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护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最新护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最新护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最新护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二)四级医疗事故

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三、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一)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四)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五)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鉴定书

医疗事故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

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两份南辕北辙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州医鉴【2007】102号 (前面有关鉴定程序、双方提交材料与证据、合议庭组成情况等内容略去) 八、分析意见 鉴定组专家详细阅读了医患双方有关鉴定资料,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陈述,并向双方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经讨论合议认为: (一)医方在对患者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违反诊疗规范与常规之医疗过失行为:1,才2005年11月1日志2006年1月2日患者住院共二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但一直没有按慢性心力衰竭治疗指南进行治疗。由于患者没有得到合理规范的治疗,致使其心脏功能由代偿期走向失代偿期。2,对患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人,在输液治疗期间,没有以中心静脉压(CVP)指导输液量。在CVP不

分级护理服务标准

分级护理服务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医院分级护理服务标准一、特级护理服务标准 (一)分级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二)护理标准 1.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变化,监测生命体征,准确记录出入量; 2.根据医嘱正确执行各项治疗及用药,配合医生实施各种急救措施; 3.做好专科护理,如:气道、管路、压疮及各种并发症的预防; 4.关注患者安全,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5.保持患者清洁、舒适,实施基础护理: (1)患者清洁卫生每日洗脸、梳头及口腔护理各两次,每日两次留置导尿管护理或每日会阴清洁、足部清洁各一次,每周温水擦澡两次,每周洗头一次,根据患者情 况,完成指(趾)甲清洁,协助患者使用便器及更衣,进行二便失禁患者的护理; (2)协助患者非禁食患者进食、进水注入鼻饲饮食; (3)协助卧床患者翻身及叩背促进有效咳嗽、床上移动等,保持患者功能体位及卧位舒适。 6.了解患者心理需求,实施心理疏导,协助解决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开展健康指导和功能锻 炼;

7.严格患者床旁交接班; 8.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权; 9.定时通风,保持病室空气清新及环境清洁。 二、一级护理服务标准 (一)分级依据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二)护理标准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出入量记录;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及给药,并观察患者反映; 4.正确实施专科护理:如管路护理、气道护理、压疮及各种并发症预防; 5.关注患者安全,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6.根据患者病情及生活自理能力,实施整体护理: (1)生活不能自理患者基础护理参照特级护理标准; (2)生活部分自理患者: a)患者清洁卫生每日洗脸、梳头各两次;每日两次留置导尿管护理或每日会阴清洁、 足部清洁各一次;每周温水擦澡两次;根据需要协助患者洗头、使用便器、更换被 服、剪指(趾)甲等。 b)协助患者非禁食患者进食、进水; c)协助卧床患者翻身及叩背促进有效咳嗽、床上移动等。 7.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和功能锻炼; 8.定时通风、保持病室空气清新和环境清洁。

医疗事故三级丙的补偿标准

医疗事故三级丙的补偿标准是多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 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二)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 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 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的费用缴纳: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医疗鉴定的时间期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

养老院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养老院 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分级护理标准 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及特殊要求分为六个级别:流动护理、三级、二级、一级护理、特级护理与专人护理。 1、流动护理标准:(免费)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者。健康状况良好,有正常生活能力,能去餐厅就餐、自己洗澡、自己散步、自己去卫生间、头脑清楚、可整理个人物品、能参加集体活动、能正确表 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穿脱衣服、自己洗漱、自己打扫房间 等。 2、三级护理标准:(300元每月每人) 生活行为基本自理者;无夜间监护,不依赖她人帮助的,无严重器质性疾病的老人。 需要帮助洗澡、提醒按时服药。 2、二级护理标准:(600元每月每人) 需要她人帮助;需要夜间护理。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尚可交流与表达意愿);或患有二种疾病以上者。 不能自己去卫生间。

