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通讯监听法制化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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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到保 护 , 但在 法定 场 合 根 据 法 院命 令 扣 留检 查 者
不在 此 限” 。前者 开宗 明义 地 赋 予 了侦 查 机 关 检
查通 信 的权力 , 虽然 未 明确指 出针 对 网络通讯 , 但 广 义上 理 当涵盖 其在 内 ; 后 者 则 以 除外 方 式 规 定 了相 关 国家机关 可 以有条 件 地实施 包括 网络 通讯 在 内的
了现 代 国家 对法 制 的 向往 与追 求 。 综上 , 既 然 现 行各 国宪 法 大 多既 赋 予 了 国家 侦
国现 行 《 宪法 》 第4 O条 就 直 接 指 出 “ 由公 安 机 关 或
者检 察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通 信 进 行 检
第一 , 各 国宪法 大 多 赋 予 了 国家 侦 查 机关 采 用
各种 手段 开 展侦 查活 动 以打击 犯罪 的权 力 。譬 如我
“ 各州 宪法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本 基 本 法 规 定 的共 和 、 民 主和社 会法 权 的 国家 基 本 原 则 ” _ 6 等等 , 无 不 体 现
基本 方针 。制 定完 备 的法 律制 度 , 对 国家 公 权 力 运 作 和公 民私权利 行使 进行 明确 规划 , 从 而 由立 法 、 执 法( 司法 ) 、 守 法 等 各 层 面 完 成 国家 、 社 会 与公 民 的
种道 统 、 政统 、 法 统 三 者关 系 的 理 性宣 言” _ 2 。倘
监 听活动 。
秘 密 通讯 之行 为 。在 现 时 代 , 为 有 效 打 击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的刑事 犯 罪活 动 , 侦 查 机 关 对 相 关 犯罪 嫌 疑 人
之 网络通讯 进 行监 听无 疑非 常必 要 。法制 化是 指凭 借 法 律制度 的确认 、 规 范、 调整和保护( 纳 入法 制 轨
法 分析 , 可 以看 出 , 当前各 国宪 法 大多 明确要 求就 网
络通 讯监 听 展开 法制 化 约束 。
展现 了 自己对 法 制 之 推 崇 。如 我 国现 行 《 宪法》 序
言号 召 的 “ 发 展社 会 主义 民主, 健 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基 本 法 》 第 2 8条 要 求 的
道) , 令 国家与 社会 基 本 关 系 、 主要 活 动 能 够按 合 理 高 效 的现代 原则 运 行 并 不 断朝 着 法 制 国家 迈 进 ¨ 。
虽 然 当前我 国并 未 就 网络通讯 监 听在 法律 层面 作 出
第二 , 各 国宪 法 基本 上 都 指 出应 对 公 民通 信 自
第 6卷 第 1期
2 0 1 年 1月
南 阳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NANYANG I NS TI TUTE OF TECHNOLOGY
Vo 1 . 6 NO . 1
J a n . 2 01 4
论 网络 通 讯 监 听 法 制 化 的 理 论 基 础
宪法 理 论 基 础
宪 法理 论基 础 , 即某 些事 物 、 行为 或活 动在 宪法 层 面 的理 论 依 据 。宪 法 乃 一 国根 本 大法 , 它“ 代 表 着 一类 本源 精 神 , 一 套兴 国安 邦 总纲 的描述 与设 计 ,
一
第三, 各 国宪 法 大多 均 确 立 了建 设 法制 国家 的
若某 些 事物 或行 为 、 活 动 能 在 国家 宪 法层 面获 得 最
