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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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一、服务协议1.与业主或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物业特点,签订详细的物业服务协议,包括服务内容、标准、收费标准、期限等。

二、客户服务1.设立客户服务热线,提供24小时服务,接受业主或使用人的报修、咨询、投诉等。

2.及时处理业主或使用人的报修,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并做好记录。

三、维修保养1.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提供有偿服务。

3.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记录和存档。

四、安保服务1.设立24小时安保服务,包括门禁管理、巡逻等。

2.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对进出小区的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

五、环境卫生1.设立专业的清洁服务队伍,对物业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

2.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收集,保持环境整洁。

3.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卫生和正常使用。

六、绿化保养1.设立专业的绿化服务队伍,对物业公共区域进行绿化保养和维护。

2.根据季节和植物生长情况,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等养护工作。

3.对损坏的植物及时进行更换或补种,保持绿化景观的美观和整洁。

七、消防安全1.设立专业的消防服务队伍,对物业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2.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灵敏度。

3.对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乌鲁木齐物业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物业收费标准

乌鲁木齐物业收费标准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也是该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物业管理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物业收费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介绍乌鲁木齐物业收费标准,希望能够为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物业收费的范围。

一般来说,物业收费包括基础物业服务费、公共维护费、能源费、水费、卫生费等。

基础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基本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安保服务等。

公共维护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维护、楼道灯光等。

能源费和水费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费,而卫生费则是用于小区卫生保洁等方面的费用。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物业收费的计费标准。

一般来说,物业收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计费的。

不同小区的计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是以每平方米每月的价格进行计费。

此外,还有一些小区会根据业主的不同需求,对一些特殊服务进行收费,如停车位管理费、家政服务费等。

再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物业收费的调整机制。

物业收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实际情况,物业公司有权对收费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会提前向业主公示,并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通过后才能进行调整。

调整的幅度和频率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随意涨价。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在物业收费方面,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明细账单,并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收费行为。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

总的来说,乌鲁木齐物业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物业收费标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

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

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乌鲁木齐作为新疆地区的经济中心,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也日益发展壮大。

为了提高乌鲁木齐物业服务的质量,促进社区和居民的生活品质,制定并执行一套完善的物业服务标准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应包括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能够热情接待业主,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投诉。

此外,物业管理人员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紧急处理能力,以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还应包括对小区环境的管理要求。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同时,要保障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再次,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还应包括对物业费用的管理要求。

物业公司应依法依规收取物业费,明细清晰,合理合法。

同时,要对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报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此外,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还应包括对业主权益的保障要求。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业主委员会制度,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要加强对小区内违规行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和谐。

最后,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还应包括对物业公司自身的管理要求。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

同时,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业主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小区内的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物业管理公司和从业人员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为乌鲁木齐的社区和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J00000—2013XJJ056—2013主编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2013乌鲁木齐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3.1一般规定 (4)3.2物业服务人员 (6)3.3基本服务 (7)4公共秩序 (10)4.1一般规定 (10)4.2服务等级 (11)5环境卫生 (14)5.1一般规定 (14)5.2服务等级 (14)6绿化养护 (19)6.1一般规定 (19)6.2服务等级 (19)7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26)7.1综合管理 (26)7.2供水系统 (27)7.3排水系统 (29)7.4道路车辆 (29)7.5电梯运行 (30)7.6供配电系统和照明 (31)7.7水景观、雕塑、娱乐、健身设施 (32)7.8装饰装修 (33)本标准用词说明 (35)1总则1.0.1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遵循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服务原则,以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为导向,构建管理规范、竞争有序、服务优质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不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以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别墅区和其他类型物业服务可参考本标准。

1.0.3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应依法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应符合物业承接查验的规定。

1.0.4物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择适宜的服务标准。

合同确定的服务等级,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

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

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的,旨在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服务内容及标准1.物业管理服务(1)做好物业管理规划,编制物业管理制度。

