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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案情】被告人:仲xx,男,25岁,江苏省xx市人,中专文化,原系中国xx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xx科开票员,住江苏省南京市xx路xx号xxx室。

1990年10月12日被逮捕。

1987年10月至1990年5月,被告人仲xx在担任中国xx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xx科开票员期间,以向天津、浙江、山东、上海、湖南化工分公司供货的名义,私开物资调拨单,先后十次将中国xx总公司和江苏省分公司存放在句容县某机械厂仓库内的进口高压聚乙烯32.75吨(其中地脚料3吨)、低压聚乙烯23吨、聚丙烯地脚料2吨、冷轧薄板155.194吨,直接或经他人转手销售给泰县某美术厂、泰县姜堰镇某设备厂、泰县某塑料厂、句容县某机械厂、南通某厂等单位,价值计人民币1019093.4元,仲xx获得赃款900498.4元。

1989年7月,被告人仲xx利用进口冷轧薄板价格调整的机会,采取“一货两票”的手段,侵吞销货差价款人民币90600.22元。

1988年12月16日,被告人仲xx以支付运费为由,私填汇单将本公司人民币24750元电汇到上海“某贸易公司综合服务部”,仲xx 挪用此款至案发前未归还。

1988年,被告人仲xx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句容县某机械厂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该厂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仲xx贪污、挪用国家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134443.62元,获赃款人民币1015808.62元;受贿5000元。

案发后,仲xx能主动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协助检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72万余元。

仲xx还揭发检举了句容县某机械厂变卖、挪用中国xx总公司和江苏省分公司放在该厂仓库内的进口物资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经查证属实。

但该厂的行为属单位挪用性质,不构成犯罪,仲xx的检举尚不构成立功。

来源:【审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仲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卖国家物资,侵吞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应以贪污论处;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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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2)【案情】被告人宋祥章,男,42岁,捕前系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农民,暂住海南省海口市机场西路。

被告人逯克森,男,43岁,捕前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淄博证券交易经营部总经理。

来源:1996年11月18日、27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以涉嫌合伙诈骗对宋祥章、逯克森立案侦查。

1996年12月10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997年11月5日、1998年2月12日淄博市检察院、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1994年4月,被告人宋祥章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淄博证券交易部总经理逯克森相识,经双方多次商谈,决定由淄博证券交易部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设一个席位,由宋担任交易员。

宋祥章为达到个人获利目的,向逯克森书面承诺:交易完毕,付给逯克森30万元人民币。

逯克森见有利可图,于1994年8月,由淄博证券交易部投资开办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437”席位,逯向宋祥章出具授权书,并将淄博证券交易部证券专用章和淄博证券交易部有价证券保管专用章二枚公章交宋祥章使用。

被告人宋祥章在担任交易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淄博证券交易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席位拆入的大量资金违规投向场外企业、或借给他人或归个人使用:1.自1994年9月至1995年5月,先后8次借给港商独资企业武汉置富房地产开发建筑(湖北)有限公司1230万元;2.1994年9月20日,将资金400万元挪入其个人所在海南省乡镇企业(集团)三亚实业建设总公司海口房地产开发公司,11994年10月12日,挪给湖北宜昌建筑总公司200万元,用于归还海口房地产开发公司欠款;3.1994年11月至1995年9月,挪入海口、威海、淄博三地共314万元,用于个人购房;挪入山西晋城信托投资公司100万元用于个人还款;4.1995年1月至1995年5月,分3次投入珠海太阳岛海上俱乐部有限公司1600万元;5.1994年11月至1995年4月,先后7次投到港商独资企业福建省东山太平洋公司10201.7万元。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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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07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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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案情】侯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

一日侯某驾驶客车由A城驶往B县,车上有50多名乘客,当行至一狭窄变道处,发现前面一老农赶着头耕牛迎面走来,赶忙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5米多的深堑,侯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挂伤了老农,系轻伤,并撞死了耕牛。

【问题】:侯某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分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紧急避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紧急情况,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2.时间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限制条件,必须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对象条件,作为紧急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比保全的合法权益要次要、较小的合法权益。

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此外,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员,如军人必须参加战斗,消防队员必须扑救大火等,这些人员则不适用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结论】:本案中,侯某为保护全车旅客的安全,撞死了一头耕牛,轻伤一名农民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应负民事责任。

12。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一日,张某在夜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

得手后,张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张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张某应如何处罚?2. 案例背景:被告人王某,男,28岁,已婚。

王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王某持刀闯入妻子单位,当众将妻子刺成重伤。

经鉴定,妻子伤势为重伤二级。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王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王某应如何处罚?3. 案例背景:被告人李某,男,45岁,有固定工作。

李某因怀疑妻子出轨,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李某在家中将其妻子毒死。

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李某的犯罪情节如何?(3)对李某应如何处罚?4. 案例背景:被告人赵某,男,22岁,大学在读。

赵某因沉迷网络游戏,欠下巨额债务。

一日,赵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了一女网友,两人相约见面。

见面后,赵某发现该女网友实为一名男子。

在分手时,赵某因怀疑该男子欺骗自己,将其残忍杀害。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赵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赵某应如何处罚?5. 案例背景:被告人钱某,男,30岁,已婚。

钱某因妻子与情人发生争执,心生报复之意。

一日,钱某持刀闯入情人住所,将其刺成重伤。

后钱某主动投案自首。

问题:(1)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钱某的犯罪动机是什么?(3)对钱某应如何处罚?二、选择题1.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盗窃罪?A. 未经他人同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B. 强行占有他人财物C. 暴力抢夺他人财物D. 挪用他人财物2.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A.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B.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重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3.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 投毒杀害他人B. 殴打他人,造成死亡C.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D. 打伤他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4.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强奸罪?A. 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B.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C.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胁迫手段D. 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但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5. 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抢劫罪?A. 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财物B. 使用胁迫手段抢夺他人财物C.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D. 持刀抢劫他人财物三、简答题1. 简述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陈某在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期间,以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被害人李某发现陈某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陈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采取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目的: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骗取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客户财物,而非履行合同。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实际情况,夸大装修质量,以低价揽客,误导客户。

