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及附加集中省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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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闽财税[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财税〔2009〕8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对1994年以来我省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34件)1、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5〕44号)。

2、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5号)。

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18号)。

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31号)。

5、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3号)。

6、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1〕1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家开发银行【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发﹝2007﹞117号【发文日期】2007-05-29【实施时间】2007-05-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48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与国家开发银行福建分行联系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7]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 为便于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现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缴纳方式改为由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直接向各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于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统一计算,通知各分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具体缴纳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同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联系确定。

2007年第一季度国家开发银行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函[1999]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款项划转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521号)停止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以
工建农资金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三[1999]3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9.07.27
【实施日期】1999.07.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金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30号1999年7月27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金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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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金融企业营业税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金融企业营业税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金融企业营业税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12.20
•【字号】闽国税函[2002]509号
•【施行日期】2002.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营业税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全省金融企业营业税工作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509号2002年12月20日)
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营业税中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部分将全部停止征收。

为认真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金融企业营业税的扫尾等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所分管的金融单位营业税征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由国税部门征收的金融营业税开征以来的历年欠税清欠工作,并在征收期内将欠税补征入库,同时做好各企业税收申报等各项征管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对2001、2002年金融企业实际冲减的2000年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各地应认真进行清理检查,对各金融企业冲减金额(包括企业自行冲减的部分)大于省局确认的冲减数,应及时在征收期内补征入库,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三、各地市应对本地区各金融企业实际冲减2000年底已税应收未收利息金额进行认真统计(见附表),并将总结情况、清查结果以及统计报表在2003年2月底前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3.12.27
•【字号】闽税政一[1993]第126号
•【施行日期】199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3]第126号1993年12月27日)
各地区税务局,各市、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税400元。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房地产税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房地产税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闽财农税[2006]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2.12【实施日期】2006.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闽财农税[2006]2号 2006年2月12日)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省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日益显现。

为了规范和加强房地产诸税种的征收与管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文件精神,通过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来实现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做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是:以契税征管为把手,坚持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原则,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管理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发﹝2009﹞41号【发文日期】2009-02-20【实施时间】2009-03-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契税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及附件7《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规定废止,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第二条第五项、第九款第二、三项规定废止,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了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征收管理 耕契两税实行单税种申报,不同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

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契两税。

申报时,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福建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福建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申报资料。

所附的申报资料应列清单(见附件1)。

受理申报的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税收票证交纳税人。

二、减免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对我省“耕契两税”减免作如下规定: (一)“耕契两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所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依法享受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或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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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
作者:
来源:《商业会计》2016年第05期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享受上述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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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及附加集
中省行缴纳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营业税
【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一[1997]第7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1.18
【实施日期】1997.11.1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省农业发展银
行营业税及附加集中省行缴纳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7]第70号1997年11月18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据省农业发展银行反映,一些地、市、县(区)地税部门要求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机构网点向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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