(2)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及更新改造工作。

(3)定期组织小区内环境卫生清洁,保证小区内环境干净整洁。

(4)保障小区内公共安全,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

2.安保服务(1)设立安保管理机构,制定安保管理制度。

(2)负责小区内安全巡逻、门禁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3)加强对小区内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3.绿化服务(1)对小区内绿化进行规划和管理,定期对植物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等工作。

(2)保证小区内绿化环境美观、整洁,防止树木病虫害的发生。

4.环境卫生服务(1)负责小区内垃圾清运、分类处理等工作。

(2)保障小区内环境卫生,加强对小区内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5.维修服务(1)负责小区内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工作。

(2)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

6.其他服务(1)负责小区内各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2)加强对业主的宣传和服务,提高业主满意度。

二、服务标准1.服务态度:服务人员应友好、热情、礼貌,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周到的服务。

2.服务质量: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服务质量,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

3.服务效率:服务人员应高效工作,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避免拖延时间。

4.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进行服务质量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以上就是乌鲁木齐物业服务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业主们有所帮助。

最新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最新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地方标准文献,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在全疆范围内实施。
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及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B座22层,电话:0991-8862783,邮政编码:830063,电子邮箱:xjbb78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0.3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应依法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应符合物业承接查验的规定。
1.0.4物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择适宜的服务标准。合同确定的服务等级,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5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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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遵循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服务原则,以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为导向,构建管理规范、竞争有序、服务优质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不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以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别墅区和其他类型物业服务可参考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Service StandardofResidential Property

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一、综述。

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民族文化,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提高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对居住环境的需求,制定和实施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二、服务内容。

1.住宅环境清洁。

住宅物业服务应保持住宅环境的整洁和清洁,包括楼道、电梯、公共区域等的日常清洁工作,及时清理垃圾,保持环境卫生。

2.安全防范。

物业服务人员应加强对住宅区域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电梯等设备的安全性能,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

3.绿化环境维护。

住宅区内的绿化环境是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物业服务应加强对绿化环境的维护和管理,保持绿化植被的良好状态,定期修剪树木,修整花草,保持绿地的整洁和美观。

4.设施设备维护。

住宅区内的设施设备是居民生活的重要保障,物业服务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修复损坏的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5.社区活动组织。

物业服务应积极组织居民参与各类社区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增强社区凝聚力,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服务标准。

1.服务态度。

物业服务人员应以亲切、热情的服务态度对待居民,及时回应居民的需求和投诉,解决居民的问题,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2.服务效率。

物业服务应高效地开展工作,及时响应居民的需求,快速解决居民的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居民的满意度。

3.服务规范。

物业服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4.服务创新。

物业服务应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满足居民的个性化需求,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不断提升服务品质。

四、服务评价。

物业服务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评估,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满意度。

五、结语。

制定和实施新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对于提高住宅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
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新建房[20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物协[2004]1号)文精神,结合自治区物业管理发展的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或业主大会确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参考依据。

在试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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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Service Standard of Residential PropertyJ00000—2013XJJ056—2013主编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2013 乌鲁木齐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兵团建工师、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下达2012年自治区第三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2]42号)要求,新疆建设标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经审查,现批准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XJJ056-2013。

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6月6日前言为了规范和指导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2年自治区第三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新建标函[2012]42号)的要求,由新疆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新疆建设标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标准。

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其他地区地方标准文献,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在全疆范围内实施。

本标准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及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B座22层,电话:0991-8862783,邮政编码:830063,电子邮箱:),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新疆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新疆建设标准服务中心参编单位:新疆房地产业协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协会主要起草人: 张宏涛黄新忠李建国张献魁胡志炳主要审查人: 王玉良朱燕飞门芳琪李国强王希林徐周刚李明才陈莉盛福庆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一般规定 (4)物业服务人员 (6)基本服务 (7)4 公共秩序 (10)一般规定 (10)服务等级 (11)5 环境卫生 (14)一般规定 (14)服务等级 (14)6 绿化养护 (19)一般规定 (19)服务等级 (19)7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26)综合管理 (26)供水系统 (27)排水系统 (29)道路车辆 (29)电梯运行 (30)供配电系统和照明 (31)水景观、雕塑、娱乐、健身设施 (32)装饰装修 (33)本标准用词说明 (35)条文说明 (37)1 总则1.0.1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提高物业服务水平,遵循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服务原则,以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为导向,构建管理规范、竞争有序、服务优质的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不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养护以及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别墅区和其他类型物业服务可参考本标准。

