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新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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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修正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修正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第八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四)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五)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经营设施、设备目录;(七)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八)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九)经办人授权证明;(十)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全文)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全文)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全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医疗器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准许经营医疗器械的证件。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经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包括: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

第二章申请与颁发第五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2. 具备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场所和设施;3. 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营运能力;4. 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5. 具备合法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申请表;2. 法定代表人的身.分.挣明;3.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 经营人员的资质证明;5.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说明;6. 经营计划和经济实力证明;7.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许可。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期。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保障医疗器械经营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对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经营场所的合法和规范;2. 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和销售;3. 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4. 相关人员的资质和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处理与处罚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2024最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制度

2024最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制度

配合外部评审机构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积极改进 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07
法律法规遵从与风险防范 意识提升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01
明确医疗器械的定义、分类、注册与备案、生产、经营与使用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02
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保
采购计划制定
根据企业销售计划和库存 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采 购计划。
采购合同签订
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 合同,明确采购品种、规 格、数量、价格、交货时 间等。
采购执行与跟踪
按照采购计划执行采购, 及时跟踪采购进度,确保 采购物品按时到货。
验收程序及标准
01
02
03
04
验收准备
准备好验收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如计量器具、检测设备等。
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验。
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配备与经营 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且从业 人员应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知
识。
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 疗器械法律法规、产品知识、销 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从业 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从业人员应通过企业内部或第三 方机构的考核,取得相应的上岗 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医疗器械销
03
采购、验收与入库管理
供应商审核与选择
01
02
03
供应商资质审核
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 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医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
供应商信誉评估
对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质 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等 进行综合评估。
供应商选择原则
优先选择质量好、价格合 理、交货及时、服务周到 的供应商。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新规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新规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新规医疗器械是指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缓解疾病或病症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

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实施的。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行准入制度,对符合安全、有效、合理需要的医疗器械进行批准,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凡是未取得相应批准的医疗器械,不得进入市场。

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责任,制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

对于发现的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医疗器械广告管理。

对于医疗器械广告,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可靠的原则,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者违反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要求。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名称、注册证号、生产企业名称等重要信息,对于医疗器械的效果、功效、安全性等宣传内容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四、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如实填写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备案登记的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经营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五、医疗器械经营者职责。

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经营产品的结构,提升产品质量,扩大销售规模和范围。

对于医疗器械过期、失效等情况,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的新规旨在完善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管体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只有加强经营管理制度的执行,才能真正提高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证医疗器械在市场上正常流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完整版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完整版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完整版一、总则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和产品的合规性,提高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系(一)建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明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责任,由负责人牵头,全员参与。

三、医疗器械的选择和采购(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医疗器械的选择和采购。

(二)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查。

四、医疗器械的存储和保管(一)设立专门的存储和保管区域,保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满足产品要求。

(二)实行医疗器械的仓库管理制度,包括库存盘点、进销存记录等。

五、医疗器械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一)销售医疗器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行政许可、备案等。

(二)建立医疗器械销售合同管理制度,并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

(三)建立医疗器械的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回应用户的问题和投诉,并做好售后技术支持。

六、不良事件和召回管理(一)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召回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和处理不良事件。

(二)定期组织不良事件的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三)如发现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及时召回相关产品,并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和销毁。

七、培训和交流(一)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建立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最新政策。

八、监督和评估(一)建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自查和审核工作。

(二)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九、制度的修订以上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的简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合规。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促进医疗器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的目的是强化市场监管,推动医疗器械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适用于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包括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进口、租赁、修理等活动。

第二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

第六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的颁发、变更、延续、注销等程序及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规定。

第七条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经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延续。

第九条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经营记录与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可靠。

第十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对自己销售的医疗器械建立售后服务机制,及时处理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和用户投诉。

第三章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下列行为:(一)销售无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二)销售假冒、伪劣的医疗器械;(三)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四)销售已过期的医疗器械;(五)销售被召回的医疗器械。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进货验收制度,对进货的医疗器械进行验收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进行存储和运输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抬高价格或者以次充好。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反应蔓延。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含)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含)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目录一、前言二、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1. 营业执照和许可证2. 医疗器械的采购3. 医疗器械的储存和运输4. 医疗器械的销售5. 医疗器械的售后服务6. 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7. 医疗器械的报废和回收8. 员工培训和管理9. 审计和检查10. 罚则三、附件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2. 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样本3. 医疗器械销售合同样本4. 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承诺书样本5.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样本6. 医疗器械报废和回收申请表样本7. 员工培训记录表样本8. 审计和检查报告样本正文一、前言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旨在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合同适用于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二、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制度1. 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乙方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换证、注销等手续。