普遍 承认 或 者首 肯 , 那 也 就 意 味 着 它 得 到 了根 本 大
良性 互动 乃 当今世 界 的 主 流走 向 , 故各 国宪 法 大 多
法 之完 全许 可 , 理 应 广 泛 存 在 。通 过 对各 国现 行 宪
由、 隐私权 等正 当权 益 给予最 大化保 护 , 不得 随意 实
施 侵 害 。例如 我 国现 行 《 宪 法》 第4 0条 强 调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的通 信 自由和通 信秘 密受 法律 的
保 护” , 《 德 意 志 联 邦共 和 国基 本 法 》 第 1条 规 定 着 “ 人性 尊严 不 可 侵 犯 , 尊 重 和 保 护 人 性 尊 严 是 一 切 国家 权力 的义 务 ” E 4 ] , 《 大韩 民国宪 法》 第1 8条 同样 要求 了公 民 私 生 活 自由 和 通 信 秘 密 不 受 侵 害 。 据此 不难 发现 , 即便 侦查 机关 要进行 网络通讯 监 听 , 它一 般 亦 不 得 恣 意 损 害 普 通 公 民 通 信 自 由 及 隐
网络通 讯监 听是 凭借 各 种 技 术 手段 ( 如各 类 网 络 信 息传输 截 取 软 件 ) 或 最 基 本 的人 体 感 官 ( 如 直
接 浏览 对方 电子 邮箱 中的 邮件 ) 来 获 知 他 人互 联 网
查” , 《 荷 兰王 国宪 法 》 第 1 2条 规 定 “ 私 人 通信 秘 密
私权 。
明确规 范 , 但这 是 否就 意 味着 此 等 行 为 无需 实现 法
制 化 呢? 笔者 认 为 , 答 案 自然 应 是 否定 的 。从 理 论
层 面展 开探 讨 , 我们 便不 难发 现 , 对 网络通 讯监 听进 行 法制 化具 备 着极 丰 富 、 深刻 的理 论基 础 。
欧 阳爱 辉
( 湖南 工学 院工 商管 理 系 湖南 衡 阳
摘
4 2 1 0 0 8 )
要: 网络 通 讯 监 听作 为 I T时 代 一 种 重 要 的 技 术 侦 查 手 段 , 具 备 一 定 的 理 论 基 础 。 其 理 论 基 础 主 要 包 括 宪 法 理
论基础 、 程 序 正 义 理 论 基 础 和 司 法伦 理 理 论 基 础 三 部 分 。 关键 词 : 网络 通 讯 监 听 ; 法制化 ; 宪法 ; 程序正义 ; 司 法 伦 理
不在 此 限” 。前者 开宗 明义 地 赋 予 了侦 查 机 关 检
查通 信 的权力 , 虽然 未 明确指 出针 对 网络通讯 , 但 广 义上 理 当涵盖 其在 内 ; 后 者 则 以 除外 方 式 规 定 了相 关 国家机关 可 以有条 件 地实施 包括 网络 通讯 在 内的
了现 代 国家 对法 制 的 向往 与追 求 。 综上 , 既 然 现 行各 国宪 法 大 多既 赋 予 了 国家 侦
国现 行 《 宪法 》 第4 O条 就 直 接 指 出 “ 由公 安 机 关 或
者检 察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对 通 信 进 行 检
第一 , 各 国宪法 大 多 赋 予 了 国家 侦 查 机关 采 用
各种 手段 开 展侦 查活 动 以打击 犯罪 的权 力 。譬 如我
“ 各州 宪法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本 基 本 法 规 定 的共 和 、 民 主和社 会法 权 的 国家 基 本 原 则 ” _ 6 等等 , 无 不 体 现
基本 方针 。制 定完 备 的法 律制 度 , 对 国家 公 权 力 运 作 和公 民私权利 行使 进行 明确 规划 , 从 而 由立 法 、 执 法( 司法 ) 、 守 法 等 各 层 面 完 成 国家 、 社 会 与公 民 的
种道 统 、 政统 、 法 统 三 者关 系 的 理 性宣 言” _ 2 。倘
监 听活动 。
秘 密 通讯 之行 为 。在 现 时 代 , 为 有 效 打 击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的刑事 犯 罪活 动 , 侦 查 机 关 对 相 关 犯罪 嫌 疑 人
之 网络通讯 进 行监 听无 疑非 常必 要 。法制 化是 指凭 借 法 律制度 的确认 、 规 范、 调整和保护( 纳 入法 制 轨
