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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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56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苏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6号2009年12月31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稿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苏粮办[2008]59号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苏粮办[2008]59号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粮办〔2008〕59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省粮食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王元慧,党组书记、局长:主持省粮食局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处、财务审计处工作。

严长俊,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购销调控处(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机关党委、粮油商品交易市场工作。

于国民,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产业指导处、政策法规处工作。

卢保全,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办公室、老干部处、粮食干部培训服务中心(粮油信息中心)、京华大酒店工作。

沈祖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王建国,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监督检查处、军粮供应办公室、粮油质量监测所工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结束——。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

遴选公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全文)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

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国家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

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中央储备粮棉行政管理。

监测国际国内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拟订国家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七)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4•【字号】苏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19号2004年7月24日)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现就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省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关于“分类定位、分开管理、分别改革”的要求,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性质和功能定位,结合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确定省属事业单位的类别,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政策和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事分开、事企分离的原则。

合理划分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的职能,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把行政机关一些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交给事业单位;将现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予以剥离,交给企业或经整合组建的新企业。

(二)以功能确定类别的原则。

对现有事业单位根据其所承担的主要职能、市场化程度以及发展方向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类别。

(三)精简效能的原则。

结合分类,调整归并和重组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发挥资源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二、分类范围和类别(一)分类范围省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均列入分类范围。

核定事业编制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列为专项类别。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0.14•【字号】苏政发〔1989〕10号•【施行日期】198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会议开支标准的规定(试行)(1989年10月14日苏政发〔1989〕10号)为了端正党风,推进廉政建设,坚决刹住用公款吃喝风,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中办发〔1989〕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实事的决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用餐办法和参加会议费用开支标准规定如下:一、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在省内进行公务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含到企业、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从事上述公务活动,在住所就餐时,应购买餐券就餐,自行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后按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在本埠不能回家或回单位吃饭,在外埠不能回住所就餐的,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

工作餐的形式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本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吃工作餐一律为二菜(一荤一素)一汤。

工作餐不准上价格昂贵的菜肴;不准用公款购买烟、酒和饮料。

工作餐的伙食标准,中、晚餐各为二至四元。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埠进行公务活动吃工作餐的,每餐向就餐单位交伙食费二元。

回原单位可报误餐补贴,中、晚餐各一元五角;出差在外埠吃工作餐的,每餐交伙食费二元,回原单位后可按出差规定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苏办[2001]136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苏办[2001]136号)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已全面结束,市县乡机构改革即将完成。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精神,现就我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三定”规定。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不再增设内设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一般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各部门要从加强内部管理入手,科学设置职位、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人员素质,改变凡事都要靠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来解决问题的做法。

三、各市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批复的机构改单方案。

各市的机构改革方案,是在各市上报方案基础上,经省编委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确定的,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有调整和变更的,必须立即纠正。

各市在审批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时,要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苏发[2000]30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8•【字号】苏政办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8日江苏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将组织制定有关的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分别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职能。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城市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由省辖市政府确定主管部门负责;需省进行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由省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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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0]1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22
【实施日期】2000.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局职
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粮食局。

省粮食局是主管全省粮食(含食油,下同)流通工作和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强化的职能
加强对全省粮食流通的管理,监督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增强省级政府对全省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转移的职能
粮食加工业新技术推广,粮食名特优新产品展销,转移到有关行业协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粮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政策、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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