2. 医疗器械的采购乙方采购医疗器械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渠道:乙方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采购医疗器械;(2)质量合格:乙方应查验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所采购的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3)价格合理:乙方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医疗器械的采购价格;(4)合同管理:乙方应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事项。

3. 医疗器械的储存和运输乙方应按照医疗器械的储存和运输要求,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具体要求如下:(1)储存条件:乙方应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保证储存环境符合医疗器械的要求,避免受潮、霉变、污染等现象;(2)运输条件:乙方应采用适当的运输工具和包装方式,确保医疗器械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3)储存和运输记录: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器械的储存和运输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采购日期、储存条件、运输工具等信息。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一、医疗器械经营的定义医疗器械经营是指在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购买、销售、租赁等方式,向医疗机构、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医疗器械的活动。

医疗器械经营涉及到从生产商到使用者的整个流通链条,在整个过程中需要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二、经营者的条件1.注册资金:医疗器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其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制度建设: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3.人员要求:医疗器械经营者应配备具备相关技术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4.经营场所: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确保医疗器械的存储、保管和交付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三、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者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医疗器械。

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是对经营者的资质和能力的认可,同时也是对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的保证。

四、经营行为1.采购渠道:医疗器械经营者应从正规的途径采购医疗器械,确保其质量和正常的销售渠道。

不得采购或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或者采购、销售伪劣、假冒的医疗器械。

2.储存和保管: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储存和保管条件,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变质、污染和错误使用。

3.销售和租赁:医疗器械经营者在向医疗机构、经营者和使用者销售或租赁医疗器械时,应提供相关的用户说明书和产品质量证明,确保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医疗器械。

4.售后服务:医疗器械经营者应负责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使用者的问题和投诉,确保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

五、监督管理综上所述,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是对医疗器械经营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对经营者的条件、经营许可、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旨在保障医疗器械的使用安全和质量,促进医疗器械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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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新医疗器械经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根据企业类型和所经营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推动信息化技术在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逐步实现高风险产品全市流通环节全程追溯。

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以下简称“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监督经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同时从事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含批零兼营)业务以及“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开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申请人和公众查阅。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第六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除应当具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定的条件,经营场所和库房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Ⅲ类、Ⅱ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仅从事Ⅱ类体外诊断试剂零售业务的,应符合本条第三款要求。

(二)经营Ⅲ类医疗器械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1.经营类代号为Ⅲ-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Ⅲ-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Ⅲ-6863口腔科材料、Ⅲ-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2.经营类代号为Ⅲ-6815注射穿刺器械、Ⅲ-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Ⅲ-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Ⅲ-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3.从事类代号为Ⅲ-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仅限软性角膜接触镜)类零售业务的,应设有独立的柜台;其中提供验配服务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

4.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其他Ⅲ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三)经营Ⅱ类医疗器械的,应配备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从事类代号为Ⅱ-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类零售业务的,还应设置单独的听力检测室、验配室、效果评估室。

同时经营(一)、(二)、(三)项所列类别产品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设置应分别满足上述最高条件。

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库房应当各自独立,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库房及设施设备;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贮存、配送的不视为共用库房。

第七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满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要求,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质量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要求》(附件1)。

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中的“住所”一致;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军事管理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库房,但贮存环境应当满足医疗器械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条件要求:(一)仅从事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二)全部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贮存、配送的;(三)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疗器械设备的。

第九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

经营企业应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企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2)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的资料。

第十条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需要整改的,经营企业应当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复审申请,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出申请。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附件3)及有关信息,提交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资料。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和备案材料及时移送至经营企业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自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直属分局应当当场对资料的完整性及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自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经营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备案部门应当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存在的相应问题,并依照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跨辖区设置库房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经营场所与库房之间医疗器械进、销、存信息实时传输功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库房温湿度在线监测的设施设备,并向库房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表》(附件4),办理备案;委托具有“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模式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除外。

备案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的库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附件5),提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变更登记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需要整改的,经营企业应当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复审申请。

符合规定的,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五条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主动放弃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6),提交相关证明性资料。

第十六条经营企业拟增加“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模式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附件7),并向住所所在地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备案表》(附件8)及相关资料,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现场核查,符合《技术要求》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不足30日提交延续申请的不予受理。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附件9),提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的,准予延续,发给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经营企业应当在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表》(附件10),提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直属分局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发给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后的备案凭证编号不变。

变更经营地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住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或直属分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拟将医疗器械贮存、配送业务委托给具有“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模式经营企业的,在办理相关许可和备案时,还应当提交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含有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内容的书面协议、被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备案表》复印件。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登载满1个月后,经营企业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1),携带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资料,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发证部门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遗失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媒体登载遗失声明,通过企业服务平台填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附件12),携带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资料,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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