法 分析 , 可 以看 出 , 当前各 国宪 法 大多 明确要 求就 网
络通 讯监 听 展开 法制 化 约束 。
展现 了 自己对 法 制 之 推 崇 。如 我 国现 行 《 宪法》 序
言号 召 的 “ 发 展社 会 主义 民主, 健 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 《 德 意 志 联 邦 共 和 国基 本 法 》 第 2 8条 要 求 的
道) , 令 国家与 社会 基 本 关 系 、 主要 活 动 能 够按 合 理 高 效 的现代 原则 运 行 并 不 断朝 着 法 制 国家 迈 进 ¨ 。
虽 然 当前我 国并 未 就 网络通讯 监 听在 法律 层面 作 出
第二 , 各 国宪 法 基本 上 都 指 出应 对 公 民通 信 自
第 6卷 第 1期
2 0 1 年 1月
南 阳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NANYANG I NS TI TUTE OF TECHNOLOGY
Vo 1 . 6 NO . 1
J a n . 2 01 4
论 网络 通 讯 监 听 法 制 化 的 理 论 基 础
宪法 理 论 基 础
宪 法理 论基 础 , 即某 些事 物 、 行为 或活 动在 宪法 层 面 的理 论 依 据 。宪 法 乃 一 国根 本 大法 , 它“ 代 表 着 一类 本源 精 神 , 一 套兴 国安 邦 总纲 的描述 与设 计 ,
一
第三, 各 国宪 法 大多 均 确 立 了建 设 法制 国家 的
若某 些 事物 或行 为 、 活 动 能 在 国家 宪 法层 面获 得 最
普遍 承认 或 者首 肯 , 那 也 就 意 味 着 它 得 到 了根 本 大
良性 互动 乃 当今世 界 的 主 流走 向 , 故各 国宪 法 大 多
法 之完 全许 可 , 理 应 广 泛 存 在 。通 过 对各 国现 行 宪
由、 隐私权 等正 当权 益 给予最 大化保 护 , 不得 随意 实
施 侵 害 。例如 我 国现 行 《 宪 法》 第4 0条 强 调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的通 信 自由和通 信秘 密受 法律 的
保 护” , 《 德 意 志 联 邦共 和 国基 本 法 》 第 1条 规 定 着 “ 人性 尊严 不 可 侵 犯 , 尊 重 和 保 护 人 性 尊 严 是 一 切 国家 权力 的义 务 ” E 4 ] , 《 大韩 民国宪 法》 第1 8条 同样 要求 了公 民 私 生 活 自由 和 通 信 秘 密 不 受 侵 害 。 据此 不难 发现 , 即便 侦查 机关 要进行 网络通讯 监 听 , 它一 般 亦 不 得 恣 意 损 害 普 通 公 民 通 信 自 由 及 隐
网络通 讯监 听是 凭借 各 种 技 术 手段 ( 如各 类 网 络 信 息传输 截 取 软 件 ) 或 最 基 本 的人 体 感 官 ( 如 直
接 浏览 对方 电子 邮箱 中的 邮件 ) 来 获 知 他 人互 联 网
查” , 《 荷 兰王 国宪 法 》 第 1 2条 规 定 “ 私 人 通信 秘 密
私权 。
明确规 范 , 但这 是 否就 意 味着 此 等 行 为 无需 实现 法
制 化 呢? 笔者 认 为 , 答 案 自然 应 是 否定 的 。从 理 论
层 面展 开探 讨 , 我们 便不 难发 现 , 对 网络通 讯监 听进 行 法制 化具 备 着极 丰 富 、 深刻 的理 论基 础 。
欧 阳爱 辉
( 湖南 工学 院工 商管 理 系 湖南 衡 阳
摘
4 2 1 0 0 8 )
要: 网络 通 讯 监 听作 为 I T时 代 一 种 重 要 的 技 术 侦 查 手 段 , 具 备 一 定 的 理 论 基 础 。 其 理 论 基 础 主 要 包 括 宪 法 理
论基础 、 程 序 正 义 理 论 基 础 和 司 法伦 理 理 论 基 础 三 部 分 。 关键 词 : 网络 通 讯 监 听 ; 法制化 ; 宪法 ; 程序正义 ; 司 法 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