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特殊时效可分为几种
卫生法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卫生法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严格的说,下列哪项不在卫生法的渊源中,( D )。
A. 卫生基本法B. 卫生法规C. 卫生规章D. 民法通则 2. 卫生法概念不涵盖下列哪项内容,( C )。
A. 国家制定或认可B. 具有国家强制性C. 惩罚卫生犯罪的依据D. 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3. 下列哪项不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D )。
A. 生命健康权利 B. 医生的个人行为 C. 医疗器械 D. 卫生行政机关 4. 卫生法的实施不体现在( C )。
A. 卫生执法B. 卫生司法C. 卫生服务D. 卫生守法 5. 卫生民事责任的种类不包括( A )。
A. 警告B. 赔礼道歉C. 恢复原状D. 赔偿损失 6.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立法的内容( D )。
. 制定 B. 修改 AC. 废止D. 公布 7. 卫生法在适用中要求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 )。
.严格 B.正确 AC.合法D.时限 8.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 D )。
A. 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B. 由法律明确规定C. 具有国家强制性D. 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 9.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 ( D )。
A. 内外有别B. 程度轻重不一C. 都是违法D. 司法救济不同 10(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C )日内提出。
A. 15天B. 30天C .60天 D. 90天 11. 学理性解释在卫生法实施中的作用有,(A )。
A. 推动卫生法学发展B.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C. 指导卫生立法D.卫生执法的依据 12. 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哪一项是错误,( B )。
A. 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 B. 程度上造成严重损害 C. 主观上有过错 D. 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13. 对下列卫生行政执法特征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 )。
A. 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 B. 执法主体代表国家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定14. 卫生许可的方式不包括( C )。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10•【文号】[1988]卫医字第20号•【施行日期】1988.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88年5月10日(1988)卫医字第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各部委卫生局(处):为了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根据各地贯彻执行中提出的问题,我部起草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现发给你们,供内部参考。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有关医疗事故的概念《办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
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
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错误、疏忽或技术不当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为了对医疗事故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和处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应运而生。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类和评定的依据,能够帮助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一、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将医疗事故分为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四个级别。
1. 轻微医疗事故。
轻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疏忽或技术不当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轻微损害的事件,损害程度较轻,通常不会造成长期影响。
例如,输液针头掉落、手术室内温度过高等。
2. 一般医疗事故。
一般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错误或疏忽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的事件,损害程度较为明显,可能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通常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例如,手术中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输错药物等。
3. 严重医疗事故。
严重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错误、疏忽或技术不当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事件,损害程度严重,可能会对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
例如,手术中发生严重出血、误诊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治疗时机等。
4. 特别严重医疗事故。
特别严重医疗事故是指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重大错误、疏忽或技术不当等原因导致患者身体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损害程度极其严重,可能会对患者的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导致患者死亡。
例如,手术中发生严重的手术失误、药物过敏导致严重后果等。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
对于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
1. 轻微医疗事故的处理。
对于轻微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安抚和解释,避免事态扩大,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

医疗事故鉴定范文医疗事故怎样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法院委托;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医疗机构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直辖市级为3000元。
5、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6、患者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供的资料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7、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的资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时限是多久?

Love your employees, he will love your business a hundredfol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时限是多久?导读: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时限最长是三年,患者在医院治病发生医疗事故,在得知身体受伤之日三年内,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医院方面拖延处理,患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
一、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时限是多久?医疗事故争议起诉处理时效是三年,在这个时间段里面,患者作为受害人都可以起诉。
处理医疗事故,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大多以医疗侵权纠纷受理。
因此作为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不仅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也可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自己丧失胜诉的权利。
二、医疗事故处理方式有哪些?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所谓“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是指病员或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等不良后果,在认识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认识,以及双方在认定性质上无分歧,即都认为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处理上却各持不同意见。
即使如此,当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也首先要通过医疗单位和病员或其家属自行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解决,而不应跨越这一步骤直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2、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
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的分类、等级及处理程序

