者死亡。
所以,辩护人认为,受伤后,卧床休息和配合医生治疗是基本的常识,在夏天室外和空调室内温差很大,正常人都很难适应温差的强烈变化,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并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何况有严重脑外伤的病人,而受害人妻子强行要求
出院,没有重视医生的医嘱,出院后在高达37度的室外高温下长时间奔走、站立,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未能及时补液和采取降颅压措施导致急性颅内压升高才使病情再度陷入
危重,昏倒后长达5个小时才送到医院,再次入院后家属停止一切有效急救进而形成脑疝导致死亡。
出院行为导致的一系列不良后果是受害者家属主动作出并能够预见到的。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要求本案被告人承担死亡的结果显然是错误的。
▲二、被告拥有下列从轻、减轻情形。
1、孙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刑法》17条3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本案的发生过程看,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王长春因为醉酒状态下打电话影
响其他人休息,不满老板黄胜仓让被告人将电话抢下来引起。
当被告抢电话未果后便休息了。
此时被害人继续打电话并将不满发泄到被告人身上,对躺下休息的被告人多次用手、脚和肘部打被告的头部和腿部。
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仍未还手,只是简单用语言表示不满当被告忍无可忍时语气强硬些,这导致受害者的不满,并叫被告出门打架,见被告站在原地不动,便扑向被告,此时被告下意识推了下(属人的正常反应),才致受害人倒地。
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被
害人对伤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此,应当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3、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及时将其送入医院抢救,为受害人争取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阻止了后果的进一步发展。
理应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在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
本案材料中,北京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09年7月17日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告人在到案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数次与孙树鹏、黄胜仓联系,询问受害人伤情,知道有好转并打算出院,认为事情已经不严重了。
没有采取措施,后来对方报警并抓获被告后才得知受害人死亡。
请合议庭考虑本案坦白的特殊情况,给予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本案被告人家庭虽然经济能力相当拮据,但能主动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父母多次主动与对方家属联系商量赔偿事宜未果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对方各项损失。
并取得后害者家属的谅解(受害者家属一致请求法院不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让被告人尽快返还家中与父母团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达成调解的,
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6、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
特别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够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人自愿认罪”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自原认罪的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理。
7、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农民,只有初中文化水平,自15岁开始外出打工,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且属于初犯,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1、本案被告人虽然过失致人重伤,但没有主观恶性,认罪态度好,并且进行了积极的赔偿,虽然被害人致人死亡,但死亡的结果不是被告人行为所致且被害人本身及家属存
在重大过错。
所以根据《最高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规定,对符合管制、缓刑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使用管制、缓刑。
2、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角度和从被告人家庭未来
经济生活考虑,
被告家庭属普通农民家庭,收入很低。
父母亲都有心脏病,从事重体力劳动,只能在家务农。
被告人未来应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判处被告人缓刑有利于未成年的快速回归社会和家庭债务的快速支付。
审判长、审判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鉴于被告人的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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