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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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处理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参照条例中的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处理专门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职责,做好医疗事故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事故报告和登记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医务人员自己所在的职称委员会,并将报告结果予以登记归档。

第六条医疗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病历及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等信息。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独立的质控部门,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登记、分析和评估,并及时向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提供处理建议。

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流程第八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处理,并通知患者及其家属,并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物证。

第九条对于轻微的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患者,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条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紧急处置程序,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进行全面调查、责任认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初步调查、责任认定、赔偿协商、讨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策。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协调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处理进度。

第四章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第十三条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事故的原因、过程及结果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判。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正、合法,并应当及时赔付。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赔偿制度,确保赔偿工作的及时进行,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应当予以特殊处理,及时赔付受害患者。

哪些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哪些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哪些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能力;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过多的经济损失者。

医疗事故的发生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但是我们要了解关于医疗事故的相关内容。

例如一些判定和分类以及补偿情况等。

那么,什么是四级医疗事故呢?我们所面对的医疗事故中,那些是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让我们一起跟小编来看一看。

注意,首先根据法律弄清四级医疗事故的界定,因为,赔偿是根据事故等级决定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四条,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此外,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中(三)条款中对‘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定位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即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所以,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是负次要责任,一般赔偿仅仅是医疗费用的十分之三。

因为,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而不是医方,所以主要由患方自己负担。

附有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级医疗事故认定标准

四级医疗事故认定标准

四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
四级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是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

一级医疗事故的后果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的后果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5年修订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5年修订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如何划分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如何划分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如何划分责任程度?每当发生了医疗事故后,都会有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的问题存在,那么就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下面我就告诉您相关知识。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卫生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卫生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卫生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在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内容相对较多,但实际常考的知识点并没几个,现将最常考的知识点总结如下:1.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主要包含以下构成要素(1)医疗事故的主体: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不算医疗事故)(2)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青霉素、利多卡因、羊肠线)(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医疗事故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5.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条例第二章规定,医疗机构有责任做好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并强调了病历在诊疗中的重要性与病历书写的时效性。

关于医疗事故的预案及报告制度,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医疗事故处理的规范、公正、及时,维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及时、便民原则;(四)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条医疗事故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七条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八条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二)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通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查明以下事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二)涉及的人员、医疗行为及医疗过失;(三)患者病情及损害后果;(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意见,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十三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一)公平合理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全面赔偿原则。

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医疗事故的认识逐渐加深,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赔偿也越来越重视。

在医疗事故中,轻微责任赔偿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

一、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的定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是指医疗事故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患者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但损失程度较轻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况: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患者出现轻微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出现轻微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3、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药品使用、手术操作等方面疏忽或过失导致患者出现轻微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的赔偿内容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的赔偿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必要医疗费用;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必要交通费、住宿费等非医疗费用;3、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轻微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心理损害进行适当的心理抚慰。

四、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的赔偿额度医疗事故轻微责任赔偿标准的赔偿额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但不得超过以下标准: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必要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出的费用;2、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承担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必要交通费、住宿费等非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出的费用;3、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轻微身体损害或财产损失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损失的金额;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心理损害进行适当的心理抚慰,不得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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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级医疗事故轻微责任怎样处理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006年,北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30元一天。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2006年,北京地区城镇居民年消费性支出为14825元。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6个月的职工年平均工资:18048.5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 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哪些情形属于四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
三、医疗事故伤残等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级医疗事故包括: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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