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 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版 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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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10)

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是一款寿险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财务规划。
本文将介绍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的条款、保障范围、优势和注意事项。
一、条款介绍1、保险期间: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2、缴费方式:该保险产品支持多种缴费方式,包括趸缴、年缴、月缴和季缴等。
3、保险金额:从一万元起售,最高保险金额不限。
4、保费: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客户投保的年龄、保额以及缴费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定。
5、返还保费:当客户在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主动终止合同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返还相应的保费。
二、保障范围1、身故保障:对于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予受益人一定的身故保障金。
2、理赔方式:如确定身故属于本合同所保的范围,保险公司将在受到保险金申请后,尽快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身故保障金。
3、增额还本保障: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还为客户提供了增额还本保障,即每年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将自动转化为增额保险金额,同时可以用于还款,达到保障与储蓄的目的。
4、重大疾病保障:对于本款保险产品的客户,还存在重大疾病保障金,对于客户确诊各类重大疾病可获得保障金,用于治疗和恢复。
三、优势介绍1、保障全面:不仅提供身故保障,还提供增额还本和重大疾病保障等权益,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障计划。
2、投资收益: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的保障计划中,客户每年缴纳的保费都将自动转化为增额保险金额,并通过高增额利差获得良好的理财收益。
3、保障期限长:由于该保险产品的保障期限为终身,客户可以更加放心地在长期内享受完善的保障和退休规划。
4、保费灵活:该保险产品支持多种缴费方式,从一次性缴纳到分期缴纳,使客户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自由选择缴费方式。
四、注意事项1、合同解除:在保险期间内,客户有权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操作。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编号:xxxxxx第一条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依法设立,以保证乙方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以本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投保人的死亡或满80周岁之日止。
第三条保险金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确诊,就可以向甲方申请领取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条重大疾病定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指的是以下列出的疾病,发生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心肌梗塞:必须有明确的心肌梗塞诊断,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2. 癌症:必须有病理学或细胞学诊断,并满足特定的病理报告、影像学资料等要求。
3. 脑中风:必须有明确的脑中风诊断,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4. 肾脏衰竭:必须有相应的肾脏功能检测指标异常,并满足特定的诊断要求。
5. 认知功能障碍:必须有相应的神经心理学检测结果,经专科医生确认存在认知功能受损,并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自身需要和支付能力选择,并在投保时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本保险合同自乙方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达到保险期间结束日、死亡或提前解约。
第七条索赔程序和要求1. 乙方在申请索赔时,需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保险单、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资料、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2. 索赔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甲方会在审核通过后将保险金支付给乙方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保险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本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和约定以保险单和附件为准。
特此合同生效。
投保人签字:保险公司签字:。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 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是一种保障和理财相结合的终身保险产品。
相比于传统的定期寿险或分红型终身保险,其特点在于其保险费可以通过投资获得更高的利润。
本文将重点介绍该产品的条款及其优势。
一、产品条款1.保险期限:终身保险。
2. 分红政策:本产品的分红规则采用利差返还型分红方式,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公司所持有的一定比例的国债利率与保险公司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之间的差额来作为保险公司的分配基础。
因此,如果投资收益高于国债利息,保险公司将把部分投资收益归还给投保人作为分红。
3. 保险责任:本产品除了提供传统的意外伤害保障外,还提供一定程度的疾病保障。
同时,还可以根据投保人的需要进行附加保障的选择,例如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障、家庭财产保障等。
4. 保险费用:产品的保险费用包含基本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
其中,基本保费是可以用作投资的,而附加保费则需要单独支付。
二、产品优势1. 保障和理财相结合,实现多重需求:产品提供了终身保障,可以满足投保人对于风险保障的需求。
同时,利用投资获得更高的收益,实现了理财的目的。
2. 分红利益更加稳定:由于采用的是利差返还型的分红方式,该方式可以保证分配的稳定性,避免了市场风险的影响。
3. 灵活性较高:投保人可以选择投资的方式,避免了传统的“一刀切”模式。
同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附加保险,对自己的保障进行规划。
4. 免税优惠:根据中国财政部的政策,分红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产品具有免税的优势。
总之,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是一种较为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终身保险产品,它不仅提供了风险保障,而且通过投资实现了理财的目的。
这种保险极大地方便了投保者们的理财,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有利的金融工具,许多投资者可以考虑购买。
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属于永利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该产品采用终身保险形式,保障期限长达100周岁,且保费可灵活选择,适合各类人群选择。
该产品的主要特点是在保障人寿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利差返还,让保障和投资两不误,拥有很高的性价比。
本产品首先具有分红和满期保险金两大保障形式。
其中分红是根据公司的经济实力和营运状况,对于符合要求的保险定期派发,满期保险金则是在保障期满之时,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给被保险人。
同时,该产品的利差返还机制也是其独特之处,其通过与保单贷款业务的利差来确定返还多少利差给被保险人。
这样的机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收益,增强保单的投资属性。
此外,该产品还有较高的保障额度和终身保障期限。
该产品的保障额度高达1000万元,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终身保障期限长达100周岁,可以应对长期的风险和保障需求。
在人生的不同阶段,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灵活的投保和调整,满足不同阶段的风险保障需求,保障更加周全。
但是,该产品也有其不足之处。
首先是保费相对较高,由于该产品包含多重保障和利差返还等,导致保费较高。
为此,需要注意与自身经济实力相符合的保费费用,以免负担过重。
此外,利差的大小也会受到利率的影响,如果利率下跌,利差也会缩小,从而影响到返还的利益。
但是,由于该产品终身保障期,返还期也比较长,通过等待,可以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对于追求长期投资的人群来说,仍然是一种不错的投资选择。
总之,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是一款集保障和投资于一身的终身保险产品,其独特的利差返还机制,增加了保单的投资属性,同时拥有较高的保障额度和终身保障期限,适合各类人士作为长期保障及投资的选择。
虽然该产品的保费相对较高,但是通过灵活的投保和调整,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和经济实力。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98版利差返还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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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缴付方式分为趸缴、年缴、半年缴和月缴,分期缴付保险费的缴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缴付:一、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三、月缴保险费的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缴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保单利差的计算与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的“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5%),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保单利差。
依照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本公司可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保单利差:一、抵缴保险费,如缴费期满后,则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
按各保单年度“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计至本合同解除、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投保人如在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本公司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变更保单利差给付方式。
本公司每年应向投保人书面通知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但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
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爱滋病:是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爱滋病病毒:是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银行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该保单年度中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银行二年定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
期中保单现金价值:期中保单现金价值=(期初保单现金价值+期末保单现金价值)/2。