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承包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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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建〔2019〕153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建〔2019〕153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建〔2019〕153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全省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申报、安排全省农田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全省农田建设实施计划,监管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价。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负责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审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项目调整,负责终止项目审批,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统计汇总。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皖财农〔2023〕144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监狱局、省农垦局: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2022年安徽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2022年安徽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

2022年安徽省土地管理方法全文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标准的各种法律标准的总称。

安徽省为了更好的管理土地,特出台了最新的土地管理法。

欢送阅读下文!2022年安徽实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的管理,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城、镇、村建设用地要和改造旧城、镇、村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辖区的机构设置由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土地管理员具体承办。

土地面积五千亩以上的农、林、牧、渔等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二章土地权属确实认和变更第五条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凡属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因买卖、转让房屋和地上其他附属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应同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和换证手续。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另行安排;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使用证:(一)农业户口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者原承包的土地;(二)已迁移后腾出的宅基地;(三)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五)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六)铁路、公路、机场、矿场、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二○一○年四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背景 (2)第一节区域概况 (2)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3)第三节未来土地利用形势 (5)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 (7)第一节指导原则 (7)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8)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9)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11)第一节农用地 (11)第二节建设用地 (13)第三节未利用地 (15)第四章土地利用分区调控 (16)第一节土地利用分区 (16)第二节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 (20)第三节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21)第五章土地利用重点任务 (23)第一节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3)第二节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24)第三节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5)第四节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6)第五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6)第六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27)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 (27)第二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28)第三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31)第七章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33)第一节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用地保护与建设 (33)第二节推进土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34)第三节区域土地生态建设 (35)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 (36)第一节法律手段 (36)第二节行政手段 (36)第三节经济手段 (37)第四节社会手段 (39)第五节技术手段 (39)前言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奋力崛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为依据,在《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基础上,编制《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7月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2年12月19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制止非法占—2—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5]2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5]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3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二、抓紧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的检查,凡经营权证发放工作不到位的,今年12月底要基本完成补换发证工作,确保农民拿到土地承包的法律凭证。

至今尚未开展二轮延包工作或者二轮延包工作没有完成的地方,要尽快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有关工作,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虽已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但合同签订不规范的,要抓紧完善到位。

对于城郊个别地方任意缩短承包期或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政策未落实到户,但绝大多数农民要求实行分户承包的,要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尽快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落实到户,确保农民在今后征地中依法获得补偿和维护自身合法的土地权益。

三、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各地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依据,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合同管理、纠纷调解等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5]2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09
【实施日期】2005.05.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通知
(皖政办[2005]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落实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法》、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3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到实
处。

二、抓紧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的检查,凡经营权证发放工作不到位的,今年12月底要基本完成补换发证工作,确保农民拿到土地承包的法律凭证。

至。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维护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第九条在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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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承包政策是怎样的?
1.农村土地承包除不再向国家缴纳税费外,还可以享受粮食补贴、油料补贴、化肥补贴和良种补贴等;国家对粮食生产大户(家庭农场)还有奖励性补贴,并通过低息贷款等。

2.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热门城市:景德镇律师临沂律师北海律师辽宁律师日喀则律师三门峡律师平凉律师铜陵律师马鞍山律师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推进,我国在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政策也越来越多,不仅免除了农业税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以及低息贷款。

但大家了解安徽省土地承包政策吗?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安徽省土地承包政策。

一、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安徽省土地承包相关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除不再向国家缴纳税费外,还可以享受粮食补贴、油料补贴、化肥补贴和良种补贴等;国家对粮食生产大户(家庭农场)还有奖励性补贴,并通过低息贷款等。

(一)安徽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

(二)安徽省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

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

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
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三)安徽省对待欠缴税费或土地撂荒的农户,能否将其承包地收回?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
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

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撂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

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

(四)安徽省对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的做法如何处理?
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

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

(五)安徽省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树等遗留问题怎样解决?
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

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

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

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却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

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

综上所述,对于安徽省土地承包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在土地承包方面优惠政策频出,安徽省也相继推出相应农村承包纠纷、土地流转、土地遗留问题以及保护农民经营权的解决政策,不断推进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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