3.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收取客户预付款,却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4. 数额较大: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犯罪分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骗取的财物总额。

本案中,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其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客户支付的预付款: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客户支付了预付款,这部分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2. 客户支付的装修费用: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工期,导致客户支付的实际装修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这部分差额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真题2007年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真题2007年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真题2007年一、刑法学(总题数:20,分数:20.00)1.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其确定刑法效力范围的根据是( )。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考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 [解析]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国的船舶和航空器视为中国领土的延伸,属于中国的领域范围。

该规定的意思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那么其确定刑法效力范围的根据是属地原则,答案为A。

2.犯罪同类客体最显著的作用是 ( )。

A.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B.构建刑法分则体系的根据√C.确立具体犯罪构成的依据D.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根据[考点] 同类客体 [解析]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它说明的是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的某种共同特点,研究同类客体的重要意义在于同类客体原理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理论依据。

故答案为B。

3.甲对某危害结果没有阻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该危害结果发生,甲的不作为行为( )。

A.不可能构成犯罪√B.可能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C.可能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D.可能构成手段不能犯[考点] 不作为犯罪 [解析]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且有可能履行这种义务,而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

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是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本题中甲没有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那么甲的不作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考点] 量刑情节[解析]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答案为B。

5.下列情形中,属于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是( )。

A.甲为谋杀刘某而持刀潜入刘某家中隐藏、守候B.乙为谋杀孙某购买一支手枪,以便杀孙某时使用C.丙为谋杀赵某而在赵某饮用的茶水中投放毒药√D.丁为谋杀李某而花10万元雇佣杀手[考点] 实行行为 [解析] 实行行为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向饮用的茶水中投放毒药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答案为C。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有手提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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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案情】1998年2月7日,江西省景德镇洪源乡村民汤斌在外打工期间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投入江西省一监狱服刑。

同年洪水期间,汤斌乘狱方组织服刑人员抗洪之际脱逃后外出打工,后被当地警方抓获,押回监狱。

10月27日江西省某检察院以脱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汤斌脱逃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审理期间,汤斌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有误,罪犯另有其人,故原审法院作出重审决,宣告汤斌无罪释放。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斌在原判撤销之前是被依法关押的罪犯,其脱逃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脱逃罪。

但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
汤斌是被法院错判的被告人,对他脱逃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不够公正。

法院应不应该对汤斌脱逃定罪量刑的关键在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中“依法关押”的理解,即是指依照法律程序规定办理了合法关押手续的关押还是必须是案件处理正确,当事人确实应关的关押。

据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综观本案,汤斌虽有冤屈,但监狱对汤斌的关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属合法关押。

在此种情况下,汤斌脱逃应认为是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汤的行为构成了脱逃罪,但结合本案特殊情况,故依法不追究其
刑事责任。

12
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李锡鹏,男,44岁,汉族,原任广东省惠东县县委书记。

被告人李彬南,男,55岁,汉族,原任广东省惠东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被告人李锡鹏、李彬南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关于打击走私活动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主持决定了一系列“罚款放私”的要求和办法,导致该县在一定时期内走私猖獗。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6月26日对李锡鹏、李彬南立案侦查。

经查,二被告人犯有如下犯罪事实:1995年2月13日,李锡鹏对惠东县公安局领导张志诚(另案处理)等人强调了对“三类商品”走私的管理办法,要求县公安局抓落实,组织缉私队到公路上设卡。

次日,县公安局即根据李锡鹏的指示精神上路设卡。

对抓获的走私物品罚款放行。

同年6月14日,李锡鹏主持召开有李彬南等县委县府领导人和县口岩办、财办、公安局、打私办、边防
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海上贸易会议。

李锡鹏提出海上贸易管理的五点意见,强调对“三类商品”走私的处理要健全罚没手续,李彬南提出罚款具体数额。

会后,副县长白叶斯(另案处理)又召集有关职能部门会议,贯彻了上述精神。

同年8月3日,港商古某某的代理人李建辉通过惠东县拍卖行总经理林丁友(另案处理)办理假处罚、假拍卖手续走私电脑及配件,该批货物被惠东县边防大队抓获。

李锡鹏与李彬南等人研究同意予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后放行。

同年8月7日和8月17日晚,该县港口平海至大埔屯路段先后有两批分别168辆和132辆运载走私货物的车辆被缉私卡拦截后欲强行冲卡,李锡鹏、李彬南接报告后经研究,均作出了一次性罚款放行处理。

同年9月25日李锡鹏主持召开有县委、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专门研究缉私及对走私物品的处理问题。


锡鹏要求工商、公安、财政、打私办联合设卡缉私,提出按所谓有关程序对查获的走私物品办理罚款手续。

会后,李锡鹏将会议内容告知给李彬南,李彬南对上述安排未提出异议。

由于李锡鹏、李彬南等人违法决定或同意对走私物品罚款放行,造成本地区对走私活动管理混乱,罚款放行问题极为严重,从1994年12月至1995年11月放私货值约4.5亿元,逃避关税约2.9亿元。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锡鹏、李彬南身为县委、县府主要领导,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违法决定或同意对走私物品罚款放行,造成本地区对走私活动打击不力,导致惠东县在一定时期内走私活动猖獗,使国家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1997年8月27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998年10月27日作出判决。

以玩忽职守分别判处李锡鹏有期徒刑五年、李彬南有期徒刑四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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