1.0.3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应依法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应符合物业承接查验的规定。

1.0.4 物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择适宜的服务标准。

合同确定的服务等级,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5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委会的监督。

1.0.6 住宅物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建设单位)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0.2 物业服务合同指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3 共用部位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其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共用面积所构成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0.4 共用设施设备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并由其共用的房屋和配套的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供水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供热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防雷系统、电梯、绿地、道路、小品景观、沟渠、池、非经营性停车场或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0.5 专项服务指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根据部分业主的需求和住宅区条件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能力,经双方协商,物业服务企业向部分业主提供专业服务。

2.0.6 特约服务指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个别业主特别需要,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活动。

2.0.7 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0.8 紧急维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各项功能正常使用,需要立即对其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活动。

2.0.9一般维修对影响物业管理区域正常生活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维修。

通常指业主专有部分委托维修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完好率共用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情况占总体情况的比例。

业主满意率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持满意态度的人数占征询人数的比例。

监控覆盖率电子监控系统对住宅区公共活动区域范围内,实际监控范围与应监控范围的比例。

公共信息栏设置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用于公示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相关情况和物业服务信息的宣传栏。

3 基本规定一般规定3.1.1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公共秩序、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物业服务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标准进行服务质量管控,运作规范,落实安全防范等各种措施和规定。

相关标准和规定应当公开、公示。

3.1.2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物业服务人员岗位操作规程。

岗位包括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秩序维护人员、保洁人员、绿化养护人员、设施设备维护人员、收费人员等,分工清晰,职责明确。

3.1.3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设定为四个等级,服务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级。

3.1.4 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通过工作标准,加强过程控制,确保服务质量,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3.1.5 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

确定服务等级应考虑住宅的建设标准、使用年限、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以及业主的居住消费能力和需求等因素,可选择等级式服务,也可选择菜单式及服务成本核审式服务等。

3.1.6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业主对物业服务满意情况的书面调查,征求业主人数不宜低于业主总人数的80%。

对不满意的情况进行分析,制定措施,及时整改,降低业主投诉率。

业主满意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级服务业主满意率60%以上;2 二级服务业主满意率70%以上;3 三级服务业主满意率80%以上;4 四级服务业主满意率90%以上。

3.1.7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对外分包服务项目,应告知业主。

3.1.8 非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及时消除影响。

3.1.9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

1每半年通报一次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2 每年一季度应在显着位置公示上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每年定期组织对服务质量情况、工作标准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检查时可邀请业主、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参加。

少数民族较为集中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宜采用双语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发生物业服务质量争议,可选择以下途径解决:1 当事人协商和解;2 当事人请求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3 仲裁或诉讼。

物业服务人员3.2.1 物业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一级服务应具有2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或同等岗位1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2 二级服务应具有3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或同等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3 三级服务应具有4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或同等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4 四级服务应具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或同等岗位4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国家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

3.2.2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续表3.2.2 物业服务人员配置数量表3.2.3 物业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配备必要装备,服务意识强,服务主动热情,行为语言规范,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操作技能。

基本服务3.3.1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与被服务双方应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

3.3.2 物业管理区域主出入口应设有居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

建立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信息管理资料档案,应运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资料应包括业主的姓名、房屋产权情况、房屋用途、联系电话等。

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资料信息内容转作其他用途。

3.3.4 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客户服务场所,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和物业服务人员姓名、岗位和照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在公共区域显着位置公示24小时受理报修和投诉服务电话,设置值班人员。

业主来电、来访、咨询、报修、投诉等意见和建议应有受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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