医疗事故的分类、等级及处理程序1.医疗事故的分类《办法》第5条把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等级《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直接损害的程序,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的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医学界呼吁:关于死亡标准,应迅速立法,赋予脑死亡以法律地位,这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关于残废与功能障碍的鉴定,可以参照1950年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的有关条款》。
3.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1)应逐级报告(个体开业户直接报告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2)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3)封存保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以备检验。
(4)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病员及其家属可提出查处要求。
(5)发生医疗和事件,临床诊断不明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48小时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有当地法医参加。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6)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谇时,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2002年,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特征1、医疗事故是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既然是医疗事故,就必然要与医疗活动有关。
诊疗护理是医疗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没有医疗活动理内容的事故,不能称为医疗事故。
所以事故是不是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是区分医疗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关键。
2、医疗事故是违法违规过失医疗活动充满了风险,医疗有风险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法律对这种风险性质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即合法的风险和非法的风险。
所谓合法的风险,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允许的风险;非法的风险,则是指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允许的风险。
对合法的风险,医务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实行责任豁免;对非法的风险,医务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甄别合法风险和非法风险的标准就是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也就是在诊疗护理中是否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直接造成的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
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的医疗活动,都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有些不良后果在不同程度上给患者的健康带来了影响、痛苦,有的甚至造成了人身损害。
所以,为了合理保护医患利益,只有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明显的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才可被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一、医疗事故及其分级二、患者的权利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
医疗纠纷是现在社会的焦点,而如今的社会医患关系日益紧张,怎么解决好和处理好医患关系成了大家都比较关注的热点。
在出现医疗事故后,我们提倡的就是进行医疗纠纷调解。
下面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医疗纠纷注意的事项。
▲一、医疗事故及其分级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护理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二、患者的权利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封存的病历资料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四、什么是误诊误诊是错误的诊断,表现为未能诊断、错误诊断、漏诊。
误诊并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
▲五、手术中常见的医疗过失1、手术前对手术治疗准备工作不足,未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盲目开刀手术;2、手术前对手术区的备皮不严格,造成手术后伤口的化脓感染;3、手术前考虑不充分,未做输血准备工作,造成手术中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不良后果;4、手术时划错手术部位开错刀;5、手术前麻醉失败;6、手术前未对患者做详细的内科检查,未排除手术禁忌症。
▲六、什么是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它与赔偿金额的关系。
医疗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比重,是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考虑的因素之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疗过失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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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特殊时效可分为几种【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下面小编为您介绍特殊时效的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1、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 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二、为什么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那么短?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医疗的诉讼时效适用为一年。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只所以这么短,这是因为,一般身体受到伤害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损害后果将不再明显,给取证和索赔带来困难,不利于诉讼解决纠纷;从情理上讲,个人身体受到明显伤害在一年内还没有通过诉讼提出索赔要求的,可以推定为放弃了对侵害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有的病人可以在出院两年以后甚至十年以后仍然可以起诉医院,而法院也予以受理呢?这是因为,很多医疗伤害当时表现并不明显,病人并不能立即察觉。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延伸知识】关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理解:关于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作出了规定,对由医疗行为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该适用,但因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如何理解和准确界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存在难以操作和准确把握的问题。
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这些规定存在着不能有效保护患者利益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在侵权赔偿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突显重要。
我们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里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其二知道被谁侵害。
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满足以上两项,人民法院应当以以上两项标准来判断此案的诉讼时效是否丧失。
首先,对于知道被侵害的判断应当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结合进行分析,被侵害之日,一种客观存在的侵权事实的发生时间,但权利人是否知道这一时间点应结合权利人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如医疗侵权发生之后,其损害后果未必在短期内显现,而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潜伏性,有的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要求一个普通人在损害后果尚未显现的情况下就主张权利是不符合常理的;其次,即使损害后果业已发生并为权利人所知晓,亦不能简单地将损害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医学知识是相对专业的,不是非专业的普通人所能掌握的,医疗事故损害案件中损害后果是否为医疗护理所致,医疗护理失误与发生的损害后果是否具备因果关系并不能为普通百姓所迅速感知,只有知道被谁侵害才能确定侵权人从而进行进一步权利的主张,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后不知道被谁所害,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查清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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