3、一级护理标准:(900元每月每人) 卧床或轮椅。 生活行为依赖她人护理的;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视力障碍、肢体残疾或患有多种疾病者;或需要24小 时护理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4、特级护理标准:(1200元或面议) 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愿,大小便失禁,或随时可能离世,一切均需照料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5、专人护理标准:(1800元) 达到特级护理标准,需送餐到房间,护理员服务对象不超 过2人。 说明:凡符合以上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款项,即可确定为该等级。 二、分级护理服务服务内容 1、流动服务 1、1流动服务包括一日三餐、定时清洗外衣及床单、 被罩。 1、2代采购日常用品。 1、3流动服务无专人监护。 2、三级护理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依据与赔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435507586.html,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依据与赔偿标准(2017最新)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依据与赔偿标准详解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更多:一级医疗事故详细标准与赔偿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更多:二级医疗事故详细标准与赔偿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三级丁级医疗事故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更多:三级医疗事故详细标准与赔偿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护士年资岗位分级参考

护士年资岗位分级参考

一、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专科护士 1、任职资格 (1) 具备完成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2) 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的专科 护士培训,考核合格,并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科护士资格证书。 (3) 熟悉本学科基本理论、专科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相关学科知识,掌握 专科危重病人的救治原则与抢救技能,在突发事件及急重症病人救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4) 有丰富的临床护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科复杂疑难护理问题,有指导 护士有效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的能力。 (5) 有组织指导临床、教学、科研的能力,是本专科学术带头人。 (6) 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科新理论、新技术,每年接受相应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 2、岗位职责 (1) 有权行使高级护士的职责。 (2)在护理部领导下、主管相应专科护理工作,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3) 主持并组织、指导本院本专科领域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组织制定本专 科护理工作指引,制定并审核所在专科各项护理工作标准、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等。 (4) 参加医疗查房,参与危重症病例、疑难病例讨论,分析病人的护理问 题,针对护理问题制定护理计划;组织院内护理会诊,实施循证护理,解决护理疑难问题,指导临床护士工作,确保本专科护理质量。 (5) 掌握本护理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积极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根据本 专科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科工作和研究方向;有计划、有目的、高质量地推广和应用专科护理新成果、新技术、新理论和新方法。 (6) 培养专科护士,协助制定医院专科护士人才培养计划。主持或协助完成 护理研究生的临床带教工作。 (7)提供专科护理服务、健康教育和咨询。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同医疗过错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包括: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

定。医疗过错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而医疗过错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而医疗过错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 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来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

-分级护理新标准

分级护理 护理分级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共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护理分级方法 1、患者入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 2、采用Barthel 指数评定量表,对日常生活活动进行评定,根据患者Barthel 指数总分,将自理能力分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和无需依赖四个等级。 3、3、根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护理患者等级。 4、临床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分级。 (一)特级护理 分级依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1)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患者。 (2)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3)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护理要求: (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

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班。 (二)一级护理 分级依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4)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1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分级依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1)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2)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3)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护理要求: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呢?如果你对此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什么机构负责 《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怎样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35507586.html,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心的相关范文,本文关键词为医疗事故,鉴定,中心,,您可以从右上方搜索框检索更多相关文章,如果您觉得有用,请继续关注我们并推荐给您的好友,您可以在个人鉴定中查看更多范文。 篇一:上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核心提示:发生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

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护理分级及自理能力评分

自理能力评估 1、护理分级标准解读 2、自理能力评估 3、Barther指数评定量表 4、临床应用 护理分级标准的关键点 1、分级依据:自理能力分级 2、工具:用测量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的Barther 指数得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 3、将病情和自理能力共同作为判断病人护理级别的依据 护理分级标准内容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住院患者护理分级的方法、依据和实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2、术语和定义 a、护理分级: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 b、自理能力:在生活中个体照料自己的行为能力。 c、日常生活能力(ADL):人们为了维持生存及适应生存环境而每天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性的活动。 d、Barther指数: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的功能状态进行测量,个体得分取决于对一系列独立行为的测量,总分范围

在1-100分。 3、护理分级: A、护理级别:依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分: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B、分级方法: a、患者入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 b、根据患者Barther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 c、根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患者护理分级 d、临床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分级 C、分级依据 a、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1、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室患者; 2、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3、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b、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未定的重症患者; 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手术后或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最新护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最新护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二)四级医疗事故 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

医疗事故鉴定应该找哪个部门 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哪些机构负责鉴定医疗事故? 1,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省,地,直辖市级地方医疗协会和县(市)地方医疗协会负责组织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换句话说,如果医疗纠纷的所在地是市政区,则该区的医疗协会负责识别医疗事故;如果医疗事故的地点是没有地区或县的城市,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是当地市,县卫生局的医疗协会。 因其分类,经鉴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为XX市XX 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2、医疗事故二级鉴定

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不满意的,经常出现在鉴定文件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这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第二个层次。 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与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相同。评估机构经常设在省卫生局,市卫生局或医疗协会,被告人的医疗事故是: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见证。 3、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对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技术鉴定。这是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第三级!但是,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的是,中华医学会接受了医疗事故鉴定的两个附加条件:一是不接受市、县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二是不接受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换句话说,医疗事故鉴定的前两个层次已经做好了!中华医学会不允许直接作为第一级和第二级的鉴定,直接接受医疗事故的认定;第二,中华医学会受理的鉴定案件只能是困难、复杂和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

护理分级制度及标准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 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 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伤残等级的关系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伤残等级标准对应关系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护士分级管理

医院护士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落实护理人员分层次使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护理人力资源,调动和发挥各级护理人员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完善绩效考核,增强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竞争意识,激发个人潜力,根据护理人员的工作岗位、年限、学历、职称、能力等,制定《医院护士分层级管理实施方案》,此方案适用于临床护理单元。 一、成立护士分层级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护士分层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护士分层管理实施方案及的相关制度。 2、协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4、组织护士分层级的培训。 5、组织对各层级护士的考核及晋升评定。 6、制定各科室各层护士的绩效分配。 三、护理人员分层级管理制度 1、分层管理小组对各级护理人员实行分层次培训。 2、制定不同层次护士的培训考核内容、方法及考核要求。 3、实行护士人力资源分级管理模式,对护理人员实施N0、N1、N2、N3、N4五级管理。 4、根据护士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学历水平、技术职称、工作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 5、根据各级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制定不同层次护士的绩效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6、定期召开各岗位护士座谈会,了解护士分层次培训和使用情况,不断改进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 四.各层级考评 1、方式:符合晋阶任职资格基本要求,本人提出晋阶申请,经科室审核提出进阶意见,上报大科、护理部审批,分层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审定。

2、时间:各能级按对应考核内容进行考核,每年考核1次,考核周期为2年评定1次,每年11月25日之前由科室汇总、上交至护理部。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领导小组考核审定晋阶、退阶。 五.护理岗位分级 根据护士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学历水平、技术职称等综合工作能力,将我院护理人员分为五级即N0、N1、N2、N3、N4,具体分级如下: N0级护士 一、任职资格 1.基本要求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1年内或取得护士执业证但不能单独值班者。 2.素质和能力要求: (1)具备良好的个人素养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及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为人正直,积极进取,开拓创新;身心健康。 (2)熟练护理专业知识、操作技术及相关知识及常用急救技术;熟悉相关人文学科知识及法律法规。 (3)能够完成基础护理;有观察病情和治疗处置的能力;在上级护士指导下能够直接分管患者。 (4)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二、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患者安全目标。 2.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根据分级护理要求为患者提供全程、全面、专业化的护理服务。 3.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 4.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开展健康教育、心理护理和康复指导。 5.在上级护士的指导下完成所分管患者的各项治疗,协助医生进行诊疗工作,负责采集各种 检验标本。 6.按要求书写各项护理文书。 7.按要求完成规范化培训与考核。 8.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要求落实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9.指导、督促保洁员及护理员的工作。